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實施條例
㈠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條怎麼解釋
專利法第5條所稱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不包括僅其實施為法律所禁止的發明創造。
如果僅僅是發明創造的產品的生產、銷售或使用受到法律的限制或約束,則該產品本身並不屬於違反法律的發明創造。
例如,各種槍支、彈葯等,其使用等方面雖然受到法律的限制,但這些武器本身仍然可授予專利權。
㈡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
您好 哥們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十九條(關於說明書附圖的內容)具體內容
權利要求書應當記載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特徵。
權利要求書有幾項權利要求的,應當用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
權利要求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應當與說明書中使用的科技術語一致,可以有化學式或者數學式,但是不得有插圖。除絕對必要的外,不得使用「如說明書……部分所述」或者「如圖……所示」的用語。
權利要求中的技術特徵可以引用說明書附圖中相應的標記,該標記應當放在相應的技術特徵後並置於括弧內,便於理解權利要求。附圖標記不得解釋為對權利要求的限制。
謝謝
歡迎繼續提問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的第一章 總 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文件應當使用中文;國家有統一規定的科技術語的,應當採用規范詞;外國人名、地名和科技術語沒有統一中文譯文的,應當註明原文。
依照專利法和本細則規定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附送中文譯文;期滿未附送的,視為未提交該證件和證明文件。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當事人能夠提出證明外,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日為遞交日。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各種文件,可以通過郵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專利代理機構;未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文件送交請求書中指明的聯系人。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郵寄的各種文件,自文件發出之日起滿15日,推定為當事人收到文件之日。
根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應當直接送交的文件,以交付日為送達日。
文件送交地址不清,無法郵寄的,可以通過公告的方式送達當事人。自公告之日起滿1個月,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 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自障礙消除之日起2個月內,最遲自期限屆滿之日起2年內,可以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當事人因其他正當理由延誤專利法或者本細則規定的期限或者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導致其權利喪失的,可以自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請求恢復權利。
當事人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應當提交恢復權利請求書,說明理由,必要時附具有關證明文件,並辦理權利喪失前應當辦理的相應手續;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請求恢復權利的,還應當繳納恢復權利請求費。
當事人請求延長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指定的期限的,應當在期限屆滿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說明理由並辦理有關手續。
本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規定不適用專利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九條、第四十二條、第六十八條規定的期限。 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由國防專利機構受理並進行審查;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受理的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移交國防專利機構進行審查。經國防專利機構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國防專利權的決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其受理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涉及國防利益以外的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作出按照保密專利申請處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保密專利申請的審查、復審以及保密專利權無效宣告的特殊程序,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規定。 專利法第二十條所稱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是指技術方案的實質性內容在中國境內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按照下列方式之一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
(一)直接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事先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詳細說明其技術方案;
(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後擬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在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
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交專利國際申請的,視為同時提出了保密審查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依照本細則第八條規定遞交的請求後,經過審查認為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能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應當及時向申請人發出保密審查通知;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4個月內收到保密審查通知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通知進行保密審查的,應當及時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未在其請求遞交日起6個月內收到需要保密的決定的,可以就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或者向有關國外機構提交專利國際申請。 除專利法第二十八條和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外,專利法所稱申請日,有優先權的,指優先權日。
本細則所稱申請日,除另有規定的外,是指專利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申請日。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除依照專利法第十條規定轉讓專利權外,專利權因其他事由發生轉移的,當事人應當憑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專利權轉移手續。
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應當自合同生效之日起3個月內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備案。
以專利權出質的,由出質人和質權人共同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辦理出質登記。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什麼是出質人
國家知識產權局局令
(第39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九十八條,制定《專利費用減緩辦法》,現予以公布。該辦法自二○○六年十一月十三日起施行。
局 長:田力普
二○○六年十月十二日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及有關文件規定,特製定本辦法。第二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繳納有關專利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依照本辦法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以下簡稱「專利局」)減緩繳納有關費用。第三條經專利局批准,下列專利費用可以減緩:
一、申請費(其中公布印刷費、申請附加費不予減緩);
二、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
三、年費(自授予專利權當年起三年內的年費);
四、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
五、復審費。第四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個人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85%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8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單位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或者個人與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可以請求減緩繳納70%的申請費、發明專利申請審查費和年費及60%的發明專利申請維持費和復審費。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申請專利的,不予減緩專利費用。第五條專利申請人可以在提出專利申請的同時一並請求減緩繳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五種費用。在專利局受理專利申請後,申請費不再減緩。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只能就尚未到期的費用請求減緩繳納,並且應當在有關費用繳納期限屆滿日的二個半月之前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第六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提交費用減緩請求書,必要時還應附具有關證明文件。
