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並戶
A. 使用權房屋繼承
1.有一套使用權房,未購買,問其餘子女是否可以繼承此房
這個問題放在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就是很明顯的,因為物權是包括了佔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權能,只有購買之後才有擁有完整的產權而目前你母親擁有的僅僅是佔有和使用的許可權,收益和處分依然屬於產權人而不是你母親
既然你母親沒有處分權,那麼怎麼可能當遺產而發生繼承呢,繼承的范圍僅僅限於你母親的個人合法財產
2.問題事關重大,請不要為了一點分數隨意答復
實話說分數不是很多,之所以掛了兩個小時沒人回答主要是大家怕說出了實話後直接被關閉提問從而浪費了採納率,因為實話實說就本案而言確實不討提問者喜歡
3.上海境內的
第1點中分析的依據是物權法和繼承法,這兩部法律在上海也能適用
雖然不能繼承,但是如果你想問的是以後萬一母親不在了之後能不能由其他親屬繼續住下去的話,那麼回答就是戶口在母親處並且是和母親一起居住的人才能在母親去世後繼續居住
如果是問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是拆遷後能不能得到補償或者安置,那麼回答是戶口在母親處且沒有其他住處的可以得到補償或者安置。但是拆遷會有具體的拆遷協議,一切以協議和拆遷發生時的最新政策為准
B. 上海使用權房屋變更戶主
不需要。因為你家的自己爺爺去世後就已經取得房子的使用權,並且一直就占據著,又因為你爸爸的兄弟姐妹早已經遷出,所以,根據民法上的取得時效原理,你們已經去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C. 關於使用權房屋的繼承過戶問題
除了普通商品房外,還有央產房、軍產房、公租房等等。由於這類房屋政策性很強,能否繼承主要看政策規定。
只有使用權,但可以繼承的房屋
有一些央產房、軍產房等不能上市交易,雖然只有使用權,但政策允許繼承。當然,繼承的也只能是使用權,即死者的繼承人對該房屋共同擁有使用權。然而多個繼承人如何公平、合理並友好地行使共同的使用權,在實踐中一直是個復雜的問題。比如,有的繼承人要自己居住,有的繼承人希望出租,收取租金;有的繼承人抱怨自己使用的空間小,有的繼承人認為公共區域無人維護等,往往矛盾百出。
只有使用權,但不能繼承的房屋
此類房屋比較典型的是公租房。公租房的性質是租賃,對於租賃的房屋,公民不擁有所有權,而且使用權也不能繼承。
有一些公租房,在原有承租人死亡後,同住同戶口的繼承人可以向房屋所屬單位申請變更為新的承租人,繼續承租居住該房屋。但有些公租房,已經不能變更承租人,理論上,原承租人死亡後,除配偶尚活著需要居住外,房屋所屬單位可收回該房屋。
實踐中,必須結合公租房的政策以及案件的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和處理。
還有一類就是城鎮居民購買的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即所謂的「小產權房」,也不能繼承。
按照我國現有的法律和政策,國家不允許城鎮居民購買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更不承認此類房屋的產權。所以,此類房屋不屬於繼承法上規定的公民的合法財產,因此不能繼承。
D. 使用權房拆遷戶口上的人有什麼權利
該前提下,房主應與戶口本內的家庭成員協商解決此事,對方雖然有回在戶口所在答地居住的權利,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來說,在房主要轉讓房屋時,對方也有搬出的義務:
1、由於居住權人可以對房屋直接行使其權利,但房屋所有人並無為之有積極作為的義務,故居住權屬於物權;
2、同時,又由於居住權只有在他人所有的房屋上設定,因而居住權又屬於他物權。
一,居住權人所享有的權利:
第一、居住權人享有對房屋的使用權,但此種使用權須限於居住的目的。
第二、居住權人享有附屬於房屋使用權的各項權利,如相鄰權等。
第三、居住權人有權為居住的目的而對房屋進行修繕和維護。
第四、居住權人有權在居住期間內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以收取租金,但必須符合相關的法律要求。例如承租人轉租承租的房屋必須先經過原出租人的同意。
二,居住權人應承擔的義務:
第一、居住權人在居住期間負有保管房屋的義務。
第二、居住權人不得就其居住權設定抵押或其他任何權利負擔。
第三、居住權人應當承擔房屋的日常的管理和維修費用及其他使用過程中的合理費用支出。
第四、居住權人不得隨意改變房屋的結構和用途。
第五、居住權人在居住期屆滿時負有返還房屋的義務。
E. 房子的使用權和產權有什麼區別呢
房屋使用權是指擁有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的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以獲得房屋所有權人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
