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撤三案例
① 如何應對「商標撤三」這種情況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以下幾種材料是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商標注冊人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註明商標名稱,及開票時間,因此是商標的使用中有力的證據。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有體現合同訂立時間、內容,最好明確標有注冊商標的名稱,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
3、廣告宣傳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等直接有力的證據。
4、產品質檢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形成的時間內容標注清晰,是一種較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5、包裝物品:包裝物品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由於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較難作為直接證據被採用,因此還需其它證據進行佐證。
6、商標印製證明材料:商標印製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證明印製商標時間點,及開具的發票、訂立印製商標合同以及相應的訂制商標所支付的銀行匯款憑證等。
總之,各類證據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能更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注冊人在進行答辯時應盡可能多的提供各種證據材料,以保證證據的充分、有效。
最後如錯過答辯時間,法律還給予了當事人救濟途徑。
《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② 自己注冊商標被「撤三」後,到底該怎麼處理
一、自己注冊商標被「撤三」後,商標持有人需要在收到通知之日回起2個月內提交商標的使答用證據或者說明不使用的正當理由(商標撤三答辯),爭取機會保全自己的注冊商標。商標局會在收到申請之日起9個月內做出決定。
二、商標撤三答辯流程如下:
1、准備商標撤三答辯資料
(1)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公司需要提供營業執照,個人需提供個人身份證;
(2)提供《關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原件及信封原件;
(3)商標使用證據
商標注冊人需要按期提交注冊商標的近3年的注冊商標使用證據(主體必須是商標權利人或者許可人),比較常見的證據文件有:帶有該注冊商標的發票、收據、合同、廣告牌、包裝產品、介紹手冊、價目表、展覽會上使用的印刷品等等;
(4)填寫《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注冊商標答辯書》;
(5)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代理機構需提供簽署的《商標代理委託書》。
2、將材料整理製作標准書件,提交至商標局進行答辯;
3、等待商標局裁定。
③ 商標撤三案件現有的商標可以繼續使用嗎
沒有裁定撤銷前都可以繼續用,如果這個商標你想要保留的話,最好是及時准備材料,證明這個商標一直是在使用的,也就是使用證據以及積極參與答辯。
④ 大企業的商標撤三問題
對於防禦性注冊的商標,撤三是沒有用的。是的,防禦性商標,他們的確是不會使用,但是,也不會允許其他人注冊使用。
⑤ 應對商標撤三該怎麼進行處理
根據《商標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標的使用,是指將商標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將商標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用於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
以下幾種材料是比較常見的商標使用證據:
1、發票:發票作為經濟交往中基本的商事憑證,商標注冊人在填寫商品、服務名稱的同時註明商標名稱,及開票時間,因此是商標的使用中有力的證據。
2、合同(或協議):合同、協議是經濟主體參與經濟活動的重要憑證和依據,在訂立合同、簽訂協議時有體現合同訂立時間、內容,最好明確標有注冊商標的名稱,因此可以作為商標使用的有效證據。
3、廣告宣傳品:廣告包括在廣播、電視、報紙、雜志、各種會議、博覽會、商品交易會等的宣傳廣告,能夠很好地提供時間、商標標識等重要信息等直接有力的證據。
4、產品質檢報告:由上級質量監督部門、行業協會等權威機構出具的證明商品品質的產品檢驗報告,其手續嚴格,報告形成的時間內容標注清晰,是一種較好的商標使用證據。
