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巴黎公約
Ⅰ 國際專利申請中巴黎條約和專利合作條約有什麼不一樣
樓主是叫巴黎公約,他們都是用於國際專利申請的,他們的區別如下
關於國際專利申請目前存在兩種途徑:巴黎公約和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這兩種途徑在申請過程和費用上都有區別。
一、巴黎公約
1、申請過程:
a、首先在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提出基礎專利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申請都可以,稱之為優先權);
b、接著對基礎專利申請(優先權)的申請文件進行翻譯;
c、然後在基礎專利申請(優先權)申請日起12個月內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組織分別提出專利申請;
d、其他國家或者地區專利組織對專利申請進行審查,直至授權或駁回結案。
2、費用:
a階段費用涉及國家專利局收的官費和我公司收的代理費,參照國內專利申請收費;
b階段的翻譯費用根據語種略有不同。
二、專利合作條約(PCT)
1、申請過程主要分為兩個階段:國際階段和國家階段
a、國際階段(必須進行):首先向世界知識產權組織(WIPO)提出PCT國際申請,由WIPO發出受理通知書確定該申請的優先權日、國際申請日、國際申請號和申請人,然後由WIPO指定國際檢索單位(ISA)進行國際檢索並出具國際檢索報告;
b、國際階段(可選):申請人在收到國際檢索報告之後可以在指定期限內向WIPO提出國際初步審查請求,並交納相應費用,由國際初審單位作出國際初步審查報告;
c、國家階段:在申請人獲得WIPO發出的受理通知書之後,從該PCT國際申請的優先權日起30個月內,申請人可以以該PCT國際申請為基礎向任意PCT成員國提出進入國家階段的請求,由接收到請求的國家或地區的專利組織進行審查,直至授權或駁回結案。
以上是國際專利申請的大致過程和收費,其中PCT是目前絕大多數申請人選擇進行國際申請的途徑,主要優點是:給予申請人准備期長(30個月),分階段收費(前期花費少),在發起國家階段之前對申請的授權前景有提前預期(國際檢索報告),國家財政對以這種途徑進行國際專利申請有相關資助。
三、雖然PCT申請相當於「額外付費」但PCT相對巴黎公約進入國外的好處在於
1.進入國家階段的時間長給申請人充分的決策時間、降低風險、節省費用。在此期間內申請人可以利用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對該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進行初步評估並結合技術發展情況和市場前景等因素確定是否要到具體國家去申請。可以對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合適配置。如果同時進入多個國家巴黎公約就要在12個月內籌集到進入多個國家的大筆申請費用而通過PCT途徑則有充分的時間籌集資金。
2.一表多國辦理方便。只須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即能得到一個可在多個國家生效的國際申請日就可以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而不必向每一個國家分別提交專利申請為專利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提供了方便。
3.進入國家階段前提供報告參考價值大降低風險、節省費用。國際專利申請要經過國際檢索單位的國際檢索可以在進入其它國家之前得到一份高質量的 。該國際檢索報告給出一篇或多篇現有技術文件使得專利申請人既可以了解現有技術的狀況又可以初步判斷發明是否具備授予專利的前景。如果國際申請經過了國際初步審查專利申請人還可以得到一份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做出的高標準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如果該國際初步審查報告表明該發明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則專利申請人可以考慮不再進入國家階段以便節省費用。如果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不充分進入多個申請國後均被駁回將會損失較
4.繳費手續簡捷。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獲得專利保護國家的專利局繳納專利申請費用簡化了繳費手續。
5.某些國家階段申請費用低。某些國家對PCT國家階段申請的費用比普通申請要低。
6.可用母語申請方便靈活。申請的語言可以是中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俄語、西班牙語等中國申請人提出國際專利申請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這為中國的外資企業申請專利提供了方便
