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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時代

發布時間: 2021-03-12 14:36:06

❶ 5G時代,專利是核心競爭力

5G時代,專利是核心競爭力5G時代,專利是硬通貨 5G大家都知道,就是我們手機的通信標准,以前是2G、3G,現在用的是4G,很快我們就要進入到5G了。專利,就是知識產權,是因為智力活動,就是研究開發而享有的財產權。下面,我給大家講在5G時代,專利為什麼這么厲害呢?標准專利到底是怎麼回事呢?標准專利有什麼好處?為什麼標准專利是通信公司的命門?專利時代5G時代,專利為核心競爭力一、專利和專利許可收費專利是5G前期部署工作的重中之重,國際通信巨頭愛立信、高通、諾基亞、中興等通信巨頭近日披露了他們的專利工作,就是他們的專利許可收費政策。愛立信率先打響5G專利收費的第一槍,緊隨其後的是高通。老牌企業諾基亞也不甘落後,也公布了5G專利許可收費標准。這是對誰收費呢?當然是國內的手機生產企業,嚴格的說法是終端銷售企業。依據是什麼呢?就是這些公司手裡拿著的大量的標准專利。一句話,就是這些終端企業在生產手機時使用了他們的專利技術。有人說,使用了別人的專利技術一定要繳納許可費嗎?答案是,一定要。這是國際通行的規則,也是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有興趣的同學得去腦補一下。那麼,我們好奇,一台手機得繳納多少專利許可費呢?咱們以5G為例,諾基亞宣布,每台專利許可費不超過3歐元,也就是24元左右;高通專利許可費在68元到97元之間,愛立信在24元到35元之間。那麼中國的華為公司,聽說很厲害,他收多少呢?對不起,他還沒說,不過他表態,可以低一點,而且要求大家都低一點。二、通信標准專利的前世今身我來了解下什麼是標准專利?首先是專利,按照國際通行的做法,各國得制定《專利法》,授予智力勞動成果以專利權,也就是說研發了新的技術,只要符合法的要求就能獲得專利。專利按其授權主題,有產品專利和方法專利。很顯然,5G相對4G是有很多創新和優勢,比如說帶寬更寬,速度更快,必然包含很多新技術,而這些新技術往往被這些發明人申請了專利。其次是技術標准,技術標準是一定時期內一定的產業和技術,所獲得的最佳秩序。標准有強制標准,有推薦標准。在實際的產業中,還有實力很強的主流標准,和一般性標准。從制定的主體來講,有國家出面制定的標准叫國家標准,也有聯盟出面制定的標准為聯盟標准。制定者和參加者往往是這個領域最了解情況的人,這些參與者按照要求提出提案,再由其他成員提出意見,並投票確定。如果遇到了相同主題相同功能的提案,就需要進行競爭,再由有權機構來表決通過。這就象我們選班長。很顯然,這些技術提案中間可能包含各公司的專利技術,當然也可能包括別的公司的專利。那麼,大家要問,每一個提案提供者是不是都希望把自己的專利放到標准里頭去?為了限制標准參與者的濫用,就是設置了一項條件,叫著標准必要性條件。也就是說,進入標准中專利技術必須滿足一個條件,就是必不可少,也就是說如果沒有這項專利技術,標准就不能完整,或者乾脆不能實施。一句話,這項標准必須有你這項專利技術,否則標准就不成立。所以,標准專利,全稱是標准必要專利。講到這里,大家可以看得出來,要在5G中搞一向標准專利,可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啊。搞清楚了標准必要專利,我們看看老牌巨頭諾基亞的專利。2014年4月,諾基亞將手機業務賣給了微軟公司,正式退出手機市場。即便如此,諾基亞至今還能賺取大把的專利費。這其中的奧秘是什麼?很簡單,他還握有大量3G、4G通信標准必要專利(以下簡稱標准專利),這些專利還在有效期內,依舊可以用其獲得許可收入。據統計,諾基亞公司掌握1.2萬項通信專利,1/3為GSM標准(2G)專利、1/4為W-CDMA標准(3G)專利、1/5左右是LTE標准(4G)專利。《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期限為20年,諾基亞對3G技術的研發在2000年前後,這些3G標准專利大部分仍處於有效期內,當其他企業為用戶提供相關服務時,理論上就必須向諾基亞繳納相應的專利費。事實也正是如此。目前,智能手機製造商蘋果、三星、華為、小米、HTC、LG等近40家公司,每年都要向諾基亞繳納高額的專利授權費。在專利維權和變現方面,諾基亞也成了行業典範。2017年5月,諾基亞起訴蘋果公司侵犯其32項專利權,蘋果公司敗訴,向諾基亞賠付20億美元;同年12月,諾基亞又打贏了另一場訴訟案件,擊敗了老牌通信企業黑莓公司,並向其收取了1.37億美元的專利費用。另外,由於通信技術發展的持續性,新一代通信技術一般會兼容部分上一代的技術。雖然諾基亞已經不再直接從事手機製造,但依靠以前的技術基礎,其依舊可以就行通信方面技術開發,也可能開發出一些新的5G專利。即使進入5G時代,很多3G、4G時代的通信技術企業還能保持著自己的優勢。很顯然,諾基亞能這么干,別的巨頭也不會閑著。三、通信公司競相爭搶5G專利高地2018年6月,國際標准制定組織正式批准5G獨立組網標准,這意味著5G完成了第一階段的標准化工作。據近期檢索結果顯示,截至2018年6月14日,華為、愛立信、三星、夏普、英特爾等10家公司聲明的5G標准專利數達5401族。在5G終端領域,累計聲明標准專利總數高達5124族。我國華為公司以1481族占據榜首,佔比28.9%;瑞典愛立信公司1134族緊隨其後,佔比22.1%;韓國三星集團1038族,佔比20.3%。以5G標準的信道技術為例,它控制信道和數據信道兩部分組成,控制信道主要傳輸指令和同步數據參數等,數據信道主要傳輸數據。經過參加標准制定的40家通信企業多輪投票,標准制定組織3GPP最終裁定,華為極化碼技術(Polar)和高通低密度奇偶校驗碼技術(LDPC)分別為控制信道技術和數據信道技術的5G標准。據悉,截至2018年7月27日,Polar碼技術領域共有103族專利,其中華為占據半壁江山,擁有51族專利,佔比49.5%;愛立信位居第二,擁有26族,占總數的25.2%,美國互聯數據(InterDigital)公司以7族6.8%的佔比位列第三。

