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條約
㈠ 我國商標法有哪些規定
(1)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2)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3)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4)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這種行為又稱之為「反向假冒」。
(5)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其次,是《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所稱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第三,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下列行為屬於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給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行為:
(1)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2)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㈡ 其他國家和地區對《商標法》相關國際條約的規定是怎樣
有些國家和地區將「作品的名稱」列為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L.112—4規定:「智力作品的標題,同作品一樣受本法保護;即使一作品根據L.123—1條至L.123—3條已不再受保護,任何人均不得在可能引起混淆的情況下用其標題區別同類作品」(L.123—1條至L.123—3條是關於作品保護期限的規定)。西班牙1987年版權法(1994年修訂文本)第10條第(3)款規定:只要作品的標題(或其他名稱)具有獨創性,就應當作為該作品的一部分享有版權。我國澳門特別行政區著作權法第6條第1款規定:對於原作品本身的具有獨創性的書名、篇名也適用著作權保護,作品的標題不得與其他作品或先前已發表的作品相混淆。但是,另一些國家的相關法律則表明「作品的名稱」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美國、英國認為,作品的名稱與普通商品的名稱有顯著不同,只要作品的名稱用作商標不違反顯著性和禁用條款的有關規定,就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從美國法院的判例看,他們認為「一部文字作品的簡單標題不是版權保護的客體,雖然他可以在反不正當競爭、反侵佔甚至在商標法的理論下受到保護」,電影《星球大戰》的版權人訴里根政府的「星球大戰」計劃侵犯了其作品標題的版權而未能勝訴,原因就在於此。3義大利在著作權法中明確指出:「重置或仿製他人同類著作名稱、標記、裝幀等足以混淆原著的視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予以制止」。《德國商標和商業標志保護法》第5條規定「公司標志和作品的標題應被作為商業標志保護」,並規定「作品的標題是指印刷出版物、電影作品、音樂作品、戲劇作品或者其他類似作品的名稱或特殊標志」。此外,WIPO制定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示範法》第二條2—3指出要保護商標或者商號以外的其他商業標識,包括對作品的名稱的保護。
㈢ 新《商標法》都有哪些新規定
你好!下面規定是2013年新修改的商標法,條款有73條,由於字超限了固不能全部發給你,你也可以到國家知識產權局查詢。希望能幫到你!望採納!
(1982年8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根據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六章 商標使用的管理
第七章 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商標管理,保護商標專用權,促使生產、經營者保證商品和服務質量,維護商標信譽,以保障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的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特製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設立商標評審委員會,負責處理商標爭議事宜。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准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注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注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志。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志。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
本法有關商品商標的規定,適用於服務商標。
第五條 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共同向商標局申請注冊同一商標,共同享有和行使該商標專用權。
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核准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七條 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
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第九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注冊人有權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第十四條 馳名商標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作為處理涉及商標案件需要認定的事實進行認定。認定馳名商標應當考慮下列因素:
(一)相關公眾對該商標的知曉程度;
(二)該商標使用的持續時間;
(三)該商標的任何宣傳工作的持續時間、程度和地理范圍;
(四)該商標作為馳名商標受保護的記錄;
(五)該商標馳名的其他因素。
在商標注冊審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商標違法案件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局根據審查、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爭議處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處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在商標民事、行政案件審理過程中,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主張權利的,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人民法院根據審理案件的需要,可以對商標馳名情況作出認定。
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
第十五條 未經授權,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義將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標進行注冊,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與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申請人與該他人具有前款規定以外的合同、業務往來關系或者其他關系而明知該他人商標存在,該他人提出異議的,不予注冊。
第十六條 商標中有商品的地理標志,而該商品並非來源於該標志所標示的地區,誤導公眾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但是,已經善意取得注冊的繼續有效。
前款所稱地理標志,是指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徵,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決定的標志。
第十七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商標注冊或者辦理其他商標事宜,可以自行辦理,也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外國人或者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第十九條
