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抗辯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二)濫用專利權抗辯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以下情形可以認定為惡意:(1)將申請日前已有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技術標准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2)將明知為某一地區廣為製造或使用的產品申請專利並取得專利權的。(三)不侵權抗辯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6、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中對應技術特徵相比,有一項或者一項以上的技術特徵既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所稱技術特徵不相同不等同是指:(1)該技術特徵使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構成了一項新的技術方案;(2)該技術特徵在功能、效果上明顯優於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技術特徵,並且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這種變化具有實質性的改進,而不是顯而易見的。7、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省略權利要求中個別技術特徵或者以簡單或低級的技術特徵替換權利要求中相應技術特徵,舍棄或顯著降低權利要求中與該技術特徵對應的性能和效果從而形成變劣技術方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8、任何單位或個人非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進口專利產品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四)不視為侵權的抗辯9、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包括:(1)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內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2)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在中國境外售出其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後,購買者將該產品進口到中國境內以及隨後在中國境內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產品;(3)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其專利產品的專用部件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該部件或將其組裝製造專利產品;(4)方法專利的專利權人或者其被許可人售出專門用於實施其專利方法的設備後,使用該設備實施該方法專利。10、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做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上述情形下製造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也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1、享有先用權的條件是:(1)做好了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即已經完成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技術圖紙或者工藝文件,或者已經製造或者購買實施發明創造所必需的主要設備或者原材料。(2)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原有范圍」包括:專利申請日前已有的生產規模以及利用已有的生產設備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准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超出原有范圍的製造、使用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3)在先製造產品或者在先使用的方法或設計,應是先用權人自己獨立研究完成或者以合法手段從專利權人或其他獨立研究完成者處取得的,而不是在專利申請日前抄襲、竊取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的。被訴侵權人以非法獲得的技術或者設計主張先用權抗辯的,不應予以支持。(4)先用權人對於自己在先實施的技術不能轉讓,除非連同所屬企業一並轉讓。即先用權人在專利申請日後將其已經實施或作好實施必要准備的技術或設計轉讓或者許可他人實施,被訴侵權人主張該實施行為屬於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實施的,不應予以支持,但該技術或設計與原有企業一並轉讓或者承繼的除外。12、臨時通過中國領土、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是臨時過境不包括用交通運輸工具對專利產品的「轉運」,即從一個交通運輸工具轉到另一個交通運輸工具的行為。13、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不視為侵犯專利權。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是指專門針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的科學研究和實驗。應當區別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和在科學研究、實驗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1)對專利技術方案本身進行科學研究實驗,其目的是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新的技術成果。(2)在科學研究、實驗過程中使用專利技術方案,其目的不是為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而是利用專利技術方案作為手段進行其他技術的研究實驗,或者是研究實施專利技術方案的商業前景等,其結果與專利技術沒有直接關系的行為。該種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本條第一款中的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包括該研究實驗者自行製造、使用、進口有關專利產品或使用專利方法的行為,也包括他人為該研究試驗者製造、進口有關專利產品的行為。14、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而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不視為侵犯專利權。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葯品注冊管理辦法》等相關葯品管理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等規定的實驗資料、研究報告、科技文獻等相關材料。