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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知公用專利

發布時間: 2021-03-03 07:01:52

『壹』 張老師,一件專利雙報,可以兩個專利名稍微有點變化嗎

回「彎弓射牛」的問題
對方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出撤銷你們專利權的申請,可以在你們提出起訴前也可以在你們提起訴訟後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若是在你們提出訴訟後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就會造成審理案件的法院中止該案的審理,直至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是否撤銷你們專利權的決定後再審理。若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撤銷你們專利權的決定,你們將不再擁有專利權,你們的訴訟最終會敗訴。
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進行辯解的內容,主要是你們申請專利時是自行研究成功並不是已經公開的公知公用的技術或一般常規技術,需要向國家專利復審委員會提供你們申請專利前所作的查新報告(申請實用新型專利獲得成功的必要資料)。辯論的重點是從你們申請的技術成果「不是公知公用的技術」來具體闡述。
關於舉證倒置的問題,請查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中證據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關於向函的問題,主要是表明你們認為對方的行為涉及侵犯專利權、要求對方停止侵權、進行補償(或賠償損失)、消除影響。若對方表示認可你們的意見,則可以與你們協商解決侵權問題;若對方拒不認可你們的意見,仍然繼續侵權或進行其他有關侵權活動,你們就應向法院提起訴訟。(你們向函等的有關活動,就是我所說你們與對方就侵權問題進行交涉的證據來源。)
專利檢索是每次起訴前都要檢索一次還是檢索一次就可以?
回「彎弓射牛」的問題
抱歉,我只是這幾年被迫參加了幾起專利糾紛而有所經驗而矣。
據我僅有的經驗教訓,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充分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哪怕是一張設計的圖紙草稿都要注意保密;進行科研或推廣應用等活動前,一定要依法簽定明細的合約,明確權利義務;多學習有關的法律法規、多品味相關案例的內容;遇上(發現)糾紛時,及時依法收集和報全證據,向有經驗的人士請教,及時伸張自己的權利。要相信法律的尊嚴和司法公正,就即使現在的法規不夠健全,經過認真的處理對待就會得天理公道。
專利檢索應該是申請專利前檢索一次就可以。
謝謝
同意2樓觀點.
看來daicoo,但絕對是個法律專業人士,法律專業的老師或學生。
再問一下
起訴時是每一項實用新型做一個檢索,還是所有的實用新型做一個檢索

『貳』 那這個有專利嗎

請您完善一下問題哦

『叄』 我知道一個別人已經申請了專利的東西的其他用途。這樣能不能憑這個新的用途,來申請新的專利。

可以的,申請前需要確定你的這個新用途是否已經在市場應用了,抑或有人申請專利了

『肆』 對於尚在有效期內的專利,能否被他人用做研發使用求解答

專利法上所說的公知公用技術,無疑可以用於研發。對於專利法領域專利授予條件的意義來看,公知就可以了,並不一定要求公用;或者說是指尚在有效期內的專利。
根據我國專利法第63條的規定,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行為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但在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對這一條規定一般理解為,專為科學研究和試驗而使用,是指以研究、驗證、改進他人專利技術為目的進行使用,而且使用的結果是在已有專利技術的基礎上產生出新的技術成果;相反,如果在科學研究和實驗過程中使用他人專利,其目的不是為了研究、改進他人專利技術,其結果也不是研發出新的技術,則應認定為侵權。
因此,對於尚在有效期內的專利,能否被他人用做研發使用,還應該根據個案的具體情況判定。
對於已經進行了專利申請,但是尚未公開的專利,如果發生了如你所說的「在專利文獻公開之前將專利產品公開銷售或者進行公開展覽演示(觀眾可自由拆卸、觀察)」這一情況,由於此時申請人尚未就該技術獲得授權,也未公開該專利技術方案,有可能影響涉及專利授權的合法權益。
對專利權的保護,應當從該專利的授權公告日開始。然而,對發明專利而言,在專利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後,專利局將公布該專利方案,此時距專利正式被授權尚頗具時日。在此階段,如果有單位或者個人擅自按照公布的技術方案進行生產,勢必影響專利權人授權後的合法利益。因此,《專利法》第13條的規定,「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此段時期對專利申請的保護,一般稱之為「臨時保護」。當該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就應當對其進行專利保護了。
由於臨時保護是對發明專利的一段特殊時期的一種特殊保護,它的前提條件是該發明專利申請最終被授予專利權。如果該發明專利申請沒有被授權,就說明該申請可能是公知技術,或者是申請人放棄了對它進行專利保護的願望,因此,任何單位或個人按照該技術方案實施,都不能認為是侵犯或影響了申請人的專利權利,也就談不上對申請人給予特殊保護。所以,臨時保護申請的提出,應以發明專利權的授予為前提,在專利權授予前,申請人是不能提出臨時保護的申請的。
由上可知,在專利授權前,該專利技術他人並非不可使用.

