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共有
㈠ 商標一共有多少個類別
商標共45類
分類
第1類用於工業、科學、攝影、農業、園藝、森林的化學品,未加工人造合成樹脂,未加工塑料物質,肥料,滅火用合成物,淬火和金屬焊接用制劑,保存食品用化學品,鞣料,工業用粘合劑。
第2類顏料,清漆,漆,防銹劑和木材防腐劑,著色劑,媒染劑,未加工的天然樹脂,畫家、裝飾家、印刷商和藝術家用金屬箔及金屬粉。
第3類洗衣用漂白劑及其他物料,清潔、擦亮、去漬及研磨用制劑,肥皂,香料,精油,化妝品,發水,牙膏。
第4類工業用油及油脂,潤滑劑,吸收、噴灑和粘結灰塵用品,燃料(包括馬達用的汽油)和照明材料,照明用蠟燭,燈芯。
第5類醫用和獸醫用制劑,醫用衛生制劑,醫用營養品,嬰兒食品,膏葯,綳敷材料,填塞牙孔和牙模用料,消毒劑,消滅有害動物制劑,殺真菌劑,除莠劑。
第6類普通金屬及其合金,金屬建築材料,可移動金屬建築物,鐵軌用金屬材料,非電氣用纜索和金屬線,小五金具,金屬管,保險箱,不屬別類的普通金屬製品,礦砂。
第7類機器和機床,馬達和發動機(陸地車輛用的除外),機器傳動用聯軸節和傳動機件(陸地車輛用的除外),非手動農業工具,孵化器。
第8類手工用具和器械(手工操作的),刀、叉和勺餐具,佩刀,剃刀。
第9類科學、航海、測地、攝影、電影、光學、衡具、量具、信號、檢驗(監督)、救護(營救)和教學用具及儀器,處理、開關、傳送、積累、調節或控制電的儀器和器具,錄制、通訊、重放聲音和形象的器具,磁性數據載體,錄音盤,自動售貨器和投幣啟動裝置的機械結構,現金收入記錄機、計算機和數據處理裝置,滅火器械。
第10類外科、醫療、牙科和獸醫用儀器及器械,假肢、假眼和假牙,矯形用品,縫合用材料。
第11類照明、加溫、蒸汽、烹調、冷藏、乾燥、通風、供水以及衛生設備裝置。
第12類車輛,陸、空、海用運載器。
第13類火器,軍火及子彈,爆炸物,焰火。
第14類貴重金屬及其合金以及不屬別類的貴重金屬製品或鍍有貴重金屬的物品,珠寶,首飾,寶石,鍾表和計時儀器。
第15類樂器。
第16類不屬別類的紙、紙板及其製品,印刷品,裝訂用品,照片,文具用品,文具或家庭用粘合劑,美術用品,畫筆,打字機和辦公用品(傢具除外),教育或教學用品(儀器除外),包裝用塑料物品(不屬別類的),印刷鉛字,印版。
第17類不屬別類的橡膠、古塔膠,樹膠、石棉、雲母以及這些原材料的製品,生產用半成品塑料製品,包裝、填充和絕緣用材料,非金屬軟管。
第18類皮革及人造皮革,不屬別類的皮革及人造皮革製品,毛皮,箱子及旅行袋,雨傘、陽傘及手杖,鞭和馬具。
第19類非金屬的建築材料,建築用非金屬剛性管,瀝清,柏油,可移動非金屬建築物,非金屬碑。
第20類傢具,玻璃鏡子,鏡框,不屬別類的木、軟木、葦、藤、柳條、角、骨、象牙、鯨骨、貝殼、琥珀、珍珠母、海泡石製品,這些材料的代用品或塑料製品。
第21類家庭或廚房用具及容器(非貴重金屬所制,也非鍍有貴重金屬的),梳子及海棉,刷子(畫筆除外),制刷材料,清掃用具,鋼絲絨,未加工或半加工玻璃(建築用玻璃除外),不屬別類的2的器皿,瓷器及陶器。
第22類纜,繩,網,帳篷,防水遮布,帆,袋(不屬別類的),襯墊及填充料(橡膠或塑料除外),紡織用纖維原料。
第23類紡織用紗、線。
第24類本類主要包括紡織品和罩布。
第25類服裝,鞋,帽。
第26類花邊及刺綉,飾帶及編帶,鈕扣領鉤扣,飾針及縫針,假花。
第27類地毯,地席,席類,油氈及其他鋪地板用品,非紡織品牆帷。
第28類娛樂品,玩具,不屬別類的體育及運動用品,聖誕樹用裝飾品。
第29類肉,魚,家禽及野味,肉汁,腌漬、干制及煮熟的水果和蔬菜,果凍,果醬,蜜餞,蛋,奶及乳製品,食用油和油脂。
第30類咖啡,茶,可可,糖,米,食用澱粉,西米,咖啡代用品,麵粉及谷類製品,麵包,糕點及糖果,冰制食品,蜂蜜,糖漿,鮮酵母,發酵粉,食鹽,芥末,醋,,沙司(調味品),調味用香料,飲用冰。
第31類農業,園藝,林業產品及不屬別類的穀物,牲畜,新鮮水果和蔬菜,種籽,草木及花卉,動物飼料,麥芽。
第32類啤酒,礦泉水和汽水以及其他不含酒精的飲料,水果飲料及果汁,糖漿及其他供飲料用的制劑。
第33類含酒精的飲料(啤酒除外)。
第34類煙草,煙具,火柴。
第35類廣告,實業經營,實業管理,辦公事務。
第36類保險,金融,貨幣事務,不動產事務。
第37類房屋建築,修理,安裝服務。
第38類電信。
第39類運輸,商品包裝和貯藏,旅行安排。
第40類材料處理。
第41類教育,提供培訓,娛樂,文體活動。
第42類科學技術服務和與之相關的研究與設計服務;工業分析與研究;計算機硬體與軟體的設計與開發;法律服務。
第43類提供食物和飲料服務;臨時住宿。
第44類醫療服務;獸醫服務;人或動物的衛生和美容服務;農業、園藝或林業服務。
第45類由他人提供的為滿足個人需要的私人和社會服務;為保護財產和人身安全的服務。
㈡ 如何才能取得共有商標
您好!取得共有商標有兩個途徑,即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原始取得就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
而繼受取得則有三種方式:第一是轉讓取得,即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具體又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其一,商標權共有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共有商標權份額轉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
