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類似
㈠ 商標相似分類
1.外觀相似
商標是由一定的文字、圖形或其結合所構成,這些文字、圖形或其組合除了具有其本來的意義外,還具有一定的形式意義。從外觀上看,文字本身就是一種圖形,尤其是漢字,一種獨特的書寫方式本身也是一種圖形。即使是完全不同的文字,由於其書寫方式的雷同,可能會導致其外觀上的相似。例如,″金″字與″全″字,如果連筆書寫,從外觀上看就很可能近似。圖案部分的相似是一種更為普遍的現象,如狼和狗的體形本來就相似,其圖形也就很容易被消費者混淆,這樣的一組商標,就是外觀上相似的商標。
外觀上相似的商標,大概有如下幾種情形 :(1)構圖近似,如一商標的圖案為三個圓並排,而另一商標為三個橢圓並排。(2)色彩近似,如一商標為一圓內三等份且著色為紅、綠、藍,而另一商標為一橢圓三等份,著色為紅、綠、黑,其著重突出紅、綠色,則可斷定兩者由於色彩近似而成為相似商標。(3)排列方法近似,如奧運會的五環標志,為上三環下兩環,如果某一商標為上兩環下三環,應視為二者排列近似而成為相似商標。(4)漢字由於其書寫方式導致的相似,如四川產的「全興」大麴,市場上出現一種與「全興」商標很相似的「金興」大麴。由於「金」和「全」字在書寫上的連筆,使得「全興」與「金興」很難為一般消費者之一般注意所能區分開。(5)由於不同語言的差異導致的商標外形的相似。如同一個漢字,其書寫方法完全相同,但其意義和發音在漢語和日語中差異極大,由這樣的文字構成的商標,其外觀相似,甚至是完全一樣,但意義卻相差甚遠。
另外,有的商標是用拼音做的,而這個拼音可能剛好又是一個英文單詞,或者說與這個單詞很相似,如果這個英文單詞也是一個商標,那麼它們構成外觀上相同或者相似的商標。行為人如果將外觀上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將構成商標淡化,而不論這種相似是構圖上的相似、色彩上的相似、排列方法上的相似,還是漢字書寫方式上的相似、語言差異導致的商標相似。例如,「茅台」商標是我國馳名商標,其注冊使用的商品是酒類。如果有人在非酒類的商品上使用「茅合」商標,顯然,「茅台」與「茅合」無論是從外觀上,還是從漢字的書寫方式上,都具有很大的相似性。消費者本來憑借「茅台」商標可以購買到白酒,現在,由於「茅合」與「茅台」的相似性,消費者可能將「茅合」誤認為是「茅台」。本來是購買「茅台」酒的消費者,可能最終卻被牽引到了「茅合」牌非酒類的其他商品面前。顯然,「茅合」商標的使用,損害「茅台」商標本來的顯著性和識別性,並進一步損害了「茅台」的商譽,構成對「茅台」商標的淡化。
2.發音相似
從外觀上看,文字商標是一種圖案,它終究有一定的發音。即使是外觀上毫不相似的文字,其發音也可能相似,甚至完全相同。如「長虹」與「彩鴻」,其外觀上可以說完全不同,但其發音卻很相似,如果僅憑發音來識別商標,很可能造成消費者的誤認。此外,一些漢字商標,其讀音可能與一些英文單詞的發音相同或相似,當這些英文單詞已被注冊為商標時,如果僅憑發音,則很難將兩者區分開。
使用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發音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即使兩者在外觀上不相似,仍然可能構成商標淡化。例如將「情稻」商標使用在農葯上,由於「情稻」商標與「青島」商標在發音上的相似,消費者在提及「青島」商標時,很容易聯想到「情稻」商標,以及該商標所標志的農葯。「青島」商標本來能夠使消費者聯想到它所標志的啤酒的甘甜可口,但消費者若同時聯想到「情稻」商標所標志的劇毒農葯,則可能會產生不良感覺,甚至動搖對「青島」啤酒的信任,淡化了「青島」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從而構成對「青島」商標的淡化,損害了它所承載的商譽。
3.觀念相似
商標是由一定的文字、圖形或組合構成的,一般說來,這些文字或圖形具有一定的意義 ,表達出一定的觀念,如果另一商標在意義或者觀念上與之相同或相似,也應視為相同或相似商標。例如,某一商標為「孫悟空」,另一商標為「齊天大聖」,則兩者在觀念上可能混淆;某一商標為「飛馬」文字,另一商標為飛馳的奔馬圖形,則兩者在觀念上可能造成混淆。使用與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標觀念上相同或相似的商標,可能構成對該商標的淡化。例如,如果有一個由「海獅」文字組成的馳名商標,其注冊使用范圍為泳衣,有人將海獅的具體圖形作為商標使用在眼鏡類商品上,雖然從外觀上看,「海獅」文字與海獅的實物圖形相差萬里,但從觀念上看,兩者的本來意義指的卻是同一個事物。這樣,使用海獅圖象的商標,必然會削弱「海獅」文字商標的顯著性和識別性,構成對該商標的淡化。
㈡ 什麼是「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的區別有哪些
一、類似商品
在新穎性審查中,「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這兩個概念不僅影響商標的注冊程序中的審查、異議、駁回復審、爭議等一系列活動,而且也是判斷侵權與否的關鍵性概念。
可以這樣說,在一定意義上商標注冊和管理,基本上是在解決這兩個概念的確切判斷。判斷正確與否,就會直接影響到商標授權和商標案件處理的正確與否。類似商品是指由於商品生產工藝、主要原材料、或者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銷售等具有某些相同之處。消費者會認為它們是可能相同的來源,這些商品互相稱為類似商品。如墨水與墨汁;毛巾、毛巾被與枕巾等,它們每組中的兩商品互相為類似商品。
二、「類似商品」和「近似商標」的區別
判斷商品是否類似,也應當考慮多種因素,不僅要看類似商品所具有的相對性,也要看其可變性。判斷類似商品的主要標准主要考慮四點:
1、生產製造部門是否一致;
2、原料、質量是否一致;
3、銷售部門是否一致;
4、用途是否一致。
㈢ 一個商標為什麼有七個類似群
如果是同一大類的,是可以的,因為一個類裡面,還有不少小類,這些都是類似群。
注冊商標的類似群,以申請人的注冊要求來確定,有的申請人只申請了一個小項,即一個類似群,有的可以有多個。
一般情況不超過十個小項,但有的申請人出於使用或保護的需要,也有超過十個小項的,只要按照超過十個的部分,每一個小項增加申請費100元的規定交費,就可以申請注冊多個小項。
商標法規定的商標注冊,一個注冊申請上,只能選擇某一個大類,但這一個大類中的小項,是沒有數量限制的,只是涉及到收費的問題。
舉個例子:如A商標申請在第9類,他選擇10個產品項目分別在0901,0907,0908,0922群組,那麼A商標就在這4個群組里是受法律保護的(馳名和著名商標除外),
其他人可以在第9類其他群組注冊A商標,但是要注意一點,注意產品分類表中每一個群組下面的注釋,如果是類似商品就不可以注冊在該產品所在群組。
(3)商標類似擴展閱讀:
商標注冊證明是為了方便商標注冊人使用而出具的書面證明,與《商標注冊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出具商標注冊證明的申請人必須是注冊商標的所有人。
