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丹商標之爭
❶ 喬丹商標案敗訴後,會對喬丹體育產生什麼影響
經過各級法院層層審理,八年時光悄然飛過,飛人喬丹與喬丹體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喬丹體育”)商標糾紛終於有了定論。 就在近幾日,最高人民法院對於遠在大洋彼岸美國AIR JORDAN品牌對喬丹體育起訴商標侵權一案作出最終判決,認定被訴決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都出現了錯誤,因此,應當撤銷爭議商標注冊,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就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病爆發後,奧運會被推遲,賽事停止,體育產業受到不小打擊。與此同時,體育用品行業內各品牌零售營業額也出現了不小下滑,一季度國內品牌零售總額同比下降20%,分別為李寧、安踏和特步。喬丹體育這次通過收購來重塑和提升自己的品牌,也不失為是一次在逆境中尋求自我突破的嘗試。
❷ 如何看待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案的再審判決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8日對「喬丹」商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公開宣判:
(一)關於涉及「喬丹」商標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規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二)關於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三件案件,因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於商標法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邁克爾-傑弗里-喬丹的再審申請。
本人覺得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案的再審判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謝謝閱讀!
❸ 「喬丹」系列商標案為什麼如此沒完沒了
您好!最高人復民法院8日對逗喬丹地商制標爭議行政糾紛系列案件公開宣判:
(一)關於涉及逗喬丹地商標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逗喬丹地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規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二)關於涉及拼音逗QIAODAN地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逗qiaodan地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三件案件,因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拼音逗QIAODAN地逗qiaodan地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於商標法規定的逗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地逗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地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邁克爾-傑弗里-喬丹的再審申請。
本人覺得最高人民法院對喬丹商標案的再審判決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謝謝閱讀!
❹ 喬丹商標爭議為什麼沒有直接判定
商標爭議申請條件
申請商標爭議必須具有以下三個條件:
1、申請爭議的人必須是商標注冊人,而且商標核准注冊的日期先於被爭議人商標核准注冊的日期。
2、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定的商品必須是同種商品或類似商品。
3、爭議的兩個注冊商標核準的圖形、文字或其組合必須是相同或者是近似的。
注冊日期在後的商標注冊人不能向注冊日期在先的商標申請裁定。這是因此商標權是由注冊產生的。因此以注冊先後的原則來確定申請裁定權利,這與《商標法》的「申請在先原則」是一致的。
商標爭議材料提交注意事項
(1)申請人如果在首次提交申請書件後,需要提交補充證據材料的,應在申請書中聲明,且應自提交申請書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期滿未提交的,視為放棄補充有關證據材料。在提交補充材料時應附商標評審委員會發出的受理通知書的復印件。
(2)如果申請書件經商標評審委員會形式審查後需要補正的,申請人應自受到補正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補正,期滿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經補正仍不符合規定的,商標評審委員會不予受理。
❺ 喬丹商標案要宣判了,大家怎麼看
一、關於涉及「喬丹」商標三件案件,因爭議商標的注冊損害了邁克爾·傑內弗里·喬丹對「容喬丹」享有的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規定,應予撤銷,故判決撤銷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被訴裁定及一、二審判決,判令商標評審委員會針對爭議商標重新作出裁定。
二、關於涉及拼音「QIAODAN」的四件案件,以及涉及拼音「qiaodan」與相關圖形組合商標的三件案件,因邁克爾·傑弗里·喬丹對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權,爭議商標的注冊未損害再審申請人的在先姓名權,爭議商標也不屬於商標法規定的「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情形,故判決維持二審判決,駁回邁克爾·傑弗里·喬丹的再審申請。
❻ 請問:中國喬丹和美國喬丹的品牌之爭打官司誰贏了
中國審中國贏 美國審當然美國
❼ 「喬丹」商標案宣判帶來哪些思考
在商標中使用名人的姓名或形象要經過權利人的許可並支付對價,是國際通行的商業慣例。如果允許一部分人不去通過協商獲得授權許可就拿名人的聲望到市場中牟利,就會使守規矩的人吃虧。這是對其他競爭者的不公平,損害了市場秩序。坦率地講,喬丹公司攀附喬丹個人聲譽的做法,影響了中國人在國際社會的形象。作為一個中國人,我真心不想我們有「喬丹」這樣的民族品牌。不過,就這起案子本身來說,也有值得進一步思考的地方。
比如,此次判決雖然以侵犯喬丹的姓名權為由宣告訴爭「喬丹」商標無效,但同時也指出:「該行為在損害該自然人姓名權的同時,也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誤導公眾並損害消費者的權益,構成對公共利益的損害,對於這樣的商標可以適用商標法中關於有不良影響之商標的禁止性規定,從而予以宣告無效。可法院之前認為,對於損害私權的商標就不能再考慮對公共利益的損害。這兩種說法存在一定的矛盾之處,需要進一步予以闡明。
此外,此次判決在認可喬丹對於「喬丹」享有姓名權的同時,對於它的拼音拒絕保護,讓人費解。在中國人比較熟悉的英語中,「QIAODAN」並沒有任何含義。因此,我們對於「QIAODAN」這一字母,除了將它作為「喬丹」的拼音看待之外,基本不會產生其他聯想。就此而言,「QIAODAN」是可以與「喬丹」替代的另一種表達方式。既然如此,還需要去做「QIAODAN」是否與「喬丹」或者籃球明星喬丹形成穩定對應關系的調查,然後才能確認「QIAODAN」等於「喬丹」嗎?
