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通用名詞
Ⅰ 商標法上的「通用名稱」如何判斷
構成通用名稱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指的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時,能夠讓消費者建立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系。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重要條件,正因如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而本決定書所涉商標申請中,商標「迷你柑普」屬於「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的情形。所謂商品的「通用名稱」,即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名稱,包括行業標准內的規范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雅稱等,一般屬於同業競爭者共有。由於通用名稱屬於「共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僅能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
我國商標法對通用名稱的具體認定並無明文規則,實踐中的認定依據主要來自以下幾個方面:(一)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二)同行業經營者約定俗成、普遍使用的名稱;(三)專業工具書、辭典等公開出版物中記載的內容;(四)專家意見等。典型的被認定為通用名稱的例子包括:「高麗白+GAOLIBAI」指定用於人參;「蘋果圖形」指定用於水果;「502+五零貳」指定用於膠;「ZKT」(組合式空調機級代號和通用機組代號)指定用於空調機;等等。(參見董葆霖編著:《案說商標法》)值得注意的是,商標詞彙的顯著性強弱是相對的,需要結合它的使用環境和商品類別考慮。在某一類商品上不具有辨識力的「通用名稱」,如果用在其他類別的商品上,就可能完全符合商標注冊的條件。例如,「蘋果」屬於一類水果的通用名稱,不能在蘋果及其相關製品的商品上注冊為商標,但是卻可能在廚衛用具上獲得商標的注冊;再如,本案中的「柑普」在茶葉等商品類別上顯然屬於顯著性較弱的的通用詞彙,但是當它被注冊為諸如通訊工程、電腦編程等類別上的服務商標時,就可能可以獲得商標注冊。
本決定書所涉申請商標中,「柑普」是一種橘紅普洱,根據網路檢索的資料,柑普茶系採用純天然的特定種類的柑果和雲南普洱茶為原料,在沒任何添加劑的情況下,經特殊工藝加工而成,具有健脾養胃、清熱解毒、化痰止咳等功效。顯然,這是一種典型的行業內的約定俗成的簡稱,指代的是一種特別的工藝製作的茶葉,傳遞的僅僅是一種商品品種信息,僅憑該名稱,消費者無法明確商品來源,如被某個經營者注冊將造成不合理的名稱壟斷。盡管申請商標並非單純的「柑普」而是附加了「迷你」二字,但是「迷你+柑普」的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認知含義上仍然不易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仍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即「一種小型的柑普」),因此,不宜被注冊為商標。除此之外,這一申請商標還涉及到近似問題。
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迷你柑普」與引證商標(「迷你及圖」商標)看似存在區別,但實際構成近似。這是因為,申請商標由純文字「迷你柑普」構成,其中「迷你」是英文「mini」的音譯,含義為「小的」,而且,這種含義廣為人知,因此,二者的近似非常明顯。如前文所述,「柑普」是申請商標和引證商標所使用的商品類別中的通用商品名稱,這就使得在商標近似比對中「柑普」的地位和作用大大降低,因此從整體上看「迷你+柑普」仍然與引證商標構成近似。
因此,按照上面的分析,可以得出結論:「迷你+柑普」的組合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在認知含義上仍然不易起到區分商品來源的作用,而是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品種名稱(即「一種小型的柑普」),同時也與引證商標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構成近似,因此,在指定類別上不宜通過注冊。(本文僅代表作者個人觀點)
Ⅱ 當注冊商標成為通用名稱,應該怎麼辦
當注冊商標成為了通用名稱了可以申請撤銷其中的小類別
注冊商標成為核定使用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撤銷該注冊商標的申請。
一、步驟:
1、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所有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都公布在「代理機構」一欄中。
2、申請人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准備申請書件→在商標注冊大廳受理窗口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申請規費→查收商標局寄發的書件。
二、申請書件的准備
(一)應提交的書件
申請人辦理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應提交以下書件:
1.撤銷成為商品/服務通用名稱注冊商標申請書(應註明撤銷理由);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復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的復印件;
3.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和復印件(原件經比對後退還);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
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式,不得擅自修改格式。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名稱一致。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後面填寫身份證明文件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文件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申請人為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信地址。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並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申請撤銷共有商標的,「商標注冊人」處應當填寫該共有商標的代表人名稱。
6.申請撤銷部分商品/服務項目,應在「撤銷商品/服務項目」處填寫申請撤銷的部分商品/服務項目,且應與核定使用的同一種商品/服務項目名稱相同(可再加附頁);申請撤銷全部商品/服務項目,此處應填寫「全部」字樣。
