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商標案例
時間:2010年—2012年
案情:從名不見經傳,到現在的涼茶第一罐,「王老吉」創造了一個商業奇跡。但是,這奇跡中間卻夾雜著兩家公司的恩怨。從2010年開始,廣葯集團與加多寶之間就展開了「王老吉」的商標之爭。
結果:北京一中院就鴻道有限公司(加多寶)提出的撤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於2012年5月9日作出的仲裁裁決的申請作出裁定,駁回鴻道集團提出的撤銷中國貿仲京裁字第0240號仲裁裁決的申請。該裁定為終審裁定,暫時為廣葯集團和加多寶的「王老吉」商標爭奪案畫上了句號。
時間:2012年—2015年
案情:喬丹和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自2012年以來官司不斷,同年10月,飛人喬丹向商評委提出爭議申請,認為喬丹體育注冊上述商標的行為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所指的誠實信用原則;2015年初喬丹再次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中國喬丹體育公司撤銷關於「QIAODAN」、「僑丹」、「喬丹王」在內的多個爭議商標。
結果:籃球巨星邁克爾·喬丹起訴中國體育用品公司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耗時三年,迎來終審判決,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78起喬丹體育商標爭議案中的32起做出了終審判決:二審維持原判,駁回了邁克爾·喬丹撤銷喬丹體育爭議商標注冊的上訴請求,保持喬丹體育爭議商標的注冊。
時間:2015年
案情:2004 年,周某買下了一個注冊於 1996 年、名為「百倫」的商標,隨後又注冊了包括「新百倫」在內的一系列聯合商標,並在 2008 年拿到「新百倫」商標的批准。而早年曾以「紐巴倫」為名在國內進行宣傳的New Balance,因為其 2006 年成立的上海公司名為新百倫,便開始使用「新百倫」作為中文名,於是擁有中文商標的企業向廣州中院提起侵權訴訟。
結果: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商標權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該院認為,美國New Balance公司在中國的關聯公司——新百倫貿易(中國)有限公司因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新百倫」,構成對他人商標專用權的侵犯,須賠償對方9800萬元。
⑵ 商標法侵權案例
不一定。
關鍵是問題是,2個「月季花」圖形商標是否近似,是否容易造成混淆,比如一個是畢加索風格的,異常的抽象,一個是國畫風格的,相對比較寫實,或者就是個照片。一般消費者都能明顯的區分出來,所以僅僅以都是「月季花」圖形商標為由,就加以處罰,不一定是合理的,還是要具體情況區別對待。
⑶ 有關商標侵權糾紛的案例分析
我們已經聯來系過,這是源第一個答案:
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問題
1、一審法院按漢都公司提供的 TCL 集團公司地址,向 TCL 集團公司快遞送達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等,雖然郵寄地址為廣東省惠州市鵝嶺南路 6 號 TCL 工業大廈九層,是 TCL 集團公司的下屬二級企業法人銷售公司的地址,但兩公司在同一大樓辦公,只是樓層不同,而收信人為 TCL 集團公司的信件也並沒有因不能送達而被退回。
2、在原審法院審結前, TCL 集團公司在向一審法院提交了書面答辯狀,由此可以推定, TCL 集團公司已收到了一審法院寄送的應訴通知書、聽證會傳票、開庭傳票,但其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一審法院缺席審理並不違法。上訴人 TCL 集團公司關於一審法院訴訟程序違法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⑷ 商標侵權案例
一、案件來源
2010年4月22日,安岳縣工商局接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稱:安岳縣小周酒水經營部銷售的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侵犯了其商標專用權。經局領導安排,執法人員對該經營部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經營部經營者周廣地涉嫌銷售侵犯「青島」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為進一步查清事實,安岳縣工商局於同年4月22日立案進行調查。
二、案情介紹
當事人周某某,男,漢族,現年28歲;經營場所: 安岳縣岳陽鎮普州大道北段178號附54號,《個體工商營業執照》正在申辦之中。
現查實,當事人周某某於2010年3月25日,從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購進「青島品牌純生化」啤酒3392件,購貨款54200元。當事人購回該批啤酒後,以每件20元的價格在安岳縣境內批發銷售了1000件,獲銷貨款20000元。經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投訴,本局調查查明:該批啤酒實際商標名為「五月風」啤酒,由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委託山東天意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加工生產,在包裝裝潢上未標明生產廠名、廠址,而該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無生產許可證,營業執照登記資料中無生產啤酒的經營范圍。青島海島啤酒有限公司在委託加工生產該批啤酒時,使用的酒瓶為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印有「青島啤酒」注冊商標和「TSINGTAO」英文注冊商標的專用酒瓶,將「青島品牌純生」作為其商品名稱,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不加區別地突出使用,瓶身標識和外包裝箱上所使用的標志、圖案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啤酒純生」圖案及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第3888383號注冊商標相近似,當事人周某某在銷售該啤酒時對外宣稱是「青島品牌純生啤酒」,以此誤導公眾,使消費者誤認為該批啤酒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的「青島純生」啤酒。當事人周廣地銷售啤酒的行為,屬《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侵權行為,已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的「青島」中文商標以及「TSINGTAO」英文商標專用權。