Ⅱ 巴黎公約專利體系有哪些優點和缺點
通過巴黎公約途徑向外國申請專利的優勢在於:
(1)迅速快捷,可能在某些國家較回快獲得批准,並就此可以將專利權答許可、轉讓和用於其它目的。
(2)可能在某些國家獲得專利權後,可以用來充分說服其它國家審查員作出授權決定的理由,例如德國專利、歐洲專利等就可用於此目的。
(3)如果只計劃向一到兩個國家申請專利,鍘採取此途徑的費用相對較低,而且由於專利制度獨立性的特點,申請多個國家的專利可能會在某些國家獲得批准,至少可在某些實行登記制的國家獲得批准。
缺點:1)選擇進入國外申請的時間最多為12個月,必須在12個月內完成所有國外文件的翻譯和提交,時間比較倉促;2)提交時多種形式要求、多種語言
Ⅲ 國際專利申請,巴黎公約和PCT怎麼選
通過巴黎公約可以向國外申請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版而PCT申請只適用於向國外申權請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所以如果是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只可以選擇巴黎公約途徑。
如果是申請發明或實用新型專利的,可以對比兩種途徑的優缺點:
與巴黎公約相比,PCT程序多了一個「國際階段」的程序,其優點在於:申請人可以在首次申請之後的30個月內辦理進入各個國家的手續,而巴黎公約只提供了12個月的准備時間,因此相對於巴黎公約,PCT進入國外的准備時間比較充足;
費用方面:與巴黎公約相比,PCT由於多了「國際階段」的程序,因此也要多繳納國際階段的費用
因此,若需要多點時間准備考慮是否向國外申請專利的,可以選擇通過PCT途徑;若已確定好要申請了,資料也准備齊全了,可以選擇巴黎公約,這樣也就節省了國際階段的費用。
Ⅳ 依照《巴黎公約》,要求專利優先權必須具備的條件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享受優先權必須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成員國國民或者其權利繼受人;
2、在成員國首次提出正規申請(能夠確定申請日的申請,而不論其結果如何);
3、在優先權期限內(專利和實用新型為十二個月,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六個月);
4、履行相應的手續。
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
第四條 〔(一)至(九)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發明人證書:優先權。(七)專利:申請的劃分〕
(一)(1)已在本同盟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商標注冊的人,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內提出申請的優先權。
(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員國國內法或本同盟成員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相當於正常國內申請的一切申請,都認為產生優先權。
(3)正常國內申請,指能夠確定在該國家中提交申請日期的一切申請,而不問該申請的結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任何後來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內提出的申請,都不因在此期間他人所作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一項申請、發明的公布或利用、出售設計復製品或使用商標而失效;而且此類行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權利或任何個人佔有的權利。第三者在作為優先權根據的初次申請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權利,應按照本同盟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加以保留。
(三)(1)上述優先權的期限,對於專利和實用新型為十二個月,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六個月。
(2)這種期限應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之內。
