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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淡化

發布時間: 2020-11-21 09:07:54

商標淡化行為應當注意把握哪幾點

需要指出的是,認定商標淡化行為應當注意把握以下幾點:
1、淡化行為是專門針對已注冊的馳名商標的。
淡化行為人的一個主要目的就是搭便車,利用馳名商標的信譽推銷自己的產品,而普通商標並不具備這一利用價值。認定淡化行為以馳名商標為限,既能有效地保護商標權人的權利,也沒有過分地限制他人選用標識的自由,是正確解決權利沖突的平衡點。《商標法》將馳
名商標區分為已注冊與未注冊,而給予不同的保護。反淡化保護只是針對已經注冊的馳名商標的,而對於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只禁止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和使用。這體現了《商標法》重在保護注冊商標的原則。
2、淡化是在不同類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
如果是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則應按照一般的商標侵權處理。同時還需要對淡化人使用的標記是否與馳名商標相似進行判斷。
3、並不是所有在非同類產品上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情況都屬於淡化。
當一項商標還未成為馳名商標之前,也許存在一些與其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使用在其它類別的商品上。而在該商標馳名之後,原來已存在的那些商標並不構成淡化。
4、認定淡化行為時並不需要考慮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
不論其出於善意或惡意,是故意還是過失,都不影響淡化的成立。但是行為人的主觀心理狀態會影響其承擔責任的方式和范圍。一般說來,行為人如果故意實施淡化行為則承擔的責任要重得多,尤其要承擔較重的損害賠償責任,如果是過失則會承擔較輕的責任。如果沒有過失,只需承擔停止侵害的責任。
5、由於反淡化旨在保護馳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聯系,將馳名商標長時間廣泛地用於多種商品上,勢必會導致商標所標識的商品與特定生產者的聯系淡化,馳名商標對消費者獨有的吸引力也會因此而大大降低。因此認定淡化行為不應以造成商品來源混淆為條件,畢竟並非所有的淡化都會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比方說,一個街邊小店的名稱是「勞斯萊斯水果店」,此時人們不會發生混淆而認為該店與著名的勞斯萊斯商標或生產者有何聯系。但這種行為是不能被允許的,大量的類似行為會沖淡勞斯萊斯商標與其產品的聯系,破壞商標的獨特性,長此以往當提起勞斯萊斯商標的時候,人們可能會想到的不僅是汽車,還有食品、衣服、電器等。認定淡化如以造成混淆為條件,就會使一些淡化行為得不到規范和制止,使得馳名商標得不到周全的保護。因此,只要是減損了馳名商標的標識能力和獨特性的行為就應當認定為淡化行為。

⑵ 什麼是商標淡化,商標的醜化是什麼意思

商標淡化:對馳名商標指示和區分產品或服務能力的減少或削弱,而不管專該馳名商標所有人與屬他人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誤解或欺騙的可能性。
商標醜化是指因在後商標或商號與馳名商標相似而使人產生聯想,導致該馳名商標的商譽受損的行為,這些使用行為可能使人對馳名商標產生不舒服、厭惡的感情,從而污染了該商標的形象和商譽。

⑶ 商標淡化的概念

商標淡化突破了傳統的商標混淆理論,將著眼點放在馳名商標所蘊含的商業價值不被他人所侵蝕和分享的層面上。於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馳名商標成為了反淡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⑷ 商標淡化的起源