7.撤銷申請應當有明確的事實依據(可再加附頁),並同時附送證據材料。撤銷申請書和證據材料應提交一式兩份,編排目錄及頁碼並裝訂成正副本。
8.申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申請人為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
參考資料:http://www.saic.gov.cn/gsld/gztt/xxb/201501/t20150120_151488.html
Ⅲ 什麼是通用名稱,為什麼不能用來注冊商標
您好,商標與商品名稱都是商業標志,關鍵區別在於兩者具有完全不同的功回能。根據《商標法答》第8條和第9條規定,注冊商標是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的標志。商標的基本功能是區別此商品提供者的商品與彼商品提供者的商品;商品名稱的功能則是區別此商品與彼商品,而不是此提供者與彼提供者。
商標標示商品來源,是溝通消費者和商品提供者之間的橋梁。權利人通過注冊獲得與注冊商標之間的唯一對應的權利,因此注冊商標權屬於法定壟斷權。但商品名稱是公眾用來識別商品本身,而不是商品來源的標志。如果允許壟斷商品名稱,可能導致對公共話語權的壟斷。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Ⅳ 如何避免商標成為通用名稱
商品/服務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回(服務)的名稱。
而該商標一旦被答認定為通用名稱的時候,就表示消費者將該品牌等同於包括它在內的某一類產品,這個品牌就失去了區別於其他品牌的商標異議。則該商標不在受到法律保護。
「通用名稱」最為重要的標志,就是相關品牌演化成為相關行業內多數企業用於商品之上的表達。然而,如果某一商品標識雖然是熱門詞彙,但其使用者是唯一的,換言之,消費者對於商品來源的提供者不會發生混淆和誤認,則其標識仍然不能進入「通用名稱」范疇。
所以,首先是避免申請通用名稱為商標,其次是在品牌建立的過程中,宣傳商標的同時注意宣傳企業,要使產品、企業與商標牢牢聯系在一起。
Ⅳ 關於商標的通用名稱有幾種說法
你好,商標就一個名字,就是商標,唯一審核機構就是中國商標局。
Ⅵ 當商標成為了通用名詞怎麽辦
當商標成為了復通用名詞,制即沒有顯著性的時候,這個時候任何人都可以像商標局提出撤銷該商標申請請求。當然,該商標所有權人是可以接著繼續用這個商標名字的,只不過當該商標被他人以成為通用名詞為由向商標局撤銷該商標並且撤銷成功的話,那原商標所有權人就無法禁止他人使用該通用名詞了。這個時候,原商標申請人需要領取商標名注冊商標,或者向商標局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抑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在進行商標案件事項過程中,可以申請認定該商標為馳名商標,當認定為馳名商標時,這時候就有很大希望保留下來該商標
Ⅶ 注冊商標名:都市是通用名詞
「都市」本身不是通用名稱,但這種簡單的詞彙本身沒有區別於其他商品商標的顯著性。要看在具體的哪類商品上注冊了。
Ⅷ 如何查詢商標局確定的通用名詞
《商標法》第九條規定,「申請注冊的商標,應當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其中,「具有顯著特徵,便於識別」指的是商標的顯著性,是指該標志用在具體的商品或服務上時,能夠讓消費者建立起該標志與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聯系。商標顯著性是商標注冊的重要條件,正因如此,《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所謂商品的「通用名稱」,即某類商品或者服務的一般名稱,包括行業標准內的規范名稱和商業實踐中約定俗成的別稱、簡稱、雅稱等,一般屬於同業競爭者共有。由於通用名稱屬於「共用名稱」,因此通用名稱僅能表示商品或者服務的種類,而無法起到類似商標那樣指示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的功能。
判定商標名是否為通用名稱,可使用這些辦法:
一、通用名稱的定義
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是指,在某一范圍內法定或約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種商品或服務的名稱。如「電視機」、「洗衣機」、「冰箱」等都屬於通用名稱。
二、通用名稱的種類
通用名稱包括兩類,即法定通用名稱和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1、法定的通用名稱
即法律規定或者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等規范性文件確定的通用名稱。如,優盤、VCD、DVD等。
建議大家在注冊商標前,先仔細查閱與商品有關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看看自己的商標名是否為通用名稱。
2、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
即相關公眾普遍認可和使用的通用名稱。如金駿眉(茶名)、單車等。
被專業工具書、辭典列為商品名稱的,可以作為認定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的參考。但如果您不確定自己注冊的商標名是否是通用名稱,可以在注冊商標前,咨詢專業的商標代理機構。
三、通用名稱的判定方法
1、地域判定法
約定俗成的通用名稱一般以全國范圍內公眾的常識為判斷標准。但由於歷史傳統、風土人情、地理環境等因素,在某個特定地域內形成的商品的通用稱謂,也可以被認定為通用名稱。
2、時間判定法
一般以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的事實狀態為准。如果商標在申請時不屬於通用名稱,但在核准注冊時,已成為通用名稱,則該商標屬於通用名稱。如果商標在申請時屬於通用名稱,但在核准注冊時已不是通用名稱,則可以注冊成商標。
所以,我們在注冊商標前,可以按照通用名稱的定義和判定方法,看看自己申請的商標名是否是通用名稱,確定不是通用名稱再申請商標注冊。
Ⅸ 如何判定商標是否為通用名稱
根據商標法規定,「本商品的通用名稱不得作為商標注冊」。一般情況下,商標的通用名稱的顯著性很低,無法阻止他人的合理使用,因此除非該標識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否則不得作為商標進行申請注冊。
在司法實踐中,某件標識屬於通用名稱還是商標的糾紛事件屢見不鮮,往往引起行業內的關注。如「解百納」紅酒商標、「雙黃蓮蓉」月餅商標等。另一方面,原來不是通用名稱的標志,但在商標使用中也可能被淡化為商品的通用名稱,如「U盤」「咖啡伴侶」「尼龍」等商標。
Ⅹ 為何有些通用詞語也能注冊成商標
商標法從來就沒有說通用詞語不能注冊商標,通用詞語也分什麼樣的通用詞語,並不是不能注冊的。對於商標的要求,商標法有明確規定。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的名稱、標志、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帶有欺騙性,容易使公眾對商品的質量等特點或者產地產生誤認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為相關公眾所熟知的商標,持有人認為其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依照本法規定請求馳名商標保護。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