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預判
『壹』 專利分析評議、專利導航和專利預警有什麼區別
專利分析評議是統稱(專利情報的分析利用),概念中包括專利導航和專利預警。
專利導航側重指對企業、產業的發展方向作指引,指導航向。
專利預警側重指對外界風險進行預判和應對,預防警報。
『貳』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原則,需提交哪些證據
一、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原則舉證責任的分配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無效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作為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對舉證義務承擔和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較到位的,對證據證明力的強弱、證據鏈是否完整能及時作出預判。還比如對證據優勢原則、證據證明事實的蓋然性原則的運用是其他專業人員所不及的,雖然這些證據原則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適用沒有被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早已運用,《審查指南》也規定可參考民事訴訟對證據的規定。因此在結合無效理由組織證據或針對對方證據的反駁上律師具有一定的優勢,當然,前提是律師必須懂專利,懂專利無效程序的特殊性,懂專利無效的精髓—尤其是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及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程度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同時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律師在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應該有更大的作為。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證據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對證據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無效宣告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二是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證據提交的要求,三是對逾。1、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在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無效請求書的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據,並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規定,「請求人未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以上規定顯示,專利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顯然有別於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立案證據的要求。《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明確指出合議組通常僅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由此可見,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不僅是程序能否啟動的形式要件,更是無效宣告請求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2、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補充證據提交的舉證期限在專利無效程序中,舉證期限有重要的意義,超過舉證期限舉證一旦未被專利復審委員會考慮,往往會成為影響本次無效程序勝敗的決定因素。2.1、申請人的舉證《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的規定:(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後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針對專利權人以合並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理由的。(3)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2.2、專利權人的舉證《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規定:「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證據,但對於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補充。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對提交後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不符合上述期限規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內對所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從《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我們發現,專利無效對證據要求明顯區別於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是:在規定舉證期限的同時還必須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具體的說明,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編的《新專利法詳解》第420-421頁中的解釋,是指:一方面請求人應該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項證據的目的,也就是該證據是用來說明什麼問題的;另一方面,請求人對其主張的每一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證據支持時,例如不具備新穎性等,均應該有起碼的證據予以支持。請求人不應提交對其請求來說沒有任何意義的證據,也不應提出沒有依據的無效主張。換言之,請求人要將所提交的證據與無效宣告的理由一一對應,專利權人要根據證據具體說明其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而在訴訟程序中,我們只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說明具體的理由,可以留待在庭審中根據案情的要求具體闡明提交證據的證明目的,顯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對證據提交的要求更未嚴格。3、對於逾期證據的提交《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可以」不予考慮,並非一概不予考慮,也就是說,法律上仍存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予以考慮」的裁量權,並沒有把路堵死。該條規定的可以理解為:對於請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則「不予考慮」體現的是一般原則,而「可以考慮」是例外原則。但何時「可以考慮」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未明確,這就給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如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進行解釋留下空間。會導致復審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引發請求人搞證據突然襲擊,致使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中倉促應戰,影響審理質量並對專利權人不公。