商標代理機構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或者其他商標事宜;對在代理過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可能存在本法規定不得注冊情形的,商標代理機構應當明確告知委託人。
商標代理機構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委託人申請注冊的商標屬於本法第十五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託。
商標代理機構除對其代理服務申請商標注冊外,不得申請注冊其他商標。
第二十條
商標代理行業組織應當按照章程規定,嚴格執行吸納會員的條件,對違反行業自律規范的會員實行懲戒。商標代理行業組織對其吸納的會員和對會員的懲戒情況,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商標國際注冊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確立的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章 商標注冊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七條 為申請商標注冊所申報的事項和所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准確、完整。
第三章 商標注冊的審查和核准
第二十八條 對申請注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注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
第二十九條
在審查過程中,商標局認為商標注冊申請內容需要說明或者修正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申請人未做出說明或者修正的,不影響商標局做出審查決定。
第三十條
申請注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注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一條
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並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並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申請商標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准注冊,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
第三十四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注冊申請人。商標注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五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准予注冊的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商標局做出准予注冊決定的,發給商標注冊證,並予公告。異議人不服的,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商標局做出不予注冊決定,被異議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復審決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被異議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異議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商標評審委員會在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復審的過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權利的確定必須以人民法院正在審理或者行政機關正在處理的另一案件的結果為依據的,可以中止審查。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審查程序。
第三十六條
法定期限屆滿,當事人對商標局做出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不申請復審或者對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的復審決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駁回申請決定、不予注冊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生效。
經審查異議不成立而准予注冊的商標,商標注冊申請人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時間自初步審定公告三個月期滿之日起計算。自該商標公告期滿之日起至准予注冊決定做出前,對他人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標志的行為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該使用人的惡意給商標注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十七條 對商標注冊申請和商標復審申請應當及時進行審查。
第三十八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或者注冊人發現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有明顯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商標局依法在其職權范圍內作出更正,並通知當事人。
前款所稱更正錯誤不涉及商標申請文件或者注冊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章 注冊商標的續展、變更、轉讓和使用許可
第三十九條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注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注銷其注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注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條 注冊商標需要變更注冊人的名義、地址或者其他注冊事項的,應當提出變更申請。
第四十二條 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簽訂轉讓協議,並共同向商標局提出申請。受讓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轉讓注冊商標的,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應當一並轉讓。
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不予核准,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轉讓注冊商標經核准後,予以公告。受讓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標專用權。
第四十三條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其商標使用許可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公告。商標使用許可未經備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第五章 注冊商標的無效宣告
第四十四條
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宣告該注冊商標無效。
㈣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四)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六十二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4)商標法條約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二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注冊申請。
商標注冊申請人可以通過一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注冊同一商標。
商標注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第二十三條 注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范圍之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 注冊商標需要改變其標志的,應當重新提出注冊申請。