傳統理論對商標權的保護限定在注冊商品或服務的范圍內,而商標淡化是將與他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這顯然超出了傳統商標權的保護范圍,因此傳統的商標權理論不能夠完整的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 商標淡化現象最早出現在德國。德國1923年德國一地方法院在一判決中禁止襪子製造商使用「4711」香水商標。1年後,另一地方法院在一判決又禁止刀剪行業使用「ODOL」的牙膏商標。這兩個將商標保護范圍由相同或相似商品擴大到不相類似商品的地方法院判例後來都被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得以確認。德國學者將這一對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立法基礎稱為「商標吸引力受沖淡之虞」。淡化理論由此而生。
此後,德國法院在判決中不斷引用商標淡化理論。例如在「Dimple」一案中,聯邦德國法院禁止被告使用「Dimple」和「Chivas」兩個高品質、高價位的威士忌品牌來推銷自己的化妝品。德國聯邦最高法院在判決中將這種商標淡化行為表述為:「梵谷度著名性的商標,由於其具有吸引力的事實,以及代表企業的商業價值,因此對此類商標的侵害,不問其是否使用於同類或是完全不同商品,如果侵害行為已損害該商標及其吸引力,均被認為損害及於該企業本身。」將其理論依據表述為:「之所以要給予這種反淡化保護,是因為該顯著商標的所有人,完全有正當理由繼續維持他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取得的獨特地位,任何可能危及他的商標的獨創性和顯著性,以及由此產生的廣告效應的行為都應當禁止。保護的目的不在於避免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為了使積累的資產免遭侵害。」 1927年,美國學者富蘭克.斯凱特(FrankSchexhter)在《哈佛法律評論》上撰文,寫到:「商標權人不僅應當禁止他人將他的商標使用於相互競爭的商品上,而且應當禁止使用在非競爭性商品上。」美國的其他學者對這個問題做了進一步的探討,並使商標淡化理論逐漸成熟起來。美國律師協會知識產權分會主席湯姆斯。E.史密斯(Thomas.E.Smith)指出:「如果法院容許或者放任『勞斯萊斯』餐館、『勞斯萊斯』自助餐廳、『勞斯萊斯』褲子、『勞斯萊斯』糖果存在的話,那麼,不出十年,『勞斯萊斯』商標的所有人就將不再擁有這個世界馳名商標。」許多學者也都認為,馳名商標有著巨大的聲譽,任何人對馳名商標的任何不良使用,都可能沖淡、弱化甚至玷污該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該商標承載的商譽,給商標權人造成重大損失。美國國會在上個世紀30年代試圖對商標淡化進行立法,禁止可能損害在先使用人的信譽、名聲和商業信用的侵權行為,但最終未能獲得通過。1945年美國商標法(即蘭漢姆法)第43條對商標淡化有所規定。1947年馬薩諸塞州第一個制定商標的反淡化法。此後,各州紛紛制定自己的商標反淡化法。到目前為止,已有過半數的州制定了自己的商標淡化法。1996年初,美國國會制定的《聯邦商標反淡化法》開始生效,標志著商標淡化理論在美國的最終確立。
商標淡化理論在美國被提出以後,很快就波及到其他國家,一些國際條約也吸收了這一理論。如《巴黎公約》(1967年斯德哥爾摩文本)第6條之二就專門規定了商標淡化問題。世貿組織1994年達成的TRIPS協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1996年制定的《關於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的示範規定》,都吸收了商標淡化理論。大陸法系國家也非常重視商標淡化理論的研究和立法,1991年法國《知識產權法典》,1994年德國《商標法》都有相關的規定。

⑸ 如何認定商標淡化

商標淡化理論淵源於商標混淆理論,即,淡化理論建立在混淆理論的基礎之上,並以混淆理論為支撐、補充或強化,淡化理論和混淆理論在適用上並不是完全的非此即彼。然與商標混淆相比,商標淡化具有自己的顯著特點,主要有:

(一)淡化的對象為馳名商標的顯著性

「在當今注意力經濟時代,馳名商標已經成為不法企業覬覦的主要對象」。FTDA規定,淡化的對象為馳名商標的出處和顯著性;《2006年商標淡化修正案》將淡化的對象限於馳名商標的顯著性,排除了對出處的影響,以明顯區別於混淆。美國有部分州對淡化對象的要求較為寬松,他們認為淡化的對象不一定非馳名或著名商標不可,顯著性商標即可;

(二)淡化的范圍是非競爭性商品或服務

首先,對於馳名商標的非商業使用,不屬於淡化的范疇。其次,將類似商標用於競爭性商品或服務,其危害主要是混淆商品或服務出處,利用他人的商譽來擴大自己產品或服務的銷售

(三)淡化的手段以相似標志為主,以相同標志為輔

淡化所使用的商標標志有時與原馳名商標完全相同、有時部分相同,但大多情況下是與之相似。較之以往,侵權人在手段上更勝一籌,他們大多採用與原商標最接近的標識,以此暗示或激發受眾聯想或誤以為其是馳名商標的方式來實施相關侵權行為。

