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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商標法

發布時間: 2020-11-20 21:44:01

⑴ 新《商標法》都有哪些新規定

你好!下面規定是2013年新修改的商標法,條款有73條,由於字超限了固不能全部發給你,你也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注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准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⑵ 新商標法修改內容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加強知識產權保護,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突出問題,更有效地遏制商標惡意注冊,加大商標專用權保護力度,2019年4月23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決定對商標法進行修改。本次修改涉及條文共6條,將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知識產權局將盡快研究起草完善配套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充分保障此次商標法修改內容順利實施。

本次商標法修改加強對惡意注冊行為的規制

隨著商標注冊程序優化、注冊周期縮短、注冊成本降低,當事人獲得商標注冊更為便捷,與此同時,也出現了以傍名牌為目的的惡意申請和為轉讓牟利而大量囤積商標等問題,嚴重擾亂了市場經濟秩序和商標管理秩序,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強烈呼籲予以規制。

對於前一類的惡意申請行為,現行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近年來打擊力度很大,使這類行為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是在囤積注冊行為的規制方面,法律中僅有原則性規定,缺乏直接的、明確的、可操作性的條款,導致實際操作中打擊力度不夠。本次修改是從源頭上制止惡意申請注冊行為,使商標申請注冊回歸以使用為目的的制度本源。

規制惡意注冊行為的法律體現

本次修改對於惡意注冊行為的規制主要涉及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增強商標使用義務,增加「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的規定,首先在審查階段予以適用,實現打擊惡意注冊的關口前移,並將其作為提出異議和請求宣告無效的事由,直接適用於異議程序和無效宣告程序中;

二是規范商標代理行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存在惡意注冊行為的不得接受委託,一經發現,依法追究責任;

三是對申請人、商標代理機構的惡意申請商標注冊、惡意訴訟行為規定了處罰措施。從而將規制惡意注冊行為貫穿於整個商標申請注冊和保護程序,在責任主體方面既包括申請人和權利人也包括中介服務機構。

落實關於規制惡意注冊行為的修改

作為本次商標法修改的配套措施,國家知識產權局正在研究起草部門規章——《關於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

該規章將對法律修改內容進行操作層面的細化,對惡意申請和囤積注冊的具體行為類型及其他處理措施進行明確,如對明顯超過合理限度大量注冊商標、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基於不正當目的重復申請商標注冊等典型行為類型進行詳細列舉,除了商標法規定的在商標注冊程序中的駁回、無效等手段外,還將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監管手段進行規制,同時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發現非正常申請注冊商標行為,都可以提供線索,幫助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認定和處理。該規章現已結束公開徵求意見,將根據意見反饋進行完善,使商標法的修改內容落到實處。

目前審查實踐中,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依法針對惡意注冊採取措施。商標審查員會綜合考慮申請人經營范圍、使用能力、商標申請歷史、名下申請注冊商標數量、所申請商標獨創性、在先司法判決結果等因素,個案判斷是否構成惡意注冊。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如果認為申請人涉嫌惡意申請或者囤積注冊,可以要求其做出相關說明。

增加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

目前,商標代理機構良莠不齊,存在部分不良代理機構協助甚至直接從事惡意申請、囤積注冊的行業亂象。有的代理機構設立關聯公司在與業務無關的領域大量申請商標、倒賣牟利,或者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惡意搶注客戶的商標,索要高額轉讓費,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本次修改將惡意注冊申請納入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接受委託的情形以及對商標代理機構予以處罰的事由中,同時也作為對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商標提起異議和無效宣告程序的事由,有利於規范代理行為,凈化商標代理市場秩序,鼓勵公眾監督。即將出台的《關於規范商標申請注冊行為的若干規定》將對利用信用檔案、行業自律措施、情節嚴重的停止受理商標代理業務等代理機構監管手段進行明確。

提高侵權賠償數額

為了進一步加重侵權成本,懲罰惡意侵權人,嚴格保護商標專用權,給予權利人更加充分的補償,本次修改比照專利法修正案草案的相關規定,將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的侵權賠償數額計算倍數由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提高到一倍以上五倍以下,並將商標侵權法定賠償數額上限從三百萬元提高到五百萬元。

