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實施條例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
最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於201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
第五十二條規定為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並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㈡ 新商標法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有哪些
新商標法以及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主要修改內容:
1、我國《商標法》當中規定了「一標多類」的申請制度,《商標法實施條例》相應的規定,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所指定的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見該申請中的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為另一件申請。
2、「聲音」要素增加至商標構成的要素當中。
3、禁止將馳名商標的字樣用做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的活動之中。
4、商標續展可以在有效期滿之前一年內進行續展的申請。
5、商標代理機構除了對該代理撫慰申請申請的商標注冊外,不可以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6、對於違反了《商標法》規定中,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商標異議人限定為「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對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任何人都可以對其提出異議。
7、將原來舊《商標法》中的「注冊商標爭議的裁定」修改成為「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8、將原來舊《商標法》中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修改成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
9、若注冊商標被撤銷、被宣告無效或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宣告無效或注銷之日起的一年內,商標局對和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被核准。
10、商標案件增加了審查時限的規定:
商標注冊申請:自收到商標申請日起,九個月。商標駁回復審:自收到駁回復審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商標異議申請:自公告期滿日起,十二個月,特殊情況,延長六個月。商標異議復審:自收到異議復審申請日起,十二個月,特殊情況,延長六個月。這當中僅限異議人提出異議復審,被異議人如果不服裁定,只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無效宣告。撤銷連續三年不使用申請:自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撤銷復審:自申請日起九個月,特殊情況,延長三個月。
11、明確處罰金額:違反商標法第六條的,責令限期申請注冊,違法經營額達到五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未注冊商標冒充注冊商標,或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的,限期改正,通報,違法經營額五萬以上的,處以經營額百分之二十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商標法第十四條第五款的,責令改正,處以十萬元罰款。違反了商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的,限期改正,停止銷售,拒不停止的,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違反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的,責令停止侵權,沒收銷毀侵權商品等,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處以經營額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零至五萬以下的,處以二十五萬元以下罰款。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權利人實際損失確定。難以確定實際損失的,按侵權人獲利金額確定。二種都不能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情節嚴重的,按許可使用費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許可費也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以下的賠償。代理公司違法,限期改正,給於警告,一萬以上十萬以下罰款,主管人員和責任人,五千以上五萬以下罰款。
12、此外《商標法實施條例》增加了國際上商標國際助專章,規定了申請商標國際注冊的所需條件、基本程序,和審查商標國際注冊申請的基本程序等。
13、《商標法實施條例》還進一步的明確了商標侵權判定中「為侵犯人提供便利條件」等專業術語的具體含義,並且還計算違法經營而可以考慮的因素。
㈢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最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於201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版
第五十二條規定為權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並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㈣ 招投標法實施條例是不是不允許指定品牌招標了
是的。
招標時,不能指定品牌,也不能指定廠家。招標是政府采購行為,采購方式是「詢價采購」。按
照以上兩點,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採用任何方式,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和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