(四)淡化的證明相當困難

原因主要有三:第一,淡化是一個漸進過程,隱性且漫長,故要證明是否存在淡化、淡化的嚴重程度,相當棘手。第二,證明淡化需求助於專家、消費者,但無法囊括所有的專家和消費者,因此相關證據往往證明力不夠,欠缺說服力,證明的難度系數大。第三,判斷淡化要藉助於法官建立在自身社會經驗、人生閱歷基礎之上的自由心證,判決結果不一致的可能性加大。這正是美國第六巡迴法院在審理莫斯里上訴案時所擔心的:要求證明經濟上的實際損害將使得聯邦淡化法賦予的有效權利主張遭遇不合理的障礙。
(卓一知識產權)

⑹ 如何防止商標淡化

商標淡化,一般針對復的是制馳名商標。

可以從以下方面採取措施:
首先,要把沒有注冊的商品類別及時注冊,在中國還沒有建立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制度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全面注冊的辦法防止搶注。

其次,在設計企業標識時要統一,使商標和企業名稱、商號、牌匾、包裝裝潢、域名乃至企業的其他標識統一起來,這樣既有利於宣傳企業的商標,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又有利於防止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鑽空子,搶注企業標識。

第三,對企業產生了的一系列新的權利,如域名權、IP地址等,要及時注冊,為企業在網路空間的發展占據一個立足點。

第四,許可使用商標要慎重。

⑺ 何為商標淡化構成的商標侵權行為

何為商標淡化?何為商標侵權 ?
商標淡化,是指注冊商標被市場長期使用,已失去其原來的顯著性,淪為一類產品的統稱。如深圳朗科電子的「U盤」,之前為朗科電子的注冊商標,後面被長期使用變為「電子存儲媒介」的統稱。
商標侵權,是指商標權利人的商標被其它市場主體所使用,導致商標持有人的商標權被侵害,損害了商標持有人的利益的行為。
綜上,商標淡化與商標侵權,這兩個概念存在一定的矛盾性,一般來說,商標被淡化了,該商標隨時有可能被撤銷,而因此造成的侵權行為也可能不付任何侵權責任。