(五)現有技術抗辯及現有設計抗辯15、現有技術抗辯,是指被訴落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全部技術特徵,與一項現有技術方案中的相應技術特徵相同或者等同,或者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認為被訴侵權技術方案是一項現有技術與所屬領域公知常識的簡單組合的,應當認定被訴侵權人實施的技術屬於現有技術,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16、現有技術,是指專利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的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專利權,其現有技術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17、抵觸申請不屬於現有技術,不能作為現有技術抗辯的理由。但是,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屬於抵觸申請的專利的,可以參照本指南第125條關於現有技術抗辯的規定予以處理。抵觸申請,是指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專利權人的發明創造同樣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的專利申請。18、現有設計抗辯,是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與一項現有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或者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一項現有外觀設計與該產品的慣常設計的簡單組合,則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構成現有設計,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19、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包括在國內外以出版物形式公開和以使用等方式公開的設計。但是,對於依據2008年修訂的專利法實施之前專利法規定申請並獲得授權的外觀設計專利權,其現有設計應當依據之前專利法的規定確定。20、被訴侵權人以其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在侵權訴訟中主張,並提供現有設計的相關證據。21、被訴侵權人以實施現有設計進行抗辯的,應當判斷被訴侵權產品的外觀設計是否與現有設計相同或相近似,而不應將專利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進行比對。22、被訴侵權人主張其實施的是外觀設計專利的抵觸申請的,應當將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進行比對。被訴侵權外觀設計與抵觸申請相同或相近似的,被訴侵權人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六)合理來源抗辯23、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的行為,屬於侵犯專利權行為。使用者或者銷售者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應當承擔停止侵害的法律責任。合法來源是指使用者或者銷售者從合法的進貨渠道,以合理的價格購買了被訴侵權產品,並提供相關票據。
⑵ 如何進行專利侵權抗辯
1、被訴侵權人以專抄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
5、被訴侵權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與權利要求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相比,缺少權利要求中記載的一項或一項以上技術特徵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⑶ 專利侵權如何抗辯
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專利,可以抗辯;有正常 的進貨渠道,能證明其合法來源,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專利法》的規定: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第十四條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或者銷售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 不知情的情況下侵犯專利,可以抗辯;有正常 的進貨渠道,能證明其合法來源,不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⑷ 侵權怎麼辦,專利侵權訴訟中被告怎樣抗辯
專利侵權抄訴訟中被襲告怎樣抗辯
1、訴訟主體資格抗辯
一般只有專利權人或專利被許可人才有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包括自己實施專利技術時的專利權人、獨占許可中的被許可人、排他許可中的被許可人和專利權人、普通許可中的專利權人。
2、法定免責事由抗辯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四種情形:權利用盡、先用權、臨時過境和科研及實驗目的的使用。
3、專利無效抗辯
4、未落入涉訟專利保護范圍的抗辯
專利保護范圍以權利要求書或外觀設計的圖片或照片為准。
5、公知技術抗辯
公知技術是指在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的沒有被授予專利權的技術。
6、合同抗辯
合同抗辯是由於從屬權利和重復授權的存在,同一個技術方案或近似的技術方案,可能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專利權人,而出現的被告以得到其專利權人許可而進行的抗辯。如存在從屬權利的情況,如果原告擁有的是從屬專利,被告得到在先專利權人的許可,生產的僅僅是在先專利產品,而該產品沒有包括從屬專利的全部必要技術特徵,則被告的抗辯成立,其行為並不構成對原告從屬專利權的侵犯。
⑸ 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有哪些
專利侵權的抗辯理由:
1、專利無效抗辯
2、非生產經營目的抗辯
3、禁止反悔原則抗辯
4、捐獻規則抗辯
5、現有技術抗辯
6、先用權抗辯
7、合同許可抗辯
8、訴訟時效抗辯
9、合法來源抗辯
⑹ 專利侵權抗辯事由有哪些
(一)專利權效力抗辯
1、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超過保護期、被專利權人放棄、被生效法律文書宣告無內效進行抗辯的,容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2、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應當被宣告無效進行抗辯的,其無效宣告請求應當向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
(二)濫用專利權抗辯
3、被訴侵權人以專利權人惡意取得專利權且濫用專利權提起侵權訴訟進行抗辯的,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
在侵犯專利權訴訟中,專利權被宣告無效的,不宜輕易認定為濫用專利權。
4、惡意取得專利權,是指將明知不應當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故意採取規避法律或者不正當手段獲得了專利權,其目的在於獲得不正當利益或制止他人的正當實施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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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專利侵權被告如何進行抗辯
一般有三種方式,一是證明自己使用的技術與原告不同;二是證明自己使用的技術與某項現有技術相同;三是先用權抗辯.
