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專利局
『壹』 各國專利簡稱
呵呵,提供幾個想到的:
DE 德國 EP 歐洲專利局 CA 加拿大 ES 西班牙 FR 法國 GR 希臘 UA 烏克蘭 AU 澳大專利亞 CL 智利 JP 日本 KR 韓國屬 TH 泰國 NL 荷蘭 SE 瑞典 CH 瑞士 AP 非洲地區工業產權組織
還有HK 香港 TW台灣。
其實去年專代考前,我還記得幾乎全部的巴黎公約成員國,但現在...
『貳』 瑞典專利
瑞典沒有實用新型專利
外觀和中國一樣,也是10年
發明似乎不是20年,好像是18年——這個不確定
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的
『叄』 歐洲專利局查到的專利法律狀態是什麼意思嗎
歐洲專利局查的狀態並不完全准確,建議到相應國家局的網站上進一步驗證。
『肆』 請問我在歐洲專利局通過專利申請後,是不是只對他說那個指定國適用還是所有歐盟締約國都適用,都有效
現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都是指定了全部歐專局成員國的,就申請本身來說對各個國家都是有效的,除非你撤回對某國的指定。
但專利授權以後是否在某個國家有效,還要看你是否繳納相關費用,辦理了進入該國家的注冊。
歐洲專利即使獲得授權,也依然是有名無實的,需要辦理進入國家注冊後,才能在一個國家有效的。
『伍』 歐洲專利組織(EPC)成員國有哪些
歐洲專利也叫歐盟專利體系,簡稱EPC體系,歐盟專利成員國有27個,分別為奧專地利、比屬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爾他。
『陸』 是不是歐洲專利局日本專利局瑞典專利局做出專利肯定以後就涵蓋了世界所有國家
肯定不是。
專利本身具有地域限制,歐專局、日本專利局、瑞典專利局授權的專利,在其他區域不會受到法律的保護,如中國、美國、韓國等國家在專利的認定上都有國家法律的約束。
『柒』 歐洲專利可指定國家有多少個
(1)歐洲專利成員國目前有38個:阿爾巴尼亞、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瑞士、塞普勒斯、捷克、德國、丹麥、愛沙利亞、西班牙、芬蘭、法國、英國、希臘、克羅埃西亞、匈牙利、冰島、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拉脫維亞、摩納哥、前南斯拉夫的馬其頓共和國、馬爾他、荷蘭、挪威、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塞爾維亞、瑞典、斯洛維尼亞、聖馬利諾、土耳其等。
(2)此外,還有2個延展國:波士尼亞赫塞哥維納(波黑共和國)、黑山共和國。
『捌』 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機構簡稱釋義
答:您好。世界主要國家和地區知識產權機構簡稱釋義如下:
1. USPTO:美國專利商標局
美國專利局於1802年成立,當時為國務院直屬部門,承擔專利相關事務;19世紀初,商標事務亦納入專利局的轄權范圍。1975年,經國會批准,美國專利
局更名為美國專利商標局(USPTO)。2000年11月,根據《美國發明人保護法》,USPTO被確立為商務部下屬的績效單位,以更加商業化的方式運
作,在人事、采辦、預算以及其他行政職能上享有實質性的自治管理權。其主要辦公機構現位於弗吉尼亞州亞歷山大城的卡萊爾地區。
2. JPO:日本專利局
日本專利局(JPO)的前身是1885年設立的「專賣特許所」,現為隸屬於經濟產業省的政府機構。
3. EPO:歐洲專利局
1973年10月5日,16個歐洲國家在慕尼黑簽訂旨在加強歐洲國家間發明保護合作的《歐洲專利公約》(EPC),並根據該公約成立歐洲專利公約組織。
EPC允許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將歐洲專利的保護擴展到所有締約方。1977年,根據EPC建立了歐洲專利局(EPO)這一政府間機構。
4. KIPO:韓國知識產權局
韓國知識產權局的前身是1946年成立於工商部屬下的專利署。1977年,更名為韓國專利管理局,轉屬韓國產業資源部。1988年,再次更名為韓國工業產
權局。2000年6月,為了更好地反映該局的總體職能,韓國工業產權局更名為韓國知識產權局(KIPO)。2004年3月,KIPO轉屬科技部。2006
年5月,韓國知識產權局改製成為韓國中央國家機關中首個自負盈虧的企業性機構。
5. INPI:法國工業產權局
法國工業產權局(INPI)是依據1951年4月19日51-444號國家法令創建,隸屬於法國經濟、財政及工業部,其局長由部長理事會任命。
6. GPTO:德國專利商標局
1949年,原德意志帝國專利局更名為德國專利局,總部設在慕尼黑,隸屬聯邦司法部。兩德合並後,1990年10月3日,前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發明和專利事
務局的工作職責並入德國專利局,約600名工作人員和1,350萬多件專利文獻一並歸入。1998年11月1日,德國專利局正式更名為德國專利商標局
(GPTO),主要辦公地點分別設在慕尼黑、耶拿(自1998年9月)和柏林(柏林技術信息中心)。
7. UKIPO:英國知識產權局
1852年,英國政府頒布《專利法修正法令》並設立英國專利局(UKPO),迄今已有150多年的歷史。
