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三步法
⑴ 專利實審意見對專利方案 僅僅提到沒有創造性,還用對新穎性再論述嗎
沒有創造性,是指該技術發明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答通時要強調,就本發明要解決的技術問題而言,已知的對比文件不存在對區別技術特徵的技術啟示,因此,本發明對解決技術問題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你可查找些有關專利審查三步法的資料了解下。
⑵ 三步法是專利創造性唯一標准嗎
三步法是專利審查指南中提到的,這本書本意是指導審查員的專利審查事務,所以首先,目前的游戲規則是這樣的;其次,三步法的判斷方法簡單科學易比對,不認為目前有更好的評判標准。
⑶ 如何判斷一項專利申請有無創造性
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參照下文。創造性的判斷本身就是一種主觀性較強的判斷,當然有模稜兩可的情況了。 在國內外的專利法中,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定量標准,各國現行的專利判斷方法都是只能盡量將判斷標准客觀化。因此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創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審查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審查員的主觀判斷又是在對技術方案和專利法的理解基礎上,進而採取某種判斷方法得出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創造性的判斷方法就是判斷標準的體現。如果審查員所採取的判斷方法不能客觀的體現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高度,對專利制度的發展非常不利。 為了盡量消除創造性判斷中的主觀成分,各國在多年的專利實踐中均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例如美國在其195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首次規定了創造性的非顯而易見性標准,該法增加了第103條:「一項發明雖然沒有像本法第102條所規定的那樣被相同地披露或記載過,如果要求專利保護的發明主題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使得在該主題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做出該發明的時刻來看,該發明作為一個整體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獲得專利權。可專利性不因做出發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Graham v.John Deere CO.案的判決中對第103條的適用做出了司法解釋,該判決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認同,並總結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現有技術與所審查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相應領域的普通技術水平;輔助性考慮因素,包括商業上的成功、長期渴望解決的需求、他人的失敗等」,並要求審查員按此標准進行創造性的審查。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則規定,為了客觀地、可預期地判斷是否具有發明步驟,審查員應採用所謂「問題——方案法」,也稱作「三步法」: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要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第三步、考慮所申請發明,以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客觀技術問題為出發點來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我國在從外國引進專利制度的同時,也對西方國家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方法進行了吸收,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目前對於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採用的是最早於2001年版《審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謂「三步法」,在我國現行的2010版《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節有詳細介紹,即:(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誠然,該判斷方法簡便易行、條理清晰,是我國的專利工作者在參考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專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專利工作的實際而總結出的一套比較合理的創造性判斷方法,該判斷方法的精神也與世界上主流的判斷方法大體相同。在我國的專利審查過程中,該方法得到了最廣泛的運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⑷ 方法型專利怎麼用三步法來評價創造性
專利創造性的評價對象是權利要求中記載的技術方案。而創造性評價的過程中,一般內都需要針容對技術方案中的技術特徵進行分析,以得出技術方案是否具備創造性的結論。
通過實踐,筆者發現在專利創造性評價的過程中,經常存在的一個誤區是不能清楚地把握技術方案與特徵之間的關聯,從而導致得出的結論不具備足夠的說服力。
⑸ 專利審查意見答復問題
對於樓主所說的什抄么三步法,那是自己經驗吧,關於專利創造性的答復還得真看你的專利是否真有創造性,如果沒有創造性用幾步法都是沒用的!我的經驗是首先拿審查員說的對比文件1、2、或3與自己專利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做比較,不管是獨權還是從權都要進行比較,如果真有審查說的情況存在,就修改權利要求,把與對比文件中所公開的技術方案所解決的技術問題相同或是相似的技術特徵或是方案改寫到前序特徵部分,在這當中,你得還要考慮對比文件之間有沒有技術關聯和技術啟示。像樓主說的那樣,一般先一個一個的獨權+從權搞定之後,在去搞定另一個的獨權及其從屬權利要求!我想這樣會好些哈~~~~~~~~
⑹ 普通PCR中一步法、兩步法、三步法的定義、區別、通途以及具體的設置條件
一步法,來使用特殊引物,全自程只設置一個溫度即可完成擴增。這種特殊引物有專利。
二步法即循環擴增中設置2個步驟,這個方法主要擴增短片段,一個是95度變性,另一個是退火與擴增的溫度,一般設置在55~60之間,當然也有例外。
三步法就是平常見到的方法,擴增循環有三步,變性,退火,延伸。
⑺ 什麼是創造性,專利申請對創造性有什麼要求
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參照下文。創造性的判斷本身就是一種主觀性較強的判斷,當然有模稜兩可的情況了。在國內外的專利法中,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標准均是定性的描述,沒有一個完全客觀的定量標准,各國現行的專利判斷方法都是只能盡量將判斷標准客觀化。因此在專利的審查過程中,創造性的把握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審查員的主觀判斷。但是,審查員的主觀判斷又是在對技術方案和專利法的理解基礎上,進而採取某種判斷方法得出的,因此從某種程度上來說,創造性的判斷方法就是判斷標準的體現。如果審查員所採取的判斷方法不能客觀的體現一項發明創造的創造性高度,對專利制度的發展非常不利。為了盡量消除創造性判斷中的主觀成分,各國在多年的專利實踐中均總結出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判斷方法。例如美國在其1952年修改的專利法中首次規定了創造性的非顯而易見性標准,該法增加了第103條:「一項發明雖然沒有像本法第102條所規定的那樣被相同地披露或記載過,如果要求專利保護的發明主題與現有技術的區別,使得在該主題所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從做出該發明的時刻來看,該發明作為一個整體是顯而易見的則不能獲得專利權。可專利性不因做出發明的方式而被否定。」而在1966年,美國最高法院在Graham v. John Deere CO.