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仲裁
當事人對涉及合同(技術開發合同,技術轉讓合同,專利轉讓合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技術服務合同,技術咨詢合同,保密協議)的糾紛,可約定通過仲裁解決。
2. 專利糾紛可以仲裁嗎
可以,但效果不大,有一方反對就不行了,得要法院判。
但是維權為了簡化程序節省資金,請專利主管部門出面打假還是首選。
3. 可以調解的專利糾紛有哪些,專利糾紛可以仲裁解決嗎
您好!深圳嘉權專利商標事務所為您解答!
一、可以調解的專利糾紛有:
第七十九條 除專利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的外,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請求,還可以對下列專利糾紛進行調解:
(一)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屬糾紛;
(三)職務發明的發明人、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糾紛;
(四)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發明而未支付適當費用的糾紛。
二、專利糾紛可以通過仲裁解決:
在現實中,有一些法律問題可以通過強制仲裁製度得到解決。因為這種仲裁方式具有其他仲裁方式所沒有的特點。仲裁庭通常由一些沒有技術知識背景的人員組成,他們不受任何干預,甚至可以比較公正、迅速地對待爭議各方。
4. 如果一個專利收到仲裁,是否還可以發起投訴
我國的知識產權訴前禁令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和專利權
對於不正當競爭類別的泛知識產權案件,尚無法律的明文規定。
另外,仲裁案件多為合同糾紛,商業秘密的侵權能否以仲裁程序來解決是個前置問題。當然,很多的商業協議中存在商業秘密條款,但這種情況下申請仲裁的大前提仍然是違約
5. 某企業因發明專利申請被駁回與行政機關發生爭議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嗎
你說的這個問題,屬於民事主體的司法救濟途徑問題。
我的看法如下——
1、企業作為市場經濟的主要主體,在行政法規下,企業屬於行政相對人,行政機關是行政管理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相對人的關系是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的關系。而仲裁是平等主體之間解決民事糾紛的一種途徑。
2、企業因為發明專利被行政機關駁回,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問題,道理有二:
(1)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
(2)企業與行政機關之間的的事務不是可以仲裁的范圍。
3、企業不可以通過仲裁解決,但是,可以通過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解決。
上述看法,供你參考。
6. 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還有可仲裁性嗎
目前,中國法律尚未明確規定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是否可以通過仲裁解決。考察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標權的獲權方式可以發現,著作權是自動獲權,即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自動獲得著作權,而專利權和商標權的取得首先需要經過有關國家行政機關的審查,因此行政機關保留了專利權和商標權是否成立的決定權。
中國《專利法》第45條規定,「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第46條第2款規定,「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第32條規定,「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見,法律並沒有賦予法院不經行政程序就可以直接宣告專利或者商標無效的權力,更沒有賦予仲裁庭直接宣告專利權或者商標權無效的權力。同時,上述規定以保護公平為出發點,卻降低了效率,這使得糾紛雙方通常需要花費大量的精力和財力。當專利復審委員會或商標評審委員會對某項知識產權的有效性作出認定之後,如果當事人不服,再向法院提起訴訟,這也不利於維護行政裁決的權威性。
筆者認為可以在一定范圍內將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納入可仲裁范圍。在構建仲裁解決知識產權有效性爭議制度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平衡非公力爭議解決模式與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公權力之間的關系。
7. 什麼是專利仲裁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
什麼是專利仲裁?仲裁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救濟途徑,是民事糾紛解決途徑多元化發展的一個重要方向,我國專利侵權糾紛大部分都是通過訴訟這一公力救濟來解決。那麼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也就受到了大家的關注,由於專利侵權案件有其自身的特點,有其獨特的審理需求。而仲裁製度的特點與專利審查需求剛好有著高度的契合性,有其獨特的優勢。那麼跟隨我們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吧。什麼是專利仲裁?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第一,專利仲裁的專業性。在專利侵權糾紛領域,專業性要求往往比一般的民事爭議更高,並且其專業性水平往往直接決定了案件的處理水平和解決糾紛的能力。第二,更高的效率,更低的成本。接受行政處理的專利侵權案件,在進入司法審查後並不能節省時間;直接提起訴訟也常常會經歷兩審終審和審判監督程序,此外,由於法院嚴格的程序設置和較多的案件積壓,訴訟程序也很難達到高效率。而仲裁程序一般在成立仲裁庭後9個月內就能結案,簡易程序會在3個月內結案,更重要的是仲裁案件實行一裁終局,避免了一二審之間大量的時間耗損,不會出現案件久拖不決的情形。第三,自主性與靈活性。