1990年,UKPO正式成為政府機構,隸屬於英國貿易和工業部(DTI),並於1991年10月1日取得貿易基金地位(Trading
Fund Status),從而實現自收自支。經英國政府批准,UKPO於2007年4月2日正式更名為英國知識產權局(UKIPO)。
8.CGPDTM: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管理總局
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管理總局(CGPDTM)隸屬於印度工商部工業政策促進司,是印度專利、外觀設計、商標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事務的主管機關。
『玖』 歐洲專利局的成員國
歐專局目前有38個成員國,覆蓋了整個歐盟地區及歐盟以外的10個國家 ,早期19個國家為:奧地利、比利時、丹麥、法國、德國、希臘、愛爾蘭、義大利、列支敦斯登、盧森堡、摩納哥、荷蘭、葡萄牙、瑞典、瑞士、西班牙、英國、塞普勒斯、芬蘭。該局的4041名工作人員來自以上國家。該局的工作地點分布在德國的慕尼黑、荷蘭的海牙、奧地利的維也納以及德國的柏林四個城市。該局機構的主體部分及多數工作人員集中在慕尼黑和海牙,慕尼黑有1830人,海牙有1681人。
歐洲專利覆蓋到40個國家,分別是 States for which onlya regional patent can be obtained (and not a national patent):只能通過PCT進入的國家 States for which a regional patent can be obtained in addition to, or instead of, a national patent States not included in EP designation but to which a European patent can be extended1(歐專利延伸國) EP European patent(歐洲專利局,英文,38個協議內國家,2個延伸國,歐元。授權後需在指定國登記生效) BE Belgium比利時 AL Albania4阿爾巴尼亞 BA Bosnia and Herzegovina波黑 CY Cyprus塞普勒斯 AT Austria奧地利 ME Montenegro8蒙特尼哥羅(黑山) FR France法國 BG Bulgaria保加利亞 RS Serbia9賽比亞 GR Greece希臘 CH Switzerland瑞士 IE Ireland愛爾蘭 CZ Czech Republic捷克 IT Italy義大利 DE Germany德國 LV Latvia拉脫維亞 DK Denmark丹麥 MC Monaco摩納哥 EE Estonia愛沙尼亞 МТ Malta馬爾他 ES Spain西班牙 NL Netherlands荷蘭 FI Finland芬蘭 SI Slovenia斯洛維尼亞 GB United Kingdom英國 HR Croatia克羅埃西亞 HU Hungary匈牙利 IS Iceland冰島 LI Liechtenstein列支敦斯登 LT Lithuania立陶宛 LU Luxembourg盧森堡 MK The former Yugoslav Republic of Macedonia5馬其頓 NO Norway挪威 PL Poland波蘭 PT Portugal葡萄牙 RO Romania羅馬尼亞 RS Serbia6賽比亞 SE Sweden瑞典 SK Slovakia斯洛伐克 SM San Marino7聖馬利諾 TR Turkey土耳其
『拾』 歐洲專利授權後需要指定瑞典生效嗎
一、歐洲專利簡介歐洲地區實行《歐洲專利公約》即EPC體系,在EPC體系的國家包含歐盟體系的國家,也包含非歐盟成員國的國家。
歐洲專利制度是世界專利制度的發源地,EPC體系從最初的8個成員國到目前的32個成員國,還有5個國家雖然不是EPC的成員國,但是都承認EPC授予的專利權。EPC設立的歐洲專利組織機構為歐洲專利局和行政委員會,歐洲專利局執行授予歐洲專利的任務,行政委員會負責監督歐洲專利局的工作。歐洲專利局總部設在德國慕尼黑,全面負責歐洲專利的檢索、審查、授權等業務;並在荷蘭海牙設立分局,主要負責檢索業務。歐洲專利局的正式工作語言為英語、德語和法語,歐洲專利申請必須使用其中一種語言。二歐洲專利EPC的成員國成員國:奧地利、比利時、保加利亞、塞普勒斯、捷克共和國、丹麥、愛沙尼亞、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義大利、拉脫維亞、列支敦斯登、立陶宛、盧森堡、摩納哥、荷蘭、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斯洛伐克共和國、斯洛維尼亞、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英國、馬爾他。延伸國:阿爾巴尼亞、塞爾維亞、波斯尼亞和黑塞個維納、馬其頓、克羅埃西亞。
註:1、列支敦斯登和瑞士一起算作一項單獨指定;2、延伸國本身不能在歐洲專利申請中被指定,但是每個國家的國內法規定,一個授權的歐洲專利可以「延伸」至該國。三、歐洲專利的特點1、歐洲專利的有效期自申請日起20年。
2、在提交申請時必須提出檢索請求及交納檢索費。
