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商標品牌 »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

發布時間: 2020-11-21 07:33:41

Ⅰ 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是怎樣的

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是什麼?「被動認定,個案認定」是《巴黎公約》和TRIPS協議所確定的馳名商標的認定原則和保護模式,是世界貿易組織所認定的國際通行慣例。我國2003年頒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確立了「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認定原則。「被動認定,個案認定」的馳名商標認定原則,其實質就是要求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中,堅持馳名商標認定的市場化運作。當事人提出馳名商標的證據,商標行政執法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根據商標馳名的證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的依據,對其進行馳名商標的保護。

Ⅱ 試述馳名商標的認定和法律保護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於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 到目前為止,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共有1624個,其中外資品牌佔98個。
馳名商標認定程序和條件
一、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須將這一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才能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這一商標在相關人群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 三、當事又依法提出了申請。 1.《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中指出:馳名商標就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商標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馳名商標」,最早來自於《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按照國際和國內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馳名商標制度是為充分保護知名商標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而創設的,其宗旨是合理保護相關的商標所有權,維護公平競爭,制止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馳名商標能夠為企業帶來巨大的經濟效益,有利於企業在市場經濟中鞏固地位,對抗惡意搶注、不同商品的相似商標影響等一系列問題,因此,我國企業紛紛申請認定其商標為馳名商標。 所謂的馳名商標,是相對所涉及的侵權糾紛而言的,其被作為馳名商標而被保護的效力,也是有一定范圍和強度的。在這一個糾紛中被認定為馳名商標,並不等於在另外的侵權糾紛中也享受馳名商標的待遇。更不等於在任何時候和范圍內都受到特殊的保護。 目前,我國實行行政主管部門與人民法院均可認定的雙軌制,但須以當事人提出申請或請求為前提,並且該申請或請求必須建立在相關權益受損的基礎上。馳名商標的保護也不同於普通商標僅限於相同或相似的商品,馳名商標採取跨類保護,只要認定為馳名商標,其他企業在其任何商品中均不得採用該馳名商標。 2.行政認定:一直以來,中國馳名商標大部分都是通過工商總局(商標局和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的,與人民法院相比,其認定的馳名商標所佔比例更大。在商標注冊、使用與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與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依據具體事實認定其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 2-1 .通過商標局認定: 要申請認定馳名商標,必須通過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簡稱省級工商局)報送有關材料,由各省級工商局將經過初審並簽署意見的有關申請材料以郵寄方式及時報送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最後,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認定該商標是否馳名。 在商標注冊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也可以向商標局請求認定其商標馳名,此時應當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2 通過商標評審委員會認定:依照商標法及條例的規定,在商標評審過程中產生爭議時,有關當事人認為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認定馳名商標,此時,有關當事人應當依法提交其商標構成馳名商標的證據材料。 2-3 通過人民法院認定: 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兩個規范性文件的出台,為人民法院認定馳名商標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目前,許多企業紛紛將其商標通過司法這一新興方式認定為馳名商標,這在某種程度上反映了企業商標意識、品牌意識的增強,對於企業的知識產權維權具有積極意義;同時,司法認定方式可以在地方中級人民法院完成,使馳名商標的認定更為便利,因而已成為許多企業的首選方式。
馳名商標的行政保護
前提情形
根據我國《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相關規定,我國對馳名商標保護的前提情形是: (一)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商標法第十三條1) (二)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商標法第十三條2)
一、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申請
如果當事人認為他人經初步審定並公告的商標屬於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標局提出異議,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當事人認為他人已經注冊的商標屬於規定情形的,可以依法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於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可以作為證明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包括: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有關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有關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有關材料,包括廣告宣傳和促銷活動的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有關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有關材料,包括該商標曾在中國或者其他國家和地區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有關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包括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產量、銷售量、銷售收入、利稅、銷售區域等有關材料。 當事人要求依法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二、保護申請的審查與處理
(一)對案件的審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管理工作中收到保護馳名商標的申請後,應當對案件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於規定情形的案件,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受理案件通知書;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當事人請求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全部案件材料報送商標局。當事人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為所發生的案件屬於相關規定中的情形的,也可以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二)對材料的審查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有關馳名商標保護的案件材料進行審查: 對認為屬於第一種規定情形的案件,應當自收到本轄區內市(地、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報送商標局; 對認為不屬於該情形的案件,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受案機關,由其依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三)處理決定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保護馳名商標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顯著性和馳名程度。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不能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對案件作出裁定或者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該商標不馳名的證據材料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該馳名商標材料重新進行審查並作出認定。 保護馳名商標的處理決定,處理機關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抄報商標局。