第三十二條采購的貨物規格、標准統一、現貨貨源充足且價格變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依照本法採用詢價方式采購。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4)商標實施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規定:「第二十五條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應當符合國家技術法規的規定。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技術規格均不得要求或標明某一特定的專利技術、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供應者等,不得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的其他內容。
如果必須引用某一供應者的技術規格才能准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貨物的技術規格時,則應當在參照後面加上「或相當於」的字樣。」
根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規定:「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限制供應商自由參加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不得指定貨物的品牌、服務的供應商和采購代理機構,以及採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貨物服務招標投標活動。」
根據《中央單位政府集中采購管理實施辦法》規定:「第二十六條 中央單位在實施具體采購項目委託時,不得指定供應商或者品牌,不得在商務和技術等方面提出排他性要求。」
㈤ 商標法實施條例2014哪些修改
最新商標法修改內容2014全文
一、將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合並,修改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二、將第六條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三、在第七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五、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修改為:「(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將第一款第七項修改為:「(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六、將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中的「僅僅」修改為「僅」。
將第一款第三項修改為:「(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七、在第十三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㈥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被異議商標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原注冊公告會被撤銷嗎
《商標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就是說:異議人在商標局公布商標的審查結果,核准商標公告,異議人提出異議的時間比商標局刊發注冊公告的時間晚,這樣的話,原商標局鑒於公平起見會撤銷之前商標的公告,接下來就要異議人的理由和你自己答辯(商標復審)的理由看誰成立,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公布裁定的結果,如果異議人的理由成立,那你的商標就會商標局撤銷而無效;答辯(商標復審)的理由成立,商標局對該商標繼續公告,公告的時間還是以之前的為准,公告之日起公告滿三個月,取得專用許可權,下發商標的注冊證。
為方便讀者附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商標局做出的裁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裁定生效。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經裁定異議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冊。
經裁定異議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審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
商標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所稱異議成立,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異議在部分指定商品上成立的,在該部分指定商品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自該商標異議期滿之日起至異議裁定生效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對其提出評審申請的期限自該商標異議裁定公告之日起計算。
㈦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文件解讀
為貫徹落實將於2014年5月1日施行的第三次修改後的《商標法》,國務院對《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進行了修訂。新修改的《條例》在便利當事人方面做出了多項規定,細化了新《商標法》一些相關條款,使其更便於操作,更有利於社會公眾簡便快捷地辦理各類商標申請事宜。筆者認為,在便利當事人方面新修改的《條例》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規定了聲音商標的申請條件。修改後的《商標法》擴大了保護的客體,刪除了對可注冊標記的「可視性」要求,明確將聲音商標納入了可以申請注冊的標記范疇。為配合這一規定,新修改的《條例》明確規定了以聲音標志申請商標注冊的條件。這些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應當在申請書中予以聲明;(2)說明商標的使用方式;(3)提交符合要求的聲音樣本。根據商標局的規定,這種樣本應當是光碟形式,音頻文件不得超過5MB,格式為wav或mp3。如通過紙質方式提交,聲音樣本的音頻文件應當儲存在只讀光碟中;(4)對聲音商標進行描述,如果是音樂性質的,這種描述可以採用五線譜或者簡譜的方式,還要求附加文字說明;如果聲音是非音樂性質的,無法以五線譜或者簡譜描述,則要求必須以文字加以描述;(5)商標描述與聲音樣本應當一致。