3、對於通過巴黎公約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歐州專利局的檢索報告公布日起6個月內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對於通過PCT途徑提出的歐洲專利申請,申請人應在提交歐洲專利申請的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同時需從歐洲成員國中指定具體成員國,並交納審查費和指定費。
4、一般歐洲成員國要求在授權公告起3個月內完成翻譯工作並在各國生效。如果申請人沒有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交所規定的翻譯,則申請人會喪失在該國的專利權。四、申請歐洲專利所需文件1、申請書,其中應寫明發明人和申請人的姓名和地址(如果申請人是法人的話,還應包括法人代表的名字),提交日期,發明名稱和優先權日(如果要求了優先權);
2、說明書包括:發明名稱,附圖說明,對發明的詳細描述,和權利要求;必要時,應有附圖;摘要;
3、委託書
4、如果要求優先權,應提交優先權文件,其包括經證明的在先申請副本及其譯文。五、歐洲專利程序與途徑在歐洲國家獲得專利保護基本上有四種途徑:
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
2)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在歐洲專利局做一個單一的申請登記;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3)國內程序和PCT專利申請程序(專利合作條約)相結合:先向PCT專利申請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30個月內,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4)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先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一個統一的登記,在優先權日後的31個月內,進入歐洲專利局程序,在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後,便向每一個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成員國確認該專利。
應當指出的是,歐洲專利代理人只被授權在歐洲專利局代理非歐盟居民的申請。同樣,只有一國國內專利局授權代理的代理機構才可以在各自的國家專利局代理外國人的申請。1.1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向專利需要獲得保護的各個歐盟成員國分別提出申請登記。這一方式只有在專利僅需在有限的幾個國家獲得保護才可行(頂多兩三個國家)。1.2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歐洲專利條約通過一個單一的程序為申請歐洲專利提供了很多便利,該程序包括:
——用一種語言在一個專利局提出單一的專利申請(對非EPO成員國申請人,必須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登記,語言必須是英語,法語或德語中的一種)。
——檢索報告必須對實質性問題做出初步意見,即擴大化的歐洲調查報告(EESR)。經申請人同意,歐洲申請(或者直接適用歐洲專利申請)連同檢索報告一起在從優先權日後的18個月內公布。
——自檢索報告公布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申請人確認它是否願意繼續對專利進行實質性審查。實質性審查由一個專門的審查部門來進行,該部門由三名合格的技術專家同時也是法
律專家組成。審查部門審查申請是否符合歐洲專利條約,特別是發明是否得到了清楚和充分的闡述(歐洲專利條約第83、84條);根據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可應用性,該申請是否具有可專利性(歐洲專利條約第52、54、56、57條)。如果審查部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申請人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在必要時填寫自己的意見,表明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必要的修改以滿足歐洲專利條約的要求(歐洲專利條約第96條第2款和第86條第3款)。當審查部門認為申請滿足歐洲專利條約時,審查部門將授予被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EPO締約國歐洲專利(如果沒有指定,應認為所有締約國都被指定),否則,審查部門將決定拒絕該申請(歐洲專利條約第97條第1款和第2款)。申請人可以就對其不利的決定向歐洲專利局復審委員會提出復審要求(歐洲專利條約107條)。