❷ 居里的時代有沒有專利


1624年,英國頒布《壟斷法案》,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代意義的專利法。

瑪麗·居里(1867-1934)

❸ 哪個時期專利期限為100年

專利有效期是從申請日開始計算的
美國專利中的Filed:October 20,2000,這個是申請日
歐洲專利中的申請日和公開日用英文表達:Application date;Publication date

具體詳細為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1]和第四十二條[2]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由於專利權存續期間的計算正是在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所以在專利申請案享有優先權的情況下,該專利技術的新穎性是根據優先權日判斷,但是專利權期限從申請日起計算。
了解專利法的人都知道,由於至少需要經過形式審查,專利的申請日和授權日絕對不可能是同一天。根據專利法的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雖然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均自授權公告之日起生效,但權利存續期限卻要向前推算從申請日期開始計算10年或者20年。

❹ 在國家號召知識產權保護的時代背景下,專利能起到什麼作用

標注專利號或專利標記的好處是:
(1)警示作用:對外宣告自己所銷售的產品已獲得專利權,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允許不得擅自仿製和銷售;
(2)區別作用:將自己的產品與其它企業的同類產品區別開來,以免消費者混淆;
(3)廣告宣傳作用:通過標注專利標記或專利號使消費者認知該產品在技術性能和使用功能等方面要優於同類傳統產品,提高消費者對產品質量的信任度,從而擴大產品的市場佔有份

❺ 中國專利申請連續七年世界第一,中國迎來了科技井噴的時代了嗎

4月26日是一年一度的世界知識產權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日在國新辦召開的發布會上介紹,2017年我國知識產權量質齊升,全年發明專利申請量達138.2萬件,連續7年居世界首位;PCT國際專利申請受理量5.1萬件,排名躍居全球第二;受理商標注冊申請574.8萬件,連續16年居世界第一。

專家分析認為,近年來我國國內發明專利擁有量穩步增長,尤其京津冀地區和長江經濟帶覆蓋省市等國家重點區域專利布局態勢良好。此外,我國申請人向外專利申請增勢穩定。

新時代創業創新不斷加速,迫切需要更高質量、更多數量的知識產權提供支撐。「在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基礎上形成的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中也包含大量的知識產權。及時以專利法等知識產權法律法規保護創新成果,是激勵知識產權創造必不可少的重要基礎。」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曹新明說。

