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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山使用權

發布時間: 2020-11-21 10:38:46

A. 宅基地,自由地,自由山屬於公民個人所有對嗎

這句話不對。
宅基地,自留地,山林等所有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個人只有使用權,沒有產權。
國家保護個人承包土地期間的合法權益,規定土地的收益可以繼承。

B. 是我的終身的使用權那個自由山現在我們生產隊的人不跟我們把我們的使用權拿走了。現在我們一家人是空氣沒

是一種物權糾紛,你可以訴到法院解決,具體的情況還要看你的材料!

C. 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什麼意思

土地集體所有制指的是土地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公有制。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先後通過開展土地改革、農業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運動,廢除了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逐步建立起了農村土地的社會主義集體所有制。現行《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3)自由山使用權擴展閱讀:

我國的土地所有制有兩種基本的形式,一種是全民所有制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一種是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土地即農民集體所有土地。

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形成三階段:

(一)第一階段 農民的土地所有權形成時期(1949年至1954年)

(二)第二階段 農民的土地所有制開始向集體所有制轉變(1955年至1979年)

(三)第三階段 不斷發展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1979年至今)

D. 集體土地使用權可以轉讓

集體土地只能轉讓給集體成員並且需要用於農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並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E. 農村分發的自由地可有繼承權

沒有。

自留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是村集體分給本村農戶承包的。農民有經營權,沒有處分權,不能作為私有財產繼承。

至於土地續包問題,如果承包人去世,土地尚在承包期內,與承包人在同一戶口簿上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其家庭成員續包;沒有其他家庭成員的,由發包方收回再分配。

《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F. 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有什麼區別

1、所有權人不同:國有土地的所有權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公民,任何一個中國公民均是國有土地的共有人,國有土地屬於「大眾」所有,由人民政府代表全體中國公民行使所有權。

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是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集體組織」)成員,非集體組織成員對該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不享有所有權,故集體土地屬於「小眾」所有,一般由集體組織代表其成員行使所有權。

2、用途不同: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種,一是他用,即通過使用權出讓或劃撥,用於經濟發展或社會發展;一是生產工作自用,用於建造辦公場所、公益設施等。目前,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生活、經營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體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為兩種,他用與國有土地類似,即將使用權轉讓、出租,獲取收益;自用方面則與國有土地不同,除了可以生產工作自用外,還可以進行生活、經營自用,如作為宅基地分配給成員、建設集體住宅、娛樂設施、經營設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由於政府自用的國有土地不能用於經營,故國有土地的收益主要來自出讓使用權獲得的出讓費。集體土地收益渠道則更加寬廣,既有使用權他用的轉讓、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著物經營收益。

(6)自由山使用權擴展閱讀:

法律對土地權屬的規定:

我國《憲法》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二款、《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都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由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森林和山嶺、草原、荒地、灘塗除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於集體所有」。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土地即國家所有土地: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征購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家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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