第二是繼承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承、遺產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具體分兩種情形:其一,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繼承人為多數人時,該多數繼承人可以依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該商標權,從而成為商標權共有人。
第三是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合並、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民法通則》第44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其中的權利應當包括商標權。因此,當一個企業法人分立為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時,可以形成商標權共有。當一個企業吸收合並其他企業,被吸收的企業是某商標的共有人時,則合並後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公有人;當兩個以上的企業合並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其中一個企業在合並前是某商標的共有人,則因合並新設立的企業可以成為該商標的共有人。
如能提供更多信息,則可給出更為周詳的法律意見。
㈢ 共有商標權的使用和處分原則是什麼
共有商標權人轉讓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應當接受該轉讓,否則視為同意。 共有商標權的使用和處分 共有商標權可由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時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對該共有商標的使用。共有商標權人還可以通過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從中獲得收益。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共有商標權人享有對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權,包括轉讓和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處分。 共有商標權人轉讓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應當接受該轉讓,否則視為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共有商標權人有優先受讓權。 共有商標權人未經其他商標權人同意擅自轉讓商標權的全部或者部分,或者妨礙了其他商標權人行使其優先受讓權的,其轉讓無效。但受讓人善意時除外。 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申明,並報商標局登記公告。共有商標權人的放棄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在公告之前可以撤回其放棄。 部分共有商標權人放棄其商標權的,其放棄部分由其他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享有。共有商標權人都放棄共有商標權的,該商標權消滅
㈣ 法院判定「商標由兩人共有,作為商標專用權共用人,可共同或者單獨使用商標…」請問如何單獨使用該商標
按法律規定,兩個復以上的自然人、製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商標法》第五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㈤ 共有商標權如何使用
共有商標權人轉讓其共有商標權的,應當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不同意者應當接受該轉讓,否則視為同意。
共有商標權的使用和處分:
共有商標權可由共有商標權人共同使用,也可以由其各自使用,但各自使用時不得妨礙其他權利人對該共有商標的使用。共有商標權人還可以通過簽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並從中獲得收益。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的質量,被許可人在使用該商標時,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行政主管機關備案。
㈥ 什麼是共有商標
什麼是共有商標?共有商標的內容是什麼呢?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的同一商標,稱為共有商標。
那麼共有商標的內容包含什麼呢?
