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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的窮竭

發布時間: 2021-03-16 13:30:34

1. 什麼是專利權窮竭制度

專利權窮竭制度是專利法中最具爭議性的問題, 即使 TRIPS 協議在這 一問題上也未達成一致意見。 作者認為, 完整的專利權窮竭制度應當包括專利權的國內窮竭、 專利權的國際窮竭(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以及關聯專利權的窮竭方面的規范;專利權窮竭 制度的價值目標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

2. 如何理解專利權窮竭

專利權窮竭專利權窮竭也稱為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權人對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再具有控制或者銷售控制權或者支配權。
專利權窮竭的原由規定專利權窮竭原則的原由是:
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後,即已獲取了利益,其專利權已經實現。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製造、進口並予以售出以後,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將不利於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從而對產業進步及科技發展造成損害,有違專利立法本意。專利權窮竭的注意事項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理解「專利權窮竭」時,應當注意:
1、專利權窮竭是針對某一件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銷售某一件具體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否侵權
2、專利權窮竭所針對的具體產品,只能是由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而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法侵權產品不發生專利權窮竭問題。
3、專利權窮竭不是專利權終止,即任何一件具體專利產品之權利的窮竭,不會導致專利權本身的終止或者無效。

3. 什麼是專利權窮竭

專利權窮竭什麼是專利權窮竭專利權窮竭也稱為專利權用盡,是指專利權人對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再具有控制或者銷售控制權或者支配權。專利權窮竭的原由規定專利權窮竭原則的原由是:
1、專利權人通過實施其專利,包括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或者許可他人實施上述行為後,即已獲取了利益,其專利權已經實現。
2、如果在該產品被合法製造、進口並予以售出以後,專利權人仍可以對該產品享有權利,將不利於專利產品的流通和利用,從而對產業進步及科技發展造成損害,有違專利立法本意。
專利權窮竭的注意事項我國《專利法》規定:「專利權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的專利產品售出後,使用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理解「專利權窮竭」時,應當注意:
1、專利權窮竭是針對某一件具體專利產品而言的,即使用或者銷售某一件具體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是否侵權?
2、專利權窮竭所針對的具體產品,只能是由專利權人製造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製造而合法投放市場的專利產品或者依據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不法侵權產品不發生專利權窮竭問題。
3、專利權窮竭不是專利權終止,即任何一件具體專利產品之權利的窮竭,不會導致專利權本身的終止或者無效。

4. 專利權窮竭名詞解釋

專利權窮竭, 即使 TRIPS 協議在這 一問題上也未達成一致意見。 作者認為, 完整的專內利權窮竭制度應當容包括專利權的國內窮竭、 專利權的國際窮竭(專利產品的平行進口)以及關聯專利權的窮竭方面的規范;專利權窮竭 制度的價值目標是利益的平衡和效率(卡爾多-希克斯標准)