5、包裝物品:包裝物品包括商品包裝物、服務用品包裝物或容器等。由於包裝物或容器由於難以確定其印製和使用的具體時間,較難作為直接證據被採用,因此還需其它證據進行佐證。
6、商標印製證明材料:商標印製是商標使用的前提條件,證明印製商標時間點,及開具的發票、訂立印製商標合同以及相應的訂制商標所支付的銀行匯款憑證等。
總之,各類證據相互印證,相互關聯,形成有效的證據鏈條,能更充分證明商標的使用情況。商標注冊人在進行答辯時應盡可能多的提供各種證據材料,以保證證據的充分、有效。
最後如錯過答辯時間,法律還給予了當事人救濟途徑。
《商標法》第五十四條 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⑥ 商標撤三怎麼提供證據
實踐中,申請人依據他人注冊商標已連續三年不使用,向國家商標局申請撤銷該注冊商標。國家商標局會給商標權人下發提供使用證據通知書。商標權人需要在兩個月內向國家商標局提供直接的商標使用證據。 根據代理商標案件的實踐,就「商標撤三相關使用證據如何提供」總結出如下幾個方面: (一)指定三年內的使用證據。《關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中》明確「提交XXXX年X月X日至XXXX年X月X日期間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使用證據材料」,商標權人提供的使用證據應當在這三年期間內,並且要體現具體的時間信息。例如,提供使用證據的時間處於2013-2016,那麼就需要提供這三年期間內的使用證據。通常情況下商標權人只會提供近來最新的使用證據,而忽略了這三年期間,造成提供的使用證據難以起到證明的作用。 (二)真實的商業使用證據。相關的使用證據需要客觀真實,避免虛假的合同、發票、廣告宣傳。針對非真實的象徵性使用,司法實踐中也認定使用證據無效。例如,一般的商標注冊信息的發布,商標的轉讓、許可不是商標的使用,它們在撤三案件不能作為主要證據使用,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使用。 (三)公開的使用證據。商標的使用並非內部使用,應當以相關公眾為識別群體,商標需要在公開的商業領域進行使用,使得相關公眾能夠知曉商標的存在。例如,內部辦公文具、標識、辦公場所的標志等通常不能認為對外的公開使用,同樣它們只能作為輔助證據使用。 (四)避免單方面提供的使用證據。所有提供的商標使用證據要形成一一對應關系,形成商標使用的完整證據鏈,銷售合同、銷售發票,顯示商標的產品要一一對應。例如,企業自行印製的發貨單、收款收據等單據,僅供單位內部管理使用,本身無法辨別真偽,無法確認是否發生實際的商業交易,證明力非常有限。通常這樣的使用證據在沒有相關合同、訂單、發票、付款憑證等材料的相互佐證下,難以起到證明的作用。 (五)中國大陸范圍內的使用證據。《商標法》中所指的商標使用應當是指在中國大陸范圍內的使用行為。我國台灣、香港、澳門地區實施的是與大陸地區不同的商標法律制度,與大陸地區屬於不同的法域,在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產生的使用證據不能作為撤三案件的有效證據。同時筆者在代理實踐中,針對外國品牌的撤三案件中,由於商標權人只提供了香港地區的商標使用證據,故商標局認定提供的證據無效。在後續的撤三復審中,商標權人及時提供了進入中國大陸的報關單,進而商評委認定該商標予以維持。 總的來說,在商標評審實踐中,商標權人普遍只能提供部分銷售合同、發票、產品照片、產品包裝等材料,不能提供形成證據鏈的證據材料,即便商標權人確實使用了商標,該商標還是有可能被撤銷。因此,商標權人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保留有效的商標使用證據。商標權人在日常生產經營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日常經營的商業文書上能夠顯示出使用的商標標志、能夠顯示出商標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能夠顯示商標使用的時間; (2)對戶外廣告宣傳推廣要及時注意歸檔留存,通常把廣告宣傳的合同、發票和廣告載體進行整理裝訂,必要時可對其進行商標使用公證; (3)有關的產品宣傳冊、宣傳單張製作要及時更新,明確印刷日期,同時留存產品宣傳冊、宣傳單張製作合同及發票; (4)出具的發票內容盡量要詳細寫明具體的商標,並需要與相關的合同內容相吻合; (5)企業務必完善商標品牌檔案管理,留存上述交易文件的原件。
⑦ 什麼是商標撤三
商標撤三是指國家商標總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四條(四)項的規定,對於已經注冊成功(即已經合法取得商標注冊證書的)的商標,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進行撤銷通知。但是一般的情況下,國家商標局不會自行對於注冊商標進行撤三通知,通常都是由其他企業或者個人向國家商標總局申請的(大多數是該商標的競爭對手)。國家商標總局受理了申請以後,會給被提出撤三的商標注冊人發出《關於提供注冊商標使用證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