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會所的所有權歸屬
『壹』 小區會所所有權的歸屬
當然不是這樣。
物權法實施之前的所有合法的物權都受到物權法的保護。之前是受到民法通則等其他法律的保護。
小區會所是什麼概念,是私人舉辦的還是公司弄得。在小區那個地方設立的。這個你要講清楚噻。
『貳』 住宅小區的會所及物業管理用房的產權歸誰
物業管理用房的產權屬於業主共有,會所產權的權屬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1、法官表示,結合我國房地產市場的現狀及域外法律經驗,會所的權屬判斷可分以下四種情況處理。:
(1)會所中某些房屋如屬於國家及地方規定開發商應配套修建並明確其產權歸屬的配套公共設施,則該部分房屋產權按國家及地方有關規定確定;
(2)在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如約定會所整體或其中的某些房屋產權歸屬的,按約定執行;
(3)沒有規定也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如果會所被列入小區公攤面積范圍,則其產權歸全體業主;
(4)其他情形下,關於產權的歸屬,應當區分各種投資情況而具體確定,基於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會所產權歸開發商。
2、法官表示,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用房的產權屬於業主共有。
(2)小區會所的所有權歸屬擴展閱讀:
建設單位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不按照規定配置必要的物業管理用房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業主大會同意,物業服務企業擅自改變物業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於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剩餘部分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叄』 如何區分住宅小區會所的產權歸屬
會所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根據我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綠地,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綠地或者明示屬於個人的除外。建築區劃內的其他公共場所、公用設施和物業服務用房,屬於業主共有。」
會所屬於該條規定中的其他公共場所或公用設施,因此,會所應屬於全體業主共有。
(3)小區會所的所有權歸屬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七十一條 業主對專有部分行使所有權
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 業主對共有部分的權利義務
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九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基金的歸屬、用途以及籌集與使用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第八十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費用分攤、收益分配等事項,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的比例確定。
第八十一條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
業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也可以委託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對建設單位聘請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業主有權依法更換。
『肆』 我們小區會所合同中約定開發商有所有權和使用權,但會所在物...
您好,是在小區裡面建的會所嗎,如果是這樣沒有經過業主同意是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