『伍』 過期專利可以隨意無償使用嗎

專利過復期後,可以無償制使用。但是在專業有效期滿之前延續的需經專利人同意後方可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5)公知公用專利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六十條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陸』 如何認定被侵權的專利是否屬於公知技術

等同特徵的通常表現形式包括:產品部件位置的簡單移動,必要技術特徵的分解或者合並,方法步驟順序的簡單變化,產品部件的簡單替換。
司法實踐中使用等同原則判定侵權與否的條件是從嚴而不是從寬,最大限度保持適用等同原則標準的客觀性、一致性和社會公眾的可預見性。
等同原則構建的初衷是為避免被侵權人通過一些細微的非實質性的改變來逃避專利侵權的法律責任,給予專利權人以有效的救濟,等同原則的判定準則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專利發明和被控侵權物相比較,在必要技術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產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為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依據(也有稱之為三基本原則)。實踐中由於進行等同物替換導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優於或者劣於專利,但只要在實現發明目的范圍內的變化,都應當屬於等同原則基本相同的范圍內,實踐中還有一些改劣發明,如果因改劣發明,致使不能實現發明目的,或者技術手段發生了根本變化,就不構成專利侵權。 判定侵權與否中等同規則的演進: 判定專利侵權對比方法的演進上,以發明專利的全部技術特徵原則來認定侵權是否成立,即獨立權利要求的每一個技術特徵要麼以相同的方式出現在被控侵權客體中,要麼以相似的方式出現在被控侵權客體中,兩者必須滿足其一,否則不能認定侵權。後來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術特徵被整體等同規則替代,整體等同規則的運用明顯地加強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但權利要求被過寬解釋增加了等同原則適用的不確定性,影響到公共利益,隨即便出現了「特徵一一對應」標准,比較方法上有了重大轉變,以「逐一要素比較法」來判定侵權,用以平衡專利權人和共公利益,這一方法將專利保護范圍由字面意義的限定拓展到權利要求中對應的所有等同物,排除無關緊要的替換和簡單的復制,等同替換的標準是被控侵權物是否以實質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實質上相同的功能、發揮實質上相同的效果,並且這種「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對同一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來說是顯而易見的,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為專利侵權成立。
正確認識等同原則的標准,既有客觀上的判定,又有主觀上的標准,客觀標準是「三一致」也叫「三基本」,主觀標準是「一普通」,客觀上分析被控侵權物與專利技術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達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主觀上判斷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就能顯而易見地想到。
尋求利益平衡是法律調整社會機制的主要功能的最極目標,既刺激研究開發者的積極性,又防止專利保護邊界模糊而損害公眾利益,在判定專利侵權中強調以權利要求書作為確定專利權利范圍的標准,不宜隨意擴大權利范圍,正確運用等同侵權對比的「三一致」測試標准。
「三一致」原則是抽象的標准,為判定侵權提供了一個大致劃定的方向,等同侵權的判定適用於具體案例,需要律師充分考慮相關對比參數,在利益均衡的前提下依照程序規則精心判斷,具體說在對比過程中以普通技術人員的認識能力作為比較尺度,將「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作為對比參數,以普通技術人員的主觀判斷作為誤差參考,驗看在三一致方面是否相同。
在實際案例中,對於「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標準的理解差別很大,權利人總是往寬方向解釋,侵權人則相反,司法判定者也因其技術性往往陷入被動之中,技術畢竟有其抽象的一面,除了這些技術之外,找不到其他可信的方法,從某種程度上講,等同三一致認定標准帶有經驗性,三一致標准在現有技術條件下給司法者提供一個較為接近真實的參考依據,並非絕對精確的判定標准。
