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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三性

發布時間: 2021-03-03 19:08:21

❶ 1、商標有效期,列舉5種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定義 2、授予專利的三性,

商標有效期為10年,可續展。

❷ 專利的基本特徵有哪些

(1)獨占性。是指專利權是一種無形財產權,具有排他性質,任何人要實施專利,專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屬外,必須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並按雙方協議支付使用費,否則構成侵權。(2)時間性。是指專利權只在授權有效期限內有效,期限屆滿或終止失效後該發明創造就成為全社會的共同財富,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利用,專利權的期限是由專利法規定的。(3)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授予的專利權只在授予國或地區的區域范圍內有效,對其它國家或地區沒有法律約束力,每個國家或地區所授予的專利權,其效力是互相獨立的。

❸ 奇邁先生:電子商務中知識產權問題的研究有哪些

奇邁先生為你解答:
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和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使人們的智能和計算機的高速運行能力匯集和融合起來,創造了新的社會生產力 ;而電子商務更便利地滿足著人們的社會交往、購物、學習、消費、醫療等各種需要。可以說,電子商務活動就是在網路環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隱形化」的過程。不過,我們在享受著電子商務為我們帶來談判、簽約、訂購商品等便利的同時,也必須注意隨之而來的一些問題,其中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管理就是其中之一。電子商務活動中涉及知識產權的問題很多,例如:在版權領域,Internet技術給版權保護的客體、版權權利內涵提出的新挑戰;在專利領域,專利發明的性質在網路時代發生了巨大變化,Internet上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成為新的法律問題;在商標領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標的關系,國際上商標和「域名」的保護和侵權等,這些內容都需要我們認真對待。一、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之間的矛盾從廣義上來講,知識產權所包含的內容非常廣泛,但本文中我們僅僅討論與電子商務密切相關的幾類,包括版權(在我國叫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近幾十年以來,由於計算機網路技術的迅速發展,導致了數據信息共享的需求,並發生了與知識產權固有特性的強烈沖突。知識產權最突出的特點之一就是它的「專有性」;而網路上的信息則是公開的、公用的,很難受到嚴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識產權的又一特點,而網路傳輸的特點則是「無國界性」。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些相反的特性導致了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目前為解決這些矛盾和沖突,世界大多數國家主張通過締結國際公約來進一步強化對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的保護。1996年12月,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在日內瓦主持締結的《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唱片條約》中,就針對網路環境,增加了版權保護的新權利,同時對現有權利向數字化的應用延伸做出了解釋。同時,對於電子商務影響巨大的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也需要有一個共同的標准,世界貿易組織訂立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就是一例。在知識經濟中,強化知識產權專有性和國際知識產權法律國際「一體化」的趨勢,是不可阻擋的潮流;這對世界發展中國家是一個重大的挑戰。中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中的一個大國,必須研究自己的對策。要抓緊健全和完善知識產權法律保護制度,努力適應知識產權保護國際化的進程,以便在國際競爭中,確保中華民族在新世紀立於不敗之地。上面我們簡單介紹了知識產權與電子商務這二者間的矛盾和沖突,下面我們將從不同的角度來介紹電子商務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種知識產權問題,以及解決這些問題所要注意的一些細節內容。二、電子商務中的知識產權問題分析1、電子商務中的版權問題所謂版權,有時也稱作者權,在我國被稱為著作權,是基於特定作品的精神權利以及全面支配該作品並享受其利益的經濟權利的合稱。一般來講,版權的客體是指版權法所認可的文學、藝術和科學等作品(簡稱作品)。但是在信息時代,計算機軟體、資料庫、多媒體技術給版權的客體帶來了新的內容。目前世界上已經建立了一個比較全面的版權保護法律體系,將計算機軟體納入版權保護中,給軟體提供更加及時和完善的保護。1972年,菲律賓第一個把「計算機程序」列為「文學藝術作品」中的一項,1980年後美國、匈牙利、澳大利亞及印度先後把計算機程序或者計算機軟體列為版權法的保護客體。1985年之後,又有日本、法國、英國、聯邦德國、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國以及我國台灣與香港地區,都把它列到了版權法之中。1990年我國制定的《著作權法》、《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和《計算機軟體登記辦法》等立法建立了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在涉及到電子商務的版權侵權問題時,我們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網路服務商侵權問題和鏈接侵權問題。網路服務商根據其提供服務內容的不同,主要分為網路內容服務商和網路中介服務商兩大類。網路內容服務商指自己組織信息通過網路向公眾傳播的主體。網路內容服務商會提供一些網頁,在這些網頁上面的內容就存儲在網頁所在的伺服器上。如果網路內容服務商提供的內容服務未經版權人允許,則構成了對作品的復制權的侵犯和網路傳播權。網路中介服務商的基本特徵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其本身並不組織、篩選所傳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徵決定了其在版權保護法律體系中具有與網路內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從而使得其可能承擔的侵權責任問題顯得更趨復雜,更具有時代性。信息共享始終是互聯網的理想追求,因此鏈接技術的出現就深受人們歡迎。所謂鏈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標志語言HTML的標記指令,通過URL指向其他內容。鏈接的對象可以是一個網站,也可以是網站中的某個網頁,甚至是網頁中的某個組成部分。關於鏈接技術的侵權問題,目前並沒有一個統一的說法,不同的國家有很大的差別。主要來講,鏈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復制權、演繹權以及精神權利等。關於這方面的論題,還有待於進一步的研究。2、電子商務中的專利問題專利,是專利權的簡稱,指的是一種法律認定的權利。它是指對於公開的發明創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內的獨占權。專利制度並非一成不變,它必須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所提出的新問題不斷變化。網路技術對專利領域也提出了大量問題。例如,計算機軟體能否成為專利制度保護的客體;網際網路的廣泛性和開放性對專利「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中的「新穎性」特點提出了挑戰,此外,專利的電子申請方式中涉及的法律問題等等,這些都是在網路環境中需要討論和解決的問題。在專利法中一般都規定,授予專利的發明創造必須具有新穎性,新穎性是授予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實質要件之一。傳統的專利法並沒有規定在Internet上公開發明創造應採取什麼樣的原則,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發明是否還具有新穎性就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專利的電子申請在網路環境下也有了新的問題。電子申請就是以電子文件的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主管行政機關提交有關專利的申請。而傳統的做法是以紙質文件為載體進行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起草的《專利法案條約》(草案)和《專利合作條約》細則的修改中,已確認了電子申請的合法性。日本專利局已於1990年12月開始接受專利的電子申請。韓國已經著手進行通過Internet申請專利的實驗。美國、日本、歐洲三個專利局正在進行通過Internet聯機申請專利的准備,並把實現專利文獻無紙化作為今後的發展方向。3、電子商務中的域名和商標問題域名是一種資源標志符,是網際網路主機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轉換成特定主機在網際網路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為一種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稱,在區分不同的站點用戶上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為一種技術性手段建立起來的,它在本質上並不是一種知識產權,因此域名本來並不能像商標那樣被作為知識產權受到保護。但是,隨著域名商業價值的不斷增強,法律已經開始將某些知識產權的權利內容賦予給域名,以保護權利人利益。我國的商標法只規定可受保護標識為「文字、圖案或其組合」,而沒有把在網上出現的某一動態過程作為商標來保護。在網路環境下的商業活動,已使人們感到用「視覺感知」去認定,比起用「文字、圖案」認定商標更能適應商業活動的發展需要。當前在我國最突出的問題是在網路環境下,「域名注冊」與商標權的沖突。雖然1997年5月國務院部門發布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規定》,但其中只規定了「不得使用不屬於自己的已注冊商標,申請域名注冊」,並沒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標和商號搶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實際上成為商譽、乃至商號的一部分並作為無形資產被交易著。域名具有唯一性,即它在全球范圍內是獨一無二的,但同時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記在先」的原則來進行登記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對某個名字進行了注冊,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該名字來命名其網址。因為域名具有較高的商業價值,搶注者希望藉助於被搶注者的良好名譽得到網路用戶的訪問,一旦搶注成功,網路用戶將無法訪問到該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搶注企業的站點,而是訪問到搶注者的站點。法律應當制止這種惡意搶注行為,保護被搶注者的域名名稱或商標利益。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的適用研究在電子商務快速發展的同時,傳統的知識產權法面臨著如何認定電子商務中的侵權行為,以及如何保護電子商務中出現的新的知識產權等問題。為解決這些新問題,國際社會一方面通過制定新的公約加以協調、另一方面要求各國知識產權法做出相應的調整,以適應全球電子商務發展的需要。首先來看看版權法的適用問題。版權法在電子聯網技術中有一些發展。傳統的版權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須附著在載體上,或相關的載體(磁碟、磁帶)上,才會受到保護,但在互聯網領域,你所寫的東西通過機器來幫助你閱讀,也就構成了「附著在載體上」這個法律要件。以美國「花花公子」案為例,這是第一個涉及到計算機網路糾紛的版權案子。「花花公子」雜志訴Starware公司從網路上取得其53張照片資料,並將之放在CD-ROM上販賣而侵犯了其版權。法院經審理、判決「花花公子」勝訴。通過這個案子可以看出,版權的概念在網路環境下必須得到新的擴展。其次在商標法上,也會面臨新環境下的適用問題。在這方面,不同的國家規定不同。美國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則,即誰首先使用這個名稱,他就獲得相關的權利。但網路上的域名登記問題畢竟不是簡單的商標法問題,現在並沒有一個明確的法律來調整這個問題。美國商務部電信與信息司於1998年初公布的《網際網路名稱與地址的技術性管理的改進方案》,例舉了七方面的問題;中國為探尋符合國際標准和適合中國國情的域名制度,於1997年5月30日,國務院信息辦印發了《中國互聯網路域名注冊暫行管理辦法》。目前,現有的國際知識產權法缺乏保護域名的專門制度,但是,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和TRIPS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的簡稱)等主要的國際知識產權法所規定的基本原則與規則,可能對建立域名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制度起指導作用。網際網路國際協會與美國的以及全球產業界、網際網路用戶等最近也已達成初步協議,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頂級域名機構。這說明國際社會正在加緊努力,協調這一基礎性領域內錯綜復雜的問題。這里,還要講一講管轄權問題。一般從民訴方面來講,要起訴或在侵權發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聯網系統裡面,傳統的原則不適用了。因為聯網系統里所出現的誹謗、錯誤及誤導性的信息,有時候你根本無法知道它是從哪裡冒出來的。他可能打一槍換一個地方,他把信息輸送上去之後,馬上關機,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兒。就傳統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個新課題:「到底在哪兒起訴?」從傳統的民法理論來看,實際上對原告不利,因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權發生地起訴,有時候原告離之很遠,對原告的起訴權不利。但在聯網系統裡面,由於不知道被告(向聯網里輸送信息的人)具體在哪個地方,反而對原告起訴有利,因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兒,原告就可以隨便挑選從法律上和地點上對他最有利的地方起訴。這樣,就形成了美國法律上講的FIM效應。但根據一般原則,還是應該在因網路里的誹謗及錯誤等信息引起傷害的地方起訴。

