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資源商標
商標注冊的官費是不會退還的,一般只要商標局履行了法律規定的審查程序,無論商標是否注冊成功,商標規費都是不退還的。
根據《商標法》的規定第三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我國行政訴訟「原告就被告」的訴訟管轄原則,當事人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駁回復審決定,應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被駁回的情形為以下幾種情況:
一:大量搶注公共資源,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惡意注冊行為
對大量搶注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具有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意圖的商標申請,予以駁回。例如震驚商標圈的囤積商標事件,某公司半年內囤積上萬商標,商標數超越大企業騰訊網路!
二:大量模仿,搶注他人馳名商標或其他知名度高的商標,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惡意注冊行為。
對惡意攀附他人商譽,搶注較高知名度商標的申請予以駁回,例如前陣子許多人試圖引起騰訊的注意,捂臉笑表情商標,微信之家商標,微信耶商標,這些無不被騰訊申請異議,或者是正在被申請異議的路上,另外,騰訊起訴「微信食品」商標的公司,要求索賠5000萬元。
三:大量申請知名人物姓名,知名企業商號等明顯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擾亂商標注冊秩序的惡意注冊行為。
(1)公共資源商標擴展閱讀
首先,應該注意的是,拒絕商標注冊並不意味著該商標不得注冊和使用。駁回通知書的簽發只是商標局在商標注冊申請實質性審查過程中的初步審查結果。
對通知不滿意的,可以在規定時間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交評審意見。對商標評審委員會駁回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訴訟。
如果當事人想保留被駁回的商標,應當在收到駁回通知的十五天內及時向商評委提出復審申請。若駁回通知是以郵寄方式送達的,在提交復審申請的同時應將送達信封原件一並提交。
因為商標注冊申請被駁回的理由不同,提出復審所需准備的證據材料也不相同,建議當事人對不同的駁回理由有針對性的提供相關證據。
『貳』 商標合理使用的形式有哪些
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什麼是商標權合理使用
商標權合理使用是指商標權人以外的人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以敘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說明性使用或平行使用的方式善意使用商標權人的商標而不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合理使用越來越被各國和地區所認識並反映在有關立法中。例如,日本1991年修改《商標法》時規定了以下限制:(1)他人以正常方式使用自己的肖像、姓名、名稱、雅號、藝名、筆名;(2)他人以正常方式表示該商品或服務或類似商品、服務的普通名稱、產地、銷售地、質量、原料、性能、用途、形狀、價格等;(3)他人以正常方式對商品或服務所作的說明,只要上述情況下的使用是善意的和正當的。我國台灣「商標法」第23條規定,凡以善意且合理使用之方法,表示自己之姓名、名稱或其商品之名稱、形狀、品質、功用、產地或其他有關商品本身之說明,附記一商品上,非作為商標作用者,不受他人商標專用權之效力所拘束。
事實上,從上個世紀90年代開始,一些涉及商標的地區或全球性國際性公約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給予了肯定。例如,《歐共體商標條例》第6 條規定,商標所有人無權制止第三方在商業中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有關品種、質量、數量、價格、原產地等特點的標志,只要上述使用符合工商業實務中的誠實慣例。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規定,將並非作為商標,而是有關當事人自己的個人名稱的使用,或對與該當事人的產品或者服務,或地理產地有敘述性的名詞或圖形使用,作為合理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的《關於商標執法中若干問題的意見》指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者地址,或者善意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性質或者屬性,尤其是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用途、地理來源、種類、價格及其日期的行為不屬於商標侵權行為。我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對這一行政執法意見的肯定。
