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解釋
❶ 商標法修改後,商標司法解釋有沒有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已於2014年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606次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4年3月25日
為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和重新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等問題,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確認不侵害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6.商標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7.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案件;
8.商標代理合同糾紛案件;
9.申請訴前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案件;
10.因申請停止侵害商標專用權損害責任案件;
11.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12.因商標糾紛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 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由北京市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條 第一審商標民事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涉及對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計劃單列市、直轄市轄區中級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條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害商標權行為過程中,當事人就相關商標提起商標權權屬或者侵害商標專用權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注冊及續展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商標申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續展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標異議申請,商標局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對該異議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六條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當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冊的商標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時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標復審申請,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核准注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不予核准注冊決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訴權和主體資格問題時,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七條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已經核准注冊的商標,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前受理、在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審查相關程序問題適用修改後的商標法,審查實體問題適用修改前的商標法。
第八條 對於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相關商標案件,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於決定施行後作出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認定該決定或者裁定是否符合商標法有關審查時限規定時,應當從修改決定施行之日起計算該審查時限。
第九條 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
❷ 新商標法頒布後原司法解釋有效嗎
有新的司法解釋,只要不沖突,之前的仍然有效
❸ 如何理解和適用《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為了正確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就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一)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二)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三)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第二條依據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容易導致混淆的,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責任。
第三條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商標使用許可包括以下三類:
(一)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
(二)排他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注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注冊人依約定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但不得另行許可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
(三)普通使用許可,是指商標注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可自行使用該注冊商標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第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利害關系人,包括注冊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注冊商標財產權利的合法繼承人等。
在發生注冊商標專用權被侵害時,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排他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可以和商標注冊人共同起訴,也可以在商標注冊人不起訴的情況下,自行提起訴訟;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
第五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在注冊商標續展寬展期內提出續展申請,未獲核准前,以他人侵犯其注冊商標專用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五十二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前款規定的侵權商品的儲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經常性儲存、隱匿侵權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關、工商等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扣押侵權商品所在地。
第七條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第八條商標法所稱相關公眾,是指與商標所標識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和與前述商品或者服務的營銷有密切關系的其他經營者。
第九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相同,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二者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
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
第十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
(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
(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
(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第十一條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類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產部門、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其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關公眾一般認為存在特定聯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務。
商品與服務類似,是指商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特定聯系,容易使相關公眾混淆。
第十二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品或者服務是否類似,應當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可以作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確定侵權人的賠償責任時,可以根據權利人選擇的計算方法計算賠償數額。
第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侵權所獲得的利益,可以根據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商品單位利潤乘積計算;該商品單位利潤無法查明的,按照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計算。
第十五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可以根據權利人因侵權所造成商品銷售減少量或者侵權商品銷售量與該注冊商標商品的單位利潤乘積計算。
第十六條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侵權行為的性質、期間、後果,商標的聲譽,商標使用許可費的數額,商標使用許可的種類、時間、范圍及制止侵權行為的合理開支等因素綜合確定。
當事人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應當准許。
第十七條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託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第十八條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超過二年起訴的,如果侵權行為在起訴時仍在持續,在該注冊商標專用權有效期限內,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數額應當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計算。
第十九條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經備案的,不影響該許可合同的效力,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條注冊商標的轉讓不影響轉讓前已經生效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效力,但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中,依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商標法第五十三條的規定和案件具體情況,可以判決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賠償損失、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還可以作出罰款,收繳侵權商品、偽造的商標標識和專門用於生產侵權商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財物的民事制裁決定。罰款數額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確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同一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已經給予行政處罰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第二十二條人民法院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對涉及的注冊商標是否馳名依法作出認定。
認定馳名商標,應當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進行。
當事人對曾經被行政主管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馳名商標請求保護的,對方當事人對涉及的商標馳名不持異議,人民法院不再審查。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標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審查。
第二十三條本解釋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二十四條以前的有關規定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❹ 《最高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
(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03次會議通過)
法釋〔2002〕1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以下簡稱商標法修改決定)已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審理商標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現就人民法院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等問題,作如下解釋:
第一條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標案件:
1、不服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的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有關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
3、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4、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5、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6、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7、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8、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9、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10、其他商標案件。
第二條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1項第一審案件,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權確定其轄區內有關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本解釋第一條所列第2項第一審案件,根據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管轄。
商標民事糾紛第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較大城市確定1—2個基層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商標民事糾紛案件。
第三條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就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請求處理,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商標專用權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四條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受理的案件,於該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裁定,當事人對復審決定或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五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屬於修改後商標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款第(二)、(三)、(四)項、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三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商標評審委員會於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作出復審決定或者裁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政案件,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屬於其他情形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相應規定進行審查。
第六條當事人就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已滿一年的注冊商標發生爭議,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裁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時商標注冊不滿一年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提出申請的期限處理。
第七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於該決定施行後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採取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或者保全證據措施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的規定。
第八條對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前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起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於該決定施行時尚未作出生效判決的,參照修改後商標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九條除本解釋另行規定外,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後人民法院受理的商標民事糾紛案件,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前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後發生的民事行為的,適用修改後商標法的規定;涉及該決定施行前發生,持續到該決定施行後的民事行為的,分別適用修改前、後商標法的規定。
第十條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已經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的,人民法院仍應當就當事人民事爭議的事實進行審查。
❺ 關於適用最高法院新商標法司法解釋的幾個問題
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通過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當年12月1日商標法的修改決定生效施行。商標法的此次修改是按照世界貿易組織TRIPS協議對各成員保護知識產權的要求而進行的,是對商標法的一次全面性修改。
面對修改後的新商標法,人民法院的商標案件審判工作面臨一系列法律適用和具體實施程序問題亟待解決。2002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訴前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和保全證據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兩個司法解釋,解決了適用商標法中關於商標糾紛案件管轄、法律適用范圍和訴前臨時措施等亟待解決的問題。但商標法關於對侵權行為認定等重要法律適用問題還有待進一步解釋和明確。
2002年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三庭著手起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的司法解釋稿。經廣泛徵求專家學者、行政主管部門、各地人民法院、律師和企事業單位代表等的意見,經多次修改終於在2002年9月提出了送審稿。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46次會議通過了該送審稿,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標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釋》公布並實行。這樣,涉及商標法實施和審判商標權糾紛案件法律適用就有了三個主要的司法解釋。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人民法院對商標權糾紛案件依法審判時,在依照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同時,也要適用這3個司法解釋的各項規定,才能保證商標權糾紛案件審判的質量。
❻ 商標法釋義第六十條有哪些
第六十條
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