第二十五條 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商標注冊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二十六條 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㈤ 知識產權國際公約有哪些形式
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公約:
《與貿易(包括假冒商品貿易在內)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1994)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1971)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即《羅馬公約》1961)
《關於集成電路的知識產權條約》(1989)
《專利法條約》(2000)
《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注冊海牙協定》(日內瓦文本1999)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1977)
《專利合作條約》(1970)。
㈥ 我國參加的與知識產權有關的國際條約
一、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知識產權領域條約及締約國分別是: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 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 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 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於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於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8. 《建立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分類洛迦諾協定》(簡稱《洛迦諾協定》)1968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44個國家(1996年9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9.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簡稱《斯特拉斯堡協定》)197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5個國家(1997年6月1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10. 《國際承認用於專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達佩斯條約》(簡稱《布達佩斯條約》締結於1977年,締約方總數為60個國家(1995年7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11. 《保護奧林匹克標志的內羅畢條約》(簡稱《內羅畢條約》)締結於1981年締約方總數為43個國家。
12.《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定》(簡稱《里斯本協定》)締結於1958年,締約方總數為22個國家。
13.《工業品外觀設計國際保存海牙協定》(簡稱《海牙協定》)。該協定簽定於1925年,並進行過多次修訂,有1925年的海牙文本、1934年的倫敦文本、1960年的海牙文本、斯德哥爾摩補充文本,1999年的日內瓦文本。前4種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31個國家;日內瓦文本的締約方總數為16個國家。
14.《專利法條約》(PLT),2000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9個國家,將在10個國家向總幹事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三個月後生效。
15、《保護集成電路知識產權的華盛頓公約》(簡稱《華盛頓公約》)1989年在華盛頓通過(1989年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16、維也納協定(保護鉛字字樣和國際寄存)。
17、日內瓦協定(關於科學發現國際注冊)。
18、商標注冊條約,在維也納締結。
(三)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版權及相關權領域的條約的締約方
1. 《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簡稱《伯爾尼公約》締結於1886年,締約方總數為157個國家(1992年10月15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 《保護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羅馬公約》(簡稱《羅馬公約》196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達到79個國家(1993年4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中國已參加)。
3.《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CT),1996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50個國家。
4.《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製品條約》(WPPT)締結於1996年。締約方總數為48個國家。
5、布魯塞爾公約(關於分配衛星傳送信號)1974年締結。
6、日內瓦公約(關於保護錄音製品製作者防止未經許可復制其錄音製品)1971年通過。
7、關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若干問題的條約;1996年通過。
二、其他知識產權公約
1、《國際保護植物新品種公約》(UPOV公約)締結於1961年,締約方總數為59個國家(1999年4月2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版權公約》締結於1971年(1992年10月30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3、世貿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2001年12月11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㈦ 日本商標:日本是哪些國際條約的成員
積特知抄識產權:日襲本商標:日本是哪些國際條約的成員?
加入商標相關的條約和協議對國家非常重要,日本也不例外。
這為日本的組織和個人帶來了許多好處。例如,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其他國家主張優先權,因此保護范圍更大;為完善仍然存在缺陷且缺乏必要規定的商標法提供依據,以保護國際商標。日本參加了許多雙邊和多邊條約和協定,例如《巴黎公約》,《商標法條約》,《新加坡條約》,《內羅畢條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維也納協定》。將來,日本將繼續參加協議,為需要商標注冊的公司,組織和個人提供便利。
因此,由於參加了國際條約,商標法得到了不斷完善,以更好地保護國家商標,甚至保護國際商標。
㈧ 埃及的商標法是如何規定的呢
埃及的商標概來述:
1、埃及現行商標自法是於1939年第57號法,自1940年4月1日開始生效,並經1949年、1952年、1958年、1959年等多次的修訂。
2、埃及接受商品商標以及服務商標的注冊申請,所採用的是尼斯分類的分類法。
3、埃僅是《商標法條約》、《巴黎公約》、《尼斯協定》、《WIPO公約》和《內羅畢條約》等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締約國。
4、埃及所遵守得商標注冊使用的商品以及服務的國際分類(尼斯分類),此外埃及修改了第42類,增加了第43類至第45類,該修改於2002年1月1日起實施。
㈨ 日本商標都有哪些國際條約的成員
積特知識產權:日本商標都有哪些國際條約的成員?
加入商標專相關的條約和協屬議對國家非常重要,日本也不例外。
這為日本的組織和個人帶來了許多好處。例如,組織和個人可以在其他國家主張優先權,因此保護范圍更大;為完善仍然存在缺陷且缺乏必要規定的商標法提供依據,以保護國際商標。日本參加了許多雙邊和多邊條約和協定,例如《巴黎公約》,《商標法條約》,《新加坡條約》,《內羅畢條約》,《馬德里協定》,《馬德里議定書》,《尼斯協定》,《維也納協定》。將來,日本將繼續參加協議,為需要商標注冊的公司,組織和個人提供便利。
因此,由於參加了國際條約,商標法得到了不斷完善,以更好地保護國家商標,甚至保護國際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