等同三一致原則對於我們而言是舶來品,我國的專利保護體系大多是在外力塑造下建立起來的,因而要時時關注最新動態,分析利弊得失,正確劃定私人領域和公共領域的保護界限,探尋等同原則創始的理念。對於涉及國計民生和重大科研項目以及為經濟發展提供強大技術支持的高新技術專利,應作較寬解釋,以激發專利人繼續加大科技投入的熱情,對於為了改善某些技術領域落後而引進的技術,應當強調權利要求書對公眾的公示功能,對權利要求書作較為嚴格的解釋,以保護公眾利益,重視司法規則的規范性,合理抑制主觀裁量解釋許可權的幅度,維持公共領域的自由開放,力求個人利益和社會利益,個別正義和社會正義在最大限度內得到統一。
加強專利權的保護與制止專利權的濫用是一對矛盾體,保護權利是矛盾的主要方面,遏制濫用行為同樣不能忽視,根據專利解釋的規則,首先要准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實務案例中的三一致原則: 北京A公司與河北B公司之間的專利侵要案件可以看出,兩家公司都是生產防火卷簾的企業,北京某公司生產的耐高溫防火卷簾取得發明專利,河北某公司生產的特級防火卷簾未取得專利,兩家企業在一次招標會上因同時參與競標相遇,北京某公司落標後以河北某公司生產的防火卷簾構成專利侵權為由提起訴訟,從專利權利要求書及說明書分析,被控侵權物的技術特徵大致相同,如何判定侵權與否成為難題,原告訴求專利侵權,被告以公知技術以及技術特徵明顯不同為由提出抗辯。
1、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的防火卷簾侵犯其專利權利要求4以外的權利,注重的是「權利要求書」的文字而忽略了其表達的中心內容,將凡是利用「耐火纖維製品簾面和夾芯復合而成」特徵的產品全部納入其保護范圍,擴大了專利權的保護邊界。
合理界定權利保護范圍:依據專利權利要求書的內容確定專利權的保護邊界,對權利要求進行法律解釋。尤其是內容較為復雜的權利要求,通常可劃分為若干個相對獨立的技術特徵,如果不對權利要求書進行解釋,只簡單地抄錄權利要求書的文字,就不可能得到明確的專利權保護范圍,對被控侵權客體的技術特徵不作分析認定,就缺少比較對象,或者把比較依據搞錯。原告的專利權利要求的必要技術方案是「多層耐火纖維製品復合而成卷簾」,說明書中將該技術解釋為「耐高溫性能極佳」「導熱系數極小的耐火纖維製品復合縫制」「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的不銹鋼絲或不銹鋼絲繩的耐火纖維毯夾芯」「兩面固定該夾芯的耐火纖維布」(使用有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簾面受火面的耐火纖維布採用陶瓷纖維布或高硅氧布,另一面採用玻璃纖維布);「卷簾簾面中縱向可等間距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說明書記載的「耐火纖維製品」包括碳纖維、耐高溫不銹鋼絲、陶瓷纖維、膨體或普通玻璃纖維、高硅氧纖維、莫來石纖維、氧化鋁纖維、氧化鋯纖維、礦棉以及由它們純紡或混紡製成的各種紗、布、繩、毯、氈,這些材料一般是兩種或兩種以上復合、配套使用,亦可單獨使用,說明書強調「如果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450度的高溫對其中的有機纖維進行氧化處理。」故在解釋權利要求時不應突破這一明確的條件限定,這種界限非常清楚的限定詞,應當認為本領域的普通技術人員通過閱讀權利要求書和說明書,無法聯想到未經特殊處理的玻璃纖維布或者不含防火氧化塗層的玻璃纖維布仍可實現發明目的,故僅有普通玻璃纖維布的結構應排除了專利權保護范圍之外,否則就等於從獨立權利要求中刪去了「由植入不銹鋼絲的纖維紗線製成」「必須經氧化處理或塗有防火塗層」。
2、是查明被控侵權物相應的技術特徵。
從涉案專利權利要求1的必要技術特徵看,原告的專利採用的是「防火隔熱的功能性限定為特徵」,對該權利要求進行解釋時,應當考慮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說明書記載涉案發明專利的目的是克服現有缺陷,提供一種耐火極限時間長、防熱輻射性能好、高溫強力好、化學性能穩定的防火隔熱卷簾用耐火纖維復合簾面。從權利要求和說明書記載分析,原告的發明是在上述基本方法的基礎上以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功能性限定為必要技術特徵。所謂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是指在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不是採用結構性特徵或者方法步驟特徵來限定發明,而是採用零部件或者方法步驟在發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產生的效果限定發明。侵權判定中應當對功能性限定技術特徵解釋為僅僅涵蓋了說明書中記載的具體實現方式或步驟,以專利權利要求及說明書解釋為基礎,合理限定該技術特徵的內容,判定侵權與否之前,要甄別和界定哪些是必要技術特徵,哪些是非必要技術特徵或通用技術,就本案來看判定侵權與否時不應擴大理解到凡是製造「耐火纖維復合卷簾」的所有技術都構成侵權。