❻ 時代全能官網 有什麼專利

時代全能官網是一種網站,專利名稱不允許出現非技術詞語或者商業性宣傳用語,因此該C時代全能官網所屬專利無法檢索。
《專利審查指南》中明確規定:(1)發明名稱應當簡短、准確地表明發明專利申請要求保護的主題和類型。發明名稱中不得含有非技術詞語, 例如人名、單位名稱、商標、代號、型號等。(2)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標、型號或者商品名稱等,也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

另外檢索關鍵詞【時代全能】是一種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作專利名稱。

❼ 知識產權有什麼發展歷史嗎

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上有著悠久的歷史。尤其是各類知識產權中的專利、商標和版權的立法時間最早。其歷史發展大體上可以分為五個階段:
1.萌芽階段(13世紀至14世紀)
這一階段出現了由封建王室賜予工匠或商人的類似於專利的壟斷特權,它為後來知識產權制度的形成打下了基礎。
2.初創和普遍建立階段(15世紀至19世紀末)
在這個階段,世界上第一部專利法、版權法和商標法相繼誕生,如威尼斯共和國的《專利法》(1474年)、英國的《壟斷法》(1623年)、英國的《版權法》(1710年)、法國的《商標法》(1857年)等。19世紀末絕大多數西方資本主義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知識產權制度(主要指專利制度、商標制度、版權制度) 。
3.進一步發展階段(19世紀末至20世紀末)
知識產權制度在這一階段的進一步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縱向發展:即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原有基礎上通過不斷修訂變得更加完善、科學, 尤其是隨著國際知識產權制度(如1883年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的《伯爾尼公約》)的建立,各國知識產權制度呈現從「各自為政」、「 各行其是」到逐步國際化、現代化的特點。在此背景下,各國又簽訂了數量更多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其數量達數十個之多),使得知識產權保護對象逐步增多,知識產權的種類也有所增加。至1970年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成立時,各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已登上了一個新的台階。
橫向發展:即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在資本主義國家外的更多國家得到實行。20世紀後期,社會主義國家開始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前蘇聯和東歐國家也都制定了自己的專利法、商標法、版權法等。此外,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廣大已經取得獨立的發展中國家為了發展民族經濟也都實行了專利等知識產權制度。20世紀80年代起,我國也開始制定知識產權立法,加入了世界知識產權制度國家的行列。當然,在許多方面社會主義國家及發展中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的知識產權制度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如前蘇聯和大多數東歐國家實行發明人證書制度和專利制度混合的發明保護制度(即所謂的「雙軌制」),規定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家所有,發明人只取得一定獎勵,不能拒絕國家批準的其他人使用該發明。又如部分獨立的發展中國家實行「 輸入專利」(Patent of Impor tation)和「確認專利」(Patent of Confirmation)等制度,由於這類專利是在外國(原宗主國)有效專利的基礎上授予的,本國專利局一經登記即可確認並獲得。這種專利制度帶有很大的依賴性,實際上並沒有建立本國完全獨立的專利制度。

