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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59條

發布時間: 2021-03-02 23:03:36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什麼意思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七項: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包括下列情形:
(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似的標志作為商品名稱或者商品裝潢使用,誤導公眾的;
(2)故意為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的;
(3)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型大小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4)復制、摹仿、翻譯他人注冊的馳名商標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上作為商標使用,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
(5)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冊為域名,並且通過該域名進行相關商品交易的電子商務,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

[來源依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50條;2002年10月12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

2. 中華人民共和回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釋義】 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的規定。
一、在商標法修改審議的過程中,很多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有何職權,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章中對此有規定,但是這方面的內容一直沒有在商標法中明確。從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考慮,在本法中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的職權,是必要的。新的商標法根據以上考慮,參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產品質量違法案件可以行使的職權的規定,增加了本條規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取得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是接到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舉報。違法嫌疑證據,是指基本能夠證明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二是,這些權力只能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行使,不能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行使,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屬機構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
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1.詢問調查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到有關當事人的住所、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對該當事人進行詢問,或者責令有關當事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要求當事人將其知道的事實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調查與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有關的情況。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並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不限於直接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活動的人員,也包括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其他人。詢問當事人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被詢問人的人身自由。
2.查閱、復制權。即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合同、發票、帳簿及其他有關資料,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證據。通過查閱、復制這些資料,可以掌握當事人是否實施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後果如何,從而能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提供依據。因此,本條賦予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力。
3.現場檢查權。即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當事人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場所,包括涉嫌從事侵權行為的生產加工場所、經營場所,商標標識的印製、銷售場所,商品及商標標識存放場所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進入上述場所並進行檢查,以查明事實,掌握證據。對於與當事人的侵權行為無關的住所及其他場所,不得實施現場檢查。
4.物品檢查權及查封、扣押權。即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是指對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產品及其包裝、商標標識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該物品進行檢驗,以查明該物品是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所謂查封,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將侵權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轉移或者動用。所謂扣押,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侵權物品移至他處予以扣留封存。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採取這一措施時一定要慎重,必須在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的情況下,才能採取這一措施,不能憑主觀猜測或者僅憑他人舉報就採取這一措施。在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根據檢驗、鑒定結果及時作出進一步的處理。發現採取查封、扣押措施不當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有關場所和物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甚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3. 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罰多少

侵犯注冊商標抄的行為是違法行為,襲會罰款。
商標法第六十二條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而行使的職權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商標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七條都是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保護的規定,可以詳細看下。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5條怎樣處罰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版,對涉嫌權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5. 如何定義商標法第59條第3款有影響力

商標先使用權是復商標先使用制人針對注冊商標專用權人禁止權的抗辯權,從積極的內容來看,在商標注冊人獲得商標注冊後,商標先使用人仍然可以繼續使用商標。但先使用人使用應該早於商標注冊人,其主觀上是善意的,先使用必須是連續使用且標識獲得了一定影響,而繼續使用也必須是在原有范圍內。「一定影響」與馳名不同,指先使用的標識在特定區域為相關公眾所廣為認識,與先使用抗辯條款中的「一定影響」不同,阻卻商標注冊條款中的「一定影響」要求先使用商標應該在更大地域范圍內獲得更強影響。「原有范圍」的判斷,應該結合地域要素、商標同一性以及商品或服務類別等,做出綜合考量。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5條第4項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釋義】 本條是關於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的規定。
一、在商標法修改審議的過程中,很多常委委員、地方、部門提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有何職權,雖然商標法實施細則及有關規章中對此有規定,但是這方面的內容一直沒有在商標法中明確。從加大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打擊力度,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需要和實際情況考慮,在本法中明確規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時的職權,是必要的。新的商標法根據以上考慮,參照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產品質量違法案件可以行使的職權的規定,增加了本條規定。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是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已經取得違法嫌疑的證據,或者是接到有關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舉報。違法嫌疑證據,是指基本能夠證明行為人實施了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客觀存在的事實,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以及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證據。二是,這些權力只能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來行使,不能由縣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派出機構工商所行使,也不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下屬機構商標局及商標評審委員會行使。
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可以行使的職權包括以下幾項:
1.詢問調查權。即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處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可以到有關當事人的住所、工作場所、生產經營場所對該當事人進行詢問,或者責令有關當事人到指定場所接受詢問,要求當事人將其知道的事實如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以調查與侵犯注冊商標權行為有關的情況。詢問應當製作詢問筆錄,並由詢問人和被詢問人簽名或者蓋章。詢問不限於直接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權活動的人員,也包括與侵權行為有關的其他人。詢問當事人不得限制或者變相限制被詢問人的人身自由。
2.查閱、復制權。即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合同、發票、帳簿及其他有關資料,是記錄經濟活動的證據。通過查閱、復制這些資料,可以掌握當事人是否實施了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其行為的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後果如何,從而能夠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出處罰決定提供依據。因此,本條賦予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帳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的權力。
3.現場檢查權。即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當事人涉嫌從事侵權活動的場所,包括涉嫌從事侵權行為的生產加工場所、經營場所,商標標識的印製、銷售場所,商品及商標標識存放場所等。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人進入上述場所並進行檢查,以查明事實,掌握證據。對於與當事人的侵權行為無關的住所及其他場所,不得實施現場檢查。
4.物品檢查權及查封、扣押權。即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是指對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產品及其包裝、商標標識進行檢查,必要時,可以對該物品進行檢驗,以查明該物品是否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所謂查封,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採取張貼封條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將侵權物品就地予以封存;未經許可,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啟封、轉移或者動用。所謂扣押,是指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侵權物品移至他處予以扣留封存。這里需要指出的是,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決定採取這一措施時一定要慎重,必須在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的情況下,才能採取這一措施,不能憑主觀猜測或者僅憑他人舉報就採取這一措施。在採取查封、扣押措施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進行檢驗或者鑒定,根據檢驗、鑒定結果及時作出進一步的處理。發現採取查封、扣押措施不當的,應當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本條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接受詢問調查,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有關場所和物品以及查閱、復制有關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甚至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阻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職權。