分析查知涉案專利說明書中對「耐火纖維復合卷簾」指明「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的功能效果。說明書中將「耐火纖維製品」進一步限定為「中間植有增強用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毯」、「中間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製成的耐火纖維布位於兩面」,說明書表述這個技術方案的具體實現方式:如果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溫對其中的有機纖維進行氧化處理,卷簾由同樣具有優良耐火性能的耐高溫縫紉線或耐高溫不銹鋼絲縫制而成,紗線中可以加耐高溫不銹鋼絲或其他耐高溫增強材料。由此可見,原告此項發明專利的必要技術特徵是「耐火纖維製品夾芯和中間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製成的耐火纖維布位於兩面的實現方式和背面溫升作耐火極限判定為功能限定」,原告確認被控侵權物沒有落入其權利要求4「耐火纖維布使用有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從說明書記載看原告的權利要求4是以「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和「固定耐火纖維製品夾芯的背火面和迎火面的耐火纖維布」的必要技術特徵,如果將該項權利要求排除在外,原告的專利技術無法實現其「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的功能。被控侵權產品與之對應的技術特徵並非與原告權利要求書1-3,5-9完全相同或等同,被告方特級防火卷簾的技術方案是「玻璃纖維、鍍鋅鋼板、金屬網」的復合,結構特徵並非與原告說明書中表述的「塗有耐火塗料並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紗線織成的耐火纖維布」「縱向等間距植入耐高溫不銹鋼絲」「使用陶瓷纖維紗、布、繩時,必須經過防火塗層或用250度-450度的高溫進行氧化處理」,被告的另一被控侵權物「擋煙垂壁」是由「玻璃纖維布、陶瓷纖維毯、鋼絲繩、陶瓷纖維氈、玻璃纖維布」五層復合而成,其中的「陶瓷(煤矸石)纖維製品」及表面的「玻璃纖維布」不同於原告專利說明書記載的「經過氧化或塗層特殊處理」特徵和「植有不銹鋼絲纖維織成的耐火纖維布」的材質,其作用和功效不同於原告專利技術「背面溫升作為耐火極限判定條件」的發明,不構成原告專利技術的任何一部分。擋煙垂壁由未加入鋼絲的玻璃纖維布、未經氧化處理的陶瓷纖維毯、煤矸石纖維氈、鍍鋅金屬繩、玻璃纖維布復合而成,擋煙垂壁表面的「纖維布」並非加耐高溫不銹鋼絲的耐火纖維紗線織成,多一層煤矸石纖維氈,沒有落入原告的權利要求范圍。
3、是對經過界定的專利權保護范圍與被控侵權物進行比較,作出侵權還是不侵權的分析認定,這三個步驟一個也不能少。
判定專利侵權與否的前提是合理確定專利權的邊界,堅持確保公共利益平衡,准確界定專利權的保護范圍,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和公民合法權益,利用司法政策和法律適用技術妥善處理適度保護的關系,從嚴把握專利侵權的適用條件,避免抽象保護和防止過度適用侵權。
被控侵權物是依據國標規生產製成的,案中還出現專利權與國家標準的關系,這就需要注意,既要防止利用標准濫用專利權,又要有利於在重點技術領域形成一批核心的技術標准,對涉及納入國家、行業或地方標準的專利侵權糾紛案件,根據行業特點以及標准制定現狀和案件具體情況認定行為的性質,給予相應的法律救濟,根據建築行業的具體情況,就建築行業寫入標準的專利侵權判定和支付使用費辦法有個案答復,如果專利權人參與國標制定時,未明確專利保護聲明的,視為允可執行國標的企業免費使用。
從方法、功能、效果三一致原則出發,本案專利中結構不同,不能簡單地認為只是增加或減少層數的差別,而是對於防火卷簾構件的功能效力及索引固定具有不同的物理學意義上的作用,防火卷簾中夾有金屬板和金屬網,在增強防輻射阻隔熱源防火方面達到技術效果應優於專利效果,應當認為結構的增加與未增加不能具有基本相同的手段實現基本相同的效果,故被控侵權產品不屬於與專利相應技術等同的特徵,更不是相同特徵。因此,被控侵權產品亦沒有落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柒』 專利侵權中自由公知技術,假如我現在的專利之前有和我的現有專利技術得產品,而且這個公知技術的產品是我

