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
1. 商標法修改了 具體修改的內容有哪些條款啊
2019.4.2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改 內容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修改為:「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四條、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三)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四)將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修改為:「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五)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中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修改為「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第三款中的「三百萬元以下」修改為「五百萬元以下」;增加兩款分別作為第四款、第五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
「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六)將第六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違反本法第四條、第十九條第三款和第四款規定的」;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根據情節給予警告、罰款等行政處罰;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由人民法院依法給予處罰。」
2. 商標法有什麼具體的明文規定
商標權是一種無形的資產。商標權不能作為個人的一種財產,不能夠作為個人的遺產被某一人繼承,只能進行轉讓。商標權也具有一定的有效期限。
商標注冊過後受到法律的保護每一個企業都會給自己的品牌設置一個獨一無二的標志,讓人一看見這個標志就能夠想起自己的品牌。但是世界上的公司是在太多了,所以有些時候無可避免的會有很多的相似之處從而引發矛盾。嘉慶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 ,促進社會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了商標法。經過核准注冊的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的專用權,受到國家的法律保護。商品只有注冊過商標的才能夠進行銷售,如果沒有核准注冊,則不允銷售。
侵犯了他人的商標權可以按照權利人被侵權之後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來確定。現在市面上的商家越來來越多,有時候會出現很多相似的商標,所以有關部門一定要加強審核力度。有關的法律規定是為了能夠更好的保護我們合法的權益和利益,我們一定要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
3. 我國巜商標法》的基本原則
《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在商標權的確立和保護過程中應予遵循的基本准則.我國《商標法》有以下六項基本原則:
一、注冊原則
注冊是確認商標專用權歸屬的一種過程.世界各國商標法確認商標專用權所採用的基本原則有兩種,一是注冊原則,二是使用原則.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專用權通過注冊取得.不管該商標是否使用,只要符合商標法的規定,經商標主管機關核准注冊之後,申請人即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受到法律的保護.使用原則是指商標通過使用即可產生權利.根據這一原則,最先使用者可以獲得商標專用權.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定:「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由此可見,我國《商標法》採用的是注冊原則。
二、申請在先原則
申請在先原則是由注冊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程序性原則之一.既然商標專用權基於注冊而產生,而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人又並不總是一個,那麼,以申請書提交的時間先後來決定商標專用權歸誰所有,就不失為一種有效的方法.因此《商標法》第十八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這就是申請在先原則.根據該原則,一個商標即使已經使用多年,如果不及時申請注冊,也會因別人申請在先而失去注冊機會,得不到對該商標的專用權.當然,申請在先原則也有不靈的時候,遇到兩個以上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情況時,就必須通過其它方法來決定專用權的歸屬了.因此,第十八條同時又規定,「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這說明我們在採用申請在先原則的前提下,也以使用在先作為一種適當的補充。
三、誠實信用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領域里的一項基本原則,其法律表現形式在《民法通則》第四條中有規定:「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的是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要維持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以及當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之間的平衡.在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對待他人事務就像對待自己的事務一樣,以保證法律關系的當事人都能得到自己應得的利益,不得損人利己.當發生特殊情況使當事人間的利益關系失去平衡時,應進行調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復,由此維持一定的社會經濟秩序.在當事人與社會的利益關系中,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不得通過自己的民事活動損害第三人和社會的利益,必須在權利的法律范圍內以符合其社會經濟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權利。
現行《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使用「誠實信用」這個概念,但其關於商標權的確立、行使和保護的諸多規定中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基本精神.例如《商標法》第六條、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四條關於「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的規定;第八條第(8)款關於不得以「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文字或圖形作為商標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二十七條關於「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的規定;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條關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應予處罰的行為的規定,都體現了誠實信用原則的精神.《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更是明確地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行為解釋為《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行為.可見,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整個民法領域的一項基本原則在《商標法》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雖然我們過去在理論上沒有把它作為《商標法》的一項基本原則給予應有的重視,但在商標權的確立、管理與保護等實踐活動中,我們實際上還是把它作為一項基本原則來遵循的.