⑻ 商標淡化的表現形式

「周住」洗衣粉冒充「雕牌洗衣粉」
是對馳名商標淡化的最常見形式。具體來講,弱化是指無權使用人將馳名商標使用在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上,破壞馳名商標的識別力和顯著性,沖淡商標與商品之間的獨特聯系,最終損害馳名商標的商業價值的行為。弱化行為首先破壞了馳名商標的識別力。商標首先應該具備區別不同商品和服務的功能,並保證使用同樣商標的商品或服務具有相同品質。消費者一看到「COCA-COLA」就想到飲料。如果所有的飲料都使用「COCA-COLA」商標,對消費者來說,怎麼能識別、選擇滿意的商品呢?弱化行為破壞了馳名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之間的獨特聯系。馳名商標的所有人為建立商標與商品的獨特聯系,花費了大量精力:通過長期的使用卓越品質的保證、大量的廣告宣傳,才使馳名商標具有絕對的顯著性。 商標淡化的行為從目前來看主要有以下幾種:
1.割裂(模糊),指無權使用人將馳名商標用於其他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割裂該商標與特定商品或服務的聯系。例如,將雀巢商標用於服裝,將皮爾·卡丹商標用於汽車,沖淡該商標在本行業已建立起來的聲譽,導致其商業價值和吸引力降低,使其指向特定商品的顯著性和識別性逐漸模糊,淡化了人們將該商標與特定商品聯系起來的認識。
2.貶損(或醜化),指無權使用人將馳名商標用於性質、功能相反或差距甚大的商品或服務上,貶低其聲譽。例如,將可口可樂商標用於農葯,將某馳名化妝品商標用於馬桶上,將某兒童玩具的馳名商標用於一些性用品上。這些都是對商標形象的污損和醜化,有損馳名商標的商業信譽或是降低其正面評價,使消費者對該商標產生不良印象。
3.曲解,把馳名商標解釋為某種商品和服務的代名詞,使該商標成為某種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從而失去其應有的商業價值。例如,將「吉普」曲解為越野車的通用名稱,將味素曲解為味精的通用名稱,將氟利昂曲解為製冷劑的通用名稱等等,這些都使得商標指向特定商品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完全喪失。
近似商標模仿
4.其他違法行使馳名商標使用權的行為。如在合法取得馳名商標使用權之後,不按約定的方式、方法、范圍使用馳名商標,導致侵權。例如,90年代初」熊貓」品牌的所有者為了自身經濟利益而將」熊貓」品牌的所有權有償讓給其他廠家使用,結果一些用」熊貓」品牌的企業不重視質量,而使該品牌的形象大受影響。還有在合法取得商標專用權之後棄置不用,任其逐漸被人們遺忘。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又出現了一些新的不正當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如將與他人的馳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商號使用,或將他人商標圖案用於自己產品的包裝、裝潢,或將他人的馳名商標注冊為自己的中文域名或漢語拼音域名。這些行為都會逐漸淡化馳名商標特有的顯著性和可識別性,違反誠實信用的商業道德。
應當注意的是商標的反淡化保護不是絕對的,不是一切未經許可的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都構成「淡化」,下列使用馳名商標的行為不應構成「淡化」。
(1)在比較性商業廣告中的公平應用,這種應用的目的僅是為了將自己的商品與馳名商標所標志的商品加以區別;
(2)非商業性使用;
(3)各種形式的新聞報道、評論;
(4)各種形式的在先使用,如在商標馳名之前,其他人就已經將其用於不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或用於企業名稱、商號、域名等,商標馳名之後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如果不加區別把一切未經許可的使用都看成是淡化,則又會走向另一個極端,造成一種「知識霸權」。 馳名商標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信譽,標志著優良的品質,在市場中起著重要的標識和引導作用,因而往往成為非法經營者侵犯商標權的首選對象。淡化的對象首先包括馳名商標,這一點理論界和立法、司法實務界都已無異議,當前爭議比較大的是馳名商標的認定標准。所謂馳名商標,根據中國《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二條,是指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
淡化的對象是否應當包括知名商標,這一點當前爭議比較大。商標按其知名程度分為一般商標、知名商標和馳名商標。任何商標都不會一申請注冊就會成為馳名商標,馳名商標的培育和認定有一個過程,在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之前一般都是知名商標。如果對知名商標不給予反淡化保護則會造成很多問題,因為商標在這一階段,由於它還不是馳名商標,商標法並不禁止他人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該商標,而在這一時期該商標又比較知名,所以會有很多經營者以該商標進行跨類注冊。一旦當該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則其他人的繼續使用會造成對馳名商標的實際淡化,如果禁止使用,則有失公正,侵犯其他人的在先使用權,同時也會給其他權利人造成巨大損失。
