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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鎮戶籍子女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1:13:05

㈠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籍子女可繼承,將會帶來什麼影響

近日,刷爆全網的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這則消息可謂異常火爆。

最後,讓老去荒蕪地宅基地重新活了過來。

這個政策對手無縛雞之力的老人來講是一件好事,因為老人都習慣了農村的生活,不想和子女去城市生活,這樣子女在有效享有宅基地的同時,為了父母著想也會重新考慮給父母建設更好的房子,這樣房子新了,人也流動起來了。

同時因為交通便利的原因,基礎設施,如:取暖,天然氣都得到了進一步改善,加上農村田園生活更是吸引了不少的城鎮居民前來參觀,這樣不僅助興了農村的興旺發展,更是給農村居民帶來了經濟福利。

這條政策對平衡城鄉發展真是推波助瀾的效果。城鄉一體化更有利的往前大跨了一步。

㈡ 城市戶口能否繼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問題]
父親娶了個繼母,後父親死亡,繼母一直由我撫養,在宅基地上的房子也是我重新翻蓋,現在,繼母的親生女兒要求與母親一起生活,借口照顧母親的生活,但是一直沒有撫養過她的母親,還要招女婿入贅,想霸佔房產及宅基地,請問我能夠得到什麼權益,現在我們一家的戶口都沒有在農村,繼母的女兒的戶口是那個村子的。
[解答]
1、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是可以進行繼承的。即使是城市戶口,仍有權繼承父親的宅基地使用權。
若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轉讓,首先要持父親的死亡證明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同時出售的對象也只能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
2、應判斷其女兒對你父親有無繼承權,如果其女兒未與你父親形成扶養關系,則無權繼承你父親遺產。你可以提起繼承之訴,確定你的權利
[另]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存在爭議,比較通行的觀點是:宅基地的所有權和公民私房的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國家或集體,私房的所有權屬於私房產權人。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公民繼承了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權也就隨著房屋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這也只是具體執行國家的行政法規,而不是繼承的結果。

㈢ 城市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

城市戶口子女不能繼承農村父母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二章

第八條

城市市內區的土地屬於國家容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因宅基地為農民集體所有,故而城市戶口子女不能繼承。

(3)城鎮戶籍子女能繼承農村宅基地使用權擴展閱讀:

雖然宅基地不能繼承,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私產,城市戶口的公民可以繼承。

《繼承法》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公民的房屋屬於個人的合法財產,按照我照繼承法的規定是可以繼承的。不論是農村村民,還是城市戶口的公民,都可以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享受繼承權,並且有權按照個人的意願處置個人所有的房產。



㈣ 城鎮戶口子女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和上面的房屋嗎

不能,因為你擁有城市戶口之後,你就已經不再屬於你們村,你的身份戶口已經搬出去了,你就已經失去了你們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但是宅基地上面有房產並且是合法的,那麼房子是可以繼承的。

農村的土地是集體所有的,農村的宅基地也包括在裡面,所以我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而且這個使用權還必須在於本村人才可以使用本村的集體土地。

擁有城市戶口不能合法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權的時候,你可以將房屋賣給本村戶口,但沒有宅基地的人。如果不願意賣的話,那麼你所現在建造的這個房屋不能夠改建、翻新和擴建,等它不能居住的時候,宅基地就會被集體收回。

㈤ 城鎮戶籍子女,到底可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隨著人們生活水平以及收入的上升,我們都通過各種各樣的手段來到了發達的一些城市生活,所以說我們的戶口也都變成了城市戶口。但是在城市戶口這一方面就遇到了一些問題,有的在農村有著一些住所甚至是宅基地的使用權的一些居民們,他們在子女遷到了城市之後自己的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不知該如何去從。網友們對於這個問題也展開了一系列的討論,那麼城鎮戶籍子女到底可不可以繼承農村宅基地的使用權呢?