❹ 全國知識產權百題知識競賽試題

1、a
2、b
3.b
4.b
5.a
6.b
7.a
8.a
9.a
10.b
11.b
12.b
13.b
14.c
15.c
16.A
17.c
18.b
19.a

❺ 發明了一一種食物需要申請專利和商標嗎

申請專利和商標是證明發明的唯一性
商標注冊申請方法
1、商標局申請專
2、委託屬商標代理機構(社文商標管家)
申請所需資料:1、需商標圖樣;2、注冊商標所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3、身份證明文件:A.公司申請的:需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B.個人申請的:需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及個人身份證復印件。

❻ 專利的種類有三張,發明,外觀設計,實用新型。那請問商標屬於專利的那一種謝謝!

商標不屬於專利
就好比小毛的爸爸有三個兒子,大毛二毛三毛,小毛是第幾個兒子,
不是,小毛是女兒

❼ 求一篇關於工商局在企業保護商業秘密有關的論文

現代商業競爭中,商業秘密成為能給經營者帶來巨大競爭優勢的「秘密武器」。誰掌握商業秘密,誰就占據了現代商業競爭的制高點。因此,經營者一開始把更多的心思放在開發、整理和總結自身的商業秘密上,而對如何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來保護自己得來不易的商業秘密則思之甚少。然而,隨著人才的頻繁流動,商業合作的廣泛開展,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出現的泄密現象愈演愈烈,商業秘密經常被無端泄露或遭他人盜用,給經營者帶來無可估量的損失。這一問題的長期存在,不僅極大地影響了經營者開發商業秘密的熱情,也破壞了公平、自由的市場競爭秩序。在此背景下,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界要求採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保護商業秘密的呼聲愈來愈高,世界各國紛紛結合本國國情對商業秘密給予不同程度的法律保護,我國自90年代以來也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商業秘密給予保護,但總的來說,現行規定內容分散、系統性不強、保護程度較弱,因此,改革、完善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被提上議事日程。

一、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立法現狀

我國關於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起步較晚,建國以後直到1991年基本上為空白。1991年4月9日,七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通過的《民事訴訟法》第一次明確提出「商業秘密」這一法律術語。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對商業秘密的范圍進行了界定。盡管當時我國對商業秘密的保護僅僅停留在民事訴訟活動范圍內,未能揭示出商業秘密的本質含義、構成要件等,但是,它卻昭示了商業秘密受我國法律保護這一立法方向,在社會上引起了十分積極的反響。

1992年,中、美兩國政府簽訂《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後,為履行保護商業秘密的承諾,我國於1993年頒布了《反不正當競爭法》,該法首次對商業秘密的概念、幾種侵權行為以及違反規定應追究的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等作出規定,成為我國商業秘密立法的一個里程碑。此後,我國在1994年頒布的《勞動法》、1997年頒布的《刑法》、1999年頒布的《合同法》、2007年頒布的《勞動合同法》等法律中對商業秘密的保護作出了補充或特殊的規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最高人民法院等也針對實踐中遇到的新問題、新情況進行了相關的規定或解釋,相關立法、解釋進一步豐富了我國商業秘密保護的范圍、方法和手段,一定程度上適應了現實社會對商業秘密保護提出的要求。至此,我國初步建立起一個包括民事法律保護、行政法律保護和刑事法律保護在內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