經典「近似商標」爭議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出現,給予知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是非常必要的。當前給予知名商標反淡化保護對於保護中國民族品牌也很有必要。認定馳名商標一般要考慮其在國際上的注冊情況,知名商標雖然目前還沒有統一的標准,但一般認為其標准要比馳名商標低,只要其在一國比較知名就可以。在中國認定知名商標當然應以在中國的知名度為准。當前,中國許多經營者的商標意識比較淡薄,在中國注冊後並不申請國際注冊,其在國內很知名而在國際上並不知名。當一些外國馳名商標在中國並不知名卻要求得到馳名商標的待遇時,可以以知名商標的反淡化保護為由加以拒絕,從而可以保護中國的民族品牌。值得注意的是,近年發達國家商標反淡化保護的對象有擴大的趨勢,如德國1995年生效的新商標法不僅給予馳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反淡化保護,而且將反淡化保護擴大到商業標志,並規定了具體條件。再如1991年的《法國知識產權法典》也明確將反淡化的對象從通常的馳名商標擴展到著名商標,並進而擴展到了非商標的范圍,如公司名稱或字型大小、全國范圍內知名的廠商名稱和牌匾、原產地名稱等。為了對抗發達國家的「知識霸權」,保護民族品牌,中國極有必要擴大商標淡化保護的范圍。 首先,擴大反淡化保護的范圍。新修訂的商標法雖然規定了給予馳名商標跨類保護,這給馳名商標反淡化保護提供了法律依據,但反淡化保護的范圍過窄,沒有將知名商標和其他企業標識納入反淡化保護的范圍。馳名商標的認定條件比較嚴格,程序比較煩瑣,企業往往要支付較大的成本才能獲得馳名商標的認定,而知名商標的認定相對簡單,成本較低,將知名商標納入反淡化保護能使企業更易於獲得保護,發達國家正是看到了這一點才不斷擴大反淡化保護的范圍,中國如不擴大反淡化保護的范圍,將無法對抗發達國家的「知識霸權」,無法保護的民族品牌。當前應當加強對知名商標的理論研究,盡快制定出知名商標的認定條件和程序,以便於操作。
其次,通過立法規定商標淡化的具體表現形式、認定條件、舉證責任和法律責任等。
第三,通過立法規定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制度。聯合商標是指一商標所有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若干近似商標,這些商標中首先注冊的或主要使用的為主商標,其餘為聯合商標。防禦商標則是較為知名的商標所有人在不同類別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注冊若干相同商標,原主要使用商標為主商標,其餘為防禦商標。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制度是商標反淡化保護的重要制度,中國商標法至今沒有規定。實踐中一些企業採用全面注冊的辦法以圖達到注冊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的法律效果,但這樣做的成本比較大,而且要冒《商標法》第四十四條「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撤銷其注冊商標的風險,所以,應當盡快立法規定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制度,以更好地保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加大對商標淡化行為的打擊力度。商標淡化行為不僅是一種商標侵權行為,還是一種不正當競爭行為。由於反淡化理論的限制,商標法對這種侵權行為只能禁止而不能處罰,但把它作為一種危害社會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定對其進行處罰,加大對被淡化商標的保護力度。、
(二)企業要加強商標的自我保護,預防商標淡化
傳統上中國許多企業商標保護意識比較淡薄,給國家和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失,當前企業應增強商標保護意識,精心策劃企業的商標戰略,把商標保護作為一項系統工程來抓,採取多種措施預防商標淡化。
首先,要把沒有注冊的商標及時注冊,在中國還沒有建立聯合商標和防禦商標制度的情況下,可以採取全面注冊的辦法防止搶注。
其次,在設計企業標識時要統一,使商標和企業名稱、商號、牌匾、包裝裝潢、域名乃至企業的其他標識統一起來,這樣既有利於宣傳企業的商標,提高企業的知名度,又有利於防止一些別有用心的人鑽空子,搶注企業標識。
第三,隨著經濟和科技的發展,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空間不斷擴大,當前一個重要的發展趨勢是企業在網路空間的發展,由此產生了一系列新的權利,如域名權、IP地址等,對這些新的企業標識企業要及時注冊,為企業在網路空間的發展占據一個立足點。
經典「近似商標」鱷魚爭議
第四,許可使用商標要慎重。前些年在許可使用商標中出現了兩種情況,造成嚴重的商標淡化甚至退化,企業應警惕。一是一些企業用其知名商標或馳名商標作價出資與外方合資,合資後外方卻將該商標棄置不用,只用自己的商標,幾年後該商標已無人知曉,導致商標嚴重退化。如廣州的「潔花」香皂與美國合資後,被「海飛絲」、「潘婷」頂了名。二是一些企業盲目擴大使用許可,不管使用方的產品質量,結果敗壞了商標形象和企業信譽,導致商標嚴重淡化。 由於執法機關擁有國家賦予的各種權力,其積極主動的執法往往會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首先,行政機關要加強商標管理,加大對商標淡化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在商標注冊管理中,工商部門要嚴格限制商標申報主體資格與申報范圍,從嚴把握注冊商標的條件和程序,特別是要注意審查擬注冊的商標有無與在先權利的沖突,加大對知名商標、馳名商標的保護力度,力爭杜絕一切相同、相似的商標注冊。工商機關是商標執法和反不正當競爭執法的主體,可以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加強對商標淡化行為的查處,特別是要加大罰沒力度,堅決摒棄地方保護主義,對各地的商標一視同仁。
其次,司法救濟是社會公正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機關要堅持公正與效率原則,提高司法技術和辦案水平,正確把握商標淡化這種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及時審理案件和執行判決,使權利人能夠獲得公正而及時的司法救濟。