5. 權利窮竭的專利權權利窮竭的內涵和使用范圍

二、 專利權權利窮竭的內涵和適用范圍——任意改變外觀專利設計產品使用方式的行為是否適用權利窮竭原則? 如前所述,知識產權的權利窮竭是指產品的合法購買者的物權和權利人的知識產權發生沖突時,後者應當讓位與前者,但這是否意味著產品購買者可以任意的使用產品而不受任何限制呢?這里又引出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就是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購買者改變了專利產品的原有使用方式而進行營利性生產時是否仍舊適用權利窮竭原則。 筆者近日就看到了一個經過中院和高院審理的專利侵權糾紛的案例。這個案例體現了實務中法官對於專利權窮竭原則的不同理解。 案件的案情是這樣的,原告鞠某擁有專利號為ZL96323288.6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名稱為酒瓶。原告以每年15萬元的使用費許可銀河酒廠獨占實施許可該專利。 被告未經許可大量回收銀河酒廠投放市場的酒產品的舊酒瓶,自行清洗消毒後灌瓶、包裝生產了另一種獨立銷售的「古貝春頭曲」並投放市場。 原告鞠某認為被告未經其許可以營利性目的使用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侵犯了其外觀設計專利權,訴至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而被告認為原告售出後的「專利產品」--酒瓶、酒和包裝物,它的所有權已發生了改變,不再屬於原告而屬於作為購買方的被告,原告專利產品投放市場後已經權利用盡,其使用原告已售出的專利產品(酒瓶),不構成專利侵權,是合法行為。 本案的一審法院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外觀設計專利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目的製造、銷售該外觀設計專利產品。被告未經許可以生產經營為目的,使用與原告設計相同或近似的舊酒瓶製造並銷售「古貝春頭曲」,其行為侵犯了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權行為的請求應予支持。 而二審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擁有酒瓶外觀設計專利權,受法律保護。當原告許可銀河酒廠獨占實施,銀河酒廠使用該外觀設計專利酒瓶生產、銷售白酒並售出後,原告和銀河酒廠已經獲得了收益,體現在酒瓶的專利權已經用盡,根據專利權窮竭原則,購買者的使用或者再銷售行為就不構成對其專利權的侵犯。被告使用回收的舊酒瓶生產、銷售古貝春頭曲,因舊酒瓶上的專利權已經用盡,所以不構成對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 通過法庭認定的事實可以看出,由於被告承認其酒瓶是回收利用原告擁有專利的酒瓶,雙方當事人並沒有就被告產品是否落入原告專利范圍發生任何分歧,因此本案證爭議的焦點在於原告專利權產品是否權利窮竭。 縱觀一審和二審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體現了法官理解該原則時的重大分歧。筆者認為,本案外觀設計專利產品「酒瓶」,其工業上的應用價值在於作為酒的包裝物與酒作為一個整體投入市場。所以,此時的專利權窮竭,應該是專利權人將使用這種外觀設計的酒產品合法投入市場並售出後,購買者自己使用或再次銷售該酒產品的行為都是合法的行為,權利人無權干涉。 但是這里酒產品的權利用盡是否意味著其所有人可以任意的使用和處分作為產品組成部分的「酒瓶」呢?一審和二審的法官在這一點上分道揚鑣,二審法官認為舊酒瓶上的專利權已經用盡,所以被告的回收使用行為不構成對原告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侵犯。 而一審法官認為就酒瓶而言,以生產經營為目的的再次利用,已經突破了專利產品合法購入者使用的內涵,是一種變相的生產製造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行為,因此被告主張專利權人權利用盡的抗辯不能成立,應承擔侵權責任。 筆者認為,一審法官的觀點更為可取,他更加准確的把握了權利窮竭原則的內涵。專利窮竭原則的規定體現在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第一款:「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不構成侵權。」 從其立法目的上來看,該原則旨在保護專利權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一般消費者的合法利益。其制度功能是解決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和專利產品購買者所有權之間的權利沖突,因此,此時的權利窮竭是指酒和酒瓶作為整體投放市場應該權利用盡,即任何人都可以自由的使用和再次銷售該酒產品而不需經專利權人的許可。但本案中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回收舊酒瓶而生產其他產品顯然超出了專利權人銷售專利產品的目的,突破了專利產品合法購入者使用的內涵,此時對專利產品的「酒瓶」的商業性利用和對酒產品本身的使用已經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行為。 專利窮竭原則允許購買者對酒產品的自由處分並不意味著允許其將專利產品與其他類型的酒或飲料結合的製造和銷售的行為。這種改變專利產品使用方式的行為顯然已經超出了權利窮竭的內涵,其實質是一種變相實施專利的行為。在筆者看來,對於專利權人和被許可人來說,此時回收舊酒瓶和被告自己去生產含有專利技術的酒瓶並沒有什麼本質上的區別。因此被告主張專利權人權利用盡的抗辯是不能成立的,應該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二審法官之所以得出這種結論在於他沒有正確理解權利窮竭的立法意圖,法律為了維護正常的市場交易秩序,保護經營者和一般消費者的合法利益而創造了該項制度。如果允許這種對舊酒瓶的所謂「合法」利用,首先可能到導致消費者因產品外觀相似而受騙上當從而危害市場交易秩序。其次這對於專利產品的許可使用人也是非常不公平的。結合本案,銀河酒廠以每年15萬元的使用費才獲得了該項專利的獨占實施許可,現在被告只要以幾角錢一個[ix]的價格就能光明正大的使用其享有獨占許可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x],這是無論如何都說不通的。再者,專利權人與被許可使用人簽訂的是獨占許可合同,這意味者不僅其他人不能實施專利,就連專利權人本人也不能夠實施專利。現在法官讓專利產品在這種意義上「窮竭」,讓被告合法的來使用專利產品進行再生產,這無疑是對獨占實施許可的全盤否定。如果原告投放市場的酒瓶質量夠好的話,二審法官的判決就意味者其他主體也可以再次回收並把它與別的產品結合使用,那樣只有傻瓜才會花十幾萬的費用去買獨占實施許可,坐等去收別人的專利產品來用才是上上之策。 從這個案例中我們可以得出一個結論,就是外觀設計專利權保護的對象是一種智力成果,是體現特定產品設計的無形資產。我們應該嚴格區分作為專利權載體的「酒瓶」所有權的移轉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移轉。權利窮竭只應發生於同一產品存在著該產品的合法獲得者的物權與該產品所包含的識產權發生沖突之時,在這種情形下,知識產權人不能禁止相關的物權人的某些特定的行為。但超出了這個內涵而使用商品的行為都不應該導致專利權的權利窮竭。如果我們任意的擴大專利權窮竭原則的適用范圍就會給權利人和專利許可使用人帶來不必要的損害。