二、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綜觀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規定,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條款主要分散於《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中。雖然這些法律對商業秘密的范圍、構成要件、侵害商業秘密的方式及對侵害行為的制裁等均有涉及,但保護還是顯得過於分散,不夠全面、系統,且原則性規定較多,不便於實際操作。主要表現在:

(一)商業秘密性質不明確

商業秘密的屬性問題往往決定一國的商業秘密保護的基本理論,是明確商業秘密法律保護依據、保護方式和保護程度的關鍵性問題,明確商業秘密的屬性對於立法和司法實踐具有重要意義。[①]

多年來,各國理論界及司法界對於商業秘密的屬性一直爭論不休,存有疑義。有人認為,商業秘密只具有類似於財產的性質,保護商業秘密的理論基礎是被告違反其與原告之間的信賴關系,對於商業秘密的保護來自於競爭法,而不是財產法,故否定其為財產權,只認定其為准財產權;[②]有人則認為,商業秘密在性質上與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相同,都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結晶,是一種知識產權。[③]對於商業秘密的性質,我國理論界及司法界也極不統一,長期以來並未意識到將商業秘密提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高度,認為其僅是一種契約關系,是一種競爭手段。

進入20世紀60年代以來,人們開始將商業秘密當作知識產權來對待,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逐漸為人們所認同,並出現在正式文件中,如中、美兩國政府於1992年簽訂的《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即將商業秘密歸入知識產權范圍。TRIPS第一部分也明確規定了商業秘密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是一種財產權,明確了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但從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立法來看,尚無法律明確將商業秘密界定為知識產權。

(二)權利主體范圍過窄且無歸屬規定

我國《勞動法》將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限於用人單位,《反不正當競爭法》將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限於經營者,而將單純從事發明創造而獲得商業秘密及通過其他合法手段獲得商業秘密的其他機構及自然人排除在商業秘密保護之外,不能不說是一個遺憾。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第2條第6款將商業秘密權利人定義為: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多少彌補了法律規定的不足。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此項文件,不過是部門規章,影響有限。

另外,確定商業秘密的歸屬,是判定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前提。因此,如何確定商業秘密的歸屬,是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的重要內容。而從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來看,並無關於商業秘密歸屬的直接規定。

(三)侵權主體范圍狹窄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限於「經營者」,對於非經營者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未列入該法調整的范圍;《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限於「被侵權單位的勞動者,對於被侵權單位之外的單位及個人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未作規定;《合同法》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限於「合同當事人」,而事實上合同關系之外的任何第三人都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責任主體;《刑法》關於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的規定則突破了前述法律的限制,不僅將個人規定為侵犯商業秘密罪的責任主體,而且也肯定了單位犯罪的存在,且犯罪主體不受經營者、合同關系等限制,應當說保護的范圍比較寬泛。但畢竟《刑法》僅適用於刑事犯罪,其有關主體的擴張解釋並不能自然適用於民事侵權領域。

(四)侵權方式過於原則且適用范圍受限

對於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作出了明確的規定,但該法關於侵權方式的規定採取完全列舉式,等於將未列舉或將來可能出現的侵權方式統統排除在外,不利於商業秘密的全面保護。

另外,有關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除《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刑法》作出明確規定且規定一致外,其他涉及商業秘密保護的法律對此尚未作出規定。因此,《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刑法》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尚不能自然適用於勞動法、合同法等領域,而實際情況是,商業秘密的侵權方式並不會因部門法的不同而有所區別,現行規定必然人為造成侵犯商業秘密的表現形式法律規定的不統一,影響法律執行的效果。

(五)缺乏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規定

世界各國在以法律形式保護無形財產時無不明確指出:法律一方面要保護權利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要使社會公眾共同分享無形財產帶來的巨大福利,以促進整個社會經濟、科學和文化的發展。為此,法律在以專有權利保護無形財產利益的同時,也對這種權利給予合理約束。[④]考察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有關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規定幾乎為零。最高人民法院於2006年12月30日頒布的《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次引入了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規定,該解釋明確規定通過自行開發研製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獲得的商業秘密,不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10條第(一)、(二)項規定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但從商業秘密限制的法律制度來講,這些規定明顯不足,且僅僅停留在司法解釋的范疇,尚未上升為法律。

(六)程序法規定明顯不足

商業秘密主要依靠權利人採取行之有效的保密措施維護其權利。商業秘密一旦公開,權利人則喪失其佔有。因此,侵犯商業秘密案件的訴訟程序有許多特殊性。如何保證商業秘密在訴訟中不致二度傷害,在訴訟程序上現行法律、法規均無規定。如舉證責任問題,商業秘密訴訟的級別管轄問題,商業秘密的保密審理等基本制度均缺乏明確的規定。

三、完善我國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立法構想

如前所述,我國現行商業秘密法律保護的規定主要散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法》、《刑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中,保護極其分散,且不夠全面系統。而從世界范圍來看,對商業秘密法律保護行之有效的途徑是制定專門法,全面、系統地就商業秘密的概念、構成要件、權利歸屬及侵害商業秘密的法律救濟等作出規定,並明確其知識產權屬性。借鑒世界主要國家對商業秘密保護的立法,我國有必要盡快制定一部專門的《商業秘密保護法》,以加強和完善我國的商業秘密保護,促進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事實上,根據全國人大立法規劃顯示,我國的商業秘密保護專門立法早已被列入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規劃,國家經貿委曾受託於 1994年8月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成立了《商業秘密保護法》起草小組,並先後擬訂了《商業秘密保護法(徵求意見稿)》和《商業秘密保護法(送審稿)》,只可惜至今尚未出台。當然,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無論如何,筆者堅信,隨著條件的成熟,各方認識上的統一,《商業秘密保護法》終究會「前呼萬喚始出來」。趕在《商業秘密保護法》正式出台之前,筆者僅就商業秘密保護法律制度的完善談以下幾點粗淺看法。

(一)明確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

客觀地說,自我國政府與美國政府簽訂《關於保護知識產權的諒解備忘錄》及簽署TRIPS後,事實上已經承認將商業秘密作為一種知識產權給予法律上的保護,只是在國內立法中尚未明確其知識產權屬性而已。從商業秘密本身來看,與其他知識產權相比,它同樣也是人們在生產經營中創造的一類特殊的無形財產,是人類智力活動的結晶,是一種精神財富,同樣也可以成為合同的標的而成為交易之對象。[⑤]因此,考慮到商業秘密自身的特性及履行對國際社會作出的承諾,我國宜在國內立法中明確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

明確商業秘密的知識產權屬性後,在法律上設定其轉讓、許可使用、質押等權能就容易很多。從目前學者的研究來看,對於賦予商業秘密轉讓、許可使用權能均不持疑義,但對於賦予商業秘密質押權能卻大都持保留態度。這可能與我國現行《擔保法》的規定及商業秘密的特性不無關系。[⑥]但筆者認為,既然我們承認商業秘密屬於財產權范疇,而其又並非法律禁止或限制轉讓的權利,根據法理精神,其依法就可以作為質押的標的。至於現有法律的限制性規定我們完全可以通過日後的完善來解決,畢竟法律是隨著經濟生活的發展而發展並為經濟生活服務的,法律不應成為經濟生活的絆腳石。至於商業秘密的特殊性,我們也完全可以通過特殊的制度安排來作出保障,無須過分擔憂。[⑦]

