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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商標法

發布時間: 2020-11-21 03:59:09

❶ 新商標法是什麼時候開始正式實施的


商標法
於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之後,每年還會有商標法的修改。

❷ 新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新商標法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
1、我國《商標法》當中規定了「一標多類」的申請制度,《商標法實施條例》相應的規定,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見該申請中的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為另一件申請。
2、「聲音」要素增加至商標構成的要素當中。
3、禁止將馳名商標的字樣用做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的活動之中。
4、商標續展可以在有效期滿之前一年內進行續展的申請。
5、商標代理機構除了對該代理撫慰申請申請的商標注冊外,不可以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6、對於違反了《商標法》規定中,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商標異議人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
7、將原來舊《商標法》中的「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修改成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8、將原來舊《商標法》中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修改成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9、若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注銷之日起的一年內,商標局對和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被核准。
10、商標案件增加了審查時限的規定:
商標注冊申請:自收到商標申請日起,九個月。商標駁回復審:自收到駁回復審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商標異議申請:自公告期滿日起,十二個月,特殊情況,延長六個月。商標異議復審:自收到異議復審申請日起,十二個月,特殊情況,延長六個月。這當中僅限異議人提出異議復審,被異議人如果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自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撤銷復審:自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
11、明確處罰金額:違反商標法第六條的,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達到五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限期改正,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罰款。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銷售,拒不停止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以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按侵權人獲利金額確定。二種都不能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情節嚴重的,按許可使用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許可費也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以下的賠償。代理公司違法,限期改正,給於警告,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12、此外《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國際上商標國際助專章,規定了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所需條件、基本程序,和審查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基本程序等。
13、《商標法實施條例》還進一步的明確了商標侵權判定中「為侵犯人提供便利條件」等專業術語的具體含義,並且還計算違法經營而可以考慮的因素。

❸ 新商標法修改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更有效地遏制商標惡意注冊,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條文共6條,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盡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標法修改內容順利實施。

本次商標法修改加強對惡意注冊行為的規制

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注冊更為便捷,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強烈呼籲予以規制。

對於前一類的惡意申請行為,現行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近年來打擊力度很大,使這類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囤積注冊行為的規制方面,法律中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直接的、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條款,導致實際操作中打擊力度不夠。本次修改是從源頭上制止惡意申請注冊行為,使商標申請注冊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制度本源。

規制惡意注冊行為的法律體現

本次修改對於惡意注冊行為的規制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注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

二是規范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

三是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從而將規制惡意注冊行為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注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務機構。

落實關於規制惡意注冊行為的修改

作為本次商標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門規章——《關於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

該規章將對法律修改內容進行操作層面的細化,對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的具體行為類型及其他處理措施進行明確,如對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大量注冊商標、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基於不正當目的重復申請商標注冊等典型行為類型進行詳細列舉,除了商標法規定的在商標注冊程序中的駁回、無效等手段外,還將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監管手段進行規制,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正常申請注冊商標行為,都可以提供線索,幫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該規章現已結束公開徵求意見,將根據意見反饋進行完善,使商標法的修改內容落到實處。

目前審查實踐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依法針對惡意注冊採取措施。商標審查員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經營范圍、使用能力、商標申請歷史、名下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所申請商標獨創性、在先司法判決結果等因素,個案判斷是否構成惡意注冊。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認為申請人涉嫌惡意申請或者囤積注冊,可以要求其做出相關說明。

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良莠不齊,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機構協助甚至直接從事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的行業亂象。有的代理機構設立關聯公司在與業務無關的領域大量申請商標、倒賣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惡意搶注客戶的商標,索要高額轉讓費,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本次修改將惡意注冊申請納入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託的情形以及對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處罰的事由中,同時也作為對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提起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於規范代理行為,凈化商標代理市場秩序,鼓勵公眾監督。即將出台的《關於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將對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代理機構監管手段進行明確。

提高侵權賠償數額

為了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懲罰惡意侵權人,嚴格保護商標專用權,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本次修改比照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打擊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嚴重干擾了市場環境,長期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本次修改參照民法總則中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著作權法中關於司法機關民事制裁的規定,明確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處置。新增內容規定,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可以責令銷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上述修改將銷毀和禁止進入商業渠道作為最主要的處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其形成了有效威懾。同時,增加的規定與商標法現行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處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標權的保護更加全面。