不管怎樣,這場「喬丹」商標爭議案的終審結果再一次表明我國加強知識產權司法保護的決心,並將有力推動相關司法實踐。
❽ 中國喬丹品牌被起訴的結果
按實際情況,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駁回了邁克爾·喬丹的訴訟請求。邁克爾·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所以按現時的情況,中國喬丹被訴還沒有結果。美國NBA巨星、「飛人」喬丹起訴中國品牌「喬丹體育」商標侵權一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所做出的判決。法院維持一審判決,駁回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
邁克爾·喬丹法律顧問的新聞發言人稱「對法院就商標爭議案做出的判決表示遺憾。邁克爾·喬丹提起訴訟的目的不僅僅是保護自身的姓名權,更是為了保護消費者不受誤導。」
「針對商標爭議案的判決,我們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邁克爾·喬丹針對喬丹體育在上海法院提起的姓名權侵權案件,與商標爭議案是相互獨立的案件,姓名權侵權案仍在審理中。」
邁克爾·喬丹表示,「尊重中國的法律,並相信中國法律會保護他的合法權利並確保消費者不受誤導。」
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位於中國福建省晉江市,是國內知名的體育用品公司。2000年以來,該公司在服裝、鞋、書包等多個商品上注冊了「QIAODAN」、「僑丹」、「橋丹」、「喬丹王」等多個商標。
邁克爾·喬丹認為,喬丹公司注冊的「QIAODAN」、「僑丹」等商標,侵犯其姓名權、肖像權,具有不良影響。
據公開媒體報道,喬丹的代理律師也曾表示,中國公眾看到與「喬丹」「QIAODAN」相同或近似的標識,會將其與邁克爾·喬丹本人相聯系;喬丹體育在明知或應知邁克爾·喬丹知名度的情況下,將相關標識申請注冊為商標,有違誠信原則;相關爭議商標的注冊和使用,會造成社會公眾對產品來源產生混淆和誤認,擾亂正常的社會秩序,產生不良社會影響。
喬丹體育的代理律師馬東曉表示:邁克爾·喬丹本人的姓氏為「Jordan」,本身為英美普通姓氏,而中文「喬丹」是其中一種慣常的翻譯,難以認定「喬丹」與邁克爾·喬丹之間存在必然、唯一的對應關系。據此,邁克爾·喬丹對中文「喬丹」及作為普通籃球運球動作的剪影形象並不享有任何在先權利。喬丹體育自成立以來,經過20餘年的經營,已經獲得了廣泛的市場認可和穩定的市場秩序,相較於喬丹體育對其商標的使用,不能認定「喬丹」二字與邁克爾·喬丹先生之間的對應關系已強於喬丹體育。雖然邁克爾·喬丹作為籃球運動員,具有較高的社會知名度,但並不代表他的姓名在商品上擁有相關的權利,而「喬丹」品牌作為合法的注冊商標,才擁有在商業使用中的排他性權利。
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維持喬丹體育的一系列商標注冊。
邁克爾·喬丹對此裁定表示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提起訴訟。
2015年初,北京一中院駁回了邁克爾·喬丹的訴訟請求。
邁克爾·喬丹上訴至北京市高院,請求撤銷原審判決和被訴裁定。
對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邁克爾·喬丹法律顧問的新聞發言人表示,將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這不是國際知名商標第一次在中國遭遇訴訟失敗。就在上月24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需賠償對方9800萬元。
❾ 如何看待喬丹商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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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從法律角度來看待此案的話,個人支持邁克爾-喬丹一方,原因:第一,雖然喬丹在國外是常見姓,可是起碼在國內喬丹公司申請喬丹商標之前,國內消費者看到喬丹二字想到的自然是全球知名的球星邁克爾-喬丹。即,在中國消費者心中,喬丹和邁克爾-喬丹已經建立起了唯一對應關系。而法院判決卻並沒有從中國消費者的角度出發,而是以英語為母語的人的角度做出判斷,實為不妥。第二,防止消費者混淆誤認標準是商標法的核心,在第一點所述的唯一對應關系建立情況下,中國消費者看到喬丹商標的體育服飾,自然會認為是經邁克爾-喬丹授權或有關聯,進而誤認誤購。拿我自己來說,高中時(2004年前後)在縣城逛街,看到了喬丹專賣店,我真的以為是與球星邁克爾-喬丹有關的一個品牌,還專門進去逛了逛。後大學期間才得知此喬丹非彼喬丹,突然有一種受騙的感覺。第三,喬丹體育具有明顯的搶注邁克爾-喬丹及其兒子姓名為商標的「傍大牌」故意。除了邁克爾-喬丹外,喬丹體育還搶注了邁克爾-喬丹兒子的姓名「傑弗里喬丹」、「馬庫斯喬丹」、「JIEFULIQIAODAN」、「MAKUSIQIAODAN」及其變體的商標。,足以彰顯其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