對於共有商標是商標法第二次修改時新增加的規定,它的主要內容關繫到以下幾點:
1、在商標法修改草案的審議過程中提出在現實中有必要確認共有商標的形式,即兩個以上的主體有必要也有可能共同擁有一個商標。這里所指的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並且他們之間可以在共有商標時,交叉組合,不受限制。
2、共有商標的基本特徵是其主體為兩個以上,即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也就是數個主體共同擁有一個商標專用權,如果主體不是兩個以上,則不構成共有商標,即不構成共有關系就不能產生共有商標的概念。
3、共有商標的另一個基本特徵是,擁有商標專用權的主體為兩個以上,而所擁有的商標專用權即客體只能是一個,只有這樣才能構成共有商標。也就是指,主體是數個,而客體只有一個,是數個商標注冊人共同擁有同一項權利,這里所指的擁有是所有權的意思,並不是許可使用的使用權。
4、共有商標的數個主體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這涉及多項法律關系,需要注意的是,共有商標幾個主體之間應當訂立共有一個商標的協議,確定相互之間權利義務關系;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標專用權是經過商標局核準的,注冊後不得自行更換;有變動的,也須經過法定程序。共有商標在商標法中是產生於商標注冊,這里所指的注冊可以是初始創立的商標注冊,也可以是由商標轉讓而形成的商標注冊,或者是主體的變換而形成的變更注冊。
5、共有商標的特殊性集中體現在主體之間的共有關繫上,而在商標的權利確定、權利行使、商標的使用管理等方面都執行商標法的規定。
㈦ 共有人商標是什麼意思
1、什麼是共有商標?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的同一商標,稱為共有商標。《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2、共有商標的特點
(1)主體的復數性
共有商標權的主體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它表達的是權利主體的復數而不是權利客體的復數。數人基於共同注冊或者共同受讓而擁有對同一商標的專用權,才是共有商標權。
(2)權利的單一性
共有商標權是一個商標權而不是數個商標權,共有是指對同一商標的共有而不是對數個商標的共有。如果數人既對甲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又對乙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則是兩個獨立的共有商標權,而不是一個共有商標權。
3、如何獲得共有商標
共有商標的取得方式包括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方式。
(1)原始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原始取得就是共同申請取得,即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民事主體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從而獲得商標權。
(2)繼受取得
共有商標權的繼受取得主要包括下面三種方式:
①轉讓取得。即通過合同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具體可以分為三種情形:其一,商標權共有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將其享有的共有商標權份額轉讓給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例如:甲、乙、丙共有商標「太陽」,甲將其就商標「a」所享有的份額轉讓給丁。丁成為共有人,與乙、丙共有商標「太陽」。其二,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人通過合同的方式共同受讓商標權。例如:甲、乙將其共有商標「陽光」轉讓給丙、丁;甲將其商標「月兔」轉讓給乙、丙。其三,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轉讓其商標權的部分份額。例如,甲將其商標「月兔」的部分份額轉讓給乙,由乙與其共同享有和行使「月兔」商標權。
②繼承取得。即自然人通過繼承、遺產分配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可以分為兩種情形:其一,單一主體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繼承人為多數人時,繼承人可依《繼承法》的有關規定繼承該商標權,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擁有注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後,該商標由繼承人丙、丁繼承。其二,共有商標權權利人死亡,由其繼承人繼承該權利人的地位成為商標權共有人。例如,甲、乙共同擁有注冊商標「月兔」,甲死亡後,其地位由繼承人丙、丁繼承。
③承繼取得。即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通過合並、分立的方式取得共有商標權。《民法通則》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企業法人分立、合並,它的權利和義務由變更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其中的權利應當包括商標權。
㈧ 試述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共有及其共有權行使之間有何異同(論述)
試述專利權,著作權和商標權共有及其共有權行使之間有何異同?(論述)
這個問題可以從以下方面加以論述:
第一方面是共有權利的歸屬方面:
1,著作權共有的歸屬是: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為合作作者。
2,.共有專利的歸屬是: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3,共有商標的歸屬是: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該商標專用權。
由此,可見在歸屬方面的共同點是三者都可以共有,但不同在於著作權共有明確排除了沒有實際參加創作的人,而專利權和商標權則是可以共有,比如單位給作者提供意見,由幾位員工合作創作出作品,此時著作權屬於實際參加創作的幾位員工,而同種情形下,專利權和商標權則可以是員工和單位共有。
第二方面是共有權利的行使方面:
1,.著作權的共有的行使規則是: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妨礙合作作品的正常使用。合作作品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權由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通過協商一致行使;不能協商一致,又無正當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但是所得收益應當合理分配給所有合作作者。
2,共有專利的行使規則是: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3,.共有商標的行使規則是: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由此,可見在行使方面的共同點是都可以由共有權利人協商一致行使,但不同在於對於著作權的共有行使須區分作品是否可以分割使用,對於專利權和商標權則沒有這個區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