原告與訴訟標的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是訴訟得以成立的前提,專利侵權訴訟中首先應對原告的專利技術實施許可權作審查。專利權的獨占性實質是賦予權利人市場壟斷地位以保證其經濟利益的實現,實現方式包括了權利人自己實施和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專利侵權行為所侵犯的就是權利人或被許可人的市場壟斷地位。因而只有有權控制專利產品市場總量的權利人或被許可人才有權提起專利侵權訴訟,包括自己實施專利技術時的專利權人、獨占許可中的被許可人、排他許可中的被許可人和專利權人、普通許可中的專利權人。原告不能證明其具備訴訟主體資格的,起訴自然應予駁回。
我國專利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四種情形:權利用盡、先用權、臨時過境和科研及實驗目的的使用。其中先用權原則要求技術是在專利權申請日前合法取得並只能在原有范圍內使用,科研目的使用免責則是科技發展所必須。
另外該條還規定不知是侵權產品而使用或銷售並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專利產品使用者或銷售者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綜合考慮了使用者或銷售商對侵權產品的審查能力、交易安全、專利權人利益等因素,避免了對使用者、銷售者過於嚴格的責任認定,同時其他侵權責任的承擔也保證了權利人的利益維護。
⑻ 專利侵權案件中合法來源抗辯都有哪些
在眾多專利侵權案件中,生產者通常躲在侵權鏈條最隱蔽的地方而不易被發現,侵權產品使用者、銷售者是獲取侵權信息、固定侵權證據的相對比較容易的突破口,所以使用者或銷售者成為眾多專利侵權案件中的被告或被告之一。使用者或銷售者通常會援引《專利法》第七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 解釋二 )相關規定予以抗辯,筆者根據相關案例的司法裁判,從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舉證責任分配等方面作小結與大家分享。 一、相關法律規定 《專利法》第七十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解釋二》第二十五條: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於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本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方式取得產品。對於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根據上述規定,合法來源抗辯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成立要件:一是抗辯主體僅限於使用者、許諾銷售或銷售者;二是侵權產品使用者、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三是侵權產品有合法來源。 二、委託加工視同生產,援引「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不適格 在常規經營模式下,根據《專利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者只要通過合法的商業方式購買侵權產品並提供相應證據證明,通常不會引發「合法來源」抗辯主體不適格的問題。但是,隨著社會分工的愈加細化、市場經營主體自身生產能力的限制,或者基於經營策略的考慮,物質產品的生產方式越來越多樣化,很多產品的生產並不限於單獨、直接生產的唯一方式,大量存在定製、委託加工、委託生產等間接生產和共同生產的生產方式。對於授意他人在委託生產的產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標,更是容易被認定為是向一般消費者昭示自己是產品的生產者從而被人民法院否定援引「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 案情1:專利號為ZL20123062××××.0「紙巾架(F30311)」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胡啟華起訴悠派公司侵犯其專利權,悠派公司以委託生產為由抗辯被訴侵權產品具有合法來源。一、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均認定悠派公司為涉案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從而不具有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裁判認為「無論悠派公司是自己直接生產還是委託他人生產被訴侵權產品,其均應承擔生產者的法律責任」。因此,委託生產也是生產行為,是法律意義上的生產方式之一。 本案中,悠派公司委託案外人生產並將自己的商標標識在侵權產品上,相對比較容易認定生產者的地位。在其他委託加工或定製、定做交易中,如果被控產品沒有標識商標,但如有證據證明委託人提供了詳細的技術方案、產品設計圖紙等證據,或與受託方簽訂有質量技術協議或約定嚴格的驗收標准,也很可能被法院認定為侵權產品的生產者從而失去「合法來源」抗辯的主體資格。案例來源: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97號。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蘇民終604號。 三、主觀上「不知道」的證明責任 侵權產品使用者、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者主觀上「不知道」是未經專利人許可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不知道」的主觀事實如何證明,舉證責任如何分配?「不知道」本身是一個消極事實,雖然我國尚沒有法律法規明確將積極事實和消極事實進行區分並據此分配舉證責任,但專利侵權案件的司法實踐中通常將該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給專利權人,由主張專利權受到侵害的原告舉證證明被告「知道」被控產品為專利侵權產品,如果原告不能證明被告「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控產品為專利侵權產品,則視為被告「不知道」。