(二)完善權利主體、侵權主體、侵權方式等規定

關於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現行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僅僅將其限定在經營者與用人單位,而將單純從事發明創造而獲得商業秘密及通過其他合法手段獲得商業秘密的其他機構及自然人排除在商業秘密保護之外,嚴重挫傷了有關單位、個人進行技術發明和創造的積極性,不利於科技的發展與進步。因此,筆者建議,將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的若干規定》定義的商業秘密權利人上升為法律,即商業秘密權利人為依法對商業秘密享有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擴大保護范圍。在規定商業秘密的權利主體時必然涉及到商業秘密的歸屬問題,由於實踐中商業秘密的產生原因多種多樣,法律應當對各種情況下產生的商業秘密的歸屬作出規定,以進一步明確權利主體。

有關商業秘密的侵權主體,現行商業秘密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也非常狹窄,如《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侵害商業秘密的主體限於勞動者;《反不正當競爭法》將侵害商業秘密的主體限定為經營者;《合同法》則將侵害商業秘密的主體限定為合同相對人。當然,這些法律關於商業秘密侵權主體的局限性是與各自的調整對象和適用范圍的不同有關的,並非法律本身存在問題。在出台專門《商業秘密保護法》背景下,筆者建議,對侵權主體作出全面、統一的規定,將商業秘密權利人之外的任何單位與個人均列入侵犯商業秘密的主體范圍。

有關商業秘密的侵權方式,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與《刑法》均作出明確、一致的規定,但從這兩部法律的規定來看,對於商業秘密的侵權方式完全採取列舉式規定,是否構成商業秘密侵權,要完全依據這些規定來進行判定。但是我們知道,現實生活中出現的問題總是千差萬別,一味依據現有列舉式規定來進行侵權與否的判斷必然會陷入某種行為嚴重侵害他人商業秘密卻不能被認定為侵權的窘境。筆者認為,分析某一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時,應當嚴格圍繞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進行判斷,而不應拘泥於列舉的范圍。為此,筆者建議,有關商業秘密的侵權方式,應在現有列舉式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一項概括式規定,避免實踐中可能出現的尷尬。

(三)引入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規定

1、社會公共利益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

商業秘密權屬於私權范圍,但其取得和行使必須符合公共利益。在緊急情況下,為了實現社會公益性目標,對商業秘密權進行一定的限制符合全社會的共同利益。因此,法律應當確立社會公益優先的原則,在個人商業秘密權與社會公共利益發生沖突時,對商業秘密權作出適當限制。

2、自行開發研製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

由於商業秘密權只具有「相對專有性」,不具有絕對排他性,所以對於同一商業秘密而言,可能存在多個權利主體並存的情形。只要各個權利主體的商業秘密都是自行開發研製,不論商業秘密形成時間的先後、早晚,他們之間的權利都可以並存,任何一方均不得對另一方行使權利作出限制。關於自行開發研製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經作出了規定,但由於該項規定僅僅為司法解釋,筆者建議將其盡快上升為法律。

3、反向工程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

反向工程是一個技術術語,又稱「逆向工程」,是指通過對含有商業秘密因素的商品進行解剖和分析,從而知曉其構造、成分、製造工藝或者源代碼等內在商業秘密因素。[⑧]目前,各國對「反向工程是對商業秘密權進行限制的一種手段」均持肯定態度。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也明確認可反向工程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例外,但對反向工程本身需受到的限制則未作出明確的規定。借鑒各國立法,反向工程實施的前提必須是反向工程實施人合法擁有含有商業秘密因素的商品,且實施反向工程本身不違反任何約定。

4、權利用盡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

權利用盡,是指商業秘密權利人只對無形的商業秘密擁有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利人生產的含有商業秘密因素的商品以合法方式銷售出去後,無論該商品輾轉於何人之手,權利人均無權再控制該有形商品的市場流轉。[⑨]目前,世界多數國家均將其規定為商業秘密保護的例外,我國亦應明確此項規定。

5、善意第三人對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

依民法理論善意取得的一般原理,商業秘密權利人對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業秘密無權主張權利,而只能向惡意泄密者主張權利。因此,世界各國大都將第三人善意取得的商業秘密排除在商業秘密保護之外,只是對於善意第三人是否有權使用或披露獲得的商業秘密持不同意見,有的國家許可,如巴西、芬蘭;有的國家禁止,如德國和部分東歐國家;有的國家則附條件禁止,如美國、日本等。筆者建議,我國應採取許可制為宜,畢竟善意第三人在取得商業秘密時已支付相應對價,在此情況下如禁止其使用顯然違背其交易目的,而對於權利人遭受的損失,宜規定向泄密者追償。

(四)引入法定賠償

從目前我國知識產權相關法律規定來看,有關侵權的賠償數額,主要從四個方面考慮:一是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給予賠償;二是按照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遭受的損失給予賠償;三是參照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給予賠償;四是由人民法院根據法定標准給予賠償。其中,《商標法》與《著作權法》規定了損失賠償、獲益賠償與法定賠償,《專利法》規定了損失賠償、獲益賠償與許可費賠償。

目前我國商業秘密侵權賠償規定主要見於《反不正當競爭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第20條第1款規定了損失賠償與獲益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不正當競爭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在此基礎上增加了參照確定侵犯專利權的損害賠償額的許可費賠償規定。但筆者認為,我國現行商業秘密侵權賠償規定仍存在很大問題,無法妥善解決實踐中出現的各類商業秘密侵權賠償案件。首先,如前所述,商業秘密侵權賠償案件的損失本身很難准確界定;其次,對於侵權所獲利益,實踐中行為人往往採取生產經營不做帳、做假帳或更加隱蔽的方法來逃避法律的制裁;再次,參照許可費賠償,假如權利人從來沒有許可他人利用商業秘密時會顯得非常尷尬。因此,鑒於目前狀況,筆者建議最好借鑒其他知識產權法律規定,在《商業秘密保護法》中引入法定賠償,以更好地適應現實需要。至於有人建議引入懲罰性賠償,筆者則認為其有違侵權賠償法理,不敢苟同。

(五)改革商業秘密罪的立法模式

對於商業秘密犯罪,我國《刑法》第219條作出明確規定,該條規定區別「重大損失」、「特別嚴重後果」,對行為人分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與「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不同刑罰。相關司法解釋又將「給商業秘密權利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作為追訴的標准。由此可以看出,我國《刑法》將侵犯商業秘密罪規定為結果犯,根據危害後果決定是否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予追究。

從世界各國商業秘密刑事立法來看,大多數國家對商業秘密犯罪均採行為犯模式。如美國賓夕法尼亞州刑法規定,凡盜竊工商秘密、技術秘密者,得科以五千美元罰金或五年有期徒刑,或者二者同時並科;[⑩]德國《不正當競爭防止法》第20條第1款規定,為競爭之目的或圖自己之私利,引誘他人披露或竊取商業秘密,或對於他人有意為其竊取或披露商業秘密之期許表示接受者,處兩年以下自由刑或科罰金;我國台灣地區《刑法》第317條規定,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泄露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⑪]