商標合理使用的判斷標准
在發生商標商標侵權案件時,被告可以引用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來進行合理使用的抗辯。但是在不同的個案中被告使用的文字、圖形的形式多種多樣,紛繁復雜,是否成立合理使用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更重要的是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非常原則,存在較大的模糊地帶,相關的解釋尚未出現,因此在實務中會遇到很多問題。
1、以除使用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外,是否還加註了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為判斷標准。
為了說明本商品的型號、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商家可能不得不使用到他人商標,但如果商家在此商標前加註「主要成分」、 「功能」、「使用方法」等說明性詞語,就可以將混淆的可能性大大減小。比如一個為諾基亞(NOKIA)手機生產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注 「FOR NOKIA」的字元,由於字元「FOR」存在,加大了區分度,應該不會造成對該電池來源的混淆,屬於合理使用。
2、以被告所使用的文字圖形是否作為商標來使用,或者該文字或圖形是否足以標識、區別商品來源作為判斷標准
既然被告並無使用該文字和圖形作為商標的主觀意圖,而且在客觀上根本不足以標識商品的來源,消費者基本不會基於該文字和圖形就混淆商品,那麼這種使用就不會侵犯商標權,而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例如美國知名品牌百事可樂曾經在其電視廣告、平面廣告及其送貨車上以顯著方式使用「No.1」的字樣,而 「No.1」是另一同類知名飲料的商標,百事可樂因此被起訴。但是法院審理時依據上述標准認為百事可樂的各個廣告使用該字樣,主要目的是為了表明百事可樂的飲料品質第一(No.1)。而百事可樂本身是知名品牌,這種品質第一的說明不足以使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發生混淆,應當屬於合理使用的范圍內,不構成對「No.1」商標權的侵犯。
3、以使用該說明性文字時是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作為判斷標准
使用該說明性文字的方式是推測使用人主觀意圖的重要標准。如果使用人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置於該商品的顯著位置,甚至放大字體,加以亮色,進行藝術加工等以求引人注意,而將其他的說明性詞語和自己的注冊商標置於不明顯之處,那麼很容易推斷使用人有搭便車的主觀意圖,並在客觀上很容易造成消費者混淆商品的來源,應當不屬於合理使用的范疇。比如前面提到的為諾基亞手機生產配套手機電池的廠家如果在電池的顯著位置標注「FOR NOKIA」的字元,刻意突出「NOKIA」的字元,而將自己的商標置於不顯眼處,並將字元「FOR」盡可能的縮小甚至不予標注,那麼我們可以看出該使用人有搭便車的故意,而且客觀上容易造成誤認,這種使用顯然不是合理使用。
4、以是否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作為判斷標准
如果使用人在使用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圖形作為自己商品的說明的同時也標有自己的商品,那麼可以推斷使用人更多的是將其作為商品說明來使用,缺乏或者沒有不正當競爭或搭便車的企圖,而且一般這種使用不會導致對商品來源的誤認,那麼這應當算做合理使用。比如聯想電腦在標注「Intel Inside」的商標以強調其CPU的優質的同時又標注了自己的商標「Lenovo」,應當屬於合理使用。反之,使用者不正當競爭的意圖就比較明顯了。
5、以商業慣例和行業協會的意見作為判斷標准
如果使用者所使用的名稱是自己的姓名、商號或者商品的名稱、形狀、產地等,相對比較簡單,容易識別。但對於商品的品質、功用等等的說明性文字,范圍比較廣泛,進行區分有一定的難度,這時了解商業慣例就顯得很重要了,如果發生訴訟時征詢一下行業協會的意見,再做判斷就比較容易了。比如在很多磁帶、CD上,往往將其主題或主打歌曲置於正面顯著位置,而將製作、引進、發行公司及商標置於背面或側面,且以較小的字體標示。這似乎與合理使用的意旨相違背,但實際上這是唱片業界的商業習慣,他們這種使用方式無非與商業上的通用方法相一致罷了,因而應當是合理使用。
6、以原告是否可能因被告的使用而利潤下降、聲譽受損作為判斷標准