你以前的產品賣出去了,別人能找到證據就可以撤銷你的專利。因為你之前已經對外公布了!所以專利要盡早申請啊!

『捌』 關於專利的一些問題

1、當然可以申請專利,如果具有三性也可以獲得授權

2、如果你申請的是核心專利內,比如電視領容域的調制解調、信號編譯、數字介面有關的核心專利,其他無論黑白的的,彩色的電視基本都會落入你的保護范圍,但是只有在其他人實施了你的專利(其產品落入你的授權專利的保護范圍)比如銷售,生產等(因專利形式不同實施方式表現形式也不同)才可以認為是侵犯了你的專利權

3、是否落入發明的保護范圍是個比較專業的問題,通常需要專業分析與鑒定,涉及到比如等同替換等

『玖』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的視為撤回」是什麼意思

對於專利登記薄上的「視為撤回」,可以有多種信息傳達。 1、申請人基於時間、精力、經濟方面的考慮不願將程序進入下去,故意不去辦理手續而造成在審查程序中,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 2、申請人不了解法律和審批程序耽誤了手續時間造成的失誤;有些則是確有正當理由而耽誤期限的。造成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未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或專利局指定的期限內,辦理某項審批手續的,其申請將被視為撤回。不論那種原因專利局都會發出專利視為撤回的通知,也就會在專利登記薄上加入題述內容。至於上述各位中判斷該專利為公知公用技術的論斷不夠嚴謹,當時在一般情況下是對的。在得出上述論斷前其實還要看發出視為撤回通知的日期是否是2個月前。如果沒有則申請人還有恢復的可能,所以上訴的公知公用論斷就不能成立了。原因如下:在實際操作中,專利局無法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況,所以對逾期未辦理規定手續的,都要發出視為撤回通知書。通知書中寫明視為撤回的原因。申請人如有正當理由,應當在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之日起兩個月內,向專利局說明正當理由請求恢復權利。 專利申請為什麼被視為撤回,原因較多。為了把原因說得更清楚,下面以發明專利申請為例,就不同的審批階段,可能造成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的原因說一下。 (4)沒有按期(自申請日起3年內)提交實質審查請求書和繳納實質審查費。 (2)沒有按期繳納維持費和滯納金。 申請人要特別注意繳納維持費的時間,因為維持費有滯納期,一旦因未按期繳納維持費和滯納金而造成專利申請被視為撤回,該專利申請將不能予以恢復。 專利申請授權後,如果不按期繳納年費,會造成專利權的終止,而喪失專利權。如果申請人不按期辦理授權前的登記手續,也會造成視為放棄取得專利權的權利。 其實公告日是一個時間點,公告之前是政府求你出技術,公告之後這個技術已經向世界發表了,那就是輪到你求國家知識產權局了,所以對發明來說,18個月之後,你忘記申請公告了,他自動幫你公告,公告之後,你不主動提實審,他不會自動幫你轉入實審,因為他想這個技術早日進入公共領域,這樣才不會阻礙在這個技術的基礎上有其他基礎出來。年費年年遞增也說明了這個道理。

『拾』 關於專利的問題

沒有申請專來利的製造技術,可自以申請專利。也可以不申請專利而進行製造、銷售。也可以將此套技術作為商業秘密來保護。
專利局的檢索只能對國內外公開發表的技術進行檢索,以及對國內公知公用的技術進行檢索,未公開的技術不是專利。技術方案要想申請專利,則必須公開。除了涉及國家秘密與安全的,沒有不公開的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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