(3)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其提出保護請求的國家的法定假日或專利局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4)如果後來提出申請時,在先的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而沒有提供公眾審閱,也沒有遺留任何未定的權利,並且如果在先的申請尚未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則應按照本款第(2)項規定在本同盟同一個國家內就在先的申請的同樣主題所提出的後來申請應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申請日應為優先權期限的開始日。此後,在先的申請就不得作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
(四)(1)凡因前已提過申請要求承認優先權者,須要作出聲明,指出提出該申請的日期和所在的國家。每一個國家應確定必須作出該項聲明的最後日期。
(2)這些事項應在主管機關的出版物中,特別是在有關的專利證書和專利說明書中載明。
(3)本同盟成員國可要求任何聲明具有優先權的人提出在先的申請書(說明書和附圖)的副本。該副本經原受理申請機關證實無誤後,不需要任何其他證明,並且可以在後來的申請提出後三個月內隨時免費進行備案。本同盟成員國可要求該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請機關出具的證明申請日期的證明書和譯本。
(4)在提出申請時,不得要求對聲明具有優先權再辦理其他手續。本同盟每一成員國應確定對不遵守本條規定手續者採取相應措施,但這種措施應不超過剝奪優先權為限。
(5)因而,應要求提供進一步證明。凡利用在先的申請而獲得優先權者,應寫明該申請書號碼,此號碼應按上述第(2)項的規定加以公布。
(五)(1)如根據實用新型申請注冊取得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時,其優先權期限應與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限一致。
(2)此外,還准許在一國中根據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提出實用新型的申請,反之亦然。
(六)本同盟任何成員國均不得由於申請人請求多項優先權(即使是優先權產生於不同國家之中),或者由於請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的申請中,包含有已要求優先權的申請里所未包括的一個或幾個因素,而拒絕賦予優先權或駁回專利申請,只要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存在該國法律所要求的發明單一性即可。對已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條件下,後來的申請應即發生優先權。
(七)(1)如在審查中發現一項專利申請中包含一個以上的發明,則申請人可將該申請分案申請,原申請日期仍視為各分案申請的日期,如原申請具有優先權者則仍保有優先權利益。
(2)申請人也可主動將一項專利分案申請保持最初申請的日期與各該分案申請的日期,如原申請具有優先權者仍保有優先權利益。本同盟各成員國有權決定批准這種分案申請的條件。
(八)不得因請求優先權的發明中有某些因素未包含在向發明起源國所提出的申請內為理由,而拒絕賦予優先權,只要在申請文件的總體中明確地表達了這些因素即可。
(九)(1)在申請人有權自行選擇申請專利或申請發明人證書的國家裡,申請發明人證書應發生本條規定的優先權,其條件與效力和申請專利一樣。
(2)在申請人有權自行選擇申請專利或發明人證書的國家裡,發明人證書的申請人應按照本條關於申請專利的規定,享有以申請專利、實用新型或發明人證書為基礎的優先權。
第四條之二 〔專利權: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取得的專利權的獨立性〕
(一)本同盟成員國的國民向本同盟各成員國申請的專利,與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或非本同盟成員國為同一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
(二)上述規定,應理解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義,特別是指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各項專利,就其無效和剝奪其權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都是相互獨立的。
(三)這項規定應適用於在它開始生效時已存在的一切專利。
(四)這項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在新參加國加入時每一方已存在的專利。
(五)取得的具有優先權的專利在本同盟各成員國的期限,應與申請的或被核準的沒有優先權的專利期限相同。
第四條之三 〔專利權:在專利證書上寫明發明人的名字〕
發明人有權在專利證書上寫明發明人的名字。