客觀後果也是商標合理使用的重要標准。如果原告在其商標被被告使用後,名譽受損,經營業績明顯下降,只要有確切證據證明這種後果與被告的使用之間有直接聯系,那麼可以斷定,是被告的使用侵害了原告的商標權,進而破壞了原告的正常商業活動,應屬不正當競爭行為,而被排除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之外。
上述六項標准並非是互相排斥的,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必須考察清楚各項事實,綜合利用各項標准,才能作出比較中肯的判斷,相關的經驗還需在實踐中豐富,相關制度還需完善。
比如在現實生活中,有些商家為了搭便車,千方百計規避法律,他們將別人的商標特別是馳名商標注冊為自己的商號,進而在自己的商品上故意將該商號置於顯著位置標識,而將自己的商標置於邊邊角角,從而達到使消費者混淆的目的。他們在使用時,一般不加註其他說明性文字以表明它的「說明性質」,並刻意強調該文字的顯著性,而且一般不同時標有自己的商標,或者即便標注自己的商標也置於非顯著位置,總之其目的就是為了混淆商品來源而謀取不正當利益。那麼按照上述標准衡量,這種行為顯然超出了合理使用的范圍,應屬侵犯商標權的行為。但長期以來這種行為得不到有效的遏制,隨著新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的出現,這一情況將會改觀。
該條規定:「商標所有人認為他人將其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登記,可能欺騙公眾或者對公眾造成誤解的,可以向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撤銷該企業名稱。企業名稱登記主管機關應當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處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十一條也有近似規定。國家工商局頒布的《關於解決商標與企業名稱中若干問題的意見》對此問題進行了專門的規定,其主旨是當二者不造成混淆的就不構成侵權或不正當競爭。由此可見,商標的合理使用應僅限於商品或服務的敘述性使用或被提及的使用,絕對不能造成混淆,否則就是侵犯商標權。通過對商標權合理使用的正確認知,我們就可以比較自如的應對現實中種種搭便車的行為。
商標權合理使用的類型
商標權合理使用對於實現商標法競爭性利益平衡具有重要意義。有學者指出,在司法實踐中,法院應在減少混淆的可能性與允許公平利用之間實現精巧的平衡。然而,這不意味著建立在競爭本身基礎之上的平衡。直接競爭者有時需要提及競爭者的商標。如比較廣告、說明性質的使用都是公平競爭、促進消費者利益與言論自由所必須的。 商標權合理使用具體體現為以下幾方面:
1.敘述性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廣泛適用於對商標的敘述性使用特別是對敘述性商標的使用。敘述性合理使用保護的是生產經營者對自己生產經營的商品進行描述的自由,實質上是賦予競爭者對自身產品進行描述的權利。正如美國法官藿姆斯所言:「商標權只是在於阻止他人將其商品當成權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標使用只是為告知真相而不是要欺騙公眾,我們看不出為何要對此加以禁止。」具體體現在為提供商品或服務的基本信息而善意地使用商品通用名稱或自己的名稱、地址、原產地等,不構成侵犯他人商標權。
從司法實踐的角度看,商標權的敘述性合理使用已受到重視。如在美國PlayboyEnterprises Inc. v. Wells案件中,法官即表達了商標合理使用的觀念:「商標所有人不能阻止他人對其產品特徵的正確描述,從而不能把將商標用於一般性描述的權利視為其獨占。」 在CD Solutions, Inc. v. Tooke案中,作為CD生產商和「CDS」注冊商標的原告請求法院判決宣告其域名「cds.com」沒有侵犯提供桌面出版與印刷服務的被告的商標權。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請求,理由是「CDS」是「Compact discd」的簡稱,被告無權將其商標權延伸到原告在其域名中對自己產品的一般描述性的使用。在1996年美國紐約州南部地區法院審理的一件商標侵權案中,法院認為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對原告商標淡化方面的侵害不需要考慮商品或服務之間是否存在競爭關系,也不需要考慮消費者是否存在混淆的可能性,關鍵是看被告能否享有「世界上是最好的」這一短語的專有權。考慮到原告的商標只是一個很普通的敘述性詞彙,而不是一個獨立的具有識別性的詞彙,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2.指示性合理使用