房屋使用權如果上市交易房價比所有權房屋便宜很多,雖然沒有產權證,但房屋使用權為房管局所有,與房屋使用權的使用人是長期租賃關系,產權單位不能任意解除租賃關系,不能隨便收回房屋,即使收回也會對使用權人進行補償。在遇到房屋拆遷時,房屋使用權在變成產權房後,能獲得補償款,即使不變成產權房,拆遷補償的補償款也歸房屋使用權人所有。居住房屋使用權每月要交一定數額的租金,但房屋使用權不用交物業管理費、取暖費以及房屋維修費。
房屋所有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房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並可以排除他人對於其財產違背共意志的干涉,它是一種充分、完整的財產權或物權。
房屋所有權是區分使用權的一個概念。它表示所有者不僅具有使用權外還具有支配的權利,可以自由的買賣、處置,是房屋的高許可權-一般商品居住房具有的許可權。
房屋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區別
房屋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在房屋交易中經常見到的兩種權利狀態。房屋的所有權是指對房屋全面支配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分為佔有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四項權能,這也是房屋所有權的四項基本內容。
擁有上述房屋所有權的四項權能,所有權人可以佔有、管理、使用、處置所有的房屋,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贈予、繼承,並且排除他人的權利。擁有了房屋的所有權就等於擁有了在法律允許范圍內的一切權利。房屋的使用權是指對房屋擁有的利用及有限佔用權。通過房屋租賃或借用實現的是房屋的使用權。房屋的使用權不能出售、抵押、贈予、繼承等,它包含在房屋的所有權之中,是房屋所有權四項基本權能之一。
以上就是關於房屋產權使用權和所有權的定義以及二者之間區別的相關解答。在房地產買賣交易中,由於違規開發商和房屋中介的介入,使得使用權買賣變成欺詐或詐騙的高發區。一套房子幾十萬元,對購房人來說都是一輩子的積蓄,購買房屋使用權被騙的購房人大多數是被拆遷戶,很多購買所謂使用權的購房人血本無歸,甚至淪落為無家可歸的地步。
F. 產權和使用權有什麼區別
有產權會有使用權,有使用權不一定有產權。
產權和使用權區別:
1、產權:所謂的「產權」嚴格意義上來講應該是「所有權」,包含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產權是經濟所有制關系的法律表現形式。
產權包括財產的所有權、佔有權、支配權、使用權、收益權和處置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產權的屬性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產權具有經濟實體性、產權具有可分離性、產權流動具有獨立性。
產權的功能包括:激勵功能、約束功能、資源配置功能、協調功能。以法權形式體現所有制關系的科學合理的產權制度,是用來鞏固和規范商品經濟中財產關系,約束人的經濟行為,維護商品經濟秩序,保證商品經濟順利運行的法權工具。
2、使用權:不改變財產的本質而依法加以利用的權利。通常由所有人行使,但也可依法律、政策或所有人之意願而轉移給他人。
房屋的使用權,是指房主按照住房性能對房屋進行事實上的利用。同樣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並不失去對房屋的所有權。
土地使用權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集體土地所享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 集體土地使用權 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以及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和個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權。
拓展資料:
產權是財產所有權的簡稱,表明財產的法律歸屬,有了產權,就可以依法使用支配處置這些財產,並取得相應的利益。
就房地產而言,大產權也叫完全產權,即該房產在法律上歸誰所有,房產證就是憑證。
小產權也叫不完全產權,即只有使用權(長期),但沒有所有權憑證(房產證 ),所以法律上產權歸屬不明確,在買賣時存在潛在的風險,價格自然也便宜一些。
G. 關於戶口和只有使用權的房屋的繼承權問題。
一般情況上是沒有的,因為使用權的房子只有承租權,不是財產,不能財產繼承與分割。
如將來您的父親去世,變更承租人一般情況下會是你的母親或者是你。
但有一個小問題,最早的承租人是您的父親還是爺爺?
