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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作價出資

發布時間: 2021-03-08 11:44:46

專利權可以單獨出資嗎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內)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容)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有人提出僅能以知識產權的所有權出資,有人提出可以用知識產權的使用權出資,還有人提出使用權出資時僅限於獨占許可使用權。筆者以為:使用權出資應屬正當,且方式不限。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Ⅱ 專利使用權可以出資嗎

一、專利轉讓應注意的問題
1、避免盲目擴大專利價值-對於專利權的轉讓標底,應以能夠成交為原則,否則很可能合作失敗。
2、避免求快-專利轉讓是一個法律程序,建議最好委託相關業內人士(例如律師),進行相關操縱,切勿自行隨便簽訂合同
3、應把合作放在首位-專利開發的目的。
4、做好相關記錄-盡可能做好轉讓過程中的記錄,這對於後續題目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二、專利使用權可以單獨出資
我國《公司法》、《合夥企業法》以及3部外資法都明確了股東(合夥人)可以用知識產權(或技術)出資。但是,對於僅能以完整的「知識產權」,即所有權出資,還是也可以用「知識產權」的部分權利,如使用權出資,則該等法律語焉不詳。
另外:
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公司法》第28條對專利權出資的認定方式為:「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專利使用權作為專利權的一部分,是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雖然專利使用權價值低於知識產權所有權的價值,在沒有法律明確禁止的情況下,可以作為出資設立公司。

Ⅲ 根據《公司法》:專利技術可作價出資嗎

根據《公司法》和相關政策,攜帶科研成果和專利技術創辦民營科技型企業,其無形資產經評估確認後,可作價出資,但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屬於高新技術的允許充抵注冊資本的35%。

Ⅳ 專利能作為公司的出資方式嗎

可以,因為公司法有規定,股東是可以以知識產權出資的,而專利是知識產權的一種,所以你可以直接以專利為資本。但是你需要好好的評估一下你的專利價值,不能多更不能少是吧,希望對你有幫助,如果你還有問題網路長沙天擇吧,他們可以免費幫你解答。

Ⅳ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20%還是30%

沒有這個規定了。

新的規定是貨幣資金不低於注冊資本的30%

即,可以理解為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70%

Ⅵ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以專利出資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以無形資產出資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 無形資產出資不得超過一定比例。公司設立時,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即無形資產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公司在申請發行上市時,最近一期末無形資產(扣除土地使用權、水面養殖權和采礦權等後)占凈資產的比例不高於20%。2 無形資產出資形式有一定限制。即無形資產必須符合可以用貨幣估價和可以依法轉讓的要求,股東不得以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等作價出資。3 涉及到以非專利技術出資的,應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該技術以及公司在使用該技術上有無存在障礙。4 涉及到以專利權和計算機軟體著作權出資的,應注意其剩餘保護年限及是否許可第三人使用的情況、對公司經營的影響

Ⅶ 有限責任公司能否以專利作價出資

可以,這是允許的,需要請資產評估事務所來評估

Ⅷ 為什麼不能用專利技術出資

專利技術屬於知識產權,當然可以出資了。
新公司法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內也可以用實容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

Ⅸ 以知識產權作價出資的知識產權在全部注冊資本中所佔比例

《公司法》第24條第2款規定:「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公司注冊資金的20%,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殊規定的除外。」本條表明,出資財產中,知識產權的出資比例在我國是受到嚴格限制的。

我國公司法規定的公司類型均為有限責任形式,股東以其出資或股份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我國的公司信用法律上體現為一種資本信用,因而公司的注冊資本是公司對外承擔債務責任的最低的也是最重要的保證。公司在其存續的過程中,應經常保持與其資本額相當的財產亦成為法定資本制國家所奉行的一條極為重要的資本原則。因此,公司法對知識產權出資比例的限制,目的正在於維護注冊資本金額的真實,保護債權人利益。因為知識產權的出資不像貨幣出資那樣可以直接體現為出資額,知識產權的出資額需要經過評估作價計算,而其評估作價又比實物及土地使用權的作價困難得多。實物及土地使用權有同類標的的市場價格作為作價參照標准,即使是使用過的實物亦可采統一的折舊計演算法方便地計算出殘值。而知識產權因其「專有性」的特點,沒有統一的市場價格,既然一技術比其他同類技術領先,一商標既然比別的同類產品或服務上的其他商標知名度高,那麼,這項技術或商標就有比其他技術或商標具有更高的價值,而這部分價值究竟應高出多少,很難用公式精確的計算出。因而,在知識產權出資作價的評估中,可能會發生對其價值的「高估」現象,而當擁有專有技術或知名度較高商標的出資人向其關聯公司出資時,其技術或商標的價值在實踐中往往故意被「高估」。限制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可以降低其價值「高估」的影響,使注冊資本總額盡可能真實。對知識產權出資尤其是對技術出資的比例進行限制的另一原因在於,隨著人類技術的不斷發明,新技術不斷取代已有技術,已有技術的價值隨著時間的推移不斷貶值,相應地,包含有技術出資標的的資本總額即注冊資本不斷「縮水」。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可以使「縮水率」降低,使公司資本盡可能滿足資本維持原則的要求。

然而,公司法的這一限制與實踐中的情況發生著越來越大的矛盾。知識經濟時代,技術對生產力發展的作用之巨大,使技術的價值前所未有地得到提高,限制技術出資的比例可能會產生兩種後果:一是低估技術的價值,使技術出資人的權益受到損害;二是為了符合技術的法定出資比例,出資人必須大量地增加貨幣等配套標的的出資,這樣提高了公司的設立門檻,加重了公司發起人的負擔,對某些智力密集型的中小高科技公司的發展尤為不利,。對某些公司來說,其對知識產權這種無形資產的需求甚至超過了對貨幣、實物等有形資產的需求,有的公司可能就是為某項技術的開發而成立,有的公司可能就是憑借某種商標或品牌的優勢而經營。鑒於此,《公司法》修改時,在第24條第2款中對知識產權20%的出資限制後面,增加了「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一句。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高新技術公司知識產權出資比例放寬至35%。但這種已放寬的比例仍然不能符合實踐中的所有需要,為了規避這一法律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就出現了技術的權利人將技術轉讓給未成立的公司,作為對價,其他出資人代技術權利人進行超過注冊資本比例35%的貨幣出資或實物出資等等變通性作法,從而增加了公司設立的復雜性。面對高新技術產業的迅猛發展,我們法律、法規的跟進顯得滯後。不過,有些地方性(北京、上海等)法規規定的知識產權出資比例已經高出了35%的限制。作者認為,作為適用於全國范圍內的國家級立法,應該再擴大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加大服務實踐的步伐。

有人顧慮,增加知識產權出資的比例將會破壞資本維持原則,給債權人利益的保障留下隱患。然而,即使在公司法理論上,法定資本制度本身包含資本三原則理論,亦已受到愈來愈多學者的批評。有學者認為,公司的信用基礎是資產信用而不是我們一直奉為真理的資本信用,許多企業家強烈呼籲修改公司法資本制度中有關僵化、阻礙公司靈活經營和迅速發展的限制性規定。法定資本制度理論本身正面臨著嚴重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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