二是明確了數據電文的含義及如何確定數據電文方式文件到達主管機關及送達當事人的日期。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商標注冊申請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新修改的《條例》明確將數據電文方式界定為互聯網方式。
關於如何確定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文件的日期或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將文件送達當事人的日期,是大家普遍關注的問題,對當事人影響很大。新修改的《條例》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的文件日期,以進入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電子系統的日期為准;商標局、商評委以數據電文方式送達當事人的,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視為送達當事人。
三是明確申請分割的操作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規定了「一標多類」制度。為使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品或服務在部分遇到法律障礙的情況下,使未遇到障礙的部分不受到影響,繼續下一步的注冊程序,盡快確立商標專用權,《條例》特別規定了相應的申請分割制度。商標局對一件商標注冊申請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予以駁回的,申請人可以將該申請中初步審定的部分申請分割成另一件申請,分割後的申請保留原申請的申請日期。
四是明確了通過快遞企業遞交文件的日期計算方法。快遞行業蓬勃發展,而申請人通過快遞企業辦理商標業務的情況日益普遍。原來的《商標法》和《條例》對如何確定通過快遞企業提交的辦理商標注冊有關文件的日期,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也存在不同看法。為維護當事人權利,使其對文件的到達日期有明確合理的預期,修改後的《條例》規定,除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外,當事人向商標局或者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通過郵政企業以外的快遞企業遞交的,以快遞企業收寄日為准。
五是完善商標異議的具體程序。修改後的《商標法》完善了商標注冊異議制度。為落實這一規定,修改後的《條例》增加了商標異議申請的受理以及不予受理條件,規定商標局作出不予注冊決定包括在部分指定商品上不予注冊決定,明確異議程序法定期限屆滿後當事人提交新證據的處理原則為:在期滿後生成或者當事人有其他正當理由未能在期滿前提交的證據,在期滿後提交的,商標局將證據交對方當事人並質證後可以採信。
六是明確商標使用許可備案的具體要求。原《條例》規定,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一是要求將許可合同報商標局備案,二是要求備案申請應在3個月內提交。在實踐中,很多當事人不願將自己的商業合同交主管機關備案,認為涉及商業秘密。3個月的時限要求對雙方當事人來說都相對較短,不便於其行使權利。此次條例修改,將「許可合同備案」改為「許可備案」,還將3個月時限取消,改為「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有效期內向商標局備案並報送備案材料」。此外,還進一步明確了備案材料應當說明注冊商標許可人、被許可人、許可期限、許可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務范圍等事項。
近年來,伴隨著我國經濟市場化進程和商標事業發展,商標代理行業逐步發展壯大,商標代理機構和商標代理人的數量持續快速增長。截至2014年4月30日,共有19300家商標代理機構(含律師事務所8282家)在商標局備案從事商標代理業務。據統計,近五年來,每年全國商標注冊申請量的95%以上通過商標代理機構代理提交。商標代理行業在商標注冊、預警維權、法律咨詢等方面為我國企業提供了專業細致的服務,為我國經濟社會的又好又快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隨著市場份額的逐漸飽和,競爭的日趨激烈,由於高素質商標代理人才嚴重短缺,代理行業出現了一些混亂現象,主要表現為:商標代理人員素質整體下降,部分代理人缺乏基本職業道德;行業惡性競爭突出,商標代理市場秩序較為混亂;損害委託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屢有發生,嚴重擾亂正常市場經濟秩序;商標代理人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或者炒作有不良影響商標案件時有發生等。這些問題影響惡劣,社會反響強烈。雖然工商總局和地方各級工商局努力創新監管措施,做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和嘗試,但收效不十分明顯。究其原因,主要是法律、行政法規缺乏對商標代理行業的管理規定,難以實現有效監管。
對此,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就加強商標代理監管制定了專門條款,增加了以下重要內容:
首先,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必須按照委託辦理相關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其次,強化商標代理機構的義務。一是對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商標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對商標代理機構的素質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二是商標代理機構明知或者應知委託人申請注冊商標屬於搶注情形的,不得接受委託。三是對商標代理機構申請商標注冊的主體資格進行了限定,防止商標代理機構利用自身業務優勢惡意搶注他人商標,有利於促進商標代理機構的專業化、規范化經營。
第三,明確規定商標代理機構實施違法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和受到的處分,重點突出了信用管理和停止受理。
商標法採用列舉方式規定了商標代理違法行為,商標法實施條例予以進一步細化,范圍較為寬泛,基本涵蓋了易發、頻發的違法行為。對實施違法行為的商標代理機構和直接責任人員,則嚴格區分不同情況,可以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
誠實信用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准則,加強商標代理信用建設是整頓和規范代理市場秩序的治本之策。加強信用管理,通過信息歸集、公示、共享等,構建信用管理體系,可以實現社會共治,達到加強市場監管、維護市場秩序的目的。商標法實施條例規定,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備案應報送其基本信息以及商標代理從業人員情況,由工商部門建立信用檔案,對商標代理機構的違法行為,予以通報並記入其信用檔案。該規定對於褒揚誠信、懲戒失信,引導和規范商標代理機構守法、規范經營,增加商標代理機構失信成本,形成「一處違法,處處受限」的局面,將發揮重要作用。