『叄』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原則,需提交哪些證
一、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原則
舉證責任的分配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無效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作為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對舉證義務承擔和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較到位的,對證據證明力的強弱、證據鏈是否完整能及時作出預判。還比如對證據優勢原則、 證據證明事實的蓋然性原則的運用是其他專業人員所不及的,雖然這些證據原則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適用沒有被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早已運用,《審查指南》也規 定可參考民事訴訟對證據的規定。因此在結合無效理由組織證據或針對對方證據的反駁上律師具有一定的優勢,當然,前提是律師必須懂專利,懂專利無效程序的特 殊性,懂專利無效的精髓—尤其是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及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程度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同時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律師在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應該有更 大的作為。
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證據
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對證據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無效宣告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二是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證據提交的要求,三是對逾。
1、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在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無效請求書的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據,並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規定,「請求人未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
以上規定顯示,專利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顯然有別於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立案證據的要求。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明確指出合議組通常僅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由此可見,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不僅是程序能否啟動的形式要件,更是無效宣告請求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2、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補充證據提交的舉證期限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舉證期限有重要的意義,超過舉證期限舉證一旦未被專利復審委員會考慮,往往會成為影響本次無效程序勝敗的決定因素。
2.1、申請人的舉證
《審 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 4.3.1的規定:(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 員會不予考慮。(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後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針對專利權人以合並方式 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頭審理辯論 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證據具體說明相 關無效理由的。(3)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2.2、專利權人的舉證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規定:「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證據,但對於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補充。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對提交後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