Ⅲ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的規定修訂徵求意見

國家工商總局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新修改的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工作,工商總局對《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令第5號)進行了修訂,起草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反饋意見:
1.登陸中國政府法制網(網址:略),通過網站首頁左側的「部門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2.登陸國家工商總局網站(網址:略,通過首頁右側「規章草案徵求意見」欄提出意見。
3.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北京市西城區茶馬南街1號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郵編:略)。
4.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略。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4年5月13日。
國家工商總局
2014年4月14日 關於《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的說明
新《商標法》再次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釐清馳名商標概念,進一步明確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原則。工商總局《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工商總局5號令)是工商系統貫徹落實商標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對指導各級工商部門在行政程序中認定保護馳名商標有著重要意義。為貫徹落實新商標法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的立法精神和要求,工商總局對總局5號令進行修訂。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修訂目標
總局5號令自2003年實施以來,在保證馳名商標工作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樹立工商部門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的權威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總局5號令尚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有認定程序過於原則,認定標准不夠具體,工作責任不夠明確等,實踐中集中公布認定結果的方式也易使社會公眾錯誤認為認定馳名商標是一種行政審批或者榮譽評比。因此,總局明確提出,要在認真總結馳名商標案件審理經驗的基礎上,針對近幾年馳名商標案件認定工作實踐中需要解決的問題,圍繞「規范程序、細化標准、明確責任」的思路和目標,根據新商標法要求,對5號令進行修訂。
二、主要修訂內容
修訂稿共24條。第一條至第五條明確立法依據、馳名商標定義、認定主體和認定原則;第六條至第十條從申請馳名商標保護的當事人角度出發,對不同類型案件中認定保護請求的提出以及證據材料的要求作了明確規定;第十一條至第十六條則從規范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程序和認定標准兩個方面進行了規定;第十七、十八條規定了包括加強馳名商標的日常重點保護和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適用等內容。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案件處理過程中的責任與監督。第二十四條明確了修訂後的文件施行日期。
(一)突出案件處理需要的法律性質
修訂稿強調馳名商標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從提出認定保護請求、案件受理(案件請示)、案件審理、作出認定(決定、裁定或批復)到案件處理等各個環節均體現馳名商標的認定是基於案件處理的需要,依據案件處理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切實維護馳名商標持有人合法權益的法律精神。
(二)明確當事人提交證據材料的要求
修訂稿將實際工作中形成的認定標准和證據要求進行了總結歸納,用規章形式加以固定和細化,更加方便當事人和各類馳名商標案件審查部門掌握和遵循。同時,修訂稿強調,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三)進一步明確當事人和工商部門的工作職責
修訂稿明確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保證提交真實的證據材料;明確受理案件的市級以上工商部門具有對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材料進行核實和審查、案件請示報送、案件處理與結果報送、協助核實有關情況等職責;省級工商部門有審查核實、請示報送、案件處理情況總結與報送、協助核實有關情況等職責;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審理過程中對馳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負責。修訂稿還對參與馳名商標工作的各個部門及其人員的責任與監督作了具體規定。
(四)規范對馳名商標案件有關問題的處理
一是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要求地方工商部門將馳名商標案件處理結果反饋商標局;二是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三是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通過案件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可以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異議案件和評審案件因已有法定的司法審查程序,不再就該問題作重復規定);四是對未依法履行立案和審查職責,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真實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修訂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規范馳名商標認定工作,保護馳名商標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馳名商標是在中國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第三條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當事人申請,結合處理案件的需要,負責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和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認定和保護馳名商標。
第四條 馳名商標認定遵循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
第五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照法定職責和程序開展馳名商標案件審理和認定工作。
第六條 當事人在商標異議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七條 當事人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不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的復審案件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八條 當事人在商標違法案件中,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可以向案件發生地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馳名商標保護的書面請求,並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證據材料。