6. 權利窮竭的定義

權利窮竭制度對於其內涵和適用范圍應該有準確的界定,不然就會給權利人的版利益造成權不當的損害。本文以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三個領域的三個問題為切入點,闡述了筆者對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制度的理解和看法。 權利窮竭 權利用盡 發行權一次用盡 首次銷售原則
知識產權是一種專有性的民事權利,它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的特點。[i]但同時,為了防止這種壟斷性權利成為社會進步和發展的障礙,知識產權制度在維護創造者專有性權利的同時,又對其進行了必要的限制,以協調創造者、傳播者、與代表社會利益的使用者三者的利益關系。知識產權權利窮竭制度就是對專有權利限制的一種典型制度。

7. 專利權國際窮竭和國內窮竭是什麼意思

專利權窮竭,又叫專利權用盡,是指在專利權領域,專利權人自己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權人授權他人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一旦投放到市場上去之後,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即失去了控制。產品的受讓人或其他人使用、銷售或許諾銷售該專利產品的,不視為侵權。
對申請人來說,一旦專利產品賣出,其獲得對應的報酬已同時包括產品製造收益和專利權收益,其不能禁止購買者繼續處分該產品,如購買者行使轉讓或者繼續銷售等行為。
對消費者來說,其一旦通過交易購買專利產品,對應獲得該產品的所有權,可以行使對應所有權能,如轉讓、繼續銷售等,原專利權人不能其行為構成專利法意義上專利侵權。
國際窮竭和國內窮竭的分類,關鍵涉及到專利權申請並獲得保護的區域范圍。

8. 什麼事專利權窮竭啊,能不說的仔細點啊,謝啦

就是「權利用盡」。

法律依據是:
專利法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立法的依據是:專利權人不應當重復獲利。

舉個簡單的例子:
比如甲有一件專利技術,許可給乙生產該專利產品,並收取了專利費。
丙從乙那裡購買了該專利產品,並再賣給丁。
則丙的行為不必再需要獲得甲的許可,也不必再給甲專利費,不侵犯甲的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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