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根據最新的《商標法》的有關規定,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回商品的通用名答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但前述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另外,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㈡ 下列標記中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是()
選D. A:是酒的原材料之一;B:所選產品的功效功能之一;C:道林紙是一種高級紙的行業通用名稱;D:幸福與糖並無直接聯系,因此選D.
㈢ 下列標志中,可以作為商標注冊的有
商標法第十條,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相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名的名稱或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不得作為商標使用。所以只有黃河可以選擇
㈣ 通用名稱是否能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是用來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標記,作用在於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專品是誰提供的,指示屬商品的不同生產者。商品的通用名稱則是在某一范圍內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種類商品的名稱,包括規范的商品名稱、約定俗成的商品名稱以及商品的簡稱。作用在於告訴消費者某件商品是什麼。根據我國《商標法》第11條的規定,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缺乏顯著特徵的不得作為商標注冊。另外,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也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㈤ 可以作為商標申請的是是什麼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㈥ 什麼可以作為商標來注冊
地理標志可以作為證明商標注冊、集體商標注冊。
以地理標志作為證明商標注冊的,其商品專符合屬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使用該證明商標,控制該證明商標的組織應當允許。
以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該地理標志條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應當依據其章程接納為會員;不要求參加以該地理標志作為集體商標注冊的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的,也可以正當使用該地理標志,該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無權禁止。
㈦ 商標法規定,什麼可作為商標注冊
你好。
一切有含義的,可以區分來源和識別的圖形、漢字、字母、英文、聲音、顏色以及它們之間的組合等等都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但《商標法》規定的以下情形不能作為商標注冊:
不可注冊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5.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7.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8.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以下幾種情況被認為不具備顯著特徵,不能注冊:
(1)商標採用了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名稱或圖形。如以「乳牛」作為奶粉商標圖案,因乳牛為本行業通用的商品圖形,商標不具備顯著特徵,不能獲准注冊。
(2)商標採用了地理名稱。根據國際慣例,許多國家和地區禁止使用地理名稱作為商標,因為地理名稱不能區別不同的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3)商標僅由表示商品質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點的文字、圖形組成。如「羊絨」毛絨、「金質」鋼筆等。採用這類商標,將使商品與其他同類商品混同。
(4)商標由單純阿拉伯數字組成。以阿拉伯數字作為商標;將使其不易識別,使用在某些商品上還會引起誤認,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標易與尺碼混淆。
除此以外,你能想到的,只要沒有和在先注冊的商標近似,基本上都能注冊。
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㈧ 為什麼有的標志不能作為商標注冊,但是可以作為商標使用
通常是由於缺乏商標的顯著性,即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三種情形。但由於這種商標並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即商標法第十條之規定,所以並不禁止使用。
按照商標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通過使用獲得顯著性的還是可以注冊的,雖然不容易,但並非不可以。
附: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針對樓上朋友的答案補充說明一點:
問題所述這種情況貌似不太可能是因為公序良俗的原因。公序良俗屬於第十條第一款第八項的范疇,似乎是絕對禁止使用的。一家之言,供探討。
㈨ 哪些標志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你好。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來的可視性標志,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志和顏色組合,聲音,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注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十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一)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築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七)誇大宣傳並帶有欺騙性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已經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
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缺乏顯著特徵的。
前款所列標志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徵,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第十二條 以三維標志申請注冊商標的,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第十三條 就相同或者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未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類似商品申請注冊的商標是復制、摹仿或者翻譯他人已經在中國注冊的馳名商標,誤導公眾,致使該馳名商標注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的,不予注冊並禁止使用。
㈩ 哪些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商標法》第十一條 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注冊:
(一)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回稱、圖答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徵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