第四條之四 〔專利權:在法律限制出售情況下的專利權〕
不得以本國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項專利製品或以某項專利方法製成的產品為理由,拒絕核准專利或使專利權失效。
Ⅳ PCT和巴黎公約專利有什麼區別
雖然PCT申請相當於「額外付費」但PCT相對巴黎公約進入國外的好處在於
1.進入國家階段的時間長給申請人充分的決策時間、降低風險、節省費用。在此期間內申請人可以利用國際檢索和國際初步審查程序對該專利申請獲得專利授權的可能性進行初步評估並結合技術發展情況和市場前景等因素確定是否要到具體國家去申請。可以對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合適配置。如果同時進入多個國家巴黎公約就要在12個月內籌集到進入多個國家的大筆申請費用而通過PCT途徑則有充分的時間籌集資金。
2.一表多國辦理方便。只須提交一份國際申請即能得到一個可在多個國家生效的國際申請日就可以向多個國家申請專利而不必向每一個國家分別提交專利申請為專利申請人向外國申請專利提供了方便。
3.進入國家階段前提供報告參考價值大降低風險、節省費用。國際專利申請要經過國際檢索單位的國際檢索可以在進入其它國家之前得到一份高質量的 。該國際檢索報告給出一篇或多篇現有技術文件使得專利申請人既可以了解現有技術的狀況又可以初步判斷發明是否具備授予專利的前景。如果國際申請經過了國際初步審查專利申請人還可以得到一份國際初步審查單位做出的高標準的國際初步審查報告。如果該國際初步審查報告表明該發明不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工業實用性則專利申請人可以考慮不再進入國家階段以便節省費用。如果專利申請的授權條件不充分進入多個申請國後均被駁回將會損失較
4.繳費手續簡捷。只需向受理局而不是向所有要求獲得專利保護國家的專利局繳納專利申請費用簡化了繳費手續。
5.某些國家階段申請費用低。某些國家對PCT國家階段申請的費用比普通申請要低。
6.可用母語申請方便靈活。申請的語言可以是中文、英語、法語、德語、日語、俄語、西班牙語等中國申請人提出國際專利申請可以使用中文和英文這為中國的外資企業申請專利提供了方便
Ⅵ 國際專利巴黎公約是什麼意思
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專利權、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貨物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等。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該公約與《保護文學與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一起構成了全世界范圍內保護經濟「硬實力」和文化「軟實力」的兩個「基本法」。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我國政府在加入書中聲明: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公約第28條第1款的約束。
Ⅶ 申請巴黎公約專利的四大原則是什麼
巴黎公約專利是我們申請國際專利的途徑之一。大部分選擇巴黎公約專利的人都是看中了巴黎公約專利的優先權原則。然而除了優先權,巴黎公約專利的其他3個原則大家了解嗎?今天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巴黎公約專利的四大原則。申請巴黎公約專利的四大原則是什麼1、巴黎公約專利的優先權原則巴黎公約專利的優先權原則指的是巴黎公約成員國中的公民向本國提出了專利申請之後,如果再像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申請的話應該享有優先權。其中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優先權是12個月,外觀專利的優先權為6個月。2、巴黎公約專利的獨立性原則獨立性原則指的是同一個申請在不同國家取得的專利權彼此沒有聯系。也就是說專利申請人在其中一個成員國取得了專利權但另一個國家不一定也能順利取得。同樣的,在一個國家被駁回不代表在其他國家會申請失敗!3、巴黎公約專利的強制許可專利原則《巴黎公約》規定:各成員國可以採取立法措施,規定在一定條件下可以核准強制許可,以防止專利權人可能對專利權的濫用。如果某一項專利自申請日起的4年期間,或者自批准專利日起3年期內(兩者以期限較長者為准),專利權人未予實施或未充分實施,有關成員國有權採取立法措施,核准強制許可證,允許第三者實施此項專利。4、巴黎公約專利的展覽產品臨時保護巴黎公約各成員國應該按照自己的法律規定對各個成員國領域內舉辦的國際展覽會上展出產品和專利提供臨時性的法律保護。
Ⅷ 巴黎公約中 專利的獨立性