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不符合上述期限規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內對所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從 《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我們發現,專利無效對證據要求明顯區別於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是:在規定舉證期限的同時還必須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具體的說明,按 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編的《新專利法詳解》第420-421頁中的解釋,是指:一方面請求人應該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項證據的目的,也就是該證據是用來說明 什麼問題的;另一方面,請求人對其主張的每一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證據支持時,例如不具備新穎性等,均應該有起碼的證據予以支持。請求人不應提 交對其請求來說沒有任何意義的證據,也不應提出沒有依據的無效主張。換言之,請求人要將所提交的證據與無效宣告的理由一一對應,專利權人要根據證據具體說 明其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而在訴訟程序中,我們只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說明具體的理由,可以留 待在庭審中根據案情的要求具體闡明提交證據的證明目的,顯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對證據提交的要求更未嚴格。
3、對於逾期證據的提交
《專 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可以」不予考慮,並非一概不予考慮,也就是說,法律上仍存在 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予以考慮」的裁量權,並沒有把路堵死。該條規定的可以理解為:對於請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則「不予考慮」體現的是一般 原則,而「可以考慮」是例外原則。但何時「可以考慮」?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未明確,這就給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如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進行解釋留下空間。會 導致復審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引發請求人搞證據突然襲擊,致使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中倉促應戰,影響審理質量並對專利權人不公。
『肆』 知識產權局在未來將面臨哪些挑戰
重新組建的國家知識產權局站在新的起點上,也將面臨諸多新的挑戰。陶鑫良指出,如何「指導商標、專利的行政執法」和如何「按照分工開展對外知識產權談判」,前者涉及市場監管總局系統內特別是與市場監管綜合執法隊伍的分工與合作,後者涉及與國務院其他部門的分工合作。這些是新國家知識產權局今後一段時間內的工作重心。
目前,國家知識產權局已經成立了機構改革工作小組,制定了機構改革組織實施方案,扎實推進重新組建知識產權局各項工作。4月20日,劃入機構、編制和人員的轉隸工作已按期完成。來源:經濟日報
『伍』 專利分析普及推廣怎麼寫
專利預警: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和知識產權的普及,企業或者國家在自身競爭發展時,會遇到可能出現的專利糾紛,比如華為、蘋果之戰,美的、格力之戰,所以為了減少專利糾紛以及可能會對自己帶來的影響,就要提前搜索相關專利信息,做出預判,調整產品發展規劃等等,相當於預警機的作用。
專利導航:現在中國專利數量很多,質量不行,所以要進行成果轉化,不能把大量申請的專利空置下來,這是資源浪費,提出專利和企業結合,專利和高校結合等等,讓專利成為產業進步的先鋒機,排頭兵。
專利分析評議:政府部門把搜集到的專利信息做出預判,從而調整產業方向,產業布局等等。
『陸』 專利分析普及推廣怎麼寫
專利預警: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和知識產權的普及,企業或者國家在自身競版爭發展時,會遇到權可能出現的專利糾紛,比如華為、蘋果之戰,美的、格力之戰,所以為了減少專利糾紛以及可能會對自己帶來的影響,就要提前搜索相關專利信息,做出預判,調整產品發展規劃等等,相當於預警機的作用。
專利導航:現在中國專利數量很多,質量不行,所以要進行成果轉化,不能把大量申請的專利空置下來,這是資源浪費,提出專利和企業結合,專利和高校結合等等,讓專利成為產業進步的先鋒機,排頭兵。
專利分析評議:政府部門把搜集到的專利信息做出預判,從而調整產業方向,產業布局等等。
『柒』 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原則,需提交哪些證據
一、專利無效宣告程序的舉證原則 舉證責任的分配也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原則,當事人對自己主張的無效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無效宣告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 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作為有訴訟經驗的律師,對舉證義務承擔和舉證責任分配的理解一般是比較到位的,對證據證明力的強弱、證據鏈是否完整能及時作出預判。還比如對證據優勢原則、證據證明事實的蓋然性原則的運用是其他專業人員所不及的,雖然這些證據原則在專利無效程序中的適用沒有被明確規定,但在實踐中早已運用,《審查指南》也規定可參考民事訴訟對證據的規定。因此在結合無效理由組織證據或針對對方證據的反駁上律師具有一定的優勢,當然,前提是律師必須懂專利,懂專利無效程序的特殊性,懂專利無效的精髓—尤其是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及專利申請文件公開程度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同時具備專利代理人資格的律師在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應該有更大的作為。 二、專利無效宣告程序需提交哪些證據 專利宣告無效程序中對證據的提交有特殊的要求,一是無效宣告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二是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證據提交的要求,三是對逾。 1、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 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請求宣告專利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應當在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交無效請求書的同時提交相應的證據,並結合提交的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請求的理由,並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3.3的規定,「請求人未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提交有證據但未結合提交的所有證據具體說明無效宣告理由的,或者未指明每項理由所依據的證據的,其無效宣告請求不予受理。」 以上規定顯示,專利無效請求受理時對證據的要求顯然有別於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對立案證據的要求。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1節明確指出合議組通常僅針對請求人提出的無效宣告請求的范圍、理由和提交的證據進行審查。由此可見,在無效宣告程序中,證據不僅是程序能否啟動的形式要件,更是無效宣告請求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2、無效請求受理後對補充證據提交的舉證期限 在專利無效程序中,舉證期限有重要的意義,超過舉證期限舉證一旦未被專利復審委員會考慮,往往會成為影響本次無效程序勝敗的決定因素。 