反觀我國的商業秘密刑事立法,將商業秘密犯罪限定在產生「重大損失」上,范圍過於狹窄。況且對於其中提到的損失,究竟是指商業秘密本身價值,還是指商業秘密被侵犯後給權利人造成的實際損失,並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學術界及實務界也存在較大爭議。另外,如何確定侵權損失額的大小也是刑事司法實踐面臨的難題。實踐中,正是由於這些原因導致對權利人保護不力,使得一些本應由刑法調整的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未得到應有的處理,客觀上放縱了犯罪。更主要的是,商業秘密侵權行為是一種暴利行為,行為人非法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實質無異於搶劫,且其行為本身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無法估量,有些甚至是毀滅性的,不加大刑事處罰,提高其違法成本,顯然不足以遏制其發生。因此,借鑒國外立法,我國應改變將侵犯商業秘密罪規定為結果犯的立法模式,將其改為行為犯,而將損失作為量刑的情節,徹底理順侵犯商業秘密罪理論體系中的各種矛盾,解決司法實務中遇到的疑難問題。

(六)完善程序法規定

1、完善舉證責任制度

考察我國現行法律規定,我國目前尚未將商業秘密案件列為一類特殊的案件而實行特殊的舉證責任,而仍然按照民法規定的一般侵權行為來進行舉證責任的分配。但按照民事侵權「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商業秘密侵權訴訟中原告的舉證負擔非常沉重,迫切需要盡快予以改變。在具體的改革方向上,筆者建議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禁止侵犯商業秘密行為的若干規定》第5條「被申請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使用的信息是合法獲得或者使用的證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有關證據認定被申請人有侵權行為。」之規定,在侵權方式上確立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只要原告證明其擁有的商業秘密符合法定條件,被告的信息與其商業秘密相同或者實質相同,被告有條件接觸到原告的商業秘密,而被告無法證明其信息來源於自主開發、研製,或者通過反向工程獲得,或者通過原告的許可使用獲得,或者通過其他合法途徑獲得時,即可推定原告的主張成立。

2、完善保密審理制度

保密審理,在我國主要指不公開審理,還包括案卷的封存、鑒定的保密、訴訟人員的保密等。目前,我國關於保密審理的規定主要見於《民事訴訟法》,該法第66條規定: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第120條第2款規定: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上述僅有的兩條規范,提供了不公開審理的輪廓,但內容過於簡單籠統不利於實務操作。筆者建議,將《民事訴訟法》第120條第2款修改為: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應當不公開審理。另外,法律還應明確規定法院對案卷材料的封存保密義務,鑒定人員對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審判人員、書記員、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對知悉的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等。

3、完善專業鑒定製度

對於涉及商業秘密案件,承辦案件的法官也是隔行如隔山,為了查明案情,法官不得不委託專家進行鑒定,而目前我國多數法院大都是在各自所在區域范圍內指定鑒定機構,由於受自身學識、能力和所處環境的限制,實踐中往往出現不同鑒定機構得出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也由此而導致了同一案件出現各不相同的判決。為此,筆者建議,法律應強制規定,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無論由哪級法院審理,都應委託全國性的行業機構來進行鑒定,以確保結論的科學性和權威性。

4、完善證據保全制度

《民事訴訟法》第74條規定: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訴訟參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動採取保全措施。由此可以看出,現行法律規定證據保全應當在起訴之後進行,當然,對商業秘密案件的證據保全也不例外。但現實情況是,在商業秘密侵權案件中,侵權人可輕而易舉轉移、隱匿甚至偽造相關資料,商業秘密權利人卻舉證艱難。為在訴訟前獲得有利於自己的第一手資料,商業秘密權利人通常只能委託公證機關進行證據保全,但由於公證機關沒有法院的強制力,實踐中又使得證據保全的效果大打折扣。如果法院能在訴訟前採取保全措施,往往會使侵權人措手不及,對認定侵害,確定損失賠償額大為有利,也能促進糾紛的順利解決。因此,筆者建議,我國應引入訴前證據保全制度。

綜上所述,雖然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起一個包括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保護在內的商業秘密法律保護體系,但從我國現有商業秘密保護法律、行政法規、政府規章等規范性文件來看,國內商業秘密保護立法還過於粗糙,相關問題尚有待於進一步明確和完善。如有關商業秘密的屬性規定;權利主體、侵權主體及侵權方式等規定;商業秘密保護的限制性規定等。因此,盡快制定全面、系統的《商業秘密保護法》,梳理並完善現有商業秘密保護法律規定,構建統一、協調、科學、完整的商業秘密保護法律體系就成為我國當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❽ 誰有2011泰州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知識產權與實務的真題卷及答案,要有多選題的那種!急!

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實務常用知識+三套真題

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實務常用知識
1、知識產權一般包括著作權和工業產權兩部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於1984年3月12日通過、1992年9月4日第一次修訂、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訂。
3、《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於1982年8月23日通過、1993年2月22日第一次修訂、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訂。
4、《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1990年9月7日通過、2001年10月27日修訂。
5、我國於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台灣地區作為獨立關稅區於2002年1月1日加入WTO。
6、「知識產權」在台灣地區被稱作智慧財產權
7、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TRIPS)是迄今為止最具綜合性的知識產權多邊協議,其中規定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知識產權
8、我國於1980年6月3日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正式成員國。
9、《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1883年)是最早訂立的知識產權國際公約。
10、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於1974年成為聯合國組織系統的一個專門機構,其總部位於瑞士日內瓦。
11、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專利文獻記載了人類90%以上的新技術信息。
12、我們可以在一些產品或者包裝上看到(c)和(r)標記,它們分別代表版權標記和注冊商標。
13、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一般被認為是英國1710年的《安娜女王法令》。
14、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著作權法是1910年制定的《大清著作權律》。
15、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的種類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16、外觀設計的專利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未經其許可而為生產目的製造、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17、我國專利法規定的授予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三性」條件是指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18、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中,用於說明專利保護范圍的是權利要求書。
19、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應當提交的文件是請求書和圖片或照片。
20、所謂外國優先權是指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或者商標注冊申請之後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或者相同商品上的同一商標提出申請的,可以根據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或者互惠原則享有優先權,即以在外國的第一次申請作為在中國的申請日。但享有優先權是受到時間限制的,根據我國專利法和著作權法的規定,該優先權期限分別是指發明和實用新型是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是6個月。
21、專利或者商標的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或者商標注冊申請文件的副本。否則,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22、我國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布,但可應申請人請求早日公布。
23、我國專利法規定必須進行實質審查的專利是發明。
24、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權保護期限是自申請日起發明專利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10年。
25、我國專利法規定,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該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26、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年費的計算是遞增的。
27、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量已達353807件。
28、《專利合作條約》(PCT)所建立的國際體系,使得在一個專利局以一種語言提交的一項申請(國際申請)在申請人指定的PCT成員國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以達到簡化、經濟之目的。我國成為PCT正式成員國的時間是1994年1月1日。
29、根據統計,自1978年開始運作的PCT體系,到2004年底,PCT申請量達到了100萬件。
30、2004年在我國商標局的商標注冊申請量已達58.8萬件,其中國外申請人的商標注冊申請量為6萬余件。
31、對於連續3年停止使用的注冊商標,商標局有權撤銷其注冊商標。
32、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准注冊之日起計算;期滿可辦理續展,每次續展有效期也是十年,續展次數不限。但辦理續展之時間僅為期滿前6個月。
33、國務院於2002年2月4日頒布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對北京奧運會標志的保護工作進行了專門規定。
34、對於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由商標局做出裁定;他人對於已注冊商標提出爭議的,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
35、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由侵權行為實施地法院管轄。
36、根據商標法規定,注冊商標被撤銷或者期滿不再續展的,自撤銷或者注銷之日起1年內,商標局對與該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注冊申請,不予核准。
37、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屬於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38、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在法律上的是信託關系。
39、在我國,知識產權民事糾紛案件一般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40、侵犯知識產權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41、日本在新世紀之初強調「知識產權立國」的國策,在2002年7月3日推出《知識產權戰略大綱》,確定其知識產權戰略的四大內容,即創新、保護、應用和人才培養。
42、《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自2001年10月1日生效。
43、在我國,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以較前日期為准。但是,無論是否登記或者投入商業利用,布圖設計自創作完成之日起15年後,不再受保護。
44、被保護的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應當具有獨創性。
45、新的《計算機軟體保護條例》於2002年1月1日開始實施。
46、計算機軟體著作權自開發完成之日起產生。
47、《植物新品種保護條例》於1997年10月1日開始實施。
48、在我國,植物新品種權的保護期限是自授權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樹和觀賞樹木為20年,其他植物為15年。
49、新的《海關知識產權保護條例》於2004年3月1日開始實施。
50、根據我國和阿爾及利亞的提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從2001年開始,將每年的4月26日作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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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人事局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實務 真題一
一、單選題(每題4分,共20題)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於()年9月7日通過、()年10月27日修訂。

