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的質押
『壹』 房屋使用權能否質押
由於你公司一次性付了十年的租金,並簽訂的長期的承租合同,使這一使用權處於穩定狀態,同時因為租金的全部支付,也使得使用權有了明確的價值尺度,從而使這一權能出現了特殊的變化,區別於其它房屋使用權,只要徵得房屋所有人同意得情況下,可以抵押。
『貳』 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法律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如下: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第三十四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簽訂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違背國家法律、法規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第三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抵押登記。第三十六條,抵押人到期未能履行債務或者在抵押合同期間宣告解散、破產的,抵押權人有權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抵押合同的規定處分抵押財產。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第三十七條,處分抵押財產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第三十八條,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依照規定辦理注銷手續。
『叄』 商標使用權可抵押嗎
通常只有商標專用權人才可以質押貸款,這個商標必須是有一定知名度和影響力,有市場價值,銀行才會同意。最後這個質押要報到商標局批准。
申請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按規定填寫的《商標專用權質押登記申請書》(申請書式附後);
(二)出質人及質權人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須經發證機關確認蓋章);
(三)質押合同副本;
(四)質押商標《商標注冊證》復印件;
(五)委託代理人辦理登記的,應當提交被代理人(申請人共同)的委託書;
(六)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
上述證明文件如有不實,由申請人承擔法律責任。
商標專用權質押合同應當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出質人與質權人的名稱(姓名)、地址;
(二)質押的原因和目的;
(三)出質的商標及質押的期限;
(四)出質商標專用權的價值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商標評估機構的評估報告;
(五)當事人約定的與該質押商標有關的其他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出質人不是商標專用權合法所有人的;
(二)商標專用權歸屬不明確的;
(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另外,抵押和質押的意思是不同的。比如,我用手錶質押,向你借錢,我要把手錶交給你,你才借錢給我。抵押的話,手錶還在我手上,不用交付,只到有關部門登記一下,你就把錢借給我了。這兩種擔保的方式是不同的。質押更利於實現債權。
『肆』 經營使用權商鋪可以作為質押物貸款嗎
可做信用貸款
『伍』 關於使用權和抵押權
1、由於產權登記在乙方公司名下的,其在銀行抵押等行為合法有效,應當應當享有優先受償的權利。
2、甲、乙公司之間的合同屬於合同履行的問題,因為產權沒有轉移,就合同約定,甲公司只能起訴乙公司履行合同內容,並承擔違約責任,因為銀行抵押了的,必須先清償銀行債務後剩餘部分再歸甲方,甲方若不能獲得產權的話,乙方公司則只是給付甲方債務問題了。
3、甲公司要想獲得產權的話,就與銀行協商,代替乙方公司清償全部債務,解除抵押,銀行撤訴,就甲方替還的債務再向乙公司主張權利。
『陸』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是否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質押
案例:某鄉鎮企業以該企業廠房為抵押向當地農行貸款,後因企業效益不佳,無力償還貸款。經與該企業協商還款無效後,農行訴之法院,要求以抵押廠房折價清償債務。法院支持了農行的訴訟請求,並在法院判決生效後,經農行申請,執行了生效判決結果。現農行欲將該廠房轉讓,卻因該廠房所佔用的土地為集體所有土地未能順利實現。現就此案提出以下問題: 1、。 2、法院能否直接執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3、農行取得廠房後應依法辦理何種手續後方可轉讓該廠房。 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按此條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但鄉鎮企業廠房抵押後,廠房佔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也同時抵押,農行對該企業抵押廠房抵押權的實現實際上也導致了該廠房所佔用的土地的使用權的轉移,這就造成了由國有企業擁有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局面。而《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佔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由於國家實行徵收是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唯一途徑和法定程序,因而,未經國家徵收,該廠房所佔用的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不因該廠房的轉讓而改變,農行所擁有的是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法院判決生效後,一方拒絕履行,經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法院可以執行判決結果。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法發[2004]5號)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人民法院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經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取得一致意見後,可以裁定予以處理。」因此,法院有權執行該判決結果,但在裁定執行之前應先徵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的意見,取得一致意見後再執行。 至於農行取得廠房依法辦理何種手續後方可轉讓該廠房這一問題,在最高人民法院、國土資源部、建設部聯合發布的《關於依法規范人民法院執行和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協助執行若干問題的通知》中,第二十四條第一款還規定:法院裁定予以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應當告知權利受讓人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土地徵用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及有關稅費。根據這一規定,法院在執行集體土地使用權時就應告知農行辦理土地徵收和出讓手續,而筆者也認為這條規定不失為目前解決這一問題的較好途徑,農行可在判決結果執行後辦理集體所有土地的徵收和出讓手續並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以順利實現該廠房的轉讓。當然辦理徵收的前提是被徵收的集體土地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柒』 房屋使用權可以質押嗎
房屋使用權不可以質押,必須是房屋所有權才能質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