⑼ 商標淡化,退化,差別到底多大

您好,商標淡化,指的是一種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與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在其它不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上使用,從而減少、削弱該馳名商標的識別性和顯著性,損害、玷污其商譽的行為;而商標退化即商標自身的顯著性的逐步退化乃至完全喪失,導致一個原來有效注冊的商標演變成為商品通用名稱,從而進入共有領域,無法為商標注冊人專用。
盡管商標淡化導致其顯著性遭到削弱,無形價值受損,但是仍然具有其顯著性,可以採取相應的措施進行補救,而商標退化則是其顯著性完全喪失,淪為產品的通用名稱,沒有補救的可能性,因此,當遇到的時候需要採取措施防護。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⑽ 商標淡化與混淆和反向假冒的區別

司法實踐中,有的銷售商購入商品後,去除商品原有商標後銷售,這種行為可以稱之為對他人商標的「減除性使用」,根據不同情形可能構成對他人商標的普通商標侵權或者反向假冒;與之對應,也有的銷售商在購入他人商品後,在商品經過重新包裝、分裝後另行貼附他人商標或在相關營銷活動中使用他人商標,這種行為可以稱之為對他人的商標的「添附性使用」。

與「反向假冒」等「減除性使用」行為不同,「添附性使用」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在於歪曲、虛構商品來源,反而是提示、強化商標指示商品來源的效果;客觀上,消費者對商品來源也沒有造成混淆,而制止消費混淆正是商標保護的核心要義。既然如此,商標權人為什麼不能容忍對其商標的「添附性使用」呢?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優質品牌的形成,需要商標權人數年甚至數十年的辛勤勞動和積累商譽,商標對權利人意味著壟斷性的商業利益和競爭優勢,即使對於商業合作夥伴也不能例外,因為未經許可使用生產商商標就可能會分享、搭乘、淡化凝聚在該品牌上的商譽和競爭優勢,正是基於這一顧慮,很多知名品牌在制定分銷政策時都強調經銷商在授權范圍外使用其商標需要得到特別授權。

然而,必須指出的是,我國商標法第一條就已開宗明義地指出,除了商標權人的利益,消費者、經營者的利益也是鼎足而立需要法律保護的重要法益。商標權本質上是一種排他的壟斷權,然而任何權利都有邊界,對權利定義不加限制的解釋必然導致權利的擴張和濫用。商標權人有權決定是否使用商標,以何種形式何種范圍使用商標,但這都必須建立在不損害正常市場秩序、不損害消費者知情權和不合理的給商品經營者帶來不便的基礎之上。保護商標權的核心在於防止混淆,因此,在沒有導致消費者混淆和扭曲商品來源的前提下,為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保障商品銷售者正常經營活動,應當將對他人商標善意的添附性使用,納入到商標合理使用的范疇之中。

所謂商標的合理使用,是指在一定條件之下非商標權人可以使用他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權。基於知識產權的立法目的不難看出,權利人與社會公眾的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試圖達到的法律效果,為了實現這一目的,權利限製成為必不可少的重要手段。於是,肇端於版權法領域的合理使用制度開始進入商標法領域並逐漸形成成熟的理論體系。時至今日,對他人商標善意的添附性使用性質的討論,正是在權利擴張與正當限制背景下的必要思考。根據實踐中的常見類型,可以將添附性使用分為三種類型:

第一,經銷商在商業活動中對所經銷商品的必要、合理地使用。

第二,零售商將大包裝商品分裝或改裝後為提示消費者商品來源而使用他人商標。對於一些本身無法附著商標的大包裝商品,如水泥、砂糖、大米,零售商在分裝後無法使用原來帖附在大包裝上的商標,因此只能自行標識,由於此時的添附行為仍然沒有改變商品來源,零售商的動機也是為了善意提示消費者,因此這種行為不宜認為是對商品性質的加工或者製造,相應的行為自然不應評價為未經商標權人許可的使用。

第三,組裝生產商將他人商品作為內部零件使用後,在商品外部合理標注內部零件商標。值得注意的是,此種情形下,如果對配件商標過於突出造成混淆,例如置於顯著位置,甚至放大字體、加以亮色、進行藝術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

綜合以上論述,我們大致可以歸納出對他人商標非侵權性添附性使用的判斷因素:對他人商標的使用出於善意並且沒有不當利用他人商譽資源和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沒有誤導消費者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為了滿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合理的商業活動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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