A、1990、2001 B、1991、2001 C、1991、2002

2、在中國、美國和日本受理專利申請的機構分別為()。

A、知識產權局、專利商標局、特許廳 B、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明協會

C、科技局、專利商標局、特許廳

3、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一般被認為是英國( )年的《安妮女王法》。

A、1710 B、1790 C、1760
4、《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規定的「專利」與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專利」是否外延相同()?
A、完全相同 B、前者大於後者 C、後者大於前者
5、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職務作品的著作權一般情況下屬於()。
A、單位 B、作者 C、單位與作者共有
6、在我國,不可以申請注冊為商標的標識有()。
A、三維標記 B、顏色組合 C、特有氣味
7、商標不僅區別了商品的來源,從而減少消費者的「搜尋成本」,它也豐富了我們的語言,因為有許多普通名稱正是從商標演變而來的。比如()本來就是商標,而現在屬於商品的通用名稱。
A、Aspirin(阿斯匹林) B、Jeep(吉普) C、Champaghe(香檳)
8、下面哪一個屬於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
A、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B、中國音樂家協會 C、中國音像製品協會
9、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與著作權人之間在法律上的關系是()。
A、代理 B、居間 C、信託
10、日本在新世紀之初強調「知識產權立國」的國策,在2002年7月3日推出(),確定其知識產權戰略的四大內容,即創新、保護、應用和人才培養。
A、《知識產權戰略大綱》 B、《知識產權基本法》 C、《知識產權國家計劃》
11、申請人對於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A、2個月 B、3個月 C、6個月
12、在處理專利侵權糾紛時,專利管理部門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
A、調解 B、仲裁 C、裁決
13、電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為自作品()後50年。
A、首次發表 B、首次登記 C、創作完成
14、我國保護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法律法規是()。
A、《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條例》 B、《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法》
C、《專利法》
15、下列內容屬於專利法保護對象的是()
A、一種減肥的鍛煉方法和鍛煉器械
B、一種抗蟲害的彩棉新品種和該品種的培育方法
C、肝病的新的治療方法和輔助治療的新設備
D、一種在宣紙上進行印刷的新方法和適用該方法的新設備
16、甲和乙在類似商品上以近似商標在同一天申請注冊,如果甲和乙在申請日前均未使用商標,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則()
A、甲和乙應當在收到商標局通知之日起30日內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B、商標局應當依職權確定申請人
C、甲和乙不願協商確定的,均不能成為申請人
D、商標局直接以抽簽的方式確定申請人
17、加利瑪公司是一家生產銷售紅木傢具的企業。2004年8月該公司擬使用含有下列標志的新商標。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下列標志中不得作為商標使用的是()
A、紅領巾 B、太行山 C、WIPO D、八達嶺長城
18、在我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
A、10年,自布圖設計創作完成之日起計算
B、15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起計算
C、15年,自布圖設計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
D、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在世界上任何地方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計算
19、在我國就新型電視機的製造方法可以提出()
A、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 B、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C、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
D、發明專利申請,不能申請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
20、根據我國專利法規定,確定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依據是()
A、說明書 B、請求書 C、說明書摘要 D、權利要求書
二、判斷題(每題4分,共5題)
21、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屬於單位,但它並不能在該發明創造上標明自己為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正確
22、專利法中所稱的優先權日,就是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的日期。不正確
23、我國國內申請人可以自己辦理申請注冊商標手續,也可以委託商標代理組織辦理,但外國人在我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委託依法成立的商標代理組織代理。正確
24、馳名商標是指在一定地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並被相關公眾知曉的商標。正確
25、已經注冊的商標,與馳名商標發生沖突的,自商標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所有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但是,對於惡意注冊的,不受5年時間的限制。不正確
(只能88分,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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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人事局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實務 真題二
一、單選題(每題4分,共20題)
1、我國於()成為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的正式成員國。
A、1980年6月3日 B、1981年6月3日 C、1985年3月19日
2、以下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最早訂立的是()。
A、《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B、《伯爾尼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公約》
C、《世界版權公約》
3、在下列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中,我國尚未加入的有()。
A、《保護表演者、錄音製作者和廣播組織的國際公約》(羅馬公約)
B、《世界版權公約》
C、《國際植物新品種保護公約》(UPOV)
4、台灣地區至今仍在適用的《著作權法》是()。
A、1915年《著作權法》 B、1928年《著作權法》 C、1949年《著作權法》
5、甲和乙分處國內不同地域,都在生產銷售W產品,並且先後不約而同地使用了M商標;甲和乙也都就此提出了M商標的注冊申請,但乙比甲早一天提出申請,請問誰可能獲得商標注冊?()。
A、甲 B、乙 C、甲、乙各自獲得
6、所謂外國優先權是指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或者商標注冊申請之後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或者相同商品上的同一商標提出申請的,可以根據國際條約、雙邊協議或者互惠原則享有優先權,即以在外國的第一次申請作為在中國的申請日。但享有優先權是受到時間限制的,根據我國專利法和商標法的規定,該優先權期限分別是指()。
A、發明和實用新型是12個月,外觀設計和商標是6個月
B、發明是12個月,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和商標是6個月
C、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是12個月,商標是6個月
7、2004年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的專利申請量已達()件。
A、353807 B、253807 C、153807
8、根據我國和阿爾及利亞的提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從2001年開始,將每年的()作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A、4月26日 B、5月18日 C、4月19日
9、從目前現狀看,我國屬於一個()。
A、資源型國家 B、製造型國家 C、創新型國家
10、我國專利法規定必須進行實質審查的專利申請是()。
A、發明專利 B、實用新型專利 C、外觀設計專利
11、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為准。
A、權利要求書 B、專利申請書 C、圖片或者照片中的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12、專利行政案件,即對專利復審委員會提起訴訟的,由()一審受理。
