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套件
1. 外觀專利申請套件裡麵包含組件可以嗎
在提交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將包括有多項的外觀設計申請為組件產品還是套件產品,將影響到回其外觀設計的保答護。本文從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定義、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保護范圍以及對申請人提的相關建議等方面入手,深入淺出地分析了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區別。
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區別
由以上對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定義的分析,筆者把兩者的區別總結如上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兩者之間具有很大的區別。但是,由於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版)不再強調組件產品中的每個構件不具有使用價值,從而使得當組件產品中的構件具有使用價值並且符合授權條件時,其同時也符合套件產品的條件。例如:由鍋和鍋蓋組成的產品,既可將其定義為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也可將其定義為套件產品。對此類產品,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將其申請為組件產品或者套件產品。
2. 專利產品是什麼意思
專利抄產品是指具有專利權利要求所記載的全部技術特徵的產品。
專利產品享有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一條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3. 外觀設計專利意義上的成套商品是
成套產品的定義:來
成套產品自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都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如成套餐具,包含碗、盤、勺等產品,產品屬於同一大類,即07類,每個套件產品都可以單獨使用,各套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
成套產品的構成條件:
成套產品的三個構成要件包括:各產品屬於同一大類;成套出售或使用;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三個條件均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來源:《專利審查操作規程(外觀設計分冊)》
4. 外觀專利中,成套產品的表明設計要點的照片應該怎麼確定, 之前我是定的套件一和套件二的主視圖
專利公報出版時用的吧?要求只能是一幅。可能你原先定了兩幅,才被要求補正的吧。
5. 求解關於外觀專利以單個申請和以套件申請的區別
您好,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的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6. 外觀設計專利中說的成套產品是什麼
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定義:
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版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權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都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
如成套餐具,包含碗、盤、勺等產品,產品屬於同一大類,即07類,每個套件產品都可以單獨使用,各套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的價值。
外觀設計專利中的成套產品的構成條件:
成套產品的三個構成要件包括:各產品屬於同一大類;成套出售或使用;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三個條件均為必要條件,缺一不可。
7. 一整套設計能申請多件外觀專利嗎
外觀設計專利來申請的自提交原則上是一設計一申請,新修改專利法的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可以合案申請(即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並按一件申請收費)的情形:
1、針對同一產品而作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
2、成套產品。
(1)相似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一產品的。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通常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
(2)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應當注意的是,涉及成套產品的專利申請中,不能再包含針對某個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
8. 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注意事項是什麼
1、平面設計的產品包括很多種類,例如標貼、紡織品、壁紙等等。對於標貼、平麵包裝袋等產品,如果平面產品的外觀設計的主要用途在於使公眾識別所涉及的產品、服務的來源等,則所述產品的外觀設計將會被認為是主要起標識作用的。但是,紡織品、壁紙通常具有裝飾性,因此,不屬於不授予專利權的客體。2、簡要說明主要是為了對圖片或者照片所不能准確表達的內容進行補充說明,簡要說明必須包含產品名稱、產品用途、設計要點以及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產品用途主要用來確定產品的分類號,特別是具有多種用途的產品。由於外觀設計分類是依靠申請人提交的圖片或者照片,因此,分類員有時依靠圖片或者照片無法給出正確的產品分類,為此,需要申請人在簡要說明中寫明產品的用途。例如對於桌椅等日常用品,有時僅僅依靠圖片或者照片,分類員可能無法確定是小擺設,還是傢具。設計要點是指與現有設計相區別的產品的形狀、圖案及其結合,或者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或者部位。例如,如果產品的形狀是一種新的設計,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產品的形狀」;又如,一種紡織品的圖案是新的,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主視圖上的圖案」;如果產品的某個部位的設計是新的,則可以寫為設計要點在於該部位(的形狀或者圖案等等)。總之,設計要點主要體現產品外觀設計的創新之處。應當注意的是,產品的外觀設計必須通過圖片或者照片來體現,設計要點不能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本身的形狀、圖案或者色彩等進行描述。「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僅僅為用於專利公報的出版,與專利保護范圍的確定沒有任何關系。此外,如果有請求保護色彩或者省略視圖的情況,也應當在簡要說明中聲明。如果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涉及同一產品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最多不超過10項),申請人必須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以便判斷所合案申請的外觀設計是否屬於與基本設計相似的外觀設計。如果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省略了視圖,申請人通常應當寫明省略視圖的具體原因,例如因對稱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大型設備缺少仰視圖,可以寫為「省略仰視圖」。對於花布、壁紙等平面產品,如果存在單元圖案兩方連續或者四方連續等無限定邊界的情形時,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如果產品是細長物品的,如果圖片或者照片不能完整清楚地顯示產品,可以採用省略畫法,但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如果產品的外觀設計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視覺效果的新材料製成,申請人可以在簡要說明中寫明,例如用高度拋光材料製成的產品。如果外觀設計產品屬於成套產品,如果圖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顯示各套件,則可以在簡要說明中寫明各套件所對應的產品名稱。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和內部結構。3、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提交原則上是一設計一申請,新修改專利法的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了兩種可以合案申請(即作為一件申請提出,並按一件申請收費)的情形:(1)針對同一產品而作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2)成套產品。(1)相似外觀設計必須是針對同一產品的。一般情況下,經整體觀察,如果其他外觀設計和基本外觀設計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設計特徵,並且二者之間的區別點通常在於局部細微變化、該類產品的慣常設計、設計單元重復排列或者僅色彩要素的變化等情形,則認為二者屬於相似的外觀設計。(2)成套產品是指由兩件以上(含兩件)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而各件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使用價值的產品,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應當注意的是,涉及成套產品的專利申請中,不能再包含針對某個或全部套件而提出的兩項以上相似外觀設計。4、根據新修改專利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的授權條件增加了抵觸申請,而且抵觸申請包括本人或者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