㈥ 明確了!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

自然資源部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近日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作出答復。就該建議中提到的「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答復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

答復指出,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此外,答復就「關於不動產共有登記」等問題也做了明確回復。答復指出,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少數份額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辦理登記的問題,屬於執行層面的問題,將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切實維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全文

邵志清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完善不動產登記的若干建議》收悉。經商住房城鄉建設部、民政部、國家保密局、最高人民法院、農業農村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研究,現答復如下:

您的建議十分重要,不動產登記事關重大財產權,關系各行各業、影響千家萬戶。近年來,我部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積極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以為企業和群眾「辦好一件事」為標准,採取信息共享集成、流程集成或人員集成等方式,進行全流程優化、精簡申請材料、壓縮辦理時間,切實便民利企。

一、 關於不動產共有登記問題。《物權法》第97條、《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10條規定,處分共有不動產申請登記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請,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規定是明確的。對於建議中提到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以少數份額共有人不配合而不予辦理登記的問題,屬於執行層面的問題,我們將加強監督指導,嚴格落實法律規定,切實維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二、關於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登記問題。《物權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建築物中全體業主共有部分辦理不動產登記的要求、申請材料等進行了明確規定。按照「物權法定、權利設定和登記確權」的原則和程序,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動產范圍應當在建設工程規劃中予以明確,在建設工程規劃審批和實施時嚴格落實,避免開發商留有部分房產、出現產權模糊,在此基礎上,依法開展登記,明確產權歸屬、定紛止爭。

三、關於監護人代為申請問題。《民法通則》第16條、17條明確規定監護人的范圍包括: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個人或組織等。《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1.9.2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請不動產登記的,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監護關系證明材料可以是戶口簿、監護關系公證書、出生醫學證明,或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的證明材料。父母之外的監護人處分未成年人不動產的,有關監護關系材料可以是人民法院指定監護的法律文書、監護人對被監護人享有監護權的公證材料或者其他材料。」因此,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監護人范圍並未限定為父母,其他合法監護人也可以依法代為申請辦理登記。

四、關於涉及國家秘密的不動產登記問題。針對建議中提到的如何判斷國家秘密、哪些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判斷的主體等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及其實施條例等規定,機關、單位確定國家秘密應當依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進行,該具體范圍由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有關機關制定,在一定范圍內印發。目前,國家保密局已會同有關部門出台了相關領域保密事項范圍,為不動產建設單位、產權單位定密提供了明確依據。國家保密局將會同相關部門及時修訂完善相關領域保密事項范圍,規范涉密不動產定密依據,加強涉密不動產管理,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

五、 關於依據人民政府的生效決定單方申請不動產登記問題。對於哪一級人民政府有權作出關於不動產徵收或收回的決定,新《土地管理法》作出了明確規定。其中,第46條規定,徵收永久基本農田、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以及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由國務院批准;徵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第58條規定,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准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對於人民政府作出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申請法院審理,在判決之前人民政府的決定是否可以作為登記依據,涉及行政訴訟期間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停止執行的問題。《行政訴訟法》第56條第1款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行政行為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因此,人民政府作出決定後,當事人不服申請法院審理的,在法院作出判決前,除法院裁定人民政府決定停止執行的,決定可以作為登記的依據。

六、關於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登記問題。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明確規定,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含城鎮居民),因繼承房屋佔用宅基地的,可按相關規定辦理確權登記,在不動產登記簿及證書附記欄注記「該權利人為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原成員住宅的合法繼承人」。

七、關於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1條、第53條,《民法典》第341條、第342條進行了明確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期限為五年以上的,當事人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土地經營權登記;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經依法登記取得權屬證書的,可以依法採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土地經營權。按照《中央編辦關於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的通知》(中央編辦發〔2013〕年134號)要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予以五年過渡期,目前該項工作正由農村農村部門移交給自然資源部門,地方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正按照我部要求與同級農業農村部門協商對接,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資料接收工作,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下一步將落實中央「三權分置」改革精神,配套修改《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做好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土地經營權的不動產登記工作,助力鄉村振興。