巴黎公約是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簡稱《巴黎公約》,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締結的保護工業產權的國際公約,是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下的條約之一。巴黎公約的調整對象即保護范圍是工業產獨立性原則。
獨立性原則是指
(1)申請和注冊商標的條件,由每個成員國的本國法律決定,各自獨立。對成員國國民所提出的商標注冊申請,不能以申請人未在其本國申請、注冊或續展為由而加以拒絕或使其注冊失效。在一個成員國正式注冊的商標與在其它成員國--包括申請人所在國--注冊的商標無關。
(2)這就是說,商標在一成員國取得注冊之後,就獨立於原商標,即使原注冊國已將該商標予以撤銷,或因其未辦理續展手續而無效,但都不影響它在其它成員國所受到的保護。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所獲得的專利權彼此無關,即各成員國獨立地按本國的法律規定給予或拒絕、或撤銷、或終止某項發明專利權,不受其它成員國對該專利權處理的影響。
(3)這就是說,已經在一成員國取得專利權的發明,在另一成員國不一定能獲得;反之,在一成員國遭到拒絕的專利申請,在另一成員國則不一定遭到拒絕。
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享受優先權必須要滿足以下四個條件:
1、成員國國民或者其權利繼受人;
2、在成員國首次提出正規申請(能夠確定申請日的申請,而不論其結果如何);
3、在優先權期限內(專利和實用新型為十二個月,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六個月);
4、履行相應的手續。
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第四條
第四條 〔(一)至(九)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發明人證書:優先權。(七)專利:申請的劃分〕
(一)(1)已在本同盟一個成員國內正式提出申請專利、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商標注冊的人,或其權利合法繼承人,在下列規定的期限內享有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內提出申請的優先權。
(2)凡依照本同盟任何成員國國內法或本同盟成員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或多邊條約相當於正常國內申請的一切申請,都認為產生優先權。
(3)正常國內申請,指能夠確定在該國家中提交申請日期的一切申請,而不問該申請的結局如何。
(二)因此,在上述期限屆滿前,任何後來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內提出的申請,都不因在此期間他人所作的任何行為,特別是另一項申請、發明的公布或利用、出售設計復製品或使用商標而失效;而且此類行為不能形成任何第三者的權利或任何個人佔有的權利。第三者在作為優先權根據的初次申請日期以前所取得的權利,應按照本同盟各成員國的國內立法加以保留。
(三)(1)上述優先權的期限,對於專利和實用新型為十二個月,對於工業品外觀設計和商標為六個月。
(2)這種期限應自第一次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提出申請的當天不計入期限之內。
(3)如果期限的最後一天是其提出保護請求的國家的法定假日或專利局當天不辦理申請,則該期限應順延至其後的第一個工作日。
(4)如果後來提出申請時,在先的申請已被撤回、放棄或駁回,而沒有提供公眾審閱,也沒有遺留任何未定的權利,並且如果在先的申請尚未成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則應按照本款第(2)項規定在本同盟同一個國家內就在先的申請的同樣主題所提出的後來申請應認為是第一次申請,其申請日應為優先權期限的開始日。此後,在先的申請就不得作為請求優先權的根據。
(四)(1)凡因前已提過申請要求承認優先權者,須要作出聲明,指出提出該申請的日期和所在的國家。每一個國家應確定必須作出該項聲明的最後日期。
(2)這些事項應在主管機關的出版物中,特別是在有關的專利證書和專利說明書中載明。
(3)本同盟成員國可要求任何聲明具有優先權的人提出在先的申請書(說明書和附圖)的副本。該副本經原受理申請機關證實無誤後,不需要任何其他證明,並且可以在後來的申請提出後三個月內隨時免費進行備案。本同盟成員國可要求該副本附有原受理申請機關出具的證明申請日期的證明書和譯本。
(4)在提出申請時,不得要求對聲明具有優先權再辦理其他手續。本同盟每一成員國應確定對不遵守本條規定手續者採取相應措施,但這種措施應不超過剝奪優先權為限。
(5)因而,應要求提供進一步證明。凡利用在先的申請而獲得優先權者,應寫明該申請書號碼,此號碼應按上述第(2)項的規定加以公布。
(五)(1)如根據實用新型申請注冊取得優先權而在一個國家申請工業品外觀設計時,其優先權期限應與外觀設計規定的優先權期限一致。
(2)此外,還准許在一國中根據專利申請的優先權提出實用新型的申請,反之亦然。