知識產權制度的產生與發展
知識產權制度發源於歐洲,專利法最先問世,英國1623年的《壟斷法規》(The Statute of Monopolies)是近代專利保護制度的起點。繼英國之後,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 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日本於1885年先後頒布了本國的專利法。雖然1618年的英國首先處理了商標侵權糾紛,但最早的商標成文法應當被認為是法國1809年的《備案商標保護法令》。1875年法國又頒布了確立全面注冊商標護制度的商標權法。以後,英國於1862年、美國於1870年、德國於1874年先後頒布了注冊商標法。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版權法當推英國於1710年頒布的《保護已印刷成冊之圖書法》,被稱為《安娜女王法》。法國在18世紀末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使與出版印刷更為密切相聯的的專有權逐步成為對作者專有權的保護。以後的大陸法系國家,也都沿用法國作者權法的概念和思路。日本在 1875年和1887年先後頒布了兩個《版權條例》,於1898年頒布過《版權法》。1899年日本參加了《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當年在過去版權立法的基礎上頒布了《著作權法》。反不正當競爭的概念來源於 19世紀50年代的法國,而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當競爭法一說為1890年美國的《謝爾曼法》,一說為1896年德國制定的《不正當競爭防止法》。但美國是最早產生現代意義上競爭法的國家,其立法包括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爭兩個方面,除大量判例外,還有《謝爾曼法》、《聯邦貿易委員會法》、《克萊頓法》和《魯賓遜-帕特曼法》。英國現代競爭立法相對較晚,但以案例法著稱的英國反不正當競爭的規范可以追溯到15世紀,較全面地反不正當競爭法則完成20世紀的中葉,較有代表性的法律有《限制性貿易管理法》、《轉售價格法》、《公平交易法》等。1905年德國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重新進行了制定,並多次進行了修改。 1957年又頒布了《反對限制競爭法》,使德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體系更加完善,為德國的經濟高速發展起到重要作用。日本步德國的後塵,又在二戰後受美國的影響,其反不正當競爭立法主要有1933年的《反不正當競爭防止法》,該法以後經過多次修改,1993年曾作了較全面的修改。在此法中具體界定了12種不正當競爭行為,加強了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除法力度,除高額罰款外,還有刑事制裁。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條約的制定對各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起到重要推動作用,同時這些國際公約本身就又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也使知識產權制度逐步在世界范圍設立和擴展開來。幾部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訂立及其不斷修改、發展史代表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和歷史。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重視程度幾乎已經超過了對知識產權內國法的重視,如果內國法不適合國際公約對知識產權的最低保護標准,還要不斷修改內國法。幾個主要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特別是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幾乎把全球的國家和特殊經濟區動員起來,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越來越趨於國際化了。因此,把握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就如同掌握了知識產權制度的標准和發展的趨向。研究知識產權制度不能不將幾個主要的相關國際公約作為研究的重要課題。真正界定知識產權保護范圍並稱得上完整意義上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的,當屬《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它們覆蓋了工業產權和版權等廣范的知識產權范圍。除此之外,一個世紀以來,在工業產權領域共有15 個國際公約,主要有《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專利合作條約》等。在版權領域共有10個公約,主要有《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世界版權公約》、《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著作者與廣播組織公約》等。此外還有《科學發現的國際登記條約》、《保護奧林匹克會徽條約》和《集成電路知識產權條約》。在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領域,還有一些地區性公約起著獨特的作用,如《專利申請形式要求歐洲公約》、《歐洲專利權授予公約》等。在美國等世界發達國家的推動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不斷發展變化,保護范圍越來越廣,保護水平越來越高,保護標准及違反公約的爭端處理機制越來越具體、有效。我國正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過程中,《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成為對我國知識產權立法和執法最有影響力的知識產權國際條約。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和執法機制以及知識產權事業正是在我國改革開放、不斷融入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發展壯大起來的,是在逐步承諾履行知識產權國際公約的過程中成熟和完善起來的。甚至回溯到晚清時期的知識產權制度,也不無國際商貿和保護「夷人權利」的烙印。
關於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和發展有幾種說法,突出代表是「二十年說」和「百年左右說」兩種。「二十年說」主要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專利法、商標法等知識產權法律的制定和我國政府奉行保護知識產權的政策,建立行政和司法保護兩種機制的事實出發,認為現代的知識產權制度產生於二十年間, 「二十年前,中國在知識產權制度方面,幾乎是一片空白」。 「百年左右說」主要從鴉片戰爭以來我國陸續出現近代工業,並與他國有了較多的接觸,於1882年清光緒皇帝批准我國第一件「專利」和第一套專利「法規」起,直到國民政府頒布的專利等「法規」,以及知識產權法律在海峽兩岸間的發展,「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應當說,我國現代化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是在改革開放的二十年間建立起來的,這是包括國際知識產權界在內的有目共睹的事實。但說到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歷史沿革、研究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源,不能不追溯到我國近現代史的百年左右的史冊,甚至要研究常被人們忌諱提到國民政府和國民黨在台灣政權知識產權制度。知史可鑒今,今天改革開放和即將進入世貿組織的知識產權的設立,或許可以從我國晚清知識產權保護是從對洋人商標權保護起始中找到一絲絲的軌跡。
反觀中國專利發展史,早在兩千多年以前,公元857-841年的西周厲王時代就有「謀欲專利之事」,《國語》有「匹夫專利,尤謂之盜,王而行之,其歸鮮矣」的記載。1859年太平天國時期的領導者提出了專利制度的建議,甚至提出發明專利與小發明之分,保護期不同,「器小者賞五年,大者賞十年,益民多者年數加多」。但我國專利保護落實於專利法規之涵義卻僅是百年左右的歷史而已,加上民國以來國間動盪分裂,使兩岸中國人的專利制度相較於美、法、西班牙先後頒布專利法等,起跑較晚且實施中斷,這或許就是「四大發明」起源於中國但卻未在中國繼續發展的主因。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應為清「戊戌變法」中光緒皇帝頒布的《振興工藝給獎章程》,後被廢除,「惟專利制度仍在各省紮根」。民國第一部專利法的雛形為1911年12月12日由工商部頒布的《獎勵工藝品暫行章程》,該章程已揭示了「先申請原則」、「權利轉讓」、「法律責任」等重要理念。1932年頒布的《獎勵工業技術暫行條例》以及其實施細則、《獎勵工業技術審查委員會規則》等構成了比較完整的體系,也為現行國民黨政府專利法框架的基礎。1944年5月4日國民黨政府經「立法院」第四屆第206次會議通過了我國歷史上第一部稱為「專利法」的法律。以後雖經多次修改,但都改動不大,唯台灣當局於1994年為配合其產業發展及重返世界貿易組織作了大幅度的修改。
在北宋時期,山東濟南「劉家功夫針鋪」就使用了「白兔兒商標」,但談到商標制度則也晚於西方國家,至晚清時,注冊商標的保護始至對外國商標的保護,清政府的第一部商標法是英人於1904年起草的。而在此時我國台灣卻被日本佔領,實施了50年的日本商標法。1923年北京政府頒布了44條的商標法,同年又頒布37條的實施細則,這是我國第一部付諸實施的商標法。1925年國民政府成立後對商標法幾經修改,除1930年重新頒布商標法外,並無大的改進,直至蔣介石集團遷往台灣。以後為因應台灣島內工商業的發展,近年來又為「入世」,在有關商標專用權、注冊、爭議、侵權刑事責任與罰則等方面多有改動