三、案件處理
當事人周某某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二)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規定構成要件,已構成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罰款數額為非法經營額3倍以下;非法經營額無法計算的,罰款數額為10萬元以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當事人作出處罰:1、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2、沒收扣留在案的侵權啤酒2337件。
四、案情分析
接到投訴後,我局立即組織執法人員進行全面調查,基本鎖定了當事人銷售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違法行為,對當事人尚未銷售的涉嫌侵權啤酒採取了扣留強制措施。當事人不服,隨即以我局強制措施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並在互聯網上發布輿論,稱我局對商標侵權行為無管轄權,採取強制措施違法。我局高度重視,先後召開了案情分析會,案審會,對本案的最終定性進行確認。在定性過程中先後出現兩種不同觀點的爭議:一鍾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其行為屬傍名牌行為,應當用《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九條規定規范其行為,同時可根據該《若干規定》第六條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商品屬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商品。另一種觀點認為,本案當事人雖然銷售的啤酒與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在名稱、包裝、裝潢上相近似,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生產銷售的啤酒名稱已注冊為商標,且屬馳名商標,當事人的行為按照《關於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三款規定,不適用以《若干規定》來規范,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對於傍名牌行為是否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專門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並可處以罰款。」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認定商標侵權行為,在認定過程中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條規定的原則進行調查取證,並通過案審會討論認定。執法人員按照第二種觀點,調整調查方案,補充完善了向青島工商機關協查、向山東禹城市工商機關協查、消費者調查等多項證據,本案於2010年6月30日查清了案件事實。本局案審會通過討論分析,一致認定:本案當事人應當定性為銷售侵犯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啤酒行為。
由於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以本局勝訴告終。本案之所以能最終結案,主要取決於執法人員在辦案過程中,認真克服難點,運用「抽絲剝繭,先易後難,由外及內逐步深入」的方法與技巧,注重查明案件的來龍去脈,從而理清了本案的事實與性質。值得一提的是本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參照最高人民法院認定商標侵權的原則,通過對消費者調查,最終以案審會討論認定當事人銷售的啤酒侵犯了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這是我局在查處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件中的創新嘗試,切實維護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
本案的成功查處,得到青島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高度稱贊,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益。本案的查處具有典型意義,其查處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定性准確、程序合法、處罰適當。
⑸ 告訴我幾個商標侵權案件 怎麼處理
收集足夠的侵權證據,然後找專業的商標維權律師解決
⑹ 侵權商標的共同侵權
在商標侵權案件中,最為常見的情況是幾個被告共同侵權。共同侵權的條件是,被告在主觀方面有共同過錯,共同過錯表現為被告之間有共同的意思聯絡,而排除某個被告的行為偶然與他人的行為發生競合。在後一種情況下;法院對被告在實體上要分清責任,程序上可以不要求被告參加共同訴訟。被告在行為上都表現為積極的作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被告因為消極地不作為而導致侵權的案例是很少見的。積極作為具體表現在被告之間在進行意思聯絡之後有明確的分工,包括委託設計、印製侵權商標標識、委託加工或者共同製造侵犯商標權商品的成品和半成品、以及負責商標侵權產品的監制、總經銷、包銷或者分銷、倉儲、運輸、隱匿、郵寄等職能。在上述場合,商標侵權行為損害的共同性和不可分割性是由各個被告的共同過錯造成的,是被告集體行為所致。因此在訴訟中,他們應當列為共同被告,並作為共同被告參加共同訴訟。如果上述被告不在同一地點,任何一個被告的住所地法院都對這一商標侵權的共同訴訟有管轄權,也即權利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選擇任何一個侵權人的住所地法院起訴,在起訴狀中,原告可以以共同訴訟的訴因,將上述住所地不同的所有侵權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一個案件的訴訟。法院判決侵權賠償時,每一個被告首選的標準是以各自的侵權獲利作為承擔侵權賠償的依據。如果一個案件的幾個被告當中,有的被告的侵權獲利能夠計算出來,自然以其侵權獲利作為賠償的依據;如果有的被告的侵權獲利難以計算出來時,則可以考慮以原告受到侵權所遭受的損害作為被告賠償的依據。如果原告因為受到侵權所遭到的損失和被告因為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利潤,都難以計算的,則可以由法院根據侵權人侵權的情節、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侵權採用的手段和給權利人造成的商譽損害等因素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定額酌情賠償。順便指出,在確定被告侵權賠償的方式上,現行法律或者司法解釋並沒有規定硬性的適用順序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按照通常的理解,法院應當賦予權利人以選擇權,除非權利人放棄選擇的權利,法院才能夠依據案件的情況選擇最為適當的賠償方式。需要強調的是;在共同侵權之共同訴訟中,被告除了自己就其侵權行為各自承擔賠償責任以外,他們還要就各自承擔的侵權賠償承擔連帶的補充清償責任。