A、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B、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C、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13、對於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
A、1個月 B、2個月 C、3個月
14、世界上首先承認鄰接權的國家是()。
A、法國 B、德國 C、義大利 D、美國
15、電影《生死抉擇》在全國放映後,觀眾反映熱烈,某市電視台要播放這部電影()
A、可以不經製片人的許可,也無需支付報酬
B、可以不經製片人的許可,但必需支付報酬
C、應當取得製片人的許可,並支付報酬
D、應當取得製片人的許可,但無需支付報酬
16、依據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不能作為商標構成要素的是()
A、數字 B、氣味 C、三維標志 D、顏色
17、下列各項作品中,其著作權由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的是()
A、記者為所在報社采編的人物專訪
B、設計人員利用單位物質技術條件創作的工程設計圖
C、教師為完成教學任務編寫的教案
D、專業作家創作的報告文學
18、著作權法規定的出租權適用於以下所列的哪一類作品?()
A、音樂作品 B、美術作品 C、電視劇 D、文字作品
19、北京西城鋼窗廠研製的一種防盜窗,申請並獲得專利權,在市場上銷路較好。該廠發現山東省威海市C區某廠生產、銷售的鋼窗採用了其專利技術,但未經該廠許可並支付報酬。西城鋼窗廠欲通過訴訟制止威海C區某廠的侵權行為,應到以下所列舉的哪個法院提起訴訟?()
A、威海市C區人民法院 B、威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C、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 D、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
20、小說《長征》的作者甲授權乙將該小說改編成電影劇本,製片人丙委託導演丁將該劇本拍攝成電影。該電影拍攝完成後,其著作權歸屬於()
A、甲 B、乙 C、丙 D、丁
二、判斷題(每題4分,共5題)
21、商標注冊申請人對於商標局駁回其申請的決定,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出的裁定是終局的,不得向法院起訴。不正確
22、匯編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匯編人,但匯編他人享有著作權的作品或者作品片斷時,應當徵得他人的同意,否則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正確
23、著作權法規定了著作權的保護期限,但是,除發表權外,著作人身權的保護是不受時間限制的。正確
24、在酒店、賓館等經營性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的,屬於對音樂作品表演權的侵犯。正確
25、競業禁止是指對本公司的某些人員在職或離職後,禁止其在另一公司從事與本公司具有競爭業務關系的業務。正確
(只能84,望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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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人事局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知識產權保護與管理實務 真題三
一、單選題(每題4分,共20題)
1、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統計,專利文獻記載了人類( )以上的新技術信息。
A、0.9 B、0.6 C、0.5
2、在中國、美國和日本受理專利申請的機構分別為( )。
A、知識產權局、專利商標局、特許廳
B、知識產權局、專利局、發明協會
C、科技局、專利商標局、特許廳
3、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的種類包括( )、( )和( )。
A、發明、植物新品種、外觀設計
B、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C、發明、實用新型、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4、修訂後的專利法規定,就下列哪些(種)專利,當事人對於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決定或者宣告專利無效的決定不服而可向法院起訴?( )。
A、發明 B、發明和實用新型 C、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5、所謂假冒注冊商標,是指未經商標注冊人許可而實施以下行為之一( )。
A、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B、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C、在不同商品上使用了與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
6、因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起民事訴訟的,由( )法院管轄。
A、商標注冊地 B、原告所在地 C、侵權行為實施地
7、商標不僅區別了商品的來源,從而減少消費者的「搜尋成本」,它也豐富了我們的語言,因為有許多普通名稱正是從商標演變而來的。比如( )本來就是商標,而現在屬於商品的通用名稱。
A、Aspirin(阿斯匹林) B、Jeep(吉普) C、Champaghe(香檳)
8、某畫家將其一幅油畫捐贈給博物館收藏,該畫的著作權屬於( )。
A、畫家 B、博物館 C、畫家,但博物館享有原件的展覽權
9、對於公民的作品,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是作者的終生加上其死亡後( )年。
A、50 B、60 C、70
10、根據我國和阿爾及利亞的提議,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從2001年開始,將每年的( )作為「世界知識產權日」。
A、4月26日 B、5月18日 C、4月19日
11、第一次明確提出科教興國戰略的是( )
A、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技進步的決定》
B、1998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
C、2000年《政府工作報告》
12、據統計,目前世界上公認的20個左右的創新型國家所擁有的發明專利數量佔全世界總數的( )以上。
A、0.8 B、0.9 C、0.98
13、國家專利行政部門自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 ),即行公布。
A、6個月 B、12個月 C、18個月
14、作者為公民的作品,其著作權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亡後( )年。
A、20年 B、50年 C、70年
15、專門規定集成電路布圖設計保護的國際公約是( )
A、巴黎公約 B、伯爾尼公約 C、華盛頓條約 D、舊金山條約
16、某大型商場在營業期間,通過錄放設備播放音樂CD盤,以營造良好的購物氣氛,依著作權法的規定,該商場應當( )
A、經該錄音製品的製作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B、經該錄音製品的製作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C、經音樂作品表演者許可並支付報酬
D、經以上三方許可並支付報酬
17、下列關於商標專用權取得的原則,符合我國商標法的規定的是( )
A、登記原則 B、登記並公告原則 C、注冊原則 D、使用原則
18、對於初步審定的商標,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提出異議的期限及受理機構是自國家商標局作出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 )
A、一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 B、三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
C、六個月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 D、十二個月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
19、甲為寫作論文,在圖書館復印了乙的兩篇論文,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甲的這一行為屬於( )
A、侵權行為 B、法定許可使用 C、強制許可使用 D、合理使用
20、我國專利法規定,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時提出書面聲明,並在下列哪個時間內提交第一次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 )
A、申請日起15日內 B、申請日起3個月內
C、申請日起6個月內 D、申請日起12個月內
二、判斷題(每題4分,共5題)
21、我國專利法規定的優先權,既有外國優先權,又有本國優先權。正確
22、商標注冊申請人對於商標局駁回其申請的決定,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所做出的裁定是終局的,不得向法院起訴。不正確
23、對享有著作權的作品進行免費表演的,屬於合理使用,但該表演必須既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正確
24、植物品種權的保護期限是從申請日起算的。不正確
25、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的保護期為10年,自布圖設計登記申請之日或者首次投入商業利用之日起算,以較前日期為准。正確
(只能88分,望指正)

❾ 專利權的外觀設計和商標權的商標,是不是重復了感覺像同個東西

外觀設計專利和商標有近似的地方,不過既然一個是專利一個是商標,那麼就有他們不同的內特點;
1、權利取得的容標准不同;外觀要求具有三性,即新穎性、獨創性、美觀性,而商標的取得只要不違反商標法規定的條件及沒有在先申請就可以獲得商標權;
2、外觀設計一般要將這種平面的構思付諸於某種實物上,即要有實現這種構思的載體,而商標只是區別商品和服務來源的標識;
3、因為,外觀設計專利要求具有新穎性,因此,這項權利期滿不能續展,而商標可以續展;
你所看到的他們像同一種東西,應該是外觀設計的照片和一些立體商標進行比較所致。

❿ 知識產權法律知識(請高手進來解答)