——被公布的歐洲專利申請享受暫時性的保護,這一保護至少不能低於締約國本國專利申請所享有的同等保護程度(歐洲專利條約第67條)。獲得授權的歐洲專利享有每一個授予專利的締約國賦予本國專利的同等權利(歐洲專利條約64條第1款)。但是,獲得歐洲專利授權者享有的並不是一個單一權利,一旦獲得歐洲專利局的認證,專利申請就必須在提供專利保護的各國專利局得到確認,專利人應向這些國家提供用該國官方語言所作的專利文件翻譯件。一個單一的歐洲專利這樣就變成了一組基本上相互獨立的具有強制力的和可撤銷的國內專利。另外,歐洲專利條約在授予專利後賦予第三方在九個月內可以提出異議程序(歐洲專利條約第102條第一到第三款和123條第三款)的權利。歐洲專利申請可以由法人和自然人提出,專利代理人則不是必需的(歐洲專利條約第58條)。如果申請人在EPO締約國沒有居所或者沒有主營業所,申請人在歐洲專利局的任何其他程序都必須由適格的歐洲專利代理人來代理(歐洲專利條約第91條第1款a項和133條第2款)。
——在歐洲專利局進行的統一申請程序比直接適用國內程序有明顯的優勢。當一個專利尋求3個或3個以上的締約國保護時,該程序就顯得更簡單、成本也更低。所要求提供專利保護的國家越多,較之直接適用國內程序,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程序就越有優勢。盡管直接適用歐洲專利局的程序簡化了尋求歐洲國家專利保護的程序,但其適用范圍還是有限,一旦有利發明人既想在歐洲和也想在歐洲之外的國家(比如日本,美國等國家)尋求專利保護,這種途徑就不合適了。1.3國內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程序相結合以及歐洲專利程序和專利合作條約相程序結合專利合作條約程序包括以下步驟:
——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只要他是專利合作條約的締約國的國民或僑民都可以用任何語言向專利接收部門(RO)提出一個單一的國際申請,該專利接收部門可以是坐落於日內瓦的國際專利局(IB)或者是申請人國籍和居所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專利局。
——國際檢索部門(ISA)提出國際檢索報告(ISR)並以書面的形式提供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IPRP I)。該國際檢索部門的選擇依專利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來決定,如果國際申請的語言不同於被選定的國際檢索部門的官方語言,那麼必須配有國際國際檢索部門的一種官方語言。國際檢索報告和可專利性的初步意見一般應在優先權日後的16個月內寄給申請人,國際申請可以選用八種語言的一種:阿拉伯語,漢語,英語,法語,德語,日語和俄語。國際申請連同國際檢索報告(但不包括書面意見)在優先權日的18個月後公布。
——非強制性的國際可專利性初步檢驗由國際初步檢驗局(IPEA)進行,該局的選擇取決於申請人的國籍和居所。如果國際初步檢驗局認為申請不能滿足專利合作條約的要求,申請人將會收到書面通知,並被要求做出是否願意對申請進行修改以滿足國際初步檢驗局的意見(專利合作條約第69條第一款規則)。國際初步檢驗局開始初步檢驗工作六個月後,應當公布第二個國際初步可專利性報告(IPRPII)。如果沒有人要求國際初步檢驗,那麼IPRP I將替代IPRP II並被公布。
——向專利合作條約組織申請並不必然獲得國際專利,事實上國際專利並不存在。在優先權日後的30個月(或者更長)時間內,專利申請必須進入專利人希望提供保護的國家或地區的國內或區域程序。專利申請被相關國家或地區的權威機關檢驗(如果國內法有要求)後,要麼獲得認證要麼被拒絕。
——經由專利合作條約途徑獲得歐洲專利有兩種可能性:進入被要求提供保護國的國內程序或者進入歐洲審查階段,在這一階段將執行新的調查,除非歐洲專利局同時又是國際檢索部門(ISA),在專利被授予或拒絕前它還被像前文1.1和1.2那樣被檢驗。五、PCT專利申請與歐洲專利申請階段歐洲專利局允許從優先權日到進入歐洲專利審查的期間為31個月而非30個月。
——准備英、法和德文的翻譯件;
——在EPO-1200表格中標明專利申請登記所需的材料;
——支付國內的基本費用;
——從公布國際檢索報告起6個月內支付指定費用;
——額外的歐洲檢索報告;
——在國際檢索報告公布6個月後遞交請求和支付檢查費用;
——支付第三年的更新費用(一般應當在第三年的年初支付,例如,國際申請登記後的兩年);
——為從第十一項主張起的每一項主張支付附加稅;
——在某些情況下,如果EPO在歐洲階段可以使用在國際階段得來的報告結果,EPO可以給予申請人費用上的減免。如果在31個月內,上述行為沒有完成,申請人也可以延遲支付,通常都要支付額外費用。六、在歐洲專利成員國內的專利確認一旦獲得歐洲專利認證並歐洲專利公告上得以公布,歐洲專利就獲得各成員國國內專利的法律效果;三個月內必須向各國確認該專利。如果保護國的官方語言與申請程序所使用的語言不同,申請人應向各國家專利局提交一份該國官方語言的翻譯件,這大大提高了歐洲專利的成本。例如,一個涵蓋5000到9000個字(也就是15頁到20頁,每個字0.20歐元,並要翻譯成六種語言)的專利從授予專利之日起三個月內將產生6000到10800歐元附加費用。根據歐洲專利局EPO的估計,翻譯成本將佔到在八個國家十年內被確認的歐洲專利總成本的百分之三十九。翻譯成本(以及質量)還因翻譯人員的不同而異;頁數越多,成本越高。翻譯費用是歐洲專利體系特有的一個重要的附加成本,影響申請人尋求歐洲專利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