八、農村不動產進行預告登記問題。根據《物權法》第20條規定,「當事人簽訂買賣房屋的協議或者簽訂其他不動產物權的協議,為保障將來實現物權,按照約定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因此,農村不動產依法可以辦理預告登記。下一步將結合《民法典》的實施,結合實踐需求,完善預告登記相關制度,保護農村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九、關於房屋交易、納稅、登記簡易辦理問題。法規政策對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有明確規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20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壓縮不動產登記辦理時間的通知》(國辦發〔2019〕8號)(以下簡稱國辦8號文)規定「2019年底前,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力爭分別壓縮至10個、5個工作日;2020年底前,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力爭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登記辦理流程進行了明確規定,其中,條例第17條規定「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按照《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辦8號文規定,我部加強部門協同,通過信息、流程或人員集成,加快推進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一窗受理、並行辦理,2019年印發了個人、企業和機關單位26種不動產登記流程優化圖,指導各地優化流程、精簡材料、統一程序,繪制並公開本地流程圖;2020年,我部聯合稅務總局、銀保監會印發了《關於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方便企業和群眾辦事的意見》(自然資發〔2020〕83號),多部門協同推進「互聯網+不動產登記」。目前,全國98%的市縣均已公布流程圖,1500多個市縣已經實現了「互聯網+不動產登記」,近2500個市縣已經實現了「一窗受理、並行辦理」,全國大部分市縣已經基本完成一般登記、抵押登記業務辦理時間壓縮至5個工作日以內,方便企業群眾辦理業務。

下一步,將深入貫徹落實《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和國辦8號文,加快「互聯網+不動產登記」,全面實施不動產登記、交易和繳稅線上線下「一窗受理、並行辦理」,減環節、減材料、減時間、減成本,促進不動產登記提質增效,切實便民利企,力爭2020年底前一般登記、抵押登記辦理時間全部壓縮至5個工作日內。

㈦ 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意味著什麼

就是說所有的子女都有繼承權,不管是農村還是城鎮,以免城市的孩子孝敬了老人,卻得不到老人的財產,造成分配的不公。

㈧ 城市戶口的子女能否繼承農村父母的宅基地求解

根據《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沒有所有權,只有使用權,所以宅基地不存在繼承一說。不過,根據《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房屋屬於公民的個人合法財產,其繼承人可以繼承(城鎮子女也可以繼承)。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城鎮子女對繼承的農村房屋的權益是有限制的。


4、城鎮子女繼承農村房屋,繼承的農村房屋不能重建

根據《土地管理法》以及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通知》的相關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享有使用權。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佔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也就是說,城市居民對農村宅基地是沒有使用權的。

根據「房地一致」原則,城鎮子女繼承了房屋後,也只是暫時獲得了宅基地的使用權,但不能一直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當繼承的房屋坍塌之後,城鎮子女對宅基地不再享有使用權,房下的農村宅基地也將被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回。

㈨ 城鎮戶籍子女可繼承宅基地使用權,這意味著什麼

這首先意味著國家重視這一塊,畢竟我們國家農民還是大多數,就是說非農戶口也是更多的人。那麼關於農村宅基地的使用與登記,這是非常重大的一項民生問題,所以國家不得不重視,再就是“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並辦理不動產登記。”這是一下很明確的答復,只有短短的30多個字,卻在廣大的農民的朋友圈中引發了十分廣泛的討論效果。

還有一點就是“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因為像有一些人,他們如果在外面打工或者什麼其他的原因導致不能回到自己的老家,那麼原宅基地上的房子因為年久失修或者其他特殊的原因而倒塌了,這就會導致記得不到房子也得不到土地房地產。所以這一次黨中央對於這一次很明確的使用權,是有他很深刻的用意在裡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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