相對於訴訟、行政處理等公力救濟,仲裁更能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自主性一直作為仲裁製度的價值,貫穿於仲裁製度的始終,從仲裁協議的達成到仲裁機構選擇、仲裁員的指定、仲裁地點的確定、提交仲裁爭議的范圍、仲裁程序事項的確定等,當事人均可以自主決定,仲裁具有的這種高度的自主性是在公力救濟中難以實現的。第四,更好地避免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司法腐敗和地方保護一直是司法制度中被廣為詬病的,消除這些現象也一直是司法改革的方向;由於仲裁的市場性和管理的透明性,這一現象在仲裁中要相對更好,同時,由於當事人能夠各自選擇一名仲裁員,參與和監督案件的審理,也能更好地避免司法腐敗。第五,國際可執行性。仲裁裁決相比法院判決具有更好的國際可執行性。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5條規定:如仲裁裁決來自本公約成員國,這時當事人可向外國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與之相對的是,至今國際上尚無統一的承認與執行外國法院判決的制度,這使得在一國法院作出的判決,往往很難在另一國得到承認與執行。第六,仲裁處理更有利於維持雙方正常的商貿關系。專利侵權糾紛中,很多情況下雙方都是貿易夥伴關系,由於雙方當事人在仲裁中的對抗性遠比在訴訟中小,仲裁對當事人當中可能存在的長期合作關系的損害程度最輕,採用仲裁的方式處理糾紛,更容易維持雙方的合作關系。關於什麼是專利仲裁?專利仲裁有怎樣的優勢?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8. 仲裁和知識產權的共同特徵
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仲裁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根據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依法受理下列糾紛: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種合同糾紛,主要包括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建築工程、贈與、借貸、租賃、融資租賃、承攬、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合同。二、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合同糾紛與商標許可使用糾紛。委託創作、出版、專利使用許可等合同糾紛。三、金融、證券、保險、期貨交易糾紛。四、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合同糾紛。五、涉外經濟合同糾紛。主要為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六、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產品質量等各種侵權糾紛。仲裁與訴訟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其相同之處在於:一、仲裁機構與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權威者出現,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公正的裁判;二、仲裁與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三、仲裁與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一致的;四、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仲裁與訴訟的不同之處在於:一、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不同。仲裁是根據仲裁協議對案件實行管轄;法院對無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行強制管轄;二、審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當事人選擇;訴訟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四、審級不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9. 知識產權訴訟與仲裁是什麼意思
仲裁與訴訟是兩種不同的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 仲裁作為一種解決民事糾紛的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根據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可依法受理下列糾紛: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所規定的15種合同糾紛,主要包括買賣、供用電、水、氣、熱、建築工程、贈與、借貸、租賃、融資租賃、承攬、運輸、技術、保管、倉儲、委託、行紀、居間等合同。 二、知識產權合同糾紛,包括著作權合同糾紛與商標許可使用糾紛。委託創作、出版、專利使用許可等合同糾紛。 三、金融、證券、保險、期貨交易糾紛。 四、房地產合同糾紛,包括房地產轉讓、抵押、租賃等合同糾紛。 五、涉外經濟合同糾紛。主要為中外合資合同、中外合作合同糾紛以及涉外經濟貿易中的其他合同糾紛。 六、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消費者權益、民間借貸、個人合夥、產品質量等各種侵權糾紛。 仲裁與訴訟既有相同點,也有不同之處,其相同之處在於: 一、仲裁機構與法院都是以公正的權威者出現,對爭議的權利義務關系進行公正的裁判; 二、仲裁與訴訟都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進行; 三、仲裁與訴訟中的某些規則和制度是一致的; 四、仲裁裁決與訴訟判決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全面履行。 仲裁與訴訟的不同之處在於: 一、案件管轄權的依據不同。仲裁是根據仲裁協議對案件實行管轄;法院對無仲裁協議的案件實行強制管轄; 二、審理的程序不同。仲裁的程序由當事人選擇;訴訟只能由法院按照民事訴訟的規定進行,當事人不得約定; 三、開庭審理的原則不同。訴訟一般是公開開庭審理,判決公開作出;仲裁一般不公開進行; 四、審級不同,訴訟實行兩審終審制;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 本回答由法律法規分類達人 趙婧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