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商標法
1、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注冊商標未按照法律規定連續5年真實使用,都可以向內協局提交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除非能證明有法律允許的特殊原因,該注冊商標將依法被注銷.
2、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注冊商標變成了通用名稱或其使用將誤導公眾,可以向內協局提交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3、在先商標權利人可以基於其在先權利提交申請,要求內協局宣告在後與之沖突的歐共體注冊商標無效。
4、對於發生商標侵權訴訟時,同時提交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注冊無效的申請,歐盟各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依法裁定撤銷該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無效。
5、對於直接提交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他無效的申請,只有內協局受理,對於內協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歐盟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1、在任一歐盟國使用與他人在歐共體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
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譽的歐共體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每一個歐盟國家都必須指定特別法院受理歐共體注冊商標侵權訴訟,以及附帶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無效的訴訟。法院在審查上述案件時,純歐共體商標爭議案適用歐共體商標法,而涉及損害賠償問題,則使用所在國法律。
3、 在雙方達成特別協議下,侵權訴訟可以在被告依據地或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國提起;否則應該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地所在國提起侵權訴訟。雙方在歐盟各國都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侵權訴訟應在西班牙提起。歐盟各國制定的受理歐共體商標侵權訴訟的法院對發生在歐盟范圍內的所有侵權行為都具有管轄權。
4、侵權訴訟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在國提起,但該國法院的管轄權將限於在該國發生侵權的損害賠償。 有效期滿前6個月可申請續展,續展有效期10年。
Ⅱ 歐盟商標注冊基於什麼原則
歐盟商標注冊基於申請在先原則,採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商標注冊的種類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顏色商標、氣味商標等。歐盟商標注冊只需提交一次申請,即可同時保護27個成員國。
Ⅲ 怎麼申請歐盟商標
歐盟來商標的基本注冊程序如源下所述:
1、 申請人向歐盟商標局或歐盟成員國商標局提出申請;
2、 歐盟商標局將申請內容通知各成員國的商標主管機關,以便在同一時間進行各國的商標審查;
3、 審查通過後,進入三個月的公告。在這三個月里任何第三者可以對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
4、 如果沒有第三者提出異議,申請的商標可以在一年內獲准注冊;
5、 申請注冊周期約 12-15個月。
Ⅳ 歐盟商標在什麼情況下會被撤銷
歐盟商標主要在以下情況會被撤銷:
1、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注冊商標未按照法律規定連續5年真實回使用,都可以向內協答局提交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除非能證明有法律允許的特殊原因,該注冊商標將依法被注銷。
2、任何人如發現歐共體注冊商標變成了通用名稱或其使用將誤導公眾,可以向內協局提交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
3、在先商標權利人可以基於其在先權利提交申請,要求內協局宣告在後與之沖突的歐共體注冊商標無效。
4、對於發生商標侵權訴訟時,同時提交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注冊無效的申請,歐盟各國法院具有管轄權,可以依法裁定撤銷該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無效。
5、對於直接提交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他無效的申請,只有內協局受理,對於內協局作出的裁定不服,可以向歐盟國際法院提起訴訟。
Ⅳ 什麼是歐盟商標