7. 違反新商標法五十六條,怎樣處罰

您好,
第五十六條 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前款所稱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釋義】 本條是關於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如何確定的規定。
一、原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商標侵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損害賠償費應當足以彌補因侵犯知識產權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失,司法當局有權責令侵權人向權利持有人支付其開支。商標專用權是一種無形財產,商標專用權人在侵權糾紛中調查取證比較困難,需要支付必要的開支。現實生活中,很多商標專用權人因為處理商標侵權糾紛費時費錢,打贏了官司賠了錢,得不償失。因此,新商標法增加了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一規定。同時,在一些商標侵權案件中,存在被侵權人所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都難以確定的情況。為了有效保護商標專用權人的合法權益,新商標法增加了法定賠償額的規定,即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此外,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有的商品銷售者通過合法渠道獲得某商品,由於自身不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不知道該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在市場銷售。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不符合民法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原則精神。因此,增加了第三款規定。
二、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有以下三種方式:
1.按照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從每件侵權商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商品數額,所得之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所得利潤,即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
2.按照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來確定。因侵權人的侵權商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商標專用權人的商品銷售量下降,其銷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商品的利潤所得之積,即為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
按照侵權人所獲利益或者被侵權人所受損失來確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應當加上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這里所說的合理開支,包括被侵權人所支付的用於制止侵權行為的交通費、調查費、鑒定費、適當的律師費及其他合理費用。在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以及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都能夠確定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的一項,請求人民法院以此為標准做出判決。
3.給予法定數額的賠償。實踐中,有很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案件,難以取得充分的證據以確定侵權人因侵權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因被侵權所受損失。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被侵權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這里所說的侵權行為的情節,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使用的侵權手段、方式、侵權行為持續的時間、給權利人造成的損害程度等。
三、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無論侵權人是否具有主觀上的故意,都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如果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當知道其所銷售的商品為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而仍進行銷售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如果行為人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即不知道該商品為侵權商品,根據本條第三款的規定,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何判斷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呢?本條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即銷售者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並說明提供者的,才能認定銷售者不具有主觀上的故意。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是指銷售者能夠提供發票、付款憑證及其他證據以證明該商品是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說明提供者,是指銷售者能夠說明該商品的出賣方的姓名、名稱、住所或者提供其他線索,並且能夠被查實。

8.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

最新的商標法實施條例於2014年4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1號修訂。版

第五十二條規定為權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應當針對商標局的駁回決定和申請人申請復審的事實、理由、請求及評審時的事實狀態進行審理。

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不服商標局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的復審案件,發現申請注冊的商標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和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情形,商標局並未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決定的,可以依據上述條款作出駁回申請的復審決定。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前應當聽取申請人的意見。

9. 商標法第57條第2款是什麼

商標法第57條第2款的內容是: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

(二)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

(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四)偽造、擅自製造他人注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偽造、擅自製造的注冊商標標識的;

(五)未經商標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

(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9)商標法第59條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六條,注冊商標的專用權,以核准注冊的商標和核定使用的商品為限。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條,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製造侵權商品、偽造注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應當從重處罰。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

對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進行處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一條,對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二)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三)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四)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絕、阻撓。在查處商標侵權案件過程中,對商標權屬存在爭議或者權利人同時向人民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中止案件的查處。中止原因消除後,應當恢復或者終結案件查處程序。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人民法院為確定賠償數額,在權利人已經盡力舉證,而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主要由侵權人掌握的情況下,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行為相關的賬簿、資料;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的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考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判定賠償數額。

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注冊商標許可使用費難以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三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四條,注冊商標專用權人請求賠償,被控侵權人以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未使用注冊商標提出抗辯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冊商標專用權人提供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該注冊商標的證據。注冊商標專用權人不能證明此前三年內實際使用過該注冊商標,也不能證明因侵權行為受到其他損失的,被控侵權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並說明提供者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十六條,為制止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商標注冊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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