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訴訟方案
『壹』 與商標有關的訴訟案件類型有哪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案件有關管轄和法律適用范圍問題的解釋回》的規定,商標民事糾紛答訴訟案件包括:
1、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案件;
2、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案件;
3、商標專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件;
5、申請訴前停止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
6、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案件;
7、申請訴前證據保全案件;
8、其他商標案件。
上述案件可以分為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商標合同糾紛案件、商標權屬糾紛案件、商標財產保全和證據保全案件幾類。應當根據案件的不同類型結合相關司法解釋確定案件的管轄法院。
『貳』 關於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程序的幾個問題
你好,針對近幾年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總結審判經驗,對司法實踐中的許多重大、疑難問題提出了初步的解決意見。現就商標民事糾紛案件訴訟程序的幾個問題介紹如下:
一、商標受讓人未取得專用權之前提起侵權之訴的條件
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後至轉讓公告前受讓人尚未實際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如果發生侵權行為,受讓人是否能夠起訴,以何種身份起訴在實踐上有爭論。依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注冊商標轉讓合同生效後,核准公告前,商標權仍然由轉讓人享有,受讓人對侵犯商標權的行為無權起訴。但轉讓合同約定受讓人在合同簽訂之日起可以使用該注冊商標,並授予受讓人對此後的侵犯商標權行為起訴權的,受讓人可以起訴。
二、侵犯商標權案件的中止問題
在侵犯商標權案件中,被控侵權人向商標行政主管機關請求撤銷注冊商標的並請求中止訴訟的,一般不中止訴訟,但被控侵權人依據商標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商標並有充分的證據或者理由的,可以中止訴訟。
三、商標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提起侵權之訴的條件
對於普通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經商標注冊人明確授權,可以提起訴訟中關於明確授權的認定,包括在許可合同中的明確授權和在合同之外另行出具的授權書授權兩種情況。
四、不當轉讓注冊商標的有關問題
近年來,不當轉讓權利人注冊商標的案件時有發生。實踐中對於這類爭議的處理有不同意見:有觀點認為這類爭議屬於侵權或權屬類民事爭議,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有的則認為這種不當轉讓行為的結果是由於商標主管機關審查核准程序不當造成,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另外,對受讓人再次轉讓該商標並經核准公告的,再受讓人能否取得注冊商標專用權問題,也有不同觀點:有的認為核准轉讓公告作為商標主管機關發布的公示性商標權屬變更通告應當有公示、公信效力,因此善意再受讓人經核准公告可以取得商標權;有的則認為商標權畢竟與當事人的商業信譽緊密相連,僅從形式上承認公告效力是對原商標權人通過使用該注冊商標而建立的市場影響和信譽的漠視,將商標返還給原商標權人才符合公平正義原則。
依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意見,商標權人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未經授權轉讓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轉讓行為無效、返還注冊商標;他人擅自轉讓商標權人的注冊商標的,屬於侵犯商標權行為,商標權人可以針對此種行為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請求返還注冊商標。對上述兩種情況也都可以對商標局核准轉讓注冊商標的行為提起行政訴訟。受讓人通過正常商業交易再將該注冊商標轉讓給第三人並經核准公告的,第三人亦不能因此取得該商標權。(以上內容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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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叄』 商標侵權的訴訟的步驟流程是什麼
商標侵權訴訟的流程是什麼
1.權利人提供主體資格證明文件、權利憑證、被侵權內商標和侵權商標的容實際使用情況;
2.律師分析案件給出法律方案;
3.簽訂委託代理協議;
4.收集侵權證據;
5.發出律師函(非必要);
6.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投訴;
7.參與法院或工商調查、舉證;
8.參加庭審或者調解;
9.取得法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處理結果;
10.執行。
關知識: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肆』 哪些情況可以提起商標訴訟
(1)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明知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那麼要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訴訟的主體是什麼呢?
在商標侵權訴訟中;有權利主體和責任主體這兩個基本分類。權利主體是商標權的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權利人通常又是商標權的原始主體,他們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注冊商標並獲得核准注冊。
利害關系人通常則是繼受主體,他們通過商標權的繼承、轉讓或者使用許可等方式取得商標權中的部分或者全部權益。權利主體作為原告,應當有嚴格的條件,因為這不僅涉及到訴權的行使問題,還涉及到請求權的享有問題,也即商標權項下的權利(假如涉及到獲得侵權賠償等經濟利益時)由哪些主體來瓜分。其實權利和責任一樣,其享受或者承擔也應當有一定的順序。屬於第一順序的主體,他們對於權利有同等的分配機會和同一的分配順序。在他們沒有明示放棄實體權利的時候,法院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剝奪其權利。 關於商標侵權訴訟的時效,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與一般侵權行為沒有什麼特別之處。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商標侵權的訴訟時效為兩年,訴訟的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權利被損害時起計算
。如果侵權行為是一次性的,適用兩年時效一般不會出現什麼問題。但如果侵權行為是連續進行的,並且商標權人知道或應該知道的時間已經超過兩年,就會出現一個是否需要保護的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嚴格適用民法通則的規定,既然商標權人明明知道有人侵權卻又置時效於不顧,不及時採取措施,自然應當承擔不受保護的結果;另一種意見則認為,對於連續實施的知識產權侵權行為,從權利人知道或應該知道之日起至權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之日止已超過兩年的,人民法院不簡單地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在該項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判決被告停止侵權行為,侵權損害賠償額應自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訴之日起向前推算兩年計算,超過兩年的侵權損害不予保護。
『伍』 關於商標侵權的處理方案
商標擁有在先權的會贏
商標在先權:初步審定並公告在先的商標.