打擊假冒注冊商標行為

假冒注冊商標行為極大地侵害了消費者利益,嚴重干擾了市場環境,長期受到全社會的關注。本次修改參照民法總則中關於承擔民事責任的有關規定,著作權法中關於司法機關民事制裁的規定,明確了對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的處置。新增內容規定,在審理商標糾紛案件中,人民法院根據權利人的請求,可以責令銷毀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以及主要用於製造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材料、工具;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不得在僅去除假冒注冊商標後進入商業渠道。上述修改將銷毀和禁止進入商業渠道作為最主要的處置手段,大幅度提高了假冒注冊商標行為人的違法成本,對其形成了有效威懾。同時,增加的規定與商標法現行規定的行政機關的處理手段相平衡,使商標權的保護更加全面。

⑶ 新《商標法》有哪些變化

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將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寫入《商標法》,目的在於倡導市場主體從事有關商標的活動時應誠實守信,同時對當前日益猖獗的商標搶注行為予以規制。

⑷ 請問新的商標法有哪些改變

1增加商標審查時限的規定
商標局初步審查時限為九個月;對異議申請調查核實的時限為十二個月。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決定進行復審的時限為九個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而不予注冊決定復審的時限為十二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分別延長三個月或者六個月。同時,對商標無效宣告、撤銷的審查時限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2完善商標注冊異議制度
「針對實踐中的問題,新商標法簡化了異議程序,刪除了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查作出裁定的環節,規定商標局對異議進行審查後直接作出准予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對商標局認為異議不成立、准予注冊的,異議人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對商標局認為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被異議人可以申請復審。」
3釐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
為了釐清馳名商標保護制度,新商標法遵循了「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明確規定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商標法有關保護馳名商標的規定,只有當事人在商標案件中提出保護其馳名商標的申請後,才可以適用相應的規定;同時規定,認定結果僅對該案件有效。
「新商標法禁止以『馳名商標』的名義進行廣告宣傳,避免誤導消費者。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上述規定,通過宣傳自己的商標是『馳名商標』的方式進行廣告宣傳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4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
針對商標侵權案件中受害人維權成本高、「贏了官司賠了錢」的現象,商標法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提高了法定的侵權賠償數額,規定: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使用許可費的一到三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新商標法還將法定的侵權賠償額由「五十萬元以下」修改為「三百萬元以下」,即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商標使用許可費難以確定的情況下,由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5禁止搶注他人商標
「一些企業或者個人利用與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特定關系而惡意搶注該商標的現象時有發生,如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他人已經使用的未注冊商標而搶先注冊等,嚴重損害了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益,也不利於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王清說,新商標法增加規定,禁止與商標在先使用人具有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的人搶注該商標。
實踐中,有的人「傍名牌」,將他人商標用作自己企業字型大小,進行不正當競爭。為此,新商標法增加規定,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型大小使用,誤導公眾,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理。
6規范商標代理活動
「一些商標代理機構違反誠實信用的原則,利用其業務上的優勢,幫助委託人進行惡意商標注冊,甚至自己惡意搶注他人商標進行牟利。」許瑞表說,為此,新商標法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此外,新商標法規定: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組織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商標代理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不得接受委託。
「根據新商標法,商標代理機構有商標法規定的違法行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記入信用檔案;對違反法律規定且情節嚴重的商標代理組織,還可以由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決定停止受理其辦理商標代理業務,並予以公告。」

⑸ 新商標法是什麼時候開始正式實施的


商標法
於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之後,每年還會有商標法的修改。

⑹ 新修改的商標法和舊的商標法的區別

根據2013年8月30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4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3次修正,該決定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同時舊商標法不受新商標法影響,在先注冊的商標可以在原有的注冊范圍內正常使用。

