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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母案

發布時間: 2021-03-09 04:06:46

㈠ 美國分案和接續案的區別

分案(Divisional):通常是Restriction Requirement的結果。分案的一個好處在於有可能可以利用Restriction Requirement來規避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鑒於法院對double patenting的最近判決,可以有效利用這一點——把需要爭取的各方面權利盡可能列在母案里,讓審查員給Restriction,以此來規避基於同族申請的obviousness type double patenting拒絕。通常說明書和母案相同。
Continuation:如果申請人認為母案的權利要求沒有包含所有發明,申請人可以通過continuation來繼續要求餘下的發明。Continuation的權利要求可以和母案重疊。例如,為了得到快速授權,申請人在母案里重點爭取范圍小的權利要求,然後遞交Continuation來爭取更大的保護范圍。 通常說明書和母案相同。
Continuation-in-part:慎重使用。新加的東西不享有母案的優先權,但是專利有效期從母案的申請日算起(浪費專利有效期)。同時,由於現在美國新專利法已經實施,如果母案適用舊專利法,CIP含有權利要求涉及新加的內容,那麼現在遞交的CIP申請很有可能使得CIP不再適用舊專利法而需要在新專利法之下進行審查和訴訟。

㈡ 發明專利分案申請可以等同是對母案的修改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010修訂)

第四十三條 依照本細則第四十二條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可以保留原申請日,享有優先權的,可以保留優先權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請記載的范圍

分案申請應當依照專利法及本細則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分案申請的請求書中應當寫明原申請的申請號和申請日。提交分案申請時,申請人應當提交原申請文件副本;原申請享有優先權的,並應當提交原申請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分案的修改還是有很大限制的,分案不得超出原申請(母案)記載的范圍。

㈢ 關於優專利先權和分案

我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在先申請是發明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在先申請是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可以就相同主題提出實用新型或者發明專利申請。但是,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一、已經要求外國優先權或者本國優先權的;
二、已經被授予專利權的;
三、屬於按照規定提出的分案申請的。
申請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其在先申請自後一申請提出之日起即視為撤回。
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對享有本國優先權的條件進行了修改,將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中「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改為「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的主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在先申請」與「在先申請的主題」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在符合單一性的條件下,一件在先申請可以包含多個主題。舉例來說,在先申請的主題為a,第一件在後申請包含主題a和主題b,主題a與主題b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符合單一性的要求,主題a要求了一項在先申請的優先權,對主題b來說,該在後申請是主題b的首次申請,申請人隨後提出第二件在後申請,要求享有第一件在後申請中主題b的優先權。此時,對於第二件在後申請來說,第一件在後申請為「在先申請」,它包含主題a和主題b,如按照「提出後一申請時,在先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為要求本國優先權的基礎」的規定,第二件在後申請主題b是不能享有優先權的,因為它的「在先申請」已要求過優先權,這樣的處理對主題b是不公正的;但是將「在先申請」改為「在先申請的主題」就避免了這種不公正。

㈣ 常見的專利侵權案件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容訟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受理下列專利糾紛案件:
一、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二、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三、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四、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五、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六、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七、職務發明的創造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八、訴前申請停止侵權的財產保全案件;
九、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十、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十一、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十二、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十三、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強制實施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十四、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十五、不服管理專利工作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十六、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㈤ 專利分案是什麼意思

分案申請是將原來的申請中可能存在的發明創造的一部分分出來。如果你的後來申請的內容不屬於原來申請中可能存在的發明創造,是新的發明創造了,那就不屬於分案申請了。

㈥ 在專利申請中,母案可以分出分案,請問,母案的申請文檔是否能夠用於解釋分案的權利要求

不可以。

但是在實踐中,分案一般會保留母案的說明書,所以實際上並不會產生母案和分案對權利要求技術方案解釋的不同。

㈦ 專利糾紛案件有哪些

1、專利申請權糾紛案件;
2、專利權權屬糾紛案件;
3、專利權、專利申請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
4、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
5、假冒他人專利糾紛案件;
6、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費糾紛案件;
7、職務發明創造發明人、設計人獎勵、報酬糾紛案件;
8、訴前申請停止侵權、財產保全案件;
9、發明人、設計人資格糾紛案件;
10、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維持駁回申請復審決定案件;
11、不服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決定案件;
12、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決定案件;
13、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實施強制許可使用費裁決案件;
14、不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行政復議決定案件;
15、不服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行政決定案件;
16、其他專利糾紛案件。