歐盟商標是指根據CTMR(歐共體商標條例)規定的條件獲得OHIM(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在歐盟范圍內有效的,用來識別和區分商品或服務的標記。
中文名歐盟商標歐共體成員奧地利,比利時,丹麥等缺 點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 外文名CTMR優 點在歐盟內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
目
錄
1成員國
2商標特點
優點:
缺點:
3商標注冊
申請條件:
准備資料:
注冊程序:
4辦理時間
5歐盟商標侵權法規
1成員國
編輯
現今階段,歐共體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塞普勒斯,拉托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爾他,波蘭,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2007年新加入)。
所以一旦注冊了歐共體商標,就會獲得以上27個國家的保護,這樣就省去了繁雜的在每一個國家的注冊手續。
2商標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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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點:
1.申請人通過提交一份申請即可在歐盟 27 個成員國內得到對該商標的保護,無需再分別指定所希望得到保護的國家;
2.一件商標申請最多可涵蓋三個類別商品或服務,超過三個類別的,每增加一類費用須另外收取。
3.共同體商標在任一成員國的使用將被視為在所有成員國的使用,即使商標只在加盟國中的一個國家使用,也不會因為沒有在其它國家使用使該商標而遇到被撤銷的危險;
4.共同體商標的轉讓、變更或續展將在全部成員國范圍內發生效力。
5.注冊費用較低 ,共同體商標申請注冊所需費用比逐一國家的相關費用便宜很多,續展費用也較低。
6.享有巴黎公約優先權。同一商標用於一種或多種指定商品或服務名稱,在巴黎公約成員國申請後6個月申請共同體商標時,可享有優先權。
缺點:
1 .共同體商標注冊對商標的顯著性要求很高。 27個成員國中只要有一個成員國中有人提出異議,且異議成立,將導致該注冊被駁回。盡管該駁回商標可以轉換為國家申請,且保留原申請日,但申請人須支付向每個 國家的轉換費用。如果商標的顯著性不是很強,則不適合申請歐盟商標注冊。
2 .在內部市場協調局申請的時間較難確定。如果一切順利,可能在一年內獲得注冊。但是,只要有異議,該商標就不能及時得到注冊。解決異議需花費很長時間,通常是 2 年左右。
3商標注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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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條件:
無基礎注冊要求。國內任何希望在歐盟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
准備資料:
1. 委託書: 由本司提供,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 份;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 / 服務名稱;
5.商標圖樣。
注冊程序:
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申請日和申請號;
2.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 3 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3.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4.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5.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6.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4辦理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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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標檢索:需2-3天時間
2.商標受理:約15個工作日左右收到歐盟受理回執
3.注冊時間:順利的情況下7-12個月左右商標申請成功
4.有效期:一經注冊的商標有效期為10年,10年期滿時可續展
5歐盟商標侵權法規
編輯
1、在任一歐盟國使用與他人在歐共體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並使用在類似商品/服務上。
在非類似商品/服務上使用與其他人已取得很高信譽的歐共體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2、每一個歐盟國家都必須指定特別法院受理歐共體注冊商標侵權訴訟,以及附帶撤銷歐共體注冊商標或宣告其無效的訴訟。法院在審查上述案件時,純歐共體商標爭議案適用歐共體商標法,而涉及損害賠償問題,則使用所在國法律。