指示性合理使用是為了客觀地說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特點、用途等而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行為。指示性合理使用在國外商標司法實踐中也不時可以看到。例如,歐共體法院審理的BMW公司起訴Deenik商標侵權案即有代表性。在該案中,被告是主要經營BMW二手車並從事該種汽車修理和維護的汽車修理主。被告在不屬於BMW的特約經銷商的情況下使用了「BMW修理維護」的廣告。歐洲法院認為:被告有權在經銷二手車時使用原告的商標做廣告,因為這是保障被告將從事該種牌號的汽車銷售和維修信息提供給社會公眾所必需的。同時,被告也有權使用原告商標指示服務的用途,這樣才能使其向公眾傳達有能力維護這一車型的信息。但是,在任何情況下被告不能使人誤認為其經營與商標權人存在商業上的聯系,特別是不能使人認為他是商標權人的特約經銷商和維修商。還如,美國New Kids on the Block v. News America Publishing,Inc.案,甚至被認為是確立指示性使用的最初案例。
指示性合理使用應具備的條件通常是:第一,如果不使用某商標,那麼就無法描述特定的商品或服務;第二,使用商標對於特定的產品或者服務的作出是合理的、必須的;第三,使用該商標不得使消費者誤認為該使用由商標權人發起獲得並得到其支持
3.說明性合理使用
(1)說明性合理使用的基本內涵
說明性合理使用在商標的合理使用中也較常見到。有時生產經營者為了向公眾介紹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品的質量、功能、主要原料、用途、產品型號等涉及產品的基本信息,會牽涉到使用他人的注冊商標問題。說明性合理使用在有關知識產權立法中得到了體現。如《知識產權協定》第17條規定,「成員可規定商標權的有限例外,諸如對說明性詞彙的合理使用之類,只要這種例外顧及了商標所有人及第三方的合法權利」。我國香港地區《商標條例》第34條規定,商標注冊不得干預任何人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稱或營業地名稱,也不得干預任何人使用對其商品和服務特性所作的任何善意的說明。
在實踐中,有些商標由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功能、用途、質量等普通詞彙構成,也有的是直接含有地名的商標。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 條之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以及缺乏顯著特徵的商標,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但是,這些標志經過使用已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這意味著有些商標經過使用在具備「第二含義」後可以因為獲得了顯著性而被注冊。即它們經過長期使用後取得了表示商品來源的效果並被消費者所認可。但是,這些商標畢竟和那些臆造詞彙的商標相比在顯著性上仍然存在差距。當他人為說明自己的產品而在這些商標的「第一含義」上對此加以使用時,即不應受到商標權的制約。原因是:第一,他人在原有含義上的使用是對公共領域資源的使用,這一公共領域資源不應因注冊商標獲得了「第二含義」而被削減。除了在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公共資源本身應當永遠留在公共領域。這也是保障社會公眾自由地使用文字語言和自由地表達思想、進行思想交流所必須的。第二,他人使用該標記不會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發生混淆。
(2)說明性合理使用的典型體現:地名商標的合理使用
在說明性合理使用方面,地名商標受到了更多的限制。這主要是因為,地名本身是一種十分重要的公共資源和信息,它在被作為商標時顯著性程度比一般商標要差。這使得地名商標權人在行使商標權時不應限制他人在非商標意義上使用,否則會損害公眾使用地名的公共利益,造成商標權人和社會公眾利益的不平衡。以下介紹的我國的兩個司法判例具有代表性。
在重慶市白市驛板鴨廠訴重慶市渝中區某食品廠一案中,原告「白市驛」商標是以「白市驛」三個變形字組合成類似板鴨的鴨狀圖形,該商標核准注冊後經續展一直延續至今,並在1998年被重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認定為重慶市著名商標。被告自1997年3月成立後,在其板鴨產品包裝上以醒目位置註明「正宗白市驛風味」,突出了「白市驛」三個字,但同時也註明了長江商標、廠名與廠址。原告控告被告侵犯商標權。在該案中,法院認為,白市驛板鴨是有一定歷史的地方特產,原告享有白市驛商標的專用權,但不能對白市驛風味享有獨占權。被告在其產品的外包裝上標明「白市驛風味」只是標明食品的風味特徵。並且,被告標明了自己的商標、廠名與廠址,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認。因此,被告不構成對原告商標權的侵犯。
當然,在本案中,被告的使用行為也不是沒有限制的,即被告不能對白市驛作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因而突出「白市驛」字樣的做法不可取。