❹ 新修訂商標法適用的幾個問題

一、注意把握好效率、公平與秩序的立法精神

效率、公平和秩序,是新商標法修訂的核心精神,有必要從這些精神實質上理解和把握新修訂的主要內容。本次修訂在行政程序上更加重視效率,尤其注重提高審查效率;在民事權利保護上更加重視平衡和公平;更加重視維護商標法律秩序。對於效率的追求主要是通過完善行政審查制度、縮短審查過程、簡化異議等程序,實現商標授權確權效率的提高。

在權利保障上更加重視公平,突出表現在注重商標權保護的制度平衡。

首先,加強了商標權保護力度。集中體現在對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的規定上。

其次,加強對於商標權的適當限制和制約,兼顧了其他人的正當權益,防止商標權人不適當壟斷商標資源。例如,加強了在先使用權益的保護,商標法除保留了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外,還增加規定在先使用抗辯(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再如,增加了正當使用抗辯(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正當使用雖涉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構成要素,看似使用了相同近似商標,但實質上並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也即不是用作商標;還如,增加了對於未使用商標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抗辯(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倡導和強化了商標的價值在於實際使用的理念和精神。這些制度改變了以前過於單純強調注冊商標保護的思路,注重了保護中的利益平衡,使商標保護制度更有彈性和張力。

再次,適當注重民事司法優先。例如,第六十二條規定:「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該規定彰顯了商標權的私權屬性,使商標保護和商標立法的理念更為先進。

新商標法增加了一些重在維護秩序的規定。例如,增加了誠實信用的原則規定,用以遏制不正當搶注商標、濫用商標權等行為。就行政執法而言,誠實信用只是一項法律原則,不具有法律規則意義,即不能僅僅依據該規定而駁回注冊申請、無效注冊商標等,而只能使誠實信用原則與其他法律規范結合適用,作為其他法律規范的解釋依據,增強其他法律規范適用的導向性和准確性。就民事司法而言,誠實信用原則同時也可以具有規則意義,如據此認定一些濫用商標權的行為構成侵權。這是行政執法奉行法定主義而民事侵權不採取法定主義的區別所在。再如,在馳名商標的保護上,除立足於保護權利外,增加了多種維護秩序的內容,如強調個案認定、被動認定等原則,以及規范馳名商標的使用行為。這是其他國家的立法少見或沒有的,顯然適應了我國遏制馳名商標制度異化的實際需要。

二、在適得其所、恰如其分的基礎上加強保護

商標權的保護總體上是加強的,世界范圍內如此,我國商標法這次修訂也貫穿了這種精神。但是,商標權保護的具體情形又是復雜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不能機械僵化。

首先,總體上的加強保護與具體保護上的區別對待。加強保護是總體趨勢和政策導向,但在個案之中要緊密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從實際出發和實事求是,當強則強,當弱則弱,不能用一般代替具體和特殊,不是一刀切式地、盲目地加強保護。例如,要貫徹商標權保護的比例原則,如運用好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混淆等彈性因素,使商標權保護的強度與商標的顯著性程度、知名度高低等相適應,使損害賠償額與商標在侵權中的貢獻率相適應,即使商標權得到應有保護,又不使保護過度和受害人獲得額外利益。

其次,政策導向上的加強保護必須立足於裁量權的行使和法條的運用。政策導向必須立足於法律,落實於法律,以具體的法律和法條為依據。裁量權的行使基於各種因素,但最終必須落實於法條,以法條為依據。例如,定牌加工中商標侵權的定性,可能是綜合考慮我國國情、發展實際、法律和法理等各種因素的結果,但考量的結果最終要落實到法條之上,以法條為依據。倘若認為全部用於出口國(境)外的「貼牌」(附加委託人商標)對於我國注冊商標專用權並未造成損害,就要落實於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等法條的適用,可以據此認定不屬於此類商標商品來源的行為。

三、涉國際貿易下商標法律適用的特殊考量

涉及國際貿易和內外關系的商標法律適用問題有時比較受關注,如涉及定牌加工、平行進口等的商標法律適用問題。涉及國內外關系的商標法問題因涉及的對象和情況特殊、復雜,無論是法律還是法律的適用,其背後均可能涉及政治(如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政策和法理上的多種考量因素。

例如,商標權的地域性和商標權利用盡的地域性,體現的是國家主權概念,在高揚國家主權的現代,為絕大多數國家所堅持。我國商標法堅持了地域性原則。修訂過程中,一些外商代表組織建議,對基於不正當目的申請注冊與他人在外國馳名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即使該馳名商標未在中國境內使用,也應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這種建議並未被接受。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條均蘊含了在中國境內使用的含義,該規定顯然採取了地域性原則。