3、 在雙方達成特別協議下,侵權訴訟可以在被告依據地或主要營業場所所在國提起;否則應該在原告住所地或主要營業場所地所在國提起侵權訴訟。雙方在歐盟各國都沒有住所或營業場所的,侵權訴訟應在西班牙提起。歐盟各國制定的受理歐共體商標侵權訴訟的法院對發生在歐盟范圍內的所有侵權行為都具有管轄權。
4、侵權訴訟也可以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所在國提起,但該國法院的管轄權將限於在該國發生侵權的損害賠償。
Ⅵ 新的《歐盟商標條例》有哪些重大變化
新的《歐盟商標條例》(2015/2424)於2016年3月23日起生效。該法規對現行歐共體商標法進行了大量修改。新的條例主要有以下幾項重大變化: (1)機構名稱變化 新法實施後,「歐盟商標」取代了「歐共體商標」,「歐盟知識產權局(EUIPO)」取代了「歐共體內部市場協調局(OHIM)(商標及外觀設計)」。同時,申請提交途徑也發生了變化,只能向歐盟知識產權局提交申請,而原先是即可向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也可向歐盟成員國商標機關提交申請,再由成員國商標主管機關轉交至內部市場協調局。 (2)續展期限變化 新法實施後,續展期將於商標注冊有效期的當天截止,而舊法的續展期為在注冊有效期當月最後一天截止。廣大商標注冊人需對此項引起注意,切莫大意而延誤了續展。 (3)國際注冊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間改變 自2016年3月23日起,馬德里國際商標指定歐盟的異議期縮短,由原來的國際公告日六個月後的三個月以內,縮短為國際公告日一個月後的三個月以內。 (4)異議案件審理過程中的提交使用證據時限 改革前,依照爭議商標所有人的請求,異議方需提供有效商標在爭議商標公告日前5年的使用證據,起始日為商標注冊日;改革後,起始日將從商標不能再被異議的日期/最終異議裁定日期/異議撤回日期起算。 (5)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 依據歐盟商標的定義,取消對「圖形表示」的呈現形式的要求。該變化允許只要通過一般可獲取的技術,將標識通過可能的方式呈現即可,不再要求必須通過「圖形表示」,只要滿足清晰、准確、獨立、易獲取、可理解、持久和客觀的要求即可。
Ⅶ 注冊歐盟商標的流程大概是什麼
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當局對認為符合條件的商標申請即予以受理,給予回申答請日和申請號;
2、受理後,當局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同時將申請書遞交各成員國進行在先商標檢索,各成員國在3個月內將檢索報告送交內部市場協調局;
3、當局收到各成員國檢索報告後連同本局的檢索報告提供給申請人參考;
4、當局對申請的商標不進行實質審查,如果申請被初步接受注冊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個月為異議期,25成員國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權對該商標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或異議不成立,商標予以注冊;
5、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包括因成員國有人提出異議而導致共同體商標申請被駁回),申請人可以在三個月內將歐盟商標轉換為在一個或幾個國家單獨的商標申請,其原申請日及優先日同樣享受;
6、如果申請人申請注冊的商標被駁回,申請人不服,可以向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在有理由認為歐盟商標復審委員會的復審裁定違反羅馬條約或共同體商標條例的情況下,還可以向位於盧森堡的歐洲法庭上訴。
Ⅷ 成立歐盟商標包含哪些國家
歐盟商標成員國
現今階段,歐共體成員國包括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盧森堡,荷蘭,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國,捷克斯洛伐克,愛沙尼亞,塞普勒斯,拉托維亞,立陶宛,匈牙利,馬爾他,波蘭,斯洛維尼亞,斯洛伐克,羅馬尼亞和保加利亞(2007年新加入)。
所以一旦注冊了歐共體商標,就會獲得以上27個國家的保護,這樣就省去了繁雜的在每一個國家的注冊手續。
歐盟商標注冊
申請條件
無基礎注冊要求。國內任何希望在歐盟得到商標保護的自然人或法人。
准備資料
1. 委託書: 由本司提供,申請人簽名蓋章;
2.申請人身份證明復印件 1 份;
3.申請人名義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護的類別和商品 / 服務名稱;
5.商標圖樣。
參考資料:http://ke..com/item/%E6%AC%A7%E7%9B%9F%E5%95%86%E6%A0%87
Ⅸ 在歐盟商標法中,是保護先使用者,還是保護先申請者
1。歐抄共體商標法屬於大陸法系,注冊基於申請在先的原則
2。商標注冊的種類有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立體商標、顏色商標、音響商標、氣味
商標。
3。商標注冊採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
Ⅹ 歐盟商標指什麼
歐盟商標就是一種在歐盟內部市場協調局注冊的商標,目的在於在整個歐盟范圍內獲得在相關商業或工業活動中將該商標用於眾多規定的商品和服務上的排他性權利。
歐洲是我國對外貿易重要的海外市場,如果要在這些國家逐個進行注冊,勢必會增加註冊時間和經濟成本。而只要申請注冊歐盟商標,即可在整個歐盟的二十八個成員國使用該商標。如果有更多的國家加入歐盟,所申請的商標在新成員國也能受到保護。