㈧ 什麼是母專利、子專利

從字面上講,「專利」即是指專有的利益和權利。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後來指英國國王親自簽署的獨占權利證書。英語「Patent」一詞包括了「壟斷」和「公開」兩個方面的意思,與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專利基本特徵是吻合的。
專利的分析概述:
專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術信息源,據實證統計分析,專利包含了世界科技信息的90%-95%。但如此巨大的信息資源遠未被人們充分地加以利用。事實上,對企業組織而言,專利是企業的競爭者之間惟一不得不向公眾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會透露的某些關鍵信息的地方。因此,企業競爭情報的分析者,通過細致、嚴密、綜合、相關的分析,可以從專利文獻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眾的專利資料為本企業所用,從而實現其特有的經濟價值。
在我國,專利的含義有兩種:
1、口語中的使用,僅僅指的是獨占。例如「這不是你的專利」;
2、知識產權中的三重意思,比較容易混淆。
第一:專利權的簡稱,指專利權人對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即國家依法在一定時期內授予發明創造者或者其權利繼受者獨占使用其發明創造的權利,這里強調的是權利。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授權或許可。
第二:指受到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即專利技術,是受國家認可並在公開的基礎上進行法律保護的專有技術。「專利」在這里具體指的是技術方法——受國家法律保護的技術或者方案。(所謂專有技術,是享有專有權的技術,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專利技術和技術秘密。某些不屬於專利和技術秘密的專業技術,只有在某些技術服務合同中才有意義。)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該國內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並需要定時繳納年費來維持這種國家的保護狀態。
第三:指專利局頒發的確認申請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的專利權的專利證書或指記載發明創造內容的專利文獻,指的是具體的物質文件。
這里,專利前兩個意思雖然意義不同,但都是無形的,第三個意思才是指有形的物質。「專利」這個詞語可以僅僅指其中一個意思,或者包含兩個以上的意思,具體情況必須聯繫上下文來看。對「專利」這一概念,生活中人們一般籠統地認為: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由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並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
由於專利涉及到赤裸裸的利益,世界各國專利相關的知識、法律和規定相當地多而且細致甚至於各不相同,要了解各個細節可通過查詢相關具體法律、條文或者國際條約,另外請見參考資料。
值得注意的是,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渠道獲得有關專利信息。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WIPO)的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全世界每年90%—95%的發明創造成果都可以在專利文獻中查到,其中約有70%的發明成果從未在其他非專利文獻上發表過,科研工作中經常查閱專利文獻,不僅可以提高科研項目的研究起點和水平,而且還可以節約60%左右的研究時間和40%左右的研究經費。
專利的含義
專利是受法律規范保護的發明創造,它是指一項發明創造向國家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的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專有權。
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這種權利具有獨占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
一個國家依照其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的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其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的義務,如果一項發明創造只在我國取得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在我國享有獨占權或專有權。
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中國的發明專利權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專利(patent)一詞來源於拉丁語Litterae patentes,意為公開的信件或公共文獻,是中世紀的君主用來頒布某種特權的證明。對「專利」這一概念,目前尚無統一的定義,其中較為人們接受並被我國專利教科書所普遍採用的一種說法是: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它是由專利機構依據發明申請所頒發的一種文件。這種文件敘述發明的內容,並且產生一種法律狀態,即該獲得專利的發明在一般情況下只有得到專利所有人的許可才能利用(包括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等),專利的保護有時間和地域的限制。我國專利法將專利分為三種,即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專利號一定是ZL開頭
專利的兩個最基本的特徵就是「獨占」與「公開」,以「公開」換取「獨占」是專利制度最基本的核心,這分別代表了權利與義務的兩面。「獨占」是指法律授予技術發明人在一段時間內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公開」是指技術發明人作為對法律授予其獨占權的回報而將其技術公之於眾人,使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正常的渠道獲得有關專利技術的信息。

㈨ 母案是實用新型的話分案怎麼樣才能獲得發明專利

實用新型分案無法得到發明專利。

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2條規定:一件專利申請包括兩項以上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申請人可以在本細則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前(辦理授權登記手續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分案申請;但是,專利申請已經被駁回、撤回或者視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一件專利申請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一條(單一性)和本細則第三十四條或者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該申請視為撤回。分案的申請不得改變原申請的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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