知識產權的歷史沿革
隨著科學技術和產業革命的進步,對知識產品的佔有、使用會帶來極大的經濟收益已逐漸成為人們的共識。然而,技術的轉移、公開勢必會使原先的發明創造者喪失競爭優勢,這就需要建立一種機制,以確保既能維持新技術發明人的技術優勢,又能滿足社會對該技術的需要,防止技術壟斷。於是,知識產權制度中的專利制度率先應運而生。18世紀60年代在英國開始的產業革命,是專利制度產生的催化劑。以後,在西方國家又產生了著作權制度和商標權制度。迄今為止,經過數百年的洗禮,知識產權制度已成為國際上通行的保護智力成果和工商業信譽的法律制度。
知識產權「IntellectualProperty」中的「Property」可以從不同角度理解,1980年《牛津法律大辭典》解釋為「財產權,財產」。嚴格地講,這個術語用來指財產所有權,法律規范規定物的所有權轉移的情形便是如此。在作為財產所有權的意義上,財產所有權既可以存在於有形財產中,也可以存在於無形財產中。從古羅馬法財產限於有形物到無形財產概念的出現,反映了隨著社會的變遷,人們對財產、財產權認識水平的提高,也為包容知識產權奠定了思想基礎。
從總體上講,知識產權作為一種新型的財產形態,是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商品經濟的發展,不僅使知識產品創造人對其知識產品的權利意識增強,而且為知識產品的市場流通開辟了廣闊的道路。科學技術的發展則為知識產品的利用及價值實現提供了必要條件。也就是說,知識產權是社會生產力發展到一定階段後,才在法律中作為一種財產權出現的。
19世紀中後期,各國逐漸認識到知識產權在促進本國經濟、文化的發展和科學技術進步方面的重要作用,紛紛通過知識產權立法保護知識產權。這堪稱知識產權制度上的又一次飛躍。從19世紀末開始,有關知識產權的國際多邊公約、地區公約或雙邊協定紛紛出台,其中1883年簽訂的巴黎公約和1886年簽訂的伯爾尼公約成為知識產權領域國際保護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知識產權保護從此呈現國際化的特點,而且知識產權保護和協調的國際化趨勢愈來愈明顯。特別是進入20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各國在經濟、科學、技術、文化領域交流與合作的不斷擴大,知識產權的國際化又邁上了一個新台階。
知識產權保護從19世紀末進入國際保護階段,這次飛躍一直延續至今,它使具有嚴格地域性的知識產權可以通過一定途徑獲得他國保護而具有國際性。可以說,現代知識產權保護就是以成立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組織和締結大量國際知識產權公約為特點的。

參考資料:網路及網路文庫「知識產權」相關詞條,感謝整理這些內容的原作者。

❽ 在知識經濟時代如何看待專利的作用

在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科技是生產力發展的第一推動力,是實體經濟的戰略支撐,所以應該注重知識產權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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