商標法規定,商標代理機構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停止受理其辦理的商標代理業務。停止受理意味著違法商標代理機構在一定期限內實際上喪失了從事商標申請、商標評審等商標代理業務的資格,也喪失了繼續從事商標代理業務的信譽基礎。停止受理與信用管理結合運用,對嚴重違法的機構和人員實施「市場禁入」,可以有效打擊、震懾、預防商標代理違法行為。
新修訂的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回應社會關切,對商標代理行業存在的突出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措施有力,操作性強,較好地實現了寬進與嚴管的結合,為商標行政執法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對加強商標代理監管,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保障商標申請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作用,對我國商標事業的發展必將產生重大而又深遠的影響。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需要在多個國家或地區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標作為商業經營活動中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志,其注冊和保護遵循地域性原則,由此產生了商品生產者或服務提供者到國外申請注冊商標的需求。當申請人通過逐一國家注冊的途徑申請注冊商標時,需要根據各個國家或地區不同的法律規定分別向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商標主管局提交商標注冊申請,與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關的其他後續業務也同樣需要在各個國家或地區分別申請辦理。在此背景下,誕生了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該體系為申請人提供了不同於上述逐一國家注冊的申請途徑。
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由《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以下簡稱為《馬德里協定》)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的議定書》(以下簡稱為《馬德里議定書》)構成。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為商標申請人提供了低成本、高效率、易操作的申請途徑,申請人只需用一種語言,交一份申請,向一個局(即國際局)繳費,就可以向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商標注冊。申請人辦理商標國際注冊後,與該商標國際注冊有關的後續業務也只需在國際局辦理一項程序、繳納一筆費用即可完成登記。我國分別於1989年和1995年加入了《馬德里協定》和《馬德里議定書》。因此,在我國通過馬德里體系進行商標國際注冊,應當遵循上述兩個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
在《商標法》修改前,與商標國際注冊相關的國內規范性文件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7號令,即《馬德里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由於7號令是國務院直屬機構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層級較低,影響力有限,不利於充分發揮通過馬德里途徑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的優勢。同時,法院審理案件時也不能直接適用。商標國際注冊實務和司法實踐都要求提高與商標國際注冊相關的國內法律規范的效力層級。
《商標法》修改後,根據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商標法實施條例》中增設商標國際注冊專章,對馬德里商標國際注冊的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實現了國際法向國內法的轉化,既方便了商標主管部門和司法部門實踐,也有利於商標權利人維護自身權利,對推廣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提高國內申請人商標國際注冊意識有重要意義。
該章以《馬德里國際注冊實施辦法》為基礎,刪除了部分過時的條款,並根據國際條約的發展趨勢和修改後的《商標法》對條款進行了修改和完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對該章適用的商標國際注冊進行了限定,明確調整對象是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和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以及其他有關申請。
(二)明確了以中國為原屬國的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人資格,提出商標國際注冊申請以及後續申請的條件和基本程序,主要涉及的是國際條約的適用問題。
(三)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審查程序進行了規定。對於要將三維標志、顏色組合、聲音標志作為商標進行保護或者要求保護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應自該商標在國際局國際注冊簿登記之日起3個月內,通過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向商標局提交相關材料。未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相關材料的,商標局將駁回該領土延伸申請。