一、辦理途徑
申請出具商標注冊證明有兩條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注冊大廳辦理(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園區內申請人也可到商標局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辦事處辦理,辦事處地址為:北京市海淀區倒座廟9號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區分局二樓行政辦公大廳)。
二、申請准備
辦理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的,應提交以下書件:
1、每申請提供1件注冊商標的注冊證明,提交提供商標注冊證明申請書1份;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並加蓋單位公章,《商標注冊證》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注意事項:國際注冊證明申請應在國際注冊號碼前加「G」並標明申請出具的類別。
㈣ 相似商標是怎麼定義的
商標近似是指兩商標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著色、外觀近似,或者文字和圖形組合後的整體排列組合方式和外觀近似,或者其三維標志的形狀和外觀近似,或者其顏色或者顏色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或者服務上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
具體如下:
一、文字商標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無含義的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是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的含義不同,要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沒有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容易產生誤認的,判定其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六)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八)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復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一)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二)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四)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五)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
(一)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組合商標
(一)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三)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四)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㈤ 怎樣的商標算類似
您的問題,我們認為:
1.相同或相似的商標不能使用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務上。關於商標相同或相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第9條進行了詳細的闡述:所謂「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其他內容可以看看這個法條;
2.相同或相似的商標用在不同類別上的產品,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如果該商標與他人馳名商標相同或相似,是不可以獲得注冊的,並且不能使用;法律依據是《商標法》第13條;
3.和同類產品商標部分內容相似,這就是您第一個問題的具體化了,看看其是否構成相似,具體如何判斷,《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的第10條進行了詳細闡述:人民法院依據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當然,學理上還存在很多的判斷原則,可以結合來考慮。
4.以上回答希望對您有幫助,有問題就HI~~
㈥ 商標名稱相似
依據審查准則,這兩個商標含義不同,不會使消費者混淆誤認,予以通過
㈦ 商標類似怎麼區分
類似商品是來指功能、用途、所用自原料、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以為其存在特定聯系、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企業生產的商品。類似服務是指在服務的目的、內容、方式、對象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共同性,如果使用相同、近似的商標,易使相關公眾以為存在特定聯系、使消費者誤以為是同一企業提供的服務。《區分表》中的類似商品和服務,使商標主管部門為了商標檢索、審查、管理工作的需要,總結多年來的實踐工作經驗,並廣泛徵求各部門的意見,把某些存在特性聯系、容易造成誤以的商品或服務組合到一起,編輯而成。《區分表》不能窮盡所有的類似商品和服務項目。以定商品或服務是否類似,應以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的一般認識綜合判斷。《區分表》可以作為商標審查人員、商標代理人和商標注冊申請人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的參考,也可以作為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在處理商標案件時判斷類似商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