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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離職後

發布時間: 2021-03-04 13:47:26

Ⅰ 員工離職後申請的專利是歸公司還是個人

只要不是在職期間所得的相關商業秘密數據、實驗數據的話,離職後創作版發明的專利歸發明人權所有。

Ⅱ 員工離職時可以帶走申請的專利嗎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利用公司研發並申請的專利,勞動者離職時不能帶走。
《專利法》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Ⅲ 在公司任職期間申請的個人專利,離職後申請人是否可以使用該專利

問題的關鍵在於這個專利申請是不是職務發明。若是,則不能使用;若不是,則可。具體專利法對專利權的歸屬做出如下規定: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實施細則給除了進一步細致的規定:
第十二條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一)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二)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作出的發明創造;

(三)退休、調離原單位後或者勞動、人事關系終止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首先請確定該專利/專利申請的專利申請人是誰。若是您個人,然後請確定該專利是否是利用公司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的。若是,即使申請人是您個人,公司也可以據此打權屬官司。再次,請收集一些證明該專利是非職務發明的證據以應對萬一公司起訴權屬。

Ⅳ 離職後職務發明專利權歸屬如何認定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一、本條所稱的「單位」,包括各國家機關、團體、部隊,各類企業、事業單位以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發明人、設計人是通過自己的智慧和才能完成發明創造的自然人。本條所稱的「發明人」、「設計人」,是指對發明創造的實質特點作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即通過自己的智力勞動,完成產品、方法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技術方案的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成為專利。
二、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任職的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1.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為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以外的任務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一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原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2.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這里講的本單位的物質條件,包括利用單位的資金、儀器、設備、原材料等;技術條件,包括單位未公開的技術資料等。發明人、設計人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盡管不屬於執行本單位的任務,也應作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屬於單位。但是,本條第三款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除本條第一款規定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的情形外,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都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其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的專利權,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四、對專利權的歸屬約定,按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原則上屬於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和申請被批准後專利權歸單位。但是,如果使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完成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與本單位訂了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則按照本條第三款的規定,應依從雙方的約定確定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

Ⅳ 離職後怎麼申請發明專利不跟原公司有爭議

入職這個公司的時候,你這個專利是怎麼弄的呀?不跟員工私有誠意,你們簽什麼合同呀?什麼?

Ⅵ 在公司期間用我的發明申請的專利,當我離職以後可以帶走這個專利嗎

這個要看你是什麼樣的專利的,如果你是利用公司研發並申專請的專利是不可以帶走的屬

我國《專利法》第六條規定:「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是指:
(1)在本職工作中做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本單位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所做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做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包括臨時工作單位;《專利法》第六條所稱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是指本單位的資金、設備、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對外公開的技術資料等。

Ⅶ 辭職後正在寫的專利怎麼辦

這個看當來時你入職的自時候和單位的協議,如果有專利屬於單位,那這個正在進行的專利也屬於單位了。你寫也是義務奉獻了。
但是如果是你自己的專利科研項目,你轉單位或者學校,相關專利項目是隨你個人走的,就像學術經費,雖然你在Q大的時候申請,但是如果是國家級個人研究項目的話,錢雖然是Q大發給你,但是實際上是國家撥調款項。
還有就是你們單位如果是研發性的單位,一般協議會有,幾年內不可以在相關工作單位工作,或者從事和現在相類似的工作。不可以泄露單位的研究項目和科研成果。

Ⅷ 申請專利之後離職,專利獎金怎麼領

在離職後,沒有拿到任何獎金。等專利被授權後,你可以通過以下三種途徑:

1、協商,應該專利從申請到授權,中間需要答復審查意見,在離職之後,無法答復,你可以和原公司協商,如果需要你答復審查意見,就請公司將獎金發給你。

2、行政渠道:向當地的知識產權局專利管理部門提出發明人應獲得獎金權利的權利申訴。

3、司法渠道:向當地法院提出權利訴求。

按照專利法有關規定,職務發明獲得授權後,發明人依法應該獲得單位發放的專利獎勵,即使發明人離開了原單位,仍然可以依法向原單位索要獎勵。

因為這是法律賦予發明人的合法權利,因為離職員工在索要獎勵時處於弱勢地位,能否索要成功在於是否有確鑿的證據表明自己就是發明人,所以已離職的員工要注意收集整理證據,在與原單位協商不成時可以依法訴訟。

具體的獎勵方式、金額等,若發明人與原單位有過約定就依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未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也未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的方式和數額的。

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發給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3000元;一項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獎金最低不少於1000元。由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建議被其所屬單位採納而完成的發明創造,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從優發給獎金。

(8)專利離職後擴展閱讀:

在公司任職期間申請專利,屬於在職務發明,職務發明即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屬職務發明創造:

1、在本職工作中作出的發明創造。

2、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職工作之外的任務作出的發明創造。

3、退職、退休或者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公司承擔的本職工作或公司分配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一般在職務發明專利獎金是由公司發放的,根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七十六條進一步規定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可以與發明人、設計人約定或者在其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中規定專利法第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報酬的方式和數額。企業、事業單位給予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獎勵、報酬,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處理。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

參考資料來源:法律法規資料庫-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Ⅸ 離職後多久才算是非職務發明專利

根據相關法抄規: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襲後1年內作出的與其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單位分配的任務有關的發明創造。
應當注意,退職、退休、調動工作後作出的發明創造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才能構成職務發明創造。
1)該發明創造必須是發明人設計人從原單位退職、退休或調動工作後1年內作出的;
2)該發明創造與發明人設計人在原單位承擔的本職工作或者分配的任務有聯系。因此離職一年後才可申請費非職務發明專利,另外如果發明人能證明自己的發明與公司職務無關的也可以申請非職務發明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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