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權轉讓合同
租賃協議是指出來租人將租賃物源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轉讓協議是轉讓人轉移標的物的權利一般為所有權於受讓人,受讓人支付對價的合同。
兩者區別在於租賃合同的訂立是以出租人提供租賃物,由承租人對其使用、收益為直接目的,承租人所取得的僅是對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而非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轉讓合同中出賣方轉讓的是標的物的所有權,受讓方支付對價的目的也是為了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
因為轉讓一詞的多義性,轉讓合同不是一種基本合同類型,其包括的范圍遠遠大於買賣合同,甚至可以包括租賃合同,例如在徵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向次承租人轉讓經營的店鋪。另外需要指出的是隨著各種交易形式的出現和實踐,比如融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界線也不再那麼涇渭分明。
『貳』 房產使用權轉讓合同是否有法律效應
房屋買賣協議中,作為個人,簽字或者按指印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簽字和按指印的行為,都是對合同內容進行確認,並表示受合同約束的意思。然後在當地房屋管理部門辦理產權登記的變更備案,也就是房屋買賣合同要進行登記,在合同封面加蓋產權登記備案章。法律效力指法律所具有或者賦予的約束力。規范性法律文件與非規范性法律文件都有一定的約束力,要求人們按照法律文件規定的那樣行為。法律效力有時還指某種行為或事實在法律上的效果,即能夠獲得肯定性法律後果,例如一份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能夠獲得法律的保護。顯然,規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合法的行為和事實的效力是規范性法律文件所賦予的。只要國家機關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就當然地具有一定的效力。通常,法律效力可以分為規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律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圍或適用范圍,即法律對什麼人、什麼事、在什麼地方和什麼時間有約束力。
『叄』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有效。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物權法》承認了小區車位可以作為獨立交易的客體。由於本例中第5號停車位屬於規劃審批的停車位,開發商有權通過協議出售、出租。因此,甲乙之間簽訂的《車位使用協議》合法有效。
(3)使用權轉讓合同擴展閱讀:
一般小區的車位是列入公攤面積計算的,即不歸任何單獨個人所有,而是歸小區里所有業主共有。因此,是不能辦理產權證的。小區的地上車位及地下車位只可以出租,由物業公司進行管理。如果是新車位,直接與物業公司簽訂租憑協議。
一般租賃合同期是10年至20年。物業公司有詳細的樣式的文件。按流程簽署。如果是從其他私人轉來的,買方應當讓出讓方提供當初其與物業公司簽訂的租憑協議,買方一定要妥善保管好這張協議與雙方新簽訂的協議。如果可以,雙方到物業公司進行轉讓登記。
簽訂的協議一定要寫清楚車位的具體位置,出讓方要給出車位使用權的證明。簽訂協議時,一定要注意:根據《合同法》,租憑期最高不能超過20年,所以寫協議時不能寫超過20年的使用權出讓期。所以寫協議時,不要寫有超過20年的期限,超出20年的使用權是不受法律保護的,無效的。個人之間簽訂協議時,最好要找一個第三方的見證人或公證人。
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肆』 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
轉讓方(甲方):
受讓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和《江蘇省土地登記辦法》等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就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與受讓事宜,本著平等、自願原則,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轉讓地塊概況
土地座落:
地號:土地證書號:
宗地總面積:m2轉讓面積:m2
使用權類型:終止日期:
批准用途:實際用途:
批准建設期限:實際投資比例:
國有出讓土地轉讓時土地開發建設必須達到《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約定的條件,轉讓後原《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後的終止期限不變,仍為甲方原土地使用證所載明的終止期限。若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的規定,土地轉讓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收購權。
第四條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及轉讓金支付方式:
(1)本合同項下地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金每平方米為
元
(幣種:人民幣)
轉讓總金額(大寫)(幣種:人民幣)
(2)付款方式:
第五條轉讓的地塊,乙方須按原規定用途使用,確需改變用途的,須按有關規定辦妥用途變更手續後方可轉讓。
第六條甲方須在年月日前將國有土地使用權交付乙方使用。
第七條甲、乙雙方必須持有關手續到江陰市國土資源局土地交易中心共同簽署本合同,辦理國有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不能到場簽署需委託他人簽訂的,必須出具有效書面委託書。
第八條其他約定事項:
第九條本協議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當地法院起訴。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四份(須提供列印件原件),甲、乙雙方簽字蓋章有效,並經審核登記後生效,甲乙雙方及土地交易中心各執一份,另一份用於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法定代表人(簽名)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
合同簽訂時間:年月日
審核單位(簽章):
經辦人(簽名):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4-06-24,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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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小區地下車位使用權轉讓 是否合法
第一,這種情況下使用權轉讓的問題,到底能不能受到保護,法律沒有明確的規定,法院可能會認可,但是不能保證法院一定認可。因為除了土地使用權可以如此轉讓並有相關部門登記備案之外其他所有權的轉讓在我國都是由租賃的形式作出的。
第二,如果你的合同被認定為是租賃合同,你也知道是明顯超過了租賃期限的,因此20年後的期限就不會受到保護。三、因為沒有產權,只有合同,如果開發商與第三方另外簽訂這樣的轉讓合同,那麼就會產生糾紛糾纏不清。
你的個人認為是正確的,即使是租賃,你也可以轉租,當然你要繼續承擔你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中的義務。
綜上,你應當認識到以下問題:
1、這個車位是國有的,國家可以隨時無條件徵用;
2、如果這個車位的建設者是開發商,那麼開發商有權利用它獲得利益;
3、車位使用權的轉讓很可能被認定為是變相租賃,20年以後的租賃期是無效的;第四,如果無良開發商多次出售該車位,會給你帶來很多麻煩。
車位是有產權的,除了是共有的或是國有的,都是有產權證的。
(5)使用權轉讓合同擴展閱讀:
物權法中的第六章第七十四條規定: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陸』 專利使用權轉讓合同怎麼寫
目前,社會上一些單位研究開發出一項技術成果後,往往宣布對該項技術成果擁有「所有權」。這種說法並不確切。一般,我們只有對於專利技術,專利權所有人才有所有權。而非專利技術,一般不稱所有權,只涉及使用權和轉讓權的問題。「所有權」指的是財產所有人對其財產所享有的佔有、使用、處分和收益的權利。所有權是排他權,其權利主體是特定的,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一項技術成果,只有經申請並被授予專利權以後,專利權人才在專利權有效期內享有與所有權相類似的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排他權。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則不同,第一,它只存在特定的當事人之間。具體說,一是在單位與職工之間,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單位,非職務技術成果的使用權、轉讓權屬於完成非職務技術成果的個人。二是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非專利技術成果使用權、轉讓權歸一方當事人的,另一方不得使用、轉讓;約定使用權、轉讓權歸雙方共有的,各方均可使用,但任何一方轉讓非專利技術成果應當徵得另一方同意,所得利益由雙方合理分享。第二,它沒有對抗第三者的效力。這就是說,非專利技術成果的權屬只在單位和其職工之間,在合同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影響任何掌握該項技術的第三方使用、轉讓同一技術。因此,非專利技術成果的使用權和轉讓權,不是排他權利,而是非獨占的權利,因而不具有法律意義上的「所有權」的屬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