在上述案件中,原告商標為地名商標。由於原告不適當地禁止他人對該商標的合理使用,損害了公共利益,商標局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依法撤銷了該注冊商標。該案件給我們提供的啟發是,如何既作到保護商標權人的商標權又防止商標權被濫用,需要對商標權的行使給予一定的限制,特別是對那些顯著性本身不夠強的商標來說,給予限制的強度應更大——也就是應允許更大范圍的合理使用。同時,商標權人的競爭性廠商或者社會公眾對地名商標的使用又不能超過合理使用的范圍。只有這樣,才能作到平衡商標權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關系。
4.平行使用
就平行使用而言,它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不顯著性地正當使用帶有先前商標的商品。美國學者阿瑟·米勒認為這也是一種商標合理使用的形式。在現實生活中,將附載他人商標的商品進行組裝的現象十分普遍。根據平行使用理論,將附載他人商標的商品作為自己商品的一部分時,只要不是突出使用該商標,以至使人誤認為是自己商品的商標,就屬於商標的合理使用。這也是促進商品貿易特別是加工、配件貿易發展所需的,因而得到了一些國家商標立法的肯定。例如,澳大利亞《商標法》規定,指明商品(特別是附件或零件)出處的善意使用商標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德國《商標法》第23條也有類似規定。
商標權合理使用的限制
在衡量是否構成上述任何一種形式的合理使用時,應受以下條件限制:
1.使用目的具有正當性
這種使用是為了說明本商品的性質、質量、用途、主要原料、型號、數量等產品本身方面的特點,而不是作為商品商標或服務商標來使用,也不是與之密切相關的在商標識別商品的意義上使用。實踐中,衡量的具體標準是看主觀上有無用作商標使用的意圖,以及客觀上是否存在足以造成消費者誤認的後果。
2.使用行為出於善意、具有正當性
善意標准通常是看有無不正當競爭之目的,即看使用人是否存在與商標權人進行不正當的商業競爭目的。正當性標准則要求使用者限於為說明產品或服務而不可避免地使用商標中的詞語,而不能在使用中突出他人注冊商標,或者暗示與商標權人的產品存在某種關系,從而產生誤導消費者的不良後果。如上述美國《蘭哈姆法》第33條b第2項還規定,「這種使用必須是只用於敘述該當事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正當的誠實的使用」。實踐中,有的生產經營者在進行「說明性使用」時,將他人的注冊商標置於十分顯著的位置,而將自己的注冊商標則置於不顯眼的地方,或者對他人的注冊商標有意進行「藝術處理」,以引起他人的注意,這類行為即有「搭便車」之嫌,不屬於商標的合理使用。換言之,善意、正當使用不能造成對相關商品或服務產生混淆。
總的來說,商標的合理使用是基於誠實信用和善意的使用,是一種非基於商標性質的對商標的正當使用,也是一種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描述、提示或者說明性質的使用,它既不能使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後果,也不能構成對商標的淡化。
『叄』 去年注冊了兩個商標都被駁回了怎麼辦
您好,
建議找專門的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申請。
在商標注冊過程中專必須遵循《商標法》和《屬商標法實施細則》,如果不太清楚法律條文里的一些相關規定,盲目遞交申請,往往會遭到商標局的駁回,損失了錢,耽誤了注冊時間。
比如「紅河」商標的注冊就是一個典型例子,—雲南省紅河自治州的一些企業早在90年代就向國家商標局遞交注冊紅河商標的申請書,但都遭到駁回,因為違反了商標法中有關縣級以上地名不得注冊商標的規定;而去年東北的一家企業卻成功注冊了紅河商標,因為在商標說明一欄註明了紅河意為「紅色的河流」,而商標法中規定地名如含有其他意思的可以注冊,這就是通過專業知識在合法的基礎上來合理操作商標注冊的典型案例,結果同樣的申請取得了截然不同結果。
在實際操作中有許多具體手續,大到商品的各個小類該怎麼填選,小到商標圖形的大小和該遞交幾份等等,稍不注意就可能被商標局要求補正或不予受理。
還有對自己申請的商標和申請在先的商標是否類似的判斷,也公認是個難題,一旦被商標局判為近似,就會遭到被駁回的命運,白白損失申請費用。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肆』 為什麼要注冊國外商標
一、商標保護的地域性 在某個國家或者地區注冊的商標,其生效范圍為該國家或地區(注意:歐盟商標對其成員國有效,馬德里國際商標對其注冊時指定的成員國有效)。拿中國舉例說明,中國大陸注冊的商標生效范圍就是大陸,不包括香港、台灣、澳門。同樣,香港、台灣、澳門注冊的商標生效范圍也僅限於該地區。企業之所以注冊海外商標,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其品牌,順利拓展海外市場。二、避免海外搶注事件 海外商標被搶注的案件屢見不鮮,如果企業的商標一旦被他人搶先在海外注冊,那麼企業將蒙受很大的損失,要麼通過訴訟方式爭取,要麼花高額費用贖回,要麼高價獲取使用權,更嚴重的是被迫重新更改企業品牌。及時注冊海外商標,就可以提前做好商標的保護,以免遇到自己的商標被搶注情況。三、商標已經無法再注冊 某些企業在注冊海外商標不及時,以致自己的這種商標或類似自己的這種商標被他人事先注冊。這時候,企業也將面臨商標被搶注一樣的窘境,但不管是高額許可使用費,還是重新注冊新的商標,對企業來說都是深深地傷害。