⑺ 侵犯商標專用權案例
1、案情介紹
案號:(2010)海民初字第18381號,原告:北京XX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聯合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原告成立於2001年6月29日,從事MBA、MPA考試培訓,在國內的MBA、MPA培訓領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原告在2001年開始使用「太奇」商標,並於2002年7月提起商標注冊的申請,2006年取得商標專用權,核定使用的種類為第41類。被告經營者曾與原告合作舉辦培訓,對「太奇」的經營模式、經營規模非常的清楚,並且完全知曉「太奇」品牌在全國MBA、MPA培訓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被告在2010年2月份使用原告的商標「太奇」注冊了自己的企業名稱,並且模仿原告的經營模式大肆在全國發展合作分校,被告與原告提供的是相同的服務,也是舉辦MBA、MPA培訓服務。被告在其招生簡章、網站上突出使用「太奇」,誤導了廣大消費者,嚴重的擾亂了市場秩序。被告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商標專用權,同時被告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其侵權行為極其惡劣,故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3236053號注冊商標專用權;
2、判令被告變更企業名稱字型大小,不得使用「太奇」字型大小,停止在其經營場所、網站、宣傳資料上使用「太奇」文字;
3、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0萬元;
4、判令被告在中國青年報上刊登聲明,並公開向原告賠禮道歉,以消除影響;
5、判令被告承擔原告公證費、律師費等合理的訴訟支出人民幣 29393元;
6、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2、法律分析
根據《商標法》,使用他人已注冊商標的行為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的行為。
3、判決結果
被告到工商行政部門提交手續,辦理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名稱不得含有太奇字樣。
4、律師建議
對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要委託專業律師進行處理,可以更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⑻ 商標被侵權典型案例,求分析。
未經你們許可,他人在產品宣傳中使用【框中框】紗窗,能引起混淆的,同專樣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屬;如果他人產品的技術方案和你們的專利權利說明書描述的技術方案相同或者實質相同的,他人侵犯你們的專利權。可以委託各地律師調查維權,希望對你有幫助。
⑼ 由實際案例看商標侵權糾紛該如何處理
新《商標法》規定了商標侵權糾紛自行協商解決的程序,其目的一是鑒於有些侵權行為僅僅侵犯了注冊人的利益,並未給他人帶來損害,注冊人自行協商,可化解因此產生的爭議。二是可適當減少商標糾紛當事人為解決糾紛所投入的精力。三是當事人通過協商減少商標案件數量,使執法部門更有效地利用好現有的執法資源。但應當注意,自行協商的商標侵權糾紛首先是未構成刑事犯罪行為的糾紛,對以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為主業且數額達到犯罪立案標準的行為人,必須追究刑事責任。其次,自行協商解決的糾紛案件,其侵權行為一般情節比較輕微,後果不嚴重,可以免予行政處罰,即行政責任可予以免除。網路一品標局商標注冊第三,對侵權行為的查處主要目的是保護權利人的民事權益不受侵害,協商解決即意味著權利人自己已經認為未對本權利造成危害或者危害後果不嚴重,從而放棄了對侵權人追究民事責任的權利。在執法實踐中可按如下原則掌握:
1、除商標注冊人投訴的案件外,一般情況下,工商機關查辦的商標侵權案件,不主動要求當事人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主動要求協商,可給其一定的期限自行協商,到期未提供已經協商解決的證據,則宜按照商標侵權案件進行行政處理。
2、工商機關接受商標權利人投訴的案件,應當視為權利人已經放棄協商或者已經協商不成了,立案工商部門不再主動進行當事人之間的協商和解工作。
3、就商標糾紛已經立案的工商機關,應涉案當事人請求,在未就該案件做出行政處理決定之前,涉案當事人又經協商同意和解的,若其和解未危害社會公共利益,工商機關可以應其書面請求做出撤案(銷案)處理。
⑽ 案例分析:商標侵權知多少
商標侵權四要素
具備下述四個構成要件的,構成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侵權行為:
1.必須有違法行為存在,即指行為人實施了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的行為;
2.必須有損害事實發生,即指行為人實施的銷售假冒商標商品的行為造成了商標權人的損害後果。銷售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會給權利人造成嚴重的財產損失,同時也會給享有注冊商標權的單位等帶來商譽損害。無論是財產損失還是商譽損害都屬損害事實。
3.違法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即指行為人對所銷售的商品屬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的事實系已經知道或者應當知道。
4.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必須有因果關系,即指不法行為人的銷售行為與造成商標權人的損害結果存在前因後果的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