四、自願注冊原則。
所謂「自願注冊原則」,是指企業使用的商標注冊與否,完全由企業自主決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業者,對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或者對其提供的服務項目,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注冊.如果企業不需要或者暫時不打算取得商標專用權,則可以不注冊.本注冊的商標允許使用,但使用人沒有專用權,不能禁止他人使用。
與自願注冊原則相對應的是強制注冊原則或全面注冊原則.1957年到1983年2月,我國實行的是全面注冊原則,要求企業的商品應當使用商標的,都必須使用商標,而且所有使用的商標都必須注冊.此項原則主要從「管」字著眼,不利於搞活經濟.目前,除極個別國家仍實行強制注冊外,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都實行自願注冊原則。
嚴格地講,我國實行的並非純粹意義上的自願注冊原則,而是在自願注冊原則的大前提下仍對極少數商品的商標實行強制注冊原則.《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國家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商標法實施細則》第七條進一步規定:「國家規定並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葯品和煙草製品,必須使用注冊商標.」對部分與人民身體健康關系密切的商品實行強制注冊,是我國《商標法》的一個特點。
五、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集中注冊、分級管理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突出特點之一.根據市場經濟和商標自身的特點,商標注冊應打破部門分割、地區分割的狀態,由商標局統一集中負責商標的審查、核准注冊工作.為此,《商標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這就決定了全國的商標注冊工作統一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負責辦理,其他任何機構都無權辦理商標注冊,明確了集中注冊的原則.分級管理則是指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法律規定,在本地區開展商標管理工作.實行分級管理,有利於把商標管理工作與當地的實際情況緊密地結合起來,使商標行政管理工作經常化、制度化。
六、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相並行的原則
這是我國商標法律制度的又一個突出特點.《商標法》規定,對商標侵權行為,被侵權人可以選擇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果被侵權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依據被侵權人提供的有效證據或者自己調查時取得的證據,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其侵權行為,並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還可以同時對其處以罰款.當事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並行保護的原則為當事人解決商標糾紛提供了便利,有利於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上述六項原則貫穿在《商標法》的各項規定中,構成我國商標權利保護的基礎。
4. 我國商標法有哪些規定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次,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5. 《商標法》第13條
《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澤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
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節錄)
(法釋(2002)32號 2002年10月16日起施行)
第二條 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1.馳名商標分為兩類:「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和「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
2.對馳名商標的保護方式為兩種:a.「不予注冊」,b.「禁止使用」。
3.受到以上兩種形式保護的馳名商標應具備以下前提:
A.該馳名商標被他人以復制、摹仿或者翻譯的方式申請注冊商標或使用;
B.上述使用容易導致混淆,或者誤導公眾,致使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
4.對於「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僅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給予保護;對於「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則即使在不相同或不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也適用。
5.中國對商標的保護基於注冊原則,因而不注冊不能獲得商標專用權,不受法律保護,但馳名商標則例外,即使「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可以受到商標法律的特殊保護;普通注冊商標只能在所注冊的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受到法律保護的專用權,而「已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不僅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或服務上享有專用權,而且可以在不相同也不類似商品或服務上受到法律保護。
6. 商標法包括
商標法》分總則,商標注冊的申請,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商標使用的管理,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7. 什麼是商標法
商標法是指調整商標在注冊、使用、管理和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過程中所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是因商標注冊、商標使用和轉讓、商標管理以及制裁反商標法行為的過程中的發生的各種社會關系,都是商標調整的對象。
我國商標法的基本原則有:
(1)自願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
(2)保護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原則;
(3)保護消費者利益的原則;
(4)統一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
(5)全面審查和申請在先的原則。
一、商標注冊程序
在我國,商標注冊必須遵循下列程序:
1. 商標注冊的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申請商標注冊須按規定格式填寫商標注冊申請書和報送商標圖樣。如申請使用葯品商標注冊,應當附送衛生行政部門發給的證明文件。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許可才能生產的商品,應提交主管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同時申請人還須按規定交納申請費。
