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知名度商標
『壹』 急急急馳名商標是在一定地域內具有較高知名度並被相關公眾知曉的商標。 判斷 ()對()錯
錯 商標是商品的生產者經營者在其生產、製造、加工、揀選或者經銷的商品專上或者服務的提供者在其屬提供的服務上採用的,用於區別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由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構成的,具有顯著特徵的標志。
你說的這個是知名商標 不是馳名商標
『貳』 現在有哪些知名度高的35類商標我要在網路平台賣東西,想買個好聽的品牌商標
你好 在互聯網平台中來,源共有11個品牌上榜第九屆中國最有價值品牌500強,總值8539億元,平均每個上榜品牌的價值為776億元。其中電商領域,阿里巴巴、京東、唯品會、六翼佰道,商標品牌價值分別為2066.75億元、728.35億元和382.98億元,10萬元。六翼佰道作為35類知名商標估值約在10萬左右。這些品牌里,只有35類的商標品牌;六翼佰道 是可以進行交易的。
『叄』 著名商標與知名商標的有啥不同
紐樂康知識產權專業為您解答:
1、知名商標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圍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在本地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由當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2、著名商標指在一定地域范圍內(如省級地域)較有知名度的商標品牌。多出現在中國以省、(直轄)市一級名譽商標評選中使用,並常在地方法規中出現。
著名商標與知名商標的認定機構不同:知名商標是由地級市工商局認定的,而著名商標是由省工商局認定的。
著名商標與知名商標的認定標准不同:
1、知名商標的認定標准
1)是該商標是本地(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所擁有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2)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覆蓋面和市場佔有率在當地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3)是企業綜合效益好,使用該商標商品近兩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利稅等),在當地同行業中領先;
4)是注重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知名度;
5)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可靠,消費者投訴率低;
6)是近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行為。
2、著名商標的認定標准
1)是該商標自核准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期滿三年;
2)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場信譽;
3)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佔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或者國內同類產品中名列前茅;
4)是該商標注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肆』 著名商標與知名商標的有什麼不同
著名商標所謂著名商標是指具有較高市場聲譽和商業價值,為相關公眾所熟知,並依法被認定的注冊商標。著名商標的認定機構是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標准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去衡量和界定一是該商標自核准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期滿三年;二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場信譽; 三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佔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或者國內同類產品中名列前茅;四是該商標注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自著名商標被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著名商標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名稱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核准登記;已經登記的,著名商標注冊人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之日起兩年內,請求工商機關予以撤銷。
知名商標 知名商標一般是指在本地(市)范圍內商標所有人擁有的,在市場上享有較高聲譽並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注冊商標。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地(市)知名商標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對知名商標的認定,各地標准不一,但一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一是該商標是本地(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所擁有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二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覆蓋面和市場佔有率在當地同行業中位居前列;三是企業綜合效益好,使用該商標商品近兩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利稅等),在當地同行業中領先; 四是注重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知名度;五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可靠,消費者投訴率低;六是近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行為。自知名商標認定之日起,他人將與該知名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生產相同或類似產品的企業字型大小使用,且可能引起公眾誤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核准登記;其他經營者不能擅自使用被認定為知名商標的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或與其近似的名稱。
三者的區別異同 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作為「名商標」,兩者之間有許多相同之處,也存在顯著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知名商標、著名商標有哪些區別:一是認定機構不相同:馳名商標由國家工商總局商標局或人民法院按司法程序認定,著名商標由省工商部門認定,知名商標則一般由地(市)工商部門進行認定。 二是認定標准不相同:馳名商標必須是為全國相關公眾所知悉,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則至少要為本省或本地(市)相關公眾所知悉。