費用減緩請求書應當由全體申請人或專利權人簽字或者蓋章。第七條個人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個人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每個人的年收入情況,必要時應當根據專利局的要求,提供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關於其經濟困難情況的證明。
單位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個人與單位共同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個人應當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如實填寫本人的年收入情況,單位應當如實填寫經濟困難情況,並附具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
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出具的證明應當說明請求專利費用減緩的單位的性質是企業、事業單位還是機關團體,並說明其經濟困難情況。第八條專利局收到費用減緩請求書後,應當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批准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第九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利費用減緩請求不予批准:
(一)未使用專利局制定的費用減緩請求書的;
(二)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未在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簽字或者蓋章的;
(三)提出費用減緩請求的單位或者個人未提供符合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證明的;
(四)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超過二萬五千元人民幣的;
(五)費用減緩請求書中未註明全體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的個人年收入的;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為兩個以上單位的;
(七)費用減緩請求書中的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名稱或者發明創造名稱與專利請求書中的相應內容不一致的。第十條請求人應當在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的期限內,按照全額繳納有關費用。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經專利局批準的,繳納數額為批准減緩後的剩餘部分。第十一條批准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作出後,專利局發現該決定存在錯誤的,可以自行更正,並將更正結果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請求專利費用減緩時提供虛假情況或者虛假文件的,專利局應當在查實後撤銷批准專利費用減緩請求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在指定期限內補繳全部已經減緩繳納的費用;當事人逾期不補繳或補繳金額不足的,專利局按繳納費用不足,依法作出相應處理決定。第十二條申請人或者專利權人應當在其發明創造取得經濟收益後,補繳所減緩的各項專利費用。
㈤ 專利法實施細則可否作為直接判決的依據
法律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法律是指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廣義的法律還包括了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以及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等等。
各種法律按照《立法法》【1】確立其優先順序,在不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情況下,下位法也具有法律效力。因而,法院可以引用作為判決的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2】屬於行政法規,最近一次是在2010修訂的。
【1】http://www.npc.gov.cn/npc/dbdhhy/12_3/2015-03/18/content_1930713.htm
【2】http://www.sipo.gov.cn/zcfg/flfg/zl/xzfg/201509/t20150902_1169597.html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其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酬是如何規定的
專利法實施細則對職務發明的獎勵有明確規定。請查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章的規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六章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和報酬
第七十六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
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十七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
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第七十八條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報酬的方式和數額的,在專利權有效期限內,實施發明創造專利後,每年應當從實施該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2%或者從實施該項外觀設計專利的營業利潤中提取不低於0.2%,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或者參照上述比例,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一次性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許可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實施其專利的,應當從收取的使用費中提取不低於10%,作為報酬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㈦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44條的規定是什麼
第四十四條 專利法第三十四條和第四十條所稱初步審查,是指審查專利申請是否具備專利法第二十六條或者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件,這些文件是否符合規定的格式,並審查下列各項:
(一)發明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第二十六條第五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一條的規定;
(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款、第二十六條第三款、第四款、第三十一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二十條、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三)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是否明顯屬於專利法第五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是否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款或者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是否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二條第四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或者本細則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是否依照專利法第九條規定不能取得專利權;
(四)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本細則第二條、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將審查意見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補正;申請人期滿未答復的,其申請視為撤回。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補正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前款所列各項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是一部不
作為專利法的配套法規,國務院以前制定的行政法規叫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但是,依照《立法法》規定,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名稱一般應叫做「條例」,因而「細則」的叫法就不規范了。
現在,國務院打算利用修訂「細則」的機會,把「細則」的名稱改為「條例」,以後將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而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條例》。
具體參見:http://www.sipo.gov.cn/sipo2008/tz/gz/200811/P020081120532132239331.pdf
㈨ 專利法實施細則及其相關文件必須符合專利法有關的規定嗎 如果應該,專利法實施細則第20條第1款1
我首先覺得樓上說的有道理。其次真看不懂您這問題。我只能說您對專利法的法條理版解有點不權太准確。細則20.1隻是對權利要求撰寫的一般規定,只要權利要求形式上符合這一條就可以了,是撰寫形式的問題,這個不是駁回條款。一般審查員不會指出這個問題。審查員會直接指出專利法26條4款的不清楚。這個是駁回條款。也是實質上的不清楚問題。
至於新穎性創造性,單一性,這個首先您得確保權利要求已經寫成是一個技術方案了,然後再看是不是有新穎性、創造性。如果審查員都不知道您想保護什麼,是無法做出新穎性創造性判斷的。
然後您說的那個引用問題。首先權利要求裡面是不能直接引用其他文獻的,必須寫清楚技術特徵,不能說這個技術特徵參見某某文獻。然後就是新穎性判斷。新穎性是實質上有沒有新穎性,與撰寫形式無關,比如我申請請求保護一種「燒鹼」,對比文件公開一種「NaOH」或「氫氧化鈉」或「火鹼」。那我的申請都沒有新穎性,與你寫成什麼形式無關。不是說你的文字表達跟別人不一樣就一定有新穎性。只要實質上是一樣的就沒新穎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