區別

1、增加誠實信用原則條款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七條規定了「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影響:將民事活動應遵循的基本原則明確寫入《商標法》,目的在於倡導市場主體從事有關商標的活動時應誠實守信,同時對當前日益猖獗的商標搶注行為予以規制。可以預見的是,該條款將在日後的商標確權以及維權案件中作為兜底性條款被大量適用。
2、禁止搶注因業務往來等關系明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五條增加第二款:「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影響:增加此條款的目的主要在於防止將他人已經在先使用的商標搶先進行注冊,此修改在原有規定基礎之上進一步加大了對已使用但未注冊商標的保護力度,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有效的遏制頻發的商標搶注現象。
3、增加懲罰性賠償的規定,提高侵權賠償額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引入了懲罰性賠償制度,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者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的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同時,新《商標法》還將在上述三種依據都無法查清的情況下法院可以酌情決定的法定賠償額上限從50萬元提高到300萬元。
影響:上述修改主要針對實踐中權利人維權成本過高、進行維權往往得不償失的現象。此次修改將對商標權利人維護合法權益、打擊商標侵權行為起到積極作用。
4、增加侵權人舉證責任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在商標侵權訴訟中,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侵權賠償數額。
影響:此舉大大減輕了商標權利人在主張侵權賠償時的舉證負擔,使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更有法可依,對打擊商標侵權行為具有積極意義。
5、增加關於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的規定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而針對涉及單方當事人的商標確權案件,新《商標法》增加了9個月的審理時限,針對涉及雙方當事人的確權案件,增加了12個月的審理時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3個月或者6個月。
影響:上述新增內容對商標注冊審查和案件審理時限進行了限制,有利於大大改善當前商標注冊周期過長,影響當事人權利的情況,同時增強了商標獲權時間的可預期性。
6、加強對商標代理組織的規范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增加了商標代理組織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的內容,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可實行懲戒並記入信用檔案。另外,新《商標法》還規定了對於商標代理組織或者商標代理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侵害委託人合法利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影響:近年來商標代理市場亂象叢生,飽受詬病,《商標法》增加上述規定將有助於商標代理組織行業的自我規范和良性發展。日後當事人一旦發現商標代理組織或者代理人有任何不誠信、不正當手段時,均可向工商行政部門或者商標代理行業組織進行投訴和反映,若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還有權依據新《商標法》要求代理組織賠償。
7、增加聲音商標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八條規定了聲音可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影響:日後,廣大消費者熟知的QQ消息聲、諾基亞、英特爾等常見的聲音標識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8、一標多類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影響:「一標多類」是我國商標申請制度與國際接軌的一次重大變革。設置這一制度的出發點在於方便申請人針對同一商標在多個類別的注冊申請,設置這一制度的出發點在於方便申請人針對同一商標在多個類別的注冊申請,這對規模較大、跨類經營較多以及注重保護性商標注冊的企業無疑是個好消息。
9、修改異議復審制度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規定商標局對商標異議進行審理後,對異議不成立、准予注冊的商標,將直接發給注冊證,異議人不服的只能向商評委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而對商標局裁定異議成立、不予注冊的,被異議人可以向商評委申請復審。
影響:上述修改對原有的異議復審制度進行了部分調整,對於被異議人而言減少了商標確權過程的障礙,有利於被異議商標及時獲權;而對於異議人來說,如果異議不成立將不再具有提出異議復審的權利。
建議:作為異議方,在案件異議程序中,除了應更加充分闡述異議理由及組織相應的證據材料而外,對於重點的異議案件還需要給予更大的關注力度,否則一旦異議不成功,被異議商標將被准予注冊並發給注冊證。
10、限定異議主體和理由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三十三條將有權依據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的主體,由原來的「任何人」改為「認為這一商標注冊申請侵犯了其在先權利的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但針對違反禁用和禁注條款的商標,新《商標法》繼續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異議的規定。
影響:該條款的修改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杜絕部分惡意的異議申請,避免他人利用異議制度故意拖延商標注冊的時間。但由於繼續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據絕對理由提起異議的制度,上述修改的實際效果如何,還需要時間的檢驗。
建議:作為異議人,如果可以,應盡量將絕對理由及相對理由共同作為異議理由提出,在單獨以相對理由提出異議申請時應注意衡量把握是否屬於「在先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主體范疇,避免由於主體不適格而導致異議不予受理或者被駁回。
11、增加禁止宣傳和使用「馳名商標」的規定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違反此規定的,根據第五十三條,「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罰款。」
影響:「馳名商標」原本是加強對較高知名度商標保護的一種法律概念,但長期以來,市場經營者將「馳名商標」作為一種榮譽使用在產品上或宣傳活動中。市場對馳名商標這種廣告效應的旺盛需求,在一定程度上助長了飽受詬病的馳名商標制度異化問題。此次新《商標法》增加對「馳名商標」宣傳和使用行為的禁止性規定,旨在將「馳名商標」回歸為一種法律符號。
建議:對廣大馳名商標企業來說,如果涉及將馳名商標作為廣告宣傳等情況,需在新《商標法》實施前盡快調整並停止宣傳使用「馳名商標」。
12、商標侵權判定中引入「容易導致混淆」要件
修改要點:新《商標法》第五十七條將原《商標法》第五十二條中「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權情形進行了細分,對於不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情形的侵權判定增加了「容易導致混淆」的判定要件。
影響:該條款的修改明確了對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以及「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三種商標使用行為是否構成侵權的判定,需要考慮是否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適用要件。
建議:作為商標權利人,在今後的維權案件中,對於他人不屬於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商標使用行為,如果要想獲得最終的侵權認定,需要注意在理由闡述及證據材料的組織上不要忽視對涉案商標的使用滿足「容易導致混淆」這一要件的論述及證明。