一、申請歐盟商標包括國家
是法國、德國、義大利、荷蘭、比利時、盧森堡、英國、丹麥、愛爾蘭、希臘、葡萄牙、西班牙、奧地利、瑞典、芬蘭、馬爾他、塞普勒斯、波蘭、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羅馬尼亞、保加利亞。2013年7月1日零時整,克羅埃西亞正式加入歐洲聯盟,成為第28個歐盟成員國。
目前,歐盟已建立起統一的商標法律制度,因此,歐盟的商標法律制度是一種復式的制度體系,既包括整個歐盟的跨國商標法律制度,又包括各成員國國內的商標法律制度,但歐盟的商標體系並不取代各成員國的商標體系。換言之,在歐盟內存在兩種商標權:一種是依《條例》申請並獲授權的共同體商標,另一種是依各成員國商標法申請並獲授權的成員國國內商標。在歐盟,上述兩種體系下的商標權互不沖突,是因為在歐盟商標法律體系中設有將這兩種商標制度協調運行的機制。
二、該機制的核心內容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
(一)優先注冊權制度
共同體商標和國內商標的注冊機構不同,共同體商標可以申請注冊為國內商標,國內商標也可以申請注冊為共同體商標。當國內商標(或共同體商標)被申請注冊為共同體商標(或國內商標)時,如果申請人既非原權利人,也未經其同意,則勢必會損害原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因此,《條例》第34條、第35條規定了優先注冊權制度。
優先注冊權是指對在某一成員國有效的商標,或者共同體商標,權利人可以享有將該商標在相同商品或服務上優先注冊為共同體商標的權利,或者優先注冊為其他成員國國內商標的權利。換言之,權利人可以基於國內商標獲得共同體商標優先注冊權,也可以基於共同體商標獲得國內商標優先注冊權。
優先注冊權的享有以在先商標的取得為前提,並以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與在先注冊的商標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務相同為限。其許可權有二:一是在先商標權利人本人優先注冊共同體商標或國內商標,二是在先商標權利人阻止他人在相同或近似的商品或服務上申請注冊共同體商標或國內商標。
(二)轉換申請制度
為了更好地協調共同體商標和國內商標之間的關系,並充分考慮到《條例》和歐盟成員國商標法律制度之間存在的差異,《條例》第108條(請求適用國內程序)、第109條(轉換申請的提交、公告和移交)和第110條(轉換申請的形式要件)規定了轉換申請制度。
所謂轉換申請,是指共同體商標的申請人或所有人在其申請失敗或其商標失效時,請求將該申請或商標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的情況。其中,商標申請失敗包括商標申請被駁回、商標申請被撤回或視為被撤回的情形。商標的失效包括商標被宣布無效、被撤銷以及所有人的自行放棄等情形。
轉換申請只允許由共同體商標申請或共同體商標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其中,申請人要求進行商標轉換申請的歐盟成員國既可以是一個國家,也可以是數個國家,還可以是歐盟全體成員國,只要在申請轉換時註明即可。同時,申請人申請轉換時要求商標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可以和共同體商標申請注冊時不同,在不同國家申請轉換時要求商標注冊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也可以不同,只要在轉換申請中註明即可。此外,共同體商標申請或共同體商標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時,申請人享有基於共同體商標的成員國國內商標優先注冊權。
需要指出的是,盡管共同體商標申請或共同體商標可以轉換成國內商標申請,國內商標在申請失敗或失效時,申請人或所有人依然可以申請共同體商標注冊,但不適用《條例》有關轉換申請制度的規定,而屬另一件新的共同體商標注冊申請。
(三)法律適用和訴訟管轄制度
在共同體商標權覆蓋的地域范圍與國內商標權有效的地域范圍的重疊區域,兩種商標權之間產生的沖突問題需要通過法律的選擇適用來解決。原則上,商標權糾紛適用「權利登記地法」,即適用商標權產生地的法律。涉及商標權糾紛的訴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規則,以「原告就被告」為原則,或依當事人的意思表示,輔之以最密切聯系原則。同時,根據商標權的地域屬性,歐盟成員國國內商標權適用其國內法維持效力,與其有關的侵權訴訟在其注冊國進行。而共同體商標權適用《條例》維持效力,與其有關的侵權訴訟可在歐盟域內的任何侵權行為地進行,判決結果在整個歐盟域內有效。這是確保共同體商標的統一性和保證判決一致性的唯一途徑。
具體而言,《條例》第90條規定,《關於民商事案件的管轄權及判決執行的布魯塞爾公約》應該適用共同體商標和共同體商標申請的訴訟程序以及對共同體商標和國內商標同時或相繼進行的訴訟。《條例》第91條規定,歐盟成員國應在本國盡可能指定共同體商標法院。關於適用法律的問題,根據《條例》第97條的規定,歐盟成員國商標法院應當適用《條例》的規定。因為根據共同體條約的規定,一項清楚、無條件執行的條例是具有直接效力的,在此情況下法官別無選擇,只能適用《條例》的相關規定。當《條例》未作出規定時,歐盟成員國法院可以適用國內法,包括其國際私法。
參考來源:http://www.saic.gov.cn/gsld/llyj/xxb/201003/t20100325_8127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