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保留
Ⅰ 所有權保留是否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你好:
在所有權保留制度中,標的物所有人並不佔有標的物,買受人佔有標的物但不享有所有權,這種權利構造使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與佔有權的主體不一致。此種制度的最大缺點在於欠缺公示性,第三人不知悉標的物的權屬狀態。我國現行法律對所有權保留的登記問題未做具體規定。我們認為所有權保留並不是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對普通動產的所有權保留應尊重雙方的約定,只要雙方的約定符合合同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就應確認該約定的效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對不動產及車輛、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動產的所有權保留則必須辦理登記才具有法律效力。
Ⅱ 所有權保留孳息歸誰
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天然孳息歸屬的處理規則應當是:當事人有約定的,依照其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適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三條依「交付」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章 買賣合同
第一百六十三條 標的物孳息的歸屬 標的物在交付之前產生的孳息,歸出賣人所有,交付之後產生的孳息,歸買受人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二編 第九章 所有權取得的特別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天然孳息及法定孳息歸屬
天然孳息,由所有權人取得;既有所有權人又有用益物權人的,由用益物權人取得。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法定孳息,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取得;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交易習慣取得。
「孳息隨之保留」與「從物隨同保留」並不同理。首先,「孳息隨之保留」有悖合同本質。簽訂合同時,買賣雙方就標的物(原物)的所有權保留作出合意。但此時(甚至是交付時),孳息並不存在,對其是否隨同保留沒有意思表示。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雙方義務均由當事人事先約定。除非有特定理由,不應將合意之外的義務強加於當事人之身。其次,「從物隨同保留」無從推出「孳息隨之保留」。主物與從物之間具有經濟效用上的從屬關系。
為了主物功能的全面發揮,具備輔助作用的從物需要隨同移轉。孳息雖系原物所產,但卻沒有效用上的從屬功能,沒有理由要求孳息對原物「緊緊跟隨」。從物隨主物而移轉不意味著孳息也得隨原物而移轉;從物隨主物被保留也並不意味著孳息就得隨原物而被保留。
(2)所有權保留擴展閱讀:
案例:
李女士和李剛於2010年5月結婚。結婚前李女士購買了一套房屋,婚後李女士多次炒賣該套房屋,用炒賣的收益在2011年購買了李女士和李剛居住的新房。現在,李女士和李剛的婚姻出現問題,准備離婚,李女士和他對這套新房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產生了爭議。
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連春霞: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姻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三)》第五條規定:「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據此,夫妻個人財產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產生的收益分為投資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3種。投資收益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孳息和自然增值屬於個人財產。
本案中,李女士和李剛現在居住的新房雖是在婚姻存續期間購買,但購買的資金主要來源於李女士婚前購買房屋所得價款和房屋買賣交易收益所得。房屋進行多次交易所得收益系屬於市場經濟的自然結果,屬於天然孳息,不是投資收益。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孳息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認定為個人財產。因此,新房是李女士的個人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Ⅲ 舉例說明什麼是「保留所有權買賣」
所謂所有權保留是指在商品交易中,根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出賣人移轉財產的佔有於買受人,而仍保留對該財產的所有權,待對方當事人交付價金或完成特定條件時,該財產的所有權才發生移轉的一種法律制度。所有權保留適用於買賣、互易、贈與此同時等領域,尤其買賣合同中的所有權保留條款最為常見。我國《合同法》第134條對所有權保留作出規定,即「當事人可以在買賣合同中約定買受人未履行支付價款或者其他義務的,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出賣人。」但在具體內容上,如所有權保留的設定和公示、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所有權保留的對外效力等,合同法並無規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一)出賣人的取回權是指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在買受人有特定的違約行為,損害出賣人合法權益時,出賣人依法享有的自買受人處取回標的物的權利。(二)買受人的期待權。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買受人雖然佔有標的物,但在尚未滿足特定條件時,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只能在滿足了其與出賣人約定的特定條件後,才能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Ⅳ 所有權保留買賣合同中的標的物風險,在什麼時點,從出賣人轉移給買 受人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
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Ⅳ 《買賣合同》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標的物上的風險由誰負擔
根據《合同法》第142條規定,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在交付前由出賣人負擔,在交付回後由買受人負擔,法律另有規答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此條規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標的物的風險應自交付時起轉移,而不論當事人對於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如何約定的。若標的物在所有權保留期間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毀損滅失,買受人不得以尚未轉移所有權為借口,逃避價款給付義務或其他約定義務。
Ⅵ 在所有權保留的買賣中,遇到哪些情形可以收回標的物
現實困惑
2012年12月,張某從某電子商城購買了一台電腦。購買時,該電子商城承諾,購買者先支付一千元押金,就可以將電腦帶回家使用,如在一周內未出現任何問題,支付剩餘款項,在一周內,電腦所有權屬於電子商城所有。張某覺得此承諾很值得信任,就在支付定金後取走電腦,一周的使用也未出現問題。之後,電子商城在規定時間內要求張某將剩餘款項補齊,以獲得電腦的所有權,但是張某因種種原因拒絕支付剩餘款項,在此情況下,電子商城可以收回電腦嗎?
律師答疑
本案中,張某在實施購買行為前,已和賣方達成協議,支付定金,一周後沒有出現問題支付剩餘價款,取得電腦所有權,但是後來卻拒絕支付。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中,張某未按約定支付款項,所以,電子商城索要電腦是合法的,同時對一周內給電腦造成的損耗,張某應予以相應的價值賠償。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約定所有權保留,在標的物所有權轉移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對出賣人造成損害,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二)未按約定完成特定條件的;(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者作出其他不當處分的。
取回的標的物價值顯著減少,出賣人要求買受人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十六條買受人已經支付標的物總價款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在本解釋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第(三)項情形下,第三人依據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的規定已經善意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或者其他物權,出賣人主張取回標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理薈萃
在賣方保留商品所有權的情況下,買方未按約定支付價款的,賣方有權收回該物品;買方對物品的損耗,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