(四)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的異議程序進行了規定。由於商標局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依職權進行審查後,並不對審查結論另行公告,因此對國際注冊商標提出異議的時間也與修改後的《商標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同。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自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國際商標公告》出版的次月一日起的3個月內,符合《商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條件的異議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五)對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相關的後續程序進行了規定,包括續展、轉讓和刪減,主要涉及的是國內法與國際條約的銜接。在中國獲得保護的國際注冊商標,有效期自國際注冊日或者後期指定日起算,在有效期屆滿前,注冊人可以向國際局申請續展,在有效期內未申請續展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展期。轉讓國際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應符合國際條約的規定,同時根據《商標法》的規定,轉讓人應將其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標一並轉讓。對刪減申請的規定,主要涉及刪減後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應符合的要求。
(六)鑒於馬德里體系對國際注冊商標的制度設計和具體規定與《商標法》存在差異,因此商標國際注冊在適用《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時存在排除適用的情形。指定中國的領土延伸申請不適用國內申請注冊商標的審查期限,也不適用商品分割的規定。商標局審理被異議的國際注冊商標不適用《商標法》關於異議審理期限的規定。商標注冊人變更注冊人名義或者地址應當將其全部注冊商標一並變更的規定、商標轉讓由轉讓人和受讓人共同申請並辦理手續的規定,不適用於辦理商標國際注冊變更、轉讓事宜。
商標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有關商標評審內容的修改,緊緊圍繞商標法在方便當事人注冊申請、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要求,把商標法簡化和優化授權確權程序、加大打擊惡意注冊力度等要求進一步落到實處,對保障商標評審案件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維護公正高效的商標授權確權秩序將發揮重要的作用。
一、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
商標法第二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並在第三章、第五章、第六章以多個法條作了具體規定。條例第五十一條首次對「商標評審」作了定義性規定,明確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處理「商標爭議事宜」的范圍,列舉了商標法具體條款,更加清晰界定了商標評審確權的法律依據。
二、細化了商標法有關異議程序調整的規定
針對商標法對異議程序的調整,條例對不予注冊復審程序的性質進行了重新定位,在明確「復審」性質的同時,兼顧商標確權程序的特殊性,充分發揮復審程序在制止惡意搶注方面的職能作用。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予注冊復審案件的審理內容和程序,明確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在對商標局不予注冊決定審理的同時,應聽取原異議人的意見。
三、更加有利於保障評審案件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商標法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的各種案件均明確規定了審理時限,這有利於提高案件審理效率,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四、進一步規范了商標授權確權具體行政行為
商標評審委員會依據商標法授權審理商標評審案件,屬於具體行政行為的范疇,應該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則。各類評審案件的審理范圍既是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各類案件的有效依據,也嚴格界定了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職權的范圍。
五、突出了工作實際需要和可操作性
條例還針對實踐操作中存在的一些不明確之處進行了規定,如在第十二條明確規定了一般期限的起算日和具體計算辦法,並對商標專用權的保護期限計算作了特殊規定;第四十九條明確了對國際注冊商標請求無效宣告的,應自駁回期限屆滿或者行政決定生效提出;第六十一條規定了當事人撤回評審申請應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審查確認等。這些規定,有利於當事人明晰法律賦予的權利,便於其利用法律程序維護其合法權利。
㈧ 商標法實施條例79條四種情形需要同時成立才能免責,還是單獨一條就夠了
四種情形有一種就可以。這是列舉規定,不是要求同時具備。
第一條實際包含兩種情形: 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經查證屬實的; 有供貨單位合法簽章的供貨清單和貨款收據且供貨單位認可的。
滿足條例第七十九條的規定的,不擔其他責任,但會被工商行政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和商標法的區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發布單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制定的條例。條例是國家權力機關或行政機關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並發布的,針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各個領域內的某些具體事項而作出的,比較全面系統、具有長期執行效力的法規性公文。
條例是法的表現形式之一。一般只是對特定社會關系作出的規定。條例是由國家制定或批準的規定某些事項或某一機關組織、職權等規范性的法律文件,也是指團體制定的章程。它具有法的效力,是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是從屬於法律的規范性文件,人人必須遵守,違反它就要帶來一定的法律後果。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發布單位是全國人大常委會。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法律通常是指由社會認可國家確認立法機關制定規范的行為規則,並由國家強制力(主要是司法機關)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對全體社會成員具有普遍約束力的一種特殊行為規范(社會規范)。
㈩ 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有什麼區別
商標法是法律,是關於商標權的基本法律。實施條例是根據商標法制定的行政法規,國務院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