(一)
著作權是指著作權法所確認的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作品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在法定期限內對其作品所享有的權利。此項權利具有排他性,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經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授權許可或讓與或按繼承法規定的方式取得,他人均無權行使,否則屬於侵犯著作權的行為。
(二)
專利權是指依法批準的發明人或其權利受讓人對其發明成果在一定年限內享有的獨占權或專用權。專利權是一種專有權,一旦超過法律規定的保護期限,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專利三性,分別是 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三)
商標權是商標專用權的簡稱,是指商標注冊人依法支配其注冊商標並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包括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的排他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續展權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權利。商標權是一種無形資產,具有經濟價值,可以用於抵債,即依法轉讓。
(四)
商業秘密的特點:
一、秘密性
商業秘密必須是不為公眾知悉的信息,這是商業秘密的本質特徵。不為公眾所知悉不是指不為一切人所知悉,而是指不為權利人以及相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知悉。比如企業內部接觸商業秘密的員工、合作企業等知悉商業秘密,不代表該商業秘密為公眾知悉。
二、價值性
商業秘密能給權利人帶來經濟上的利益,包括現實的經濟利益以及潛在的經濟利益。商業秘密的價值性通常是權利人在市場競爭中優勢地位的保障,一旦發生侵權,必然導致權利人的利益受損。
三、信息性
商業秘密的信息性是指它是商業活動中的技術信息或經營信息。
四、保密性
保密性是商業秘密所具有的本質屬性。權利人必須採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障商業秘密不被公眾知悉。
五、實用性
商業秘密必須是能夠在經營中運用的,具有現實的或潛在的使用價值,客觀上具有具體性和確定性的方案或信息。體現為:配方、圖樣、程序、方法、技術、編輯物、工序、設計等。商業秘密必須能夠運用到一定行業,沒有實用性的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不能稱之為商業秘密。抽象的概念、原理、原則,如不能轉化為具體的可以操作的方案,是不能獲得法律保護的。
(五)
物權與知識產權的區別有以下幾點:
1,權利的對象或者標的不同。物權的對象是動產和不動產以及其他實實在在存在的物理上的「物」。知識產權的對象則是不含物質實體的思想或者情感的表現形式,是客觀存在,是非物理的虛擬的「物」。
2,物權與知識產權雖然同為絕對權利,但是在獨占性、專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識產權顯然要弱於物權。物權人對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不危及社會公眾和國家的利益,不違反公認的社會公序良俗,其為這些行為的權利是絕對的和排他的。其他人無權為與物權人相同的行為,法律也沒有任何具體明確限制物權人權利的制度。知識產權人——主要是創造性智力成果的權利人對其智力成果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行為,除了要考慮和遵循與物權人行使物權的相同約束條件之外,法律還明確規定了對知識產權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等制度。也就是說,法律賦予物權人的權利,權利人以外的人是不可以形式的。但是,知識產權卻不是這樣。法律原本賦予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利人的權利,其他人卻可以依據同樣是法律規定的「合理使用」、「法定許可使用」和「強制許可使用」制度的支持,行使依法原本屬於知識產權人的權利。換而言之,法律把某種權利同時賦予權利人和權利人以外的人。這種情況在物權法中是沒有的。
3,物權往往可以通過事實佔有實現,知識產權則須仰仗法律的保障。物權的對象通常是有形體的物質實體,物質是特定的,通常可以被權利人實際佔有和控制。物權人佔有和使用其標的物時,則在事實上有效地排除了其他人同時佔有和使用其標的物的可能。但是,知識產權的對象只是一種結構和形式,一旦被設計出來,並不依賴於特定的載體存在,只要被公開,則很難被權利人實際控制佔有。也就是說,作為一種表現形式,只要找到得以支撐其存在的載體,就可以再現,從而在理論上具有無限的再現性的特點。所以,知識產權的獨占性和排他性不同於物權。這也是知識產權極易受到侵害的原因。
4,當知識產權於物權發生沖突時,知識產權通常要讓位給物權。在一實體物上可以並存著物權與知識產權,但是,附著於特定物質載體之上的知識產權,同它所附著的載體之物權,也是可以分離的。在這種物權和著作權分別屬於不同的主體的情況下,如果著作權人行使權利,要以接觸或者使用作品原件為前提,這勢必和物權發生沖突。當二者不能就此達成一致時,著作權會因物權的對抗而無法實現。
5,知識產權的期限不同於物權的期限。知識產權在法律上明確規定一定的期限,期限屆滿,權利歸於消滅。物權則無此法律規定,物權的期限與物的自然壽命競合。
知識產權作為一種財產,其價值無論是質的規定性還是量的規定性,都不同於物權。物,作為勞動產品,其價值的質的規定性取決於人的勞動,量的規定性則取決於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物也受到市場供求關系的影響,但終究不是無價的,它不能用相對價值的原則來表現價值和衡量價值量。我們也不能為任何創造性智力成果確定社會必要勞動時間。知識產權作為一項菜場,其價值是通過人們對其對象,既結構和形式的利用而表現出來的。人們對它的任何利用,都需要藉助一定的物質載體來實現。我們正是從二者的關系中,找到知識產權的價值和價值量的。也就是說,知識產權價值的質的的規定性是通過其載體價值的折射而轉化出來的。知識產權的價值量,則取決於其對象被社會利用的程度和范圍。由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可以無限地復制自己,它可以通過大量地出賣自己獲得財產收益。如果需要,這種收益可以在相同的或者不同的地方反復多次獲得。使用的結果非但不會造成財產的減少,反而會增加。這和物權也有很大的區別。
(六)
《馳名商標認定和管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判定是否可能對馳名商標注冊人權益構成損害時‌,‌應當考慮該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法。商‌因此‌,‌馳名商標的獨創性以及馳名程度決定了它的受保護范圍時:
1、對獨創性較強的商標‌,‌其保護范圍應當較寬‌,‌可以擴大到較多的類別甚至是全部的類別;對獨創性較弱的商標‌,‌其保護范圍應較窄‌,‌可以只集中在與其使用商品相關的類別‌法。
2、對馳名程度高的商標‌,‌其保護范圍應較寬‌,‌可以擴大到所有類別;對馳名程度低的商標‌,‌其保護范圍應窄於馳名程度高的商標‌法。‌
3、對使用在生活資料類商品上的馳名商標‌,‌其保護范圍應較寬;對使用在生產資料類商品上的商標‌,‌其保護范圍在一般情況下應窄於使用在生活資料類商品上的商標‌法。
4、在已認定的馳名商標中‌,‌有些是由幾部分組成的‌,‌甚至包括幾個商標‌,‌對他們的保護應根據各部分顯著性的強弱、知名度的大小來確定范圍‌法。商‌其確定范圍的原則同上‌法。
5、對於那些自身顯著性較弱的馳名商標‌,‌在保護時應充分考慮到其由於使用而產生的顯著性‌,‌特別是某些特定的字體已經在使用中產生了很強的顯著性‌法。商‌因此‌,‌絕不允許他人使用與該馳名商標相同的字體‌法。
6、判定商標的近似程度時應考慮到所判定的商標指定的商品與馳名商標核定商品的關系‌法。商‌對於在類似或相關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判定是否近似時應從嚴掌握;對於在非類似商品上申請注冊的‌,‌判定是否近似的標准應從寬掌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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