該消極事實的舉證責任分配呼應經濟活動中保護商業交易安全和效率的要求,因為一種產品可能涉及到成百上千項專利,使用者在購買一種產品時,不管是因為受限於專業知識還是受限於時間、精力,客觀上都不可能對購買產品是否侵犯他人的專利權進行一一識別;同理,對於銷售者尤其是流通環節較多的銷售者也是如此。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758號 四、侵權產品的合法來源應由使用者或銷售者證明被訴侵權產品是通過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價格從正規的供貨方購買 被訴侵權產品的合法渠道是「合法來源」抗辯成立的最重要一環,對於「合法來源」根據《解釋二》「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之規定,可以看出該項舉證的證據的形式要求相對寬泛,並未限定於某一種模式。通常來講,產品合法來源的證據可以是產品購銷合同、代理協議、購貨單、送貨單、驗貨單、交易對價支付憑證、發票等。從合法來源抗辯失敗的案例看,通常不能得到法院認定的原因有產品來源的基礎證據缺失或證據之間相互矛盾,不能提供貨方主體資料導致專利權人不能追溯侵權產品的來源,或者自身在交易中的身份模糊不清,最後只能為生產商的侵權行為買單。當然也不排除有一部分銷售者本身明知被訴產品是侵權產品的情況。 案情2:養元公司是專利號為ZL20123039××××「包裝箱(核桃乳精品型)」的外觀設計專利權人,該外觀設計產品的用途是一種盛裝灌裝飲料的紙箱,其設計要點是形狀和色彩,請求保護外觀保函色彩,包裝箱外觀顯示:藍色飄帶至於包裝箱中間,飄帶中設置有灌裝飲料罐,飲料罐上印有「六個核桃」。後養元公司在某超市購買「六仁核桃乳」,包裝箱外觀顯示:藍色飄帶至於包裝箱中間,飄帶中設置有飲料盒,飲料盒上印有「六仁核桃乳」。庭審中,該超市稱其進貨時批發商出具了商品合格證及經營許可證,自己亦正常支付了貨款,但沒有對其抗辯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最終被法院認定合法來源抗辯不成立。案例來源: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7)魯民終109號。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於像本案這類知名度很高的日用消費品專利侵權糾紛,從一般消費者的認知水平出發,看到類似產品都會產生侵權的疑慮,對於對行業狀態了解更多、更專業的銷售者的主觀認知和客觀行為應該給予更高的要求,在產品的來源渠道上盡更高的謹慎注意義務,相關企業亦應對此特別注意。 類案參考:無訟案例、中國裁判文書網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701號
⑼ 專利侵權的抗辯事由包括哪些
您好,侵權責任法規定的責任抗辯事由主要包括: (1)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執行職務的許可權來自法律規定,或法律的授權。 B、執行職務的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2)正當防衛行為。 正當防衛的構成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防衛的目的是為了保護自己或他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防衛的時間條件是侵害行為正在實施。 C、防衛的對象只能是加害人。 D、正當防衛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 (3)緊急避險行為。《民法通則》第129條緊急避險行為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A、必須有正在發生的危險,威脅到本人、他人的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B、除了採取緊急避險的方式外,沒有其他可以排除危險的方式。 C、緊急避險行為不應超過必要的限度。所謂必要的限度,一般是指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利益應小於被保護的利益。 (4)受害人同意的行為。 這種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 A、有同意承擔損害後果的意思表示。 B、意思表示應採取明示的方式。法律 敎育 網 C、受害人同意的損害後果,不應違背社會公共利益與法律。 D、受害人的同意應當在損害發生前作出。 外來原因,是指損害的發生不是被告的行為造成的,而是被告之外的其他原因造成的。根據外來原因的不同,又分為: (1)不可抗力。 (2)受害人的過錯。 即受害人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存在過錯。受害人的過錯,既包括受害人的故意,也包括受害人的重大過失或一般過失。 (3)第三人的過錯,即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對造成原告的損害具有過錯。 第三人過錯的特徵是:第三人是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第三人與被告之間不存在共同過錯,既無共同故意,也無共同過失;第三人的過錯可以免除或減輕被告的責任。第三人的過錯根據其構成,又可分為: a第三人的完全過錯,即原告的損害完全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原告與被告均無過錯。被告因此可以免責。 b第三人與原告的共同過錯。 c第三人與被告共同造成損害。
⑽ 列舉專利侵權抗辯事由。
1、專利無效宣告
2、等同侵權的抗辯事由
(1)運用禁止後悔原則進行抗辯回
(2)自答由公知技術抗辯
3、法定不視為專利侵權的情形
(1)在先使用權的享有
(2)專利權用盡
(3)臨時過境保護
(4)非生產經營性使用
4、不經許可但應付費的情形
5、合法使用權的抗辯
(1)以委託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2)以合作開發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3)以使用許可合同為由進行抗辯
(4)以享有專利權為由進行抗辯
6、其他抗辯形式
(1)、專利權喪失又恢復時他人的使用權
(2)、對現有被控侵權物的改型
(3)、權利沖突抗辯
(4)、全面覆蓋原則抗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