三是對商標是否注冊的要求不相同:馳名商標可能是注冊商標,也可能是非注冊商標,而著名商標和知名商標則必須是注冊商標。轉化:三者之間也是可以相互轉化的,因為每一個商標的聲譽和知名度是隨著時間的推移或商標使用人使用情況的變化而不斷變化的,知名商標、著名商標可以逐步演化成馳名商標,而馳名商標也有可能淡化成著名商標甚至是普通商標。
『伍』 為什麼越來越多的人買知名度高的商標
商標是一種有限的資源
對於買家來說只有獲得了商標才能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品牌商品版。很多時候商標是權被搶注了,只有通過轉讓的方式才能獲得滿意的商標。
對於賣家來說商標屬於虛擬資產具有價值,只要能找到合適的買家就可以轉讓商標來獲得不小的收入。
正是因為有這個市場需求,所以越來越多的人選擇了商標轉讓。
『陸』 知名度高的商標代理平台
獵標商標代理知 名度高的吧,我身邊的朋友家人都是知道這個
『柒』 著名商標與知名商標的認定標准一樣嗎
1、知名商標的認定標准
1)是該商標是本地(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所擁有的國內有效注冊商標;
2)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覆蓋面和市場佔有率在當地同行業中位居前列;
3)是企業綜合效益好,使用該商標商品近兩年來的主要經濟指標(銷售額、利稅等),在當地同行業中領先;
4)是注重對商標的廣告宣傳,在相關公眾中有較高的知名度;
5)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穩定可靠,消費者投訴率低;
6)是近三年內無違法經營行為。
2、著名商標的認定標准
1)是該商標自核准注冊之日起連續使用期滿三年;
2)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在省內或國內同類產品中質量和售後服務優良,且在相關公眾中具有較高知名度和好的市場信譽;
3)是使用該商標的商品的年產量、銷售額、利潤和市場佔有率等主要經濟指標在省內同行業或者國內同類產品中名列前茅;
4)是該商標注冊人有健全的商標使用、保護和管理措施。
『捌』 按照商標的知名度,商標可以分為什麼
按照商標的知名度,商標可以 馳名商標和非馳名商標
中國馳名商標(China Famous Trade Mark)是指經過有權機內關(國家工容商總局商標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認定為「馳名商標」的商標。
根據國家工商總局2003年4月17日頒布的《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定》,其涵義可以概括為: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的商標。
馳名商標,是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根據企業的申請,官方認定的一種商標類型,在中國國內為公眾廣為知曉並享有較高聲譽。對馳名商標的保護不僅僅局限於相同或者類似商品或服務,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的商品申請注冊或者使用時,都將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因此馳名商標被賦予了比較廣泛的排他性權利。而且「馳名商標」持有企業的公司名以及網址域名都會受到不同於普通商標的格外法律保護。 到目前為止,獲得中國「馳名商標」認定的商標共有1624個,其中外資品牌佔98個。
一、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遭到不法侵害,而且必須將這一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才能有效地保護其合法權益。
二、這一商標在相關人群中具備一定的知名度。
三、當事人又依法提出了申請。
『玖』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中商標的知名度要求多高
商標來在先使用人在類似范圍內自使用和注冊商標權人具有競爭關系的商標,嚴格來說,並不是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成立的要件。日本學者田村善之、網野誠、小野昌延等在其著作中,都未將商標在先使用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和注冊商標權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作為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成立的要件。原因在於,如果商標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和注冊商標權人使用的商標不相同也不類似,而且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近似,除非注冊商標權人的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否則由於互相之間的使用不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後果,雙方權利邊界分明,商標在先使用人不可能侵害注冊商標權人的權利,因而根本上無需援引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我國部分學者將「商標注冊人和先使用人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作為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成立的要件,並不妥當。希望社標網商標查詢的回答能幫助到你。。。
『拾』 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中商標的知名度要求多高
搶注者搶注他人商標原因多種多樣,如看上他人商標獨特設計、出於泄憤目的、為了討好商標在先使用人的競爭者、倒賣商標營利、搭被搶注者商標信用的便車,等等。其中,只有搶注者為了搭取商標在先使用人的便車一種情況,才說明商標在先使用人的商標具有一定影響,否則搶注行為人無便車可搭。其他情況下,被搶注的商標並無一定影響可言。原因之二是,從在先使用商標被搶注的角度理解其知名度,必導致無任何知名度或者知名度極低的在先使用商標也能夠援引商標在先使用抗辯對抗注冊商標權人的侵權指控,從而分割、蠶食注冊商標權人的市場,擠壓注冊商標權人排他性的空間,減損商標在先使用人申請商標注冊的動力,進而沖擊商標權注冊主義制度的基石。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中商標的知名度要求多高?那麼,到底《新商標法》第59條第3款商標在先使用抗辯中商標的知名度要求多高?該種知名度應當根據哪些因素進行判斷?對此,杜穎教授已經結合《日本商標法》第4條第1款第10項和第32條第1款、我國《新商標法》第13條第2款和第3款、第15條第2款、第32條後半句的規定,以及日本的司法實踐做了詳盡論述。商標在先使用人在類似范圍內使用和注冊商標權人具有競爭關系的商標,嚴格來說,並不是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成立的要件。日本學者田村善之、網野誠、小野昌延等在其著作中,都未將商標在先使用人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使用和注冊商標權人相同或者近似商標作為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成立的要件。原因在於,如果商標在先使用人使用的商標和注冊商標權人使用的商標不相同也不類似,而且使用的商品不相同也不近似,除非注冊商標權人的商標構成馳名商標,否則由於互相之間的使用不可能導致相關公眾混淆的後果,雙方權利邊界分明,商標在先使用人不可能侵害注冊商標權人的權利,因而根本上無需援引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我國部分學者將「商標注冊人和先使用人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使用於相同或類似商品之上」作為商標在先使用抗辯成立的要件,並不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