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使用權轉讓
1、土地使用權轉讓營業稅納稅義務時間適用孰先原則。
2、「收訖營業收入款項」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的含義以及處理的原則,是「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和「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往往不一致,應適用孰先的原則,即如果「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在「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前的,以「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反之「收訖營業收入款項的當天」在「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後的,以「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作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3、條例:
第十二條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並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是指納稅人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後收取的款項。
條例第十二條所稱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應稅行為完成的當天。
㈡ 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以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還需要繳納契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關契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4]134號)規定,先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後經批准改為以出讓方式取得該土地使用權的,應依法繳納契稅,其計稅依據為應補繳的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出讓費用。
㈢ 是先做工程可行性研究還是先取得土地使用權
要看資金來源,根據國家投資體制改革後的政策。
1、政府投資項目是先做項目建議書,然後再做可研,可研立項後,才能拿立項審批文件去辦土地使用權。
2、如果是企業投資項目,是做項目申請報告(類似可行性研究報告)報相關部門審批後,拿立項批復才能辦土地使用權。
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是一項報告內容,是企業從事建設項目投資活動之前對項目的前景各要素所做的可行性的分析和總結。
(3)先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土地使用權獲取方式主要有出讓、劃撥、轉讓三種方式。
一、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方式:招標、拍賣、掛牌、協議。
年限: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二、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沒有使用期限的限制。雖然無償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沒有年限限制,但因土地使用者遷移、解散、撤銷、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國家應當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並可依法出讓。
因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也可以對劃撥土地使用權無償收回,並可依法出讓。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其地上建築物和其他附著物歸國家所有,但應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三、以轉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轉讓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
㈣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證》先有哪個
先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
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因此可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是城鄉交通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擬建項目的申請位置和范圍與城鄉規劃相符的法定憑證,是擬建單位使用建設用地的法律憑證。
(4)先使用權轉讓擴展閱讀:
許可條件:
(一)建設項目符合城鄉規劃;
(二)以劃撥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有效期內)和有國有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的預審意見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以出讓方式供地的建設項目,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四)取得發展改革等項目審批部門批准、核准、備案的建設項目;
(五)建設項目涉及環保、城管、國家安全、消防、文物保護等部門的,需提供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書面意見。
㈤ 兩本土地證(出讓)想合並到一起,土地使用權為私人所有,進行商品房開發,需要先由政府收購後重新掛牌嗎
不知道你為什麼要合並在一起,好多人都是想放設法把土地分割,這樣以後抵押貸款的時候更方便一些。兩本土地證的地塊搞開發,土地證可以不用合並,但是你可以將兩塊土地按整塊土地進行規劃開發的。如果你搞商品房開發,改變原有土地使用權的性質,是需要收回重新掛牌的。
㈥ 先有一塊地,想轉讓土地使用權,怎樣發布到網上,有沒有什麼平台
你可以到你們當地的國土資源局問問。網上好像沒有這個樣專門平台可以供私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㈦ 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前是否應當先繳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並可請求違約賠償。」因此,在「出讓合同」簽訂之日起60內要全部付清土地出讓金。
㈧ 車位產權:開發商說地皮由縣交接市,房產和車位產權還沒下來,讓先簽訂使用權轉讓,等可以網簽了(倆月)
看你個人需要了,合同是地下車位的使用權轉讓合同,並寫明了所有權辦下來後的履行條款。由於現在地下車庫的審批比較嚴格,不一定能審批得到,也就是說,在審批不通過的話,你購買的就是一定時間內的車位使用權。由於合同裡面已經標明能通過審批的情況,所以在沒有附加條款的情況下,你告開發商不一定能勝訴。若題主沒有產權就不買這個這位的,建議增加條款。
㈨ 法院將使用權房子判給我,但是必須讓我先給前夫38萬後,才能變更承租人!
去找一家可以做轉按的銀行,了解這個房子能不能貸到38萬。你的問題解決的前提基於這個房子能貸到38萬的基礎上才能功德完滿(當然,如果你自己手頭上有10萬,你去跟銀行了解能不能貸到28萬就好了):如果房子能貸到38萬,去跟你的前夫協商,你購買這個房子,38萬由銀行按揭給他(如果你手頭有10萬,那剩餘的28萬就由銀行給他),你可以讓他放心,按正常的房屋交易程序做,錢將由銀行給他,讓他不必擔心收不到錢。跟他協商好之後,你們就按正常的房屋交易程序做,通過這個辦法將房子過戶到你的名下。當將房子轉到你名下之後,你喜歡讓誰承租就讓誰承租,喜歡賣出去的話,由於你找的是能轉按的銀行,你不必另找一筆錢去贖契(如果沒有轉按,有可能你要一筆錢去贖契,你貸38萬就需用38萬贖契,貸28萬就需28萬贖契,除非,新的買家願意代你贖契),直接讓新的買家轉按就好了。你看這樣能解決你的問題嗎?
㈩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先交錢未拿地,對方是構成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
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但並未造成土地的損壞,如果能夠及時的停止交易,我想是不會受到太大的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