『陸』 商標官司的典型案例
八年抗爭 廈門「萬傑隆」贏回品牌
廈門網 www.xmnn.cn 日期:2008-07-08
■兩商標雖僅一字之差,但圖案等「顯著性」不同,所以萬傑隆贏得官司。
■廈門本土品牌「萬傑隆」已在全國開設近千家專賣店。(資料圖片)
「萬傑隆」終於可以揚眉吐氣地使用現有商標了,而這一結果,「萬傑隆」當家人——許木傑董事長等了足足8年。據了解,近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萬傑隆」集團的訴求,撤消了商標評審委的裁定和一審判決,由此,「萬傑隆」贏得商標之爭的勝利。
「萬傑」VS「萬傑隆」
1998年,許木傑創建了「萬傑隆」服裝品牌,並於當年6月18日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1999年9月被核准注冊,核定使用商品為第25類衣服、嬰兒服裝、游泳衣、鞋、帽、襪子、領帶、腰帶等。
「當時就想做自主品牌並把它做大。」許木傑說,創建「萬傑隆」時他是抱著一種做番事業的心態,而此前的1996年,他被評為廈門「首屆十佳外來務工青年」,因此創業也有回報社會的目的。
然而,2000年4月6日,一家遠在山東、名為「萬傑集團」的公司,向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起爭議,要求撤銷「萬傑隆wanjielong及圖形」的商標注冊申請,理由是其與注冊在先的「萬傑及圖形」商標構成近似商標。
當時的許木傑面臨兩種選擇,即要麼應訴,要麼放棄。「放棄就意味著企業要麼重新選擇商標,要麼就將被局限在加工領域。」許木傑表示,商標爭議的風聲一傳出,當時就有一些品牌找上門來,商洽加工事宜,然而他最終還是決定「不拋棄、不放棄」,選擇了應訴。
抗爭7年仍輸
時間一年一年過。2002年,「萬傑隆」商標被認定為「廈門市著名商標」;2004年,被認定為「福建省著名商標」,此間,中國乒乓球隊主教練劉國梁還受聘擔任「萬傑隆品牌形象大使」;2005年,「萬傑隆」在全國各地開設品牌專營專賣店1000餘家;2007年,「萬傑隆」品牌已在中國市場上馳名。
然而,「萬傑」與「萬傑隆」的商標爭議在此期間並沒有中斷。終於,去年4月9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了第1047號裁定,認為爭議商標「萬傑隆」與「萬傑」僅一字之差,且都使用於「服裝」等商品上,容易造成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的混淆和誤認,構成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因此對「萬傑隆WanJieLong」商標的注冊予以撤銷。
「1047號裁定」出台後,「萬傑隆」不服,上訴至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撤銷商標評審委的裁定,維持「萬傑隆」商標有效。然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支持了商標評審委的裁定,「萬傑隆」又一次輸了。
2008年峰迴路轉
一審判決結果出來,「萬傑隆」人很是無奈,心有不甘。得知「萬傑隆」敗訴的消息後,廈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廈門市總商會、廈門市紡織服裝同業商會、廈門市財富商標事務所等部門和機構紛紛伸出援手,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和廈門市全國人大代表也表示關注。
有了支持,「萬傑隆」又一次上訴,這一回是告到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07年12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開始審理本案。
許木傑說,現在評價商標是否侵權,除了進行「整體比對」外,司法界已更傾向於對商標「顯著性」的重視,「萬傑隆」此次上訴便在商標的「顯著性」上做足文章。其間,廈門市全國人大代表給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寫了關於「萬傑隆」公司的情況說明,國家體育總局乒羽中心也對「萬傑隆」近些年來對中國乒乓球事業的關心和支持進行了說明。這些材料對說明「萬傑隆」商標的顯著性起到了很大作用。
終於,2008年6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宣判萬傑隆集團勝訴,「萬傑隆」抗爭8年之久的商標爭議案終於塵埃落地。
回憶8年抗爭路,許木傑感慨地說,如果當年不應訴,就沒有現在「萬傑隆」品牌;如果在訴訟過程中灰心,不對「萬傑隆」品牌進行宣傳、推動和有效經營,即使今天贏了官司,也沒有什麼大意義。
「所以,『萬傑隆』今天不單是贏了官司,更重要的是贏了品牌,贏了市場和未來。」許木傑表示。
記者 陳毅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