參考資料

https://..com/question/243890866026973444.html

⑺ 新《商標法》都有哪些新規定 新《商標法》都有哪些新

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將於201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從方便申請人、規制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商標專用權保護等方面,調整完善了商標注冊管理制度。
調整注冊審查制度
為方便申請人、更好地服務商標申請人,新商標法對商標注冊審查制度作出多方面調整。例如,擴大商標注冊客體,將聲音商標納入可申請注冊的范圍;明確商標電子申請的法律地位;增加「一標多類」的申請方式,進一步簡化申請手續等。
其中,為進一步滿足社會公眾及時取得商標專用權的需求,新商標法將商標初步審查時限規定為9個月,同時規定了異議案件和各類復審案件等審理時限。
新商標法還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過去異議程序採用行政二審、司法二審的四審終審制,造成商標確權程序繁瑣,商標確權周期過長。一些不法經營者通過「惡意異議」以阻礙競爭對手及時獲得注冊,使商標權利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對此,新商標法規定,對於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的,將商標異議主體由任何人改為在先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對於違反商標法禁止注冊、禁止使用、缺乏顯著性等絕對理由的,任何人可以提出異議申請。同時,對於商標局認為異議理由不成立的,商標可以直接獲得注冊,異議人不同意的,可以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強調誠實信用原則
近年來,我國商標發展中出現了一些新問題和新情況。例如,惡意搶注他人商標、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異化、商標代理市場混亂等。對這些問題,新商標法從強化誠信經營、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的角度進一步予以規制。
按照「個案認定、被動保護」的原則,新商標法將引導馳名商標回歸其立法本意。
商標法規定,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在商標注冊審查、商標爭議處理、查處商標侵權案件以及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主張馳名商標權利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禁止生產、經營者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為規制商標注冊和使用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新商標法增加了誠實信用原則,明確禁止商標搶注行為和「將他人商標用作企業字型大小」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界定了商標使用的概念,允許先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在原有范圍內繼續使用,加強了對商標使用的引導和保護,有利於營造公平競爭、和諧誠信的市場環境。
加大侵權懲處力度
企業在商標維權過程中常常遇到舉證難、成本高等困難,新商標法加大了對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力度,減輕了商標權利人的舉證責任,從而可以更有力地從根本上遏制商標侵權假冒行為。
首先,增加了應承擔法律責任的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種類,明確規定故意為侵權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
尤其令人關注的是,新商標法增加了懲罰性賠償規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權利人因侵權受到的損失、侵權人因侵權獲得的利益或注冊商標使用許可費的1到3倍范圍內確定賠償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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