案的判決中對第103條的適用做出了司法解釋,該判決得到了美國專利商標局的認同,並總結出了「Graham四要素——即:現有技術的范圍和內容;現有技術與所審查的權利要求之間的區別;相應領域的普通技術水平;輔助性考慮因素,包括商業上的成功、長期渴望解決的需求、他人的失敗等」,並要求審查員按此標准進行創造性的審查。而歐洲專利局的審查指南則規定,為了客觀地、可預期地判斷是否具有發明步驟,審查員應採用所謂「問題——方案法」,也稱作「三步法」: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要解決的「客觀技術問題」;第三步、考慮所申請發明,以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和客觀技術問題為出發點來看,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我國在從外國引進專利制度的同時,也對西方國家關於創造性的判斷方法進行了吸收,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進行了適當的修改。目前對於專利創造性的判斷方法採用的是最早於2001年版《審查指南》中提出的「三步法」。所謂「三步法」,在我國現行的2010版《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小節有詳細介紹,即:(1)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2)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3)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的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誠然,該判斷方法簡便易行、條理清晰,是我國的專利工作者在參考了發達國家上百年的專利工作經驗的基礎上,結合我國的專利工作的實際而總結出的一套比較合理的創造性判斷方法,該判斷方法的精神也與世界上主流的判斷方法大體相同。在我國的專利審查過程中,該方法得到了最廣泛的運用,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⑻ 專利代理人必讀: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如何確定
判斷發明是否具備創造性,就是要判斷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我國《專利審查指南》給出了發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的一般性判斷方法,即「三步法」,分別為:第一步,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第二步,確定發明的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第三步,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對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顯而易見。
確定區別特徵和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是「三步法」中的第二步,在創造性的顯而易見性判斷中具有承上啟下的關鍵作用,對於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認定是否客觀准確,直接影響第三步中是否顯而易見的判斷。由此可見,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對創造性審查結論具有至關重要的影響。「三步法」中第一步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的確定以及第二步中區別特徵的認定,在事實清楚的情況下,其客觀性相對較高,而關於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由於不同人對於本領域現有技術狀況的掌握與理解存在差異,所以對於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存在較多的主觀性因素,而一旦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出現錯誤,就會導致第三步顯而易見性的判斷失去基礎,而第三步通常是「三步法」中的難點和核心。
無論是審查員還是專利代理人採用「三步法」判斷要求保護的發明是否顯而易見時,關於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的確定都應給予足夠的重視。在專利代理過程中,代理人的意見陳述書中經常聚焦於區別特徵的認定以及結合的難易程度,常常忽視了對審查員確定的發明實際解決的技術問題准確性的分析。
⑼ 方法型專利怎麼用三步法來評價創造性
你的題目和內容似乎有點對不上號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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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中的「三步法」通常指的是用來答辯創造性的方法,詳見《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172頁:
先確定最接近對比文件;
確定區別技術特徵(解決的技術問題);
論述是否「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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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為了保護范圍變大,忽略前後順序,聽說步驟前面的1,2,3.。。都可以省略?」是什麼意思??
是在說寫主權嗎?
如果你是這個意思的話,回答如下:
是的。因為一些方法類的專利都是按照時間順序寫的。
如果你寫了,1,干什麼,2,干什麼……就會給審查員一個印象,那就是,只有1完成了,才會繼續實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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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如果你不寫1,2,3這些標號,就等於給自己留了餘地,表示寫在前面的一步不一定是絕對要先進行的,步驟之間存在可以互換順序的餘地,也就是范圍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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懂了嗎?
⑽ 專利新穎性,創造性問題
首先應當明確什麼是專利的新穎性,什麼又是專利的創造性。
根據《專利法》第22條第2款和第3款的規定,新穎性和創造性的定義如下: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而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的規定,在判斷新穎性應當以這兩個原則進行:
1.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
2.單獨對比
在你這個問題中,前案是否影響新申請的新穎性,關鍵在於前案和新申請是否屬於同樣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新申請相對與前案缺少技術特徵C,如果該技術特徵是可有可無的,那麼新申請和前案實質相同,這個時候就新申請就不具備新穎性,而如果C是某個很重要的技術特徵,在缺少了C的情況下,新申請能解決不同的技術問題,那麼這個新申請就是具有新穎性的。
同樣根據《專利審查指南2010》的規定,在判斷創造性的時候就比較復雜了,一般根據三步法進行,首先確定最接近的現有技術,由於本題中只有前案和新申請,因此最接近的現有技術就是前案,其次是確定新申請所要解決的實際問題,最後判斷新申請對於本領域技術人員來說是否具有顯而易見性。
在三步法中,如果第二步確定新申請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和前案相同,這個時候具有創造性的可能性就比較低,但也不排除具有創造性可能性,比如缺少了C能夠帶來意想不到的效果。
第三步判斷是否具有顯而易見性則比較復雜,一般會考慮本領域技術人員是否會想到,在不同的案例里有不同的判斷標准,並沒有不變的程式。
綜上所述,就您給出的信息而言,並沒有標准答案,具體的問題需要在實踐中給出更多的信息來進行判斷,上述只是一個總的判斷原則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