2.1、申請人的舉證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1的規定:(1)、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內補充證據的,應當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的無效宣告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2)、請求人在提出無效宣告請求之日起一個月後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一般不予考慮,但下列情形除外:(ⅰ)針對專利權人以合並方式修改的權利要求或者提交的反證,請求人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期限內補充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該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宣告理由的;(ⅱ)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提交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並在該期限內結合證據具體說明相關無效理由的。(3)請求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2.2、專利權人的舉證 《審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3.2規定:「專利權人應當在專利復審委員會指定的答復期限內提交證據,但對於技術詞典、技術手冊和教科書等所屬技術領域中的公知常識性證據或者用於完善證據法定形式的公證書、原件等證據,可以在口頭審理辯論終結前補充。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的,應當在上述期限內對提交後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 專利權人提交的證據是外文的,提交其中中文譯文的期限適用該證據的舉證期限。 專利權人提交或者補充證據不符合上述期限規定或者未在上述期限內對所提交或者補充的證據具體說明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予考慮。」 從《審查指南》的上述規定我們發現,專利無效對證據要求明顯區別於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程序是:在規定舉證期限的同時還必須對所提交的證據進行具體的說明,按照國家知識產權局條法司編的《新專利法詳解》第420-421頁中的解釋,是指:一方面請求人應該指明所提供的每一項證據的目的,也就是該證據是用來說明什麼問題的;另一方面,請求人對其主張的每一項宣告專利權無效的理由在需要有證據支持時,例如不具備新穎性等,均應該有起碼的證據予以支持。請求人不應提交對其請求來說沒有任何意義的證據,也不應提出沒有依據的無效主張。換言之,請求人要將所提交的證據與無效宣告的理由一一對應,專利權人要根據證據具體說明其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理由。否則,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不予考慮。而在訴訟程序中,我們只要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就行了,不一定非要說明具體的理由,可以留待在庭審中根據案情的要求具體闡明提交證據的證明目的,顯然,專利無效宣告程序對證據提交的要求更未嚴格。 3、對於逾期證據的提交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六條規定「逾期增加理由或補充證據的,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不予考慮」。「可以」不予考慮,並非一概不予考慮,也就是說,法律上仍存在專利復審委員會「可以予以考慮」的裁量權,並沒有把路堵死。該條規定的可以理解為:對於請求人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補充證據」,則「不予考慮」體現的是一般原則,而「可以考慮」是例外原則。但何時「可以考慮」法律和行政法規都未明確,這就給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如何專利法實施細則第66條進行解釋留下空間。會導致復審委員會的自由裁量權過大,容易引發請求人搞證據突然襲擊,致使專利權人在口頭審理中倉促應戰,影響審理質量並對專利權人不公。
『捌』 中觀專利布局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
1、自用技術
自用技術是指企業所研發的即將用於企業產品上的技術。一個具有一定創新性的產品或者項目,其產生的創新技術點往往不是一個而是很多個。
首先要將該產品或者項目的技術點進行梳理,梳理出所有的創新技術點,評估這些創新技術點的重要性,根據評估結果決策各創新技術點是否申請專利、專利類型、擬保護范圍等。對於涉及安規、標準的技術方案,可列為核心技術進行重點保護,因為這些技術往往是產品開發的必經之路,可以採取路障式布局。對於創新性較強的核心技術,可以採取糖衣式布局,也即核心專利與外圍專利相結合。
2、規避技術
規避技術是指競爭對手設計的與本公司自用技術方案相近但又未落入專利保護范圍的技術方案,其可以作為本公司自用技術方案的替代方案,達到相近的技術效果。自用技術的專利布局是為了防止競爭對手抄襲公司的創新技術,而規避技術的專利布局則是為了防止競爭對手模仿公司的創新技術,由此形成一定的技術壟斷。
規避技術專利布局可以採取頭腦風暴的方式,組織研發人員和產品策劃人員,圍繞上述自用技術的各項專利,設計規避方案,然後對各項規避方案進行可行性評估,然後根據評估結果以及能夠投入的資源來確定是否申請專利。
規避技術的專利布局方案需要根據自用技術專利的重要性、創新程度、保護范圍及可替代程度來確定,當某自用技術是關鍵技術,但專利的保護范圍較窄或者替代方案較多時,需要採取城牆式布局甚至是地毯式布局,將競爭對手可能採用的規避技術都申請專利,給競爭對手的產品開發構建盡可能多的障礙。
3、迭代技術
迭代技術是指針對上述自用技術進行改進創新、擬用於公司下一代產品的技術。迭代技術的專利布局,是確保公司在該技術或產品上持續領先的重要保障。
迭代技術的來源,一方面可以根據公司的中短期技術規劃來挖掘,另一方面可以組織研發人員和產品策劃人員展開頭腦風暴,圍繞自用技術的缺點設計各種初步迭代方案。
由於迭代技術的專利布局一般都超出了公司現有的研發進度,因此可以先從大的改進方向申請專利,至於細節方案,則可以隨著後續的研發進展再申請專利。
4、競品技術
專利布局是一個持續性的過程,在專利布局的過程中,不僅要重視公司自身技術的布局,還應該時刻關注競爭對手的技術動態。
一方面,可以通過監控競爭對手的專利公布狀態,一旦有相似技術的專利公布,應立即與研發人員一起分析其專利技術的缺點,針對其可能改進的方向進行專利布局,還可以根據其專利技術方案預判要實現產品量產應有的一些技術細節,對這些技術細節進行專利布局。
另一方面,跟蹤競爭對手產品發布的動態。由於產品發布時通常並不會公布產品的具體細節,因此可以根據產品發布時的部分功能介紹,猜測其可能實現的技術方案,然後進行相應的專利布局。
『玖』 國內首例GUI專利侵權案帶來哪些啟示
圖形用戶界面(GUI)主要集中在IT產業,圖形用戶界面對於軟體行業有極其版顯著的標識作用。權獨特的界面設計成為企業市場競爭的利器,很大程度上左右著消費者的使用決策和用戶體驗。
通過不斷細化GUI專利侵權和專利權無效案件中的審判標准,發明人可以更好地把握GUI外觀設計的創新高度,並對專利權穩定性、是否構成侵權進行預判,從而正確把握創新方向,進而促進產業的有序競爭。
『拾』 為什麼要針對競爭對手布局專利
專利是商業競爭的有力武器,基於對對手的預判而在關鍵方向布局專利形成卡位,可以對對手形成重要威懾,有利於建立商業競爭優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