2. 商標注冊的原則
(1)商標注冊申請實行一類商品一種商標五份申請的原則,即在一份申請書中,不得填寫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商標,一份申請只能就一件商標申請注冊;同一申請人在不同類別的商標上使用同一商標的,應當按商標分類分別提出注冊申請。
(2)商標注冊採用自願注冊和強制注冊相結合的原則。如用葯品、卷煙等,就必須使用注冊商標才能進入市場,其他商品使用的商標是否注冊採取自願原則。
(3)商標注冊採用申請在先、使用在先的原則。對於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對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的,各申請人應按應標局的通知,限期送交第一次使用該商標日期的註明,初步審定與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同日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各申請人應當協調,協商超過30天達不到協議的,由商標局裁定。
3.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批准,要經過兩級核轉、形式審查、實質審查、公告、核准和復審等階段。
(1)兩極核轉。即市、縣兩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先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商標注冊的文件進行初審,然後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兩級審查同意後,再報送國家商標局審查。
(2)商標注冊的形式審查。國家商標局受理注冊後,首先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和手續。經過形式審查,認為不符合商標法規定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或限期補交文件;認為符合規定的即轉入實質審查。
(3)商標注冊的實質審查。國家商標局對受理的商標注冊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質審查:
①審查商標構成要素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②審查商標所用文字、圖形是否具有顯著特徵,即商標所有文字、圖形或二者的組合應具有獨特性或可識別性,立意新穎、獨具一格;
③審查所用文字、圖形是否屬於禁止使用的文字、圖形;
④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已經注冊或初步審定的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
⑤審查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否與外觀設計心利或其他權利相沖突。
(4)公告、核准和復審。國家商標局對申請注冊的商標經初步審定合格的,予以刊登《商標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如果無異議,或有異議經裁定不能成立的,異議期滿,則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再次刊登《商標公告》,商標注冊申請人即取得商標專用權。如果裁定異議成立,則撤銷商標公告,不予以注冊核准。
二、商標的使用和管理
1. 注冊商標的續展
注冊商標的續展,是指延長注冊商標有效期限。按照我國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可以連續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為10年。
2. 注冊商標的轉讓
注冊商標的轉讓由轉讓人與受讓人訂立書面合同,應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即取得了該商標的專用權,成為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3.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
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允許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按照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被許可人只享有商標的使用權,商標的所有權仍屬於商標注冊人。
4. 商標使用的管理
我國商標的管理實行集中注冊、分級管理的原則,國家商標局負責全國商標集中注冊和全面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商標局負責注冊的初審、核轉和日常使用狀況的監督、檢查。國家商標局和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的使用進行管理:
(1)使用注冊商標的違法行為由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不同情況,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予以通報或處以罰款,或者由商標局撤銷其注冊商標。
(2)使用未注冊商標如有冒充注冊商標的、使用商標法禁用的文字、圖形或其組合的、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並可以通報批評或處以罰款
8. 商標法三十條
第三十條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釋義】本條是關於商標異議程序及核准注冊程序的規定。
一、異議程序。異議是指社會公眾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反對注冊的意見。即商標局受理商標注冊申請後,根據商標法的規定進行審查。將符合注冊條件的商標注冊申請,在《商標公告》上公告,讓社會公眾對該商標的注冊提出意見。規定異議程序的意義在於,給社會公眾提供對商標注冊提出意見的機會,從而通過社會的力量保證商標注冊審查工作的質量。本條對異議程序的具體規定是:1.對於任何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都要經過異議程序。即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每一個商標,都要進行公告,徵求社會公眾對該商標注冊的意見。異議程序是商標注冊的必經程序。2.異議的期間是自初步審定的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即異議期間為三個月。一方面,異議期不能太短,以便使社會公眾有充分提出意見的時間;另一方面,異議期又不能太長,否則就會使商標注冊的時間延長。綜合以上考慮,本條規定的異議期為三個月。3.提異議的主體是任何人,即本條對異議人資格未做任何限制。提出異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進行,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並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在《商標公告》的期號、頁碼及初步審定號等。
二、核准注冊程序。雖然本條規定每一個初步審定的商標都要經過異議程序,但是並不是每個商標都會被人提出異議。如果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沒有人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依照本條規定,商標局就應當對該商標予以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進行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