如果是爺爺的話,法律上講還是按照上面講的沒有問題,但是奶奶的其他子女可能會阻撓你的順利變更承租人。
H. 使用權房子可以分戶嗎
1.首先我們應該區分戶籍和房籍的查已
2.戶籍分戶需要新戶主有新落戶獨立的地址,除集體戶口以外
3.房籍分戶前提是房屋可分隔
希望我這個公評網上的估價師能幫助到您,謝謝您及時採納!
I. 房屋使用權(居住權)與房屋所有權
一、房屋的使用權是對房屋的實際利用權力。通過一定法律契約,非房屋所有權人也可獲得房屋的使用權,如房主將房屋租給他人使用。房屋使用權是指承租人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使用權買賣從法律角度來說,其實質是變更長期的租賃關系的承租人。由於現在買賣的只是房屋的使用權,雙方存在的只是租賃關系,所以如果購買使用權後想再上市交易的話,需先將該房屋按照成本價購買,然後按照已購公房上市手續,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上市交
二、房屋產權是指產權人對房屋的所有權和對該房屋所佔用土地使用權。房屋作為不動產與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一個整體,房屋在發生轉讓等產權變更時,必然是房地一體進行的,不可能將房屋與土地分割開來處分。在具體的房地產項目銷售中,開發商擁有房屋、車庫等的產權並獨立出售,但屬於小區綠地等部分的公建,對購房而言,就不具備產權的概念。
三、房屋的產權代表著個人擁有這個房子,是房屋的所有人。房屋的使用權代表只是一種使用權,也就說個人擁有使用它的權力,但並不代表擁有它。
J. 使用權變更產權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對象為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居民家庭:
(一)具有市區城鎮常住居民戶口;
(二)人均住房建築面積(包括私有房屋、租住公房)一般家庭在15平方米以下,中級以上(含中級,下同)專業技術職稱家庭在20平方米以下;
(三)上年度家庭年收入在3.6萬元以下,單身(親)家庭在2.4萬元以下;
(四)購房時申請人及其配偶平均年齡已滿28周歲,單身(親)家庭申請人年齡已滿30周歲;
(五)購買市區「二手房」或二、三類地區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且建築面積不超過90平方米。
第五條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金額標准為每平方米建築面積460元。
第六條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建築面積標准為:
(一)一般職工家庭為75平方米;
(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人員家庭為90平方米。
單個家庭享受的補貼建築面積,按家庭成員中職稱高的一方確定,不重復計算。
第七條 補貼對象實際購房建築面積低於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按實際購房建築面積計算補貼款;實際購房建築面積高於補貼建築面積標準的,按補貼建築面積標准計算補貼款。
補貼對象如租住公有住房或已優惠購買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解困房等的,該建築面積在按前款規定確定的新購房補貼計算面積中扣除。
第八條 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程序為:
(一)申請人向市房管局提出申請,如實填寫《南通市市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申請審批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1、家庭戶口簿(夫婦戶口異地的,提交結婚證;未婚或離異的,提交相應證明)及家庭成員身份證。
2、申請人及家庭成員戶口簿、身份證等有關證件所記載住所的房屋產權(或使用權)證明或拆遷協議。
3、夫婦雙方及未婚子女單位(或街辦)出具的原住房情況及年收入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同時提供就業登記證。
4、新購住房產權證及契稅發票。
5、有專業技術職稱的,提交職稱證書。
(二)市房管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初步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條件的,書面告知申請人;認為符合條件的,分別在申請人夫婦工作單位(無單位的在居住地社區)和新聞媒體上進行公示,公示期各為15日。
(三)在公示期內有異議且經市房管局調查核實異議成立的,確認不符合條件,書面告知申請人;在公示期內無異議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確認符合條件,發給《南通市市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
(四)申請人憑《南通市市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領取通知書》、《南通市市區職工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申請審批表》、新購房屋所有權證及夫婦雙方身份證到市房管局領取補貼款。
第九條 每年核準的補貼總額超過市政府當年補貼資金總量安排的,按照申請的先後順序依次輪候。
第十條 申請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的家庭應當誠信申報,出具誠信承諾書。
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申報材料不實的,一經查實,取消其住房補貼資格,追回補貼款;情節惡劣的,除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外,今後不再給予住房保障方面的優惠政策照顧。對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按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一條 對違反規定實施經濟適用房政策性補貼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監察、財政等有關部門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