注冊海外商標,刻不容緩!四、提前做好入駐市場准備 海外商標注冊周期一般為2年左右,如果企業想要進駐某國市場,必須提前進行商標注冊的工作。否則,要是商標注冊的不及時,會嚴重影響企業的海外市場拓展計劃,給企業增加不必要的困難。當然,如果產品或者服務的對象是國內的企業或個人,則可以不用考慮海外商標的注冊。五、海外品牌價值的提升 商標,是一種無形的資產,在國外經常被當成企業資產進行預估,特別是企業股份上市的時候。如果自己的商標沒有注冊,或者被他人注冊,都會降低外部對該企業資產的預估。這是很多企業都不願意看到的局面。六、海外市場拓展所必須 注冊商標在海外可享受更多的權利,如美國商標必須經聯邦政府批準的注冊商標才能在注冊商標上加註注冊標記的符號。加上此類注冊標記的商標,是可以增加客戶信任度的,特別是美國這些發達國家,他們那的人商標意識很強。七、國內對海外商標注冊的補助 在海外注冊商標,其實政府是給予高額補助的,而且會對此類企業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伍』 有哪些情形屬於惡意注冊商標
一:惡意攀附他人商譽、搶注較高知名度商標的申請 如自然人林浩申請注冊的200多件商專標,與華為屬、微信等較高知名度的商標高度近似,涵蓋相同及類似商品服務。 二:大量搶注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具有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意圖的商標申請 如上海雋暢信息技術有限公司及相關利益共同體共申請注冊縣級以下行政區劃名稱商標近5000件,上述申請具有不正當佔用公共資源意圖,商標局依法予以駁回。 三:申請注冊名人姓名商標等他人在先權利的惡意商標申請 四:針對同一企業的惡意反復搶注、連續搶注的商標申請 如自然人王樹本申請注冊「雙鵝騰飛」商標後被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提起無效宣告申請。此後,該申請人又再次申請注冊完全相同的商標。商標局在審查時認定其屬於針對同一企業的反復惡意商標搶注行為,從嚴審查並參考在先異議、無效宣告案例予以了駁回。
『陸』 商標法案例4:從百度商標,看商標通用化的危害有多大
俗話說,人怕出名豬怕壯。這話放在生意場上可行不通,但凡做生意的,誰不希望自己的品牌走進千家萬戶,被人掛在嘴邊,成為社會流行呢。但是對於商標來說,變得太過出名其實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如今,我們遇到不知道的事情,常常會說一句:「我去網路一下」,「網路」這個搜索引擎商標,似乎不再只是一個名詞,而成為了一個動詞。這與網路常年用「網路一下,你就知道」作為廣告語使用也是有很大關系的。下面就由大掌櫃來為您解析這則典型的商標名稱通用化的商標法案例。
是不是有點繞?其實他們就是為了證明,「可口可樂」就是「可口可樂」,而不是「可樂」這一通用詞、
其實,商標通用化並不是一定會發生在自己的商標上。因為會發生商標通用化,很重要的一點原因就是商標不正確使用。
商標權人對商標的使用方式是很重要的,要避免將商標替代產品,使消費者產生該商標是通用名稱的認知。如果大眾仍然將某商標指代某一通用產品或者服務時,雖然是大眾對你的認可,卻也是一種捧殺!
當有同行把你的商標當做通用詞進行商業使用的時候,不如進行一次大規模的訴訟,這樣既能宣傳自己,又能強化自己的商標屬性。「雙十一」商標的紛爭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柒』 請問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員可以在招標公告發布後通知潛在的投標人參與投標嗎這樣違法嗎
《中華抄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招標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
(一)就同一招標項目向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提供有差別的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標項目的具體特點和實際需要不相適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以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業績、獎項作為加分條件或者中標條件;
(四)對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採取不同的資格審查或者評標標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專利、商標、品牌、原產地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非法限定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投標人或者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