9. 淺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的區別
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當申請人希望獲得保護的設計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組成部分時,他們常常會將該設計作為組件產品設計或成套產品設計來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獲得恰當的保護范圍。而對於某一設計應當作為組件產品設計還是成套產品設計來提交專利申請,申請人有時難以判斷。對此,我將結合實例,圍繞二者的含義、申請條件及保護范圍來闡述二者的區別。
產品含義不同
成套產品由2件或2件以上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同時各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產品的使用價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而組成的一件產品,分為無組裝關系、組裝關系唯一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或象棋棋子、由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熱開水壺、插接組件玩具等。
由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成套產品中可包括多件產品,而組件產品無論由多少構件組成,其本質上都是一件產品。這一區別可以視為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根本區別,其他不同之處也都與之密切相關。
申請條件不同
相關規定中指出,對於成套產品,應當在其中每件產品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並在編號前加「套件」字樣。例如,對於成套產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視圖,其視圖名稱為:套件4主視圖。
對於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組合狀態的產品視圖;對於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各構件的視圖,並在每個構件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並在編號前加「組件」 字樣。例如,對於組件產品中的第3組件的左視圖,其視圖名稱為:組件3左視圖。
如上所述,成套產品本質上是多件產品,而組件產品本質上僅為一件產品。因此,為了完整地描述該設計,對於成套產品來說,每件產品都需要完整的、能夠清楚表達產品設計的視圖;而對於組件產品,尤其是某些組裝關系唯一的產品,僅提供組合狀態的視圖即可,無須提供每個單獨構件的完整六面視圖。
此外,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為了獲得專利權,其中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都應當具備授權條件,如果其中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那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對於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只要組件產品整體具備授權條件即可。
也正是由於組件產品設計本質上僅為一件產品設計,而相似外觀設計與成套產品設計均包含多項產品設計,所以為了區分兩種不同的多項產品設計,避免因成套產品設計和相似產品設計出現在同一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而造成混淆和重疊,相關規定指出: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包含某一件或者幾件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例如,一件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而相似外觀設計可以涉及組件產品,例如,可以將多個分別由車架、座椅等構件組成的摩托車設計作為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提交。
保護范圍不同
據審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民事案件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否及於構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對於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否及於其構件,他們的意見是,對於成套產品,不僅保護該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還保護構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對於組件產品,如果是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與底座組成的榨汁刨冰機,以該組件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保護范圍,而不保護具體組件的外觀設計。對於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非唯一的組件產品,則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確定其保護范圍。
換句話說,雖然成套產品得到的是一件外觀設計專利,但與其各套件分別申請獲得多件外觀設計專利而得到的保護是相同的。在侵權認定中,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幾件套件的外觀設計,仍然構成侵權。也就是說,在成套產品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其各套件產品能夠單獨主張權利。例如,在合案申請中的咖啡壺和咖啡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咖啡壺的外觀設計,即是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
相反,組件產品申請中雖然包含了多個組件,但只視為一個產品,因此,當組件產品獲得專利權後,各個組件不能如成套產品中的各個套件那樣單獨主張權利,必須由各個組件共同組成的組件產品來主張權利。對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應從整體上進行認定,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組件產品中的部分組件,則不構成侵權。例如,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中某一個插接塊的外觀設計,在侵權判定時,將從拼圖玩具的整體來判定被訴侵權的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從該插接塊出發得出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另外,在成套產品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成套產品中的某一套件或某幾個套件被認為與現有設計客體相同或實質相同,則該專利有可能會被宣告部分專利權無效,而維持其餘部分繼續有效。而在組件產品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只有整個組件產品與在先設計客體相同或實質相同時,才會被宣告專利權無效,並且是完全無效,而不會因為組件產品中的某些構件與在先設計客體相同而影響整個專利權。
綜上所述,我認為,相同情況下組件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要小於成套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但前者的專利權更加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