第九條 當事人申請認定馳名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並對案件事實及所提交的證據材料的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 以下材料可以作為證明符合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證據材料:
(一)證明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知曉程度的材料;
(二)證明該商標使用持續時間的材料,如該商標使用、注冊的歷史和范圍的材料。該商標為未注冊商標的,應提供證明其使用持續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該商標為注冊商標的,應提供證明其注冊時間不少於三年或持續使用時間不少於五年的材料;
(三)證明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的材料,如近三年廣告宣傳方式、地域范圍、宣傳媒體的種類以及廣告投放量等材料;
(四)證明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記錄的材料;
(五)證明該商標馳名的其他證據材料,如使用該商標的主要商品在近三年的銷售收入、市場佔有率、利稅、銷售區域等材料。
前款所稱近三年,在商標異議案件、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案件中是指被提出異議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或者被提出無效宣告的商標注冊申請日期之前的三年,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是指在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日期之前的三年。
第十一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根據案件審理需要,按照案件審理程序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二條 當事人依據本規定第八條提出馳名商標保護請求的,市(地、州)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對案件事實和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和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核實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並報送上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並向當事人出具案件受理通知書。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本轄區內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馳名商標案件材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十三條和本規定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核實和審查。經審查符合規定的,應當自收到市(地、州)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案件請示、案件材料副本一並報送商標局。經審查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將有關材料退回原立案機關,由其依據有關規定及時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當綜合考慮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一款和本規定第十條所列各項因素,但不以滿足全部因素為前提。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需要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實有關情況的,相關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五條 對於商標異議案件、不予注冊復審案件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及時作出不予注冊決定、不予注冊復審決定和宣告注冊商標無效裁定。對於查處商標違法案件,商標局應當及時向有關的報送案件請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認定批復。
第十六條 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商標局作出認定批復後的六十日內依法予以處理,並將處罰決定書抄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商標局作出認定批復後九十日內將本轄區內馳名商標案件處理情況及相關處罰決定書副本報送商標局。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商標注冊和管理工作中應當加強對馳名商標的保護,維護權利人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涉嫌假冒商標犯罪的案件,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當事人要求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對其商標予以保護時,可以提供該商標曾被我國有關主管機關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記錄。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基本相同,且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無異議,或者雖有異議,但提供的證據不足以推翻的,受理案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據該保護記錄的結論,並結合在案證據,對案件作出給予馳名商標保護的處理。
所受理的案件與已被作為馳名商標予以保護的案件的保護范圍不同,或者對方當事人對該商標馳名有異議,且提供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應當由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結合在案證據重新進行審理。
第十九條 在查處商標違法案件中,當事人通過案件弄虛作假或者提供虛假證據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騙取馳名商標認定保護的,由商標局撤銷對涉案商標已作出的認定,並通知報送案件請示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未依法履行立案和審查職責,或者違反第十四條二款規定未提供真實材料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第二十條 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依法審核證據材料,對馳名事實的認定和法律的適用負責。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逾期未就馳名商標案件作出處理或者逾期未報送處理情況的,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通報,並責令其整改。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檢查制度。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監督,並派員參加研究馳名商標有關會議。
第二十三條 參與馳名商標案件處理工作的有關人員,應當秉公執法、認真履責。對於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牟取不正當利益違法辦理馳名商標認定有關事項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1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