再如,美國在國內嚴格和徹底地適用權利用盡,但在涉及進口和國際貿易的平行進口中,商標權權利用盡的適用就出現了復雜性。例如,美國國內判例(Prestonetts案)認為:「根據對產品享有的所有權,購買人有權合成或改變產品,有權分離原始或改良產品,而且有權進行銷售。」

Prestonetts改變了產品,並且換上新的商標以防止消費者混淆,法院沒有認定侵權。後來的判例仍然認為,只要購買人沒有導致消費者混淆,就應當認定品牌產品所有權轉移的商標權利用盡。但是,權利用盡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和跨國公司時,就變得復雜起來,如法理上有普遍主義與地域主義的分歧。美國海關法、行政解釋與最高法院判例設定的禁止與例外,區分了多種情況。這足以說明涉及內外關系的商標法問題情況不同,政策考量等不同,在法律適用上不能簡單等同劃一。

以定牌加工涉及的商標侵權而言,一種主張構成侵權行為的重要理由是,如果認定不構成侵權,中國就成為國際「造假中心」,即受託加工的產品上的「貼牌」會侵犯出口目的國的商標權。這無疑是以出口目的國的商標法和商標權衡量在中國的「貼牌」行為是否侵權。同樣基於商標權的地域性,外國商標法和商標權不能成為判斷在中國發生的「貼牌」行為是否侵權的依據。在中國受託加工的「貼牌」產品,只有在進入目的國境內市場時,才涉及是否侵犯該國商標權的問題,而此時的是否侵權自有外國的執法司法機關去處置,不涉及中國為造假地問題。我們不能被亂扣帽子,也不能接受動輒指責我們侵權的「忽悠」,我們要有自己的制度定力和自信。例如,美國《關稅法》第526條規定,製造於外國的商品,如果帶有美國公民的注冊商標,或者帶有設立於美國之公司的注冊商標,不得進入美國,除非有美國商標所有人的書面同意。如果在中國的「貼牌」與美國注冊商標沖突,那也是「貼牌」產品進入美國的行為導致的,不是在中國境內發生,且自有美國海關阻擋於國門之外,何勞我們操心?我們為何要接受指責?這本來就是國外執法司法機關去管的事情,有什麼理由認定或者指責在我國的「貼牌」行為構成侵權?從法理上講完全應該如此。我們不能為這種自居道德高地的陳詞所迷惑。至於有人講,受託加工者的「貼牌」產品流入中國市場,或者出口境外以後又流入中國市場(如平行進口),那又涉及新的行為定性,與受託產品的「貼牌」定性無關,依照有關情形另行構成商標侵權的,另當別論。此外,在商標法修訂過程中,外商代表組織等曾經呼籲明確規定貼牌加工涉及的商標侵權問題,在最初的修訂稿中也有反映,但後期的修訂稿未再出現此類專門規定。這一問題實質上是商標法有關規定的理解適用問題,如涉及商標使用行為、商標侵權行為等規定的具體適用,無須單獨在法律上明確。

再以平行進口涉及的商標侵權問題為例,國際社會態度不一,TRIPS協定為此還專門澄清平行進口問題由各成員自行解決。在平行進口所涉商標侵權問題的法理依據上,美國有地域主義和全球主義、商譽說和來源指示說等差異,但背後還涉及側重保護權利人還是消費者等問題,涉及國家對灰色市場的態度,而歐盟還考慮歐盟內外市場的差異。這些考慮顯然是政策考量。平行進口涉及的商標侵權判斷顯然有鮮明的政策色彩,甚至主要由政策起決定作用,法理只不過是輔助政策理由並使政策理由合法化,或者說法理所起的是「打扮」作用。由於我國國內外市場在價格上的差異等原因,我國平行進口涉及的商標侵權問題並不突出,但近年來隨著網路購物興起及其他原因,平行進口涉及的商標侵權問題日漸增多,司法實踐已作出一些探索。根據我國國情實際和參考國外的一些做法,我國可考慮採取商標權地域性、以保護權利人為原則(禁止平行進口),並考慮一些例外,如類似「共同控制」等。

❺ 2019年新商標法對假冒商標是怎麼規定的

《商標法》第63條第4款:「人民法院審理商標糾紛案件,應權利人請求,對屬於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除特殊情況外,責令銷毀;對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責令銷毀,且不予補償;或者在特殊情況下,責令禁止前述材料、工具進入商業渠道,且不予補償。」第5款:「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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