(六)本同盟任何成員國均不得由於申請人請求多項優先權(即使是優先權產生於不同國家之中),或者由於請求一項或多項優先權的申請中,包含有已要求優先權的申請里所未包括的一個或幾個因素,而拒絕賦予優先權或駁回專利申請,只要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存在該國法律所要求的發明單一性即可。對已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中所未包括的因素,在通常條件下,後來的申請應即發生優先權。
(七)(1)如在審查中發現一項專利申請中包含一個以上的發明,則申請人可將該申請分案申請,原申請日期仍視為各分案申請的日期,如原申請具有優先權者則仍保有優先權利益。
(2)申請人也可主動將一項專利分案申請保持最初申請的日期與各該分案申請的日期,如原申請具有優先權者仍保有優先權利益。本同盟各成員國有權決定批准這種分案申請的條件。
(八)不得因請求優先權的發明中有某些因素未包含在向發明起源國所提出的申請內為理由,而拒絕賦予優先權,只要在申請文件的總體中明確地表達了這些因素即可。
(九)(1)在申請人有權自行選擇申請專利或申請發明人證書的國家裡,申請發明人證書應發生本條規定的優先權,其條件與效力和申請專利一樣。
(2)在申請人有權自行選擇申請專利或發明人證書的國家裡,發明人證書的申請人應按照本條關於申請專利的規定,享有以申請專利、實用新型或發明人證書為基礎的優先權。
第四條之二 〔專利權:同一發明在不同國家取得的專利權的獨立性〕
(一)本同盟成員國的國民向本同盟各成員國申請的專利,與其在本同盟其他成員國或非本同盟成員國為同一發明所取得的專利是相互獨立的。
(二)上述規定,應理解為具有不受限制的意義,特別是指在優先權期限內申請的各項專利,就其無效和剝奪其權利的理由以及其正常有效期而言,都是相互獨立的。
(三)這項規定應適用於在它開始生效時已存在的一切專利。
(四)這項規定應同樣適用於在新參加國加入時每一方已存在的專利。
(五)取得的具有優先權的專利在本同盟各成員國的期限,應與申請的或被核準的沒有優先權的專利期限相同。
第四條之三 〔專利權:在專利證書上寫明發明人的名字〕
發明人有權在專利證書上寫明發明人的名字。
第四條之四 〔專利權:在法律限制出售情況下的專利權〕
不得以本國法律禁止或限制出售某項專利製品或以某項專利方法製成的產品為理由,拒絕核准專利或使專利權失效。
Ⅸ 〖專利知識〗什麼是《巴黎公約》
巴黎公約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strial Property)的簡稱,於1883年3月20日在巴回黎簽訂,1884年7月7日生效。最初的成員答國為11個,到2004年12月度,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中國於1985年3月19日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巴黎公約的保護范圍是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外觀設計、商標權、服務標記、廠商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常競爭等。
巴黎公約的基本目的是保證一成員國的工業產權在所有其他成員國都得到保護。但由於各成員國間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別,巴黎公約沒能制定統一的工業產權法,而是以各成員國內立法為基礎進行保護,因此它沒有排除專利權效力的地域性。
公約在尊重各成員的國內立法的同時,規定了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的幾個基本原則,以協調各成員國的立法,使之與公約的規定相一致。巴黎公約的基本原則是:(1)國民待遇原則;(2)優先權原則;(3)獨立性原則;(4)強制許可專利原則。
Ⅹ 通過巴黎公約申請專利需要什麼材料
通過巴復黎公約申請專利,制申請人可以根據巴黎公約的優先權原則享受在先申請的申請日,在中國申請專利後,必須在優先權日期截止前通過中國國家知識產權局指定的涉外代理機構委託申請國的專利代理機構,按照不同國家的要求准備申請文件,遞交專利申請。那麼通過巴黎公約申請專利需要什麼材料?八戒知識產權小編整理了通過巴黎公約申請專利所需的材料,分享給大家。通過巴黎公約申請專利需要什麼材料通過巴黎公約申請專利需要什麼材料?1.委託合同:申請人姓名(名稱)及地址;發明人姓名及地址;擬申請專利類別;申請國別;原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申請專利類別;是否在申請同時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等。2.簽署申請國委託書,由我司提供申請人簽署;3.原中國申請文件(包括說明書、權利要求書、附圖及摘要);PCT申請提供國際申請號,如有要求初審,請提供初審報告;4.現有技術資料(申請人所知的與發明密切相關的專利文獻、科技文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