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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協定

發布時間: 2021-02-27 06:52:32

知識產權協定的內容

《知識產權協定》共7個部分(含73個條款)。除了知識產權的實施在第三節中單獨解釋外,其他主要內容如下:
一、總則和基本原則
這一部分共8條。
成員方應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並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該協定的適當方法;只要不違反該協定的規定,成員方還可以在其法律中實施比該協定要求等廣泛的保護,但這不是一種義務。
成員方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不得有損於成員方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等已經承擔的義務。
《知識產權協定》還規定,成員方應遵守以下基本原則:
(一)國民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一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給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另有規定的可以例外。給予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國民待遇,僅適用於《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權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為國民待遇的例外。
鑒於世貿組織「成員」可以是主權國家的政府,也可以是單獨關稅區政府,《知識產權協定》專門對協定中有關「國民」一詞做了注釋。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一個單獨關稅區時,應被認為是指在那裡有住所或有實際和有效的工業或商業營業所的人——自然人或法人。當世貿組織成員是主權國家政府時,「國民」應理解為「符合《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所列明的保護標准項下的自然人和/或法人,是那些條約成員國和世貿組織所有成員的國民」。因此,《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民」不僅可以適用於上述公約的成員國,而且一定適用於世貿組織的成員。這樣,世貿組織中的單獨關稅區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個只允許主權國家加入的國際公約的情況下,按照《知識產權協定》國民待遇原則解決其國民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問題。這對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國際保護是非常有利的。
(一) 最惠國待遇原則
在知識產權保護上,一成員提供給第三國的優惠、特權或豁免,應立即、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的國民。但這個原則有許多例外,具體表現在:
1.來自有關司法協助或法律實施的國際協定的優惠等,但這種優惠並非專門針對知識產權保護,而是一般性的優惠。
2.來自《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的互惠性保護。
3.《知識產權協定》未規定的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權利。
4.《知識產權協定》生效前已經有的優惠等。
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還有一個總的例外,即這兩個原則不適用於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主持下訂立的、有關取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多邊協定中所規定的程序。
(三)權利用盡問題
所謂「權利用盡」是指某一產品所含有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一旦出售了該產品,就對該產品此後在特定市場的流通失去(用盡)了權利,即他不能控制賣方是否在該市場上再出售該產品。
《知識產權協定》不允許成員國在解決彼此間發生的知識產權爭端時,用該協定中的有關條款來處理知識產權權利用盡的問題。
(四)其他原則
知識產權的保護和行使應有助於促進技術革新、轉讓與傳播,促進技術知識生產者與使用者互利,增進社會、經濟福利和保持權利與義務平衡。
成員可以在制定或修訂國內法律、法規時,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公眾健康與營養,維護社會經濟與技術發展等重要領域的公眾利益,成員可採取適當措施,防止知識產權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或對貿易和國際技術轉讓進行不合理的限制。
根據這兩條原則,發展中國家成員可在自身的知識產權立法中或相關法律(如技術引進條例)中對跨國公司在技術轉讓中濫用知識產權的行為,或在國際技術轉讓中採取不公平的競爭手段加以限制,以維護自身的經貿利益。
二、關於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的標准
從第九條到第40條,《知識產權協定》對七大類知識產權的效力、范圍和使用標准進行了規定。
(一)版權和相關權利
版權是指作者對其文字、藝術和科學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權利。
狹義的版權包括著作人身權與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又稱「精神權利」,是指作者使其著作權為人們所承認,並防止其作品被扭曲或損毀性篡改的權利。具體包括:(1)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發表權;(2)表明作者的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署名權;(3)修改或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修改權;(4)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或其他更改或貶抑的保護作品完整權。而著作財產權包括:(1)復制權與發行權;(2)表演權;(3)播放權;(4)展覽權;(5)改編、攝制電影、電視錄像權;(6)翻譯權;(7)注釋權與整理權;(8)編輯權;(9)其他著作財產權。
廣義的版權除了著作人身權和著作財產權外,還包括著作相關權利(又稱著作鄰接權)。
《知識產權協定》中版權及相關權利保護的范圍是:
1.《伯爾尼公約》所指的「文學藝術」,包括文學、科學和藝術領域內的一切作品(不論其表現形式或方式),如書籍、演講、戲劇、舞蹈、配詞、電影、地圖等。
2.計算機程序及數據的匯編。
3.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
版權的保護期為自該作品經授權出版(或完成)的日歷年年底起算不得少於50年;表演者和錄音製品製作者的權利應至少保護50年;傳媒的權利應至少保護20年。
(二)商標
商標是指一企業的產品或服務,與其他企業的商品或服務區分開的標記或標記的組合。這些標記包括人名、字母、數字、圖案、顏色的組合等。
注冊商標的所有權人享有專有權,以阻止所有第三方未經該所有權人同意,在貿易過程中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類似的標記來標示相同或類似的商品。
馳名商標應受到特別保護。在認定馳名商標時應考慮公眾對該商標的了解程度,包括在該成員領土內因促銷而獲得知名度。
商標的首次注冊及每次續展期限都不得少於7年。商標注冊應可以無限續展。如果以沒有使用商標為由撤消商標注冊,條件是該商標連續3年未使用。
商標所有權人可以轉讓或許可該商標,並有權將商標與該商標所屬業務同時或不同時轉讓。
(二) 地理標記
地理標記用於標示某商品來源於某成員領土內,或來源於該成員領土內的某地區或某地點,該貨物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徵實質上歸因於地理來源。
從定義中可以看出,地理標識包括三種可能的方式:1.締約方領土,如法國香水;2.該領土內的一個地區,如中國東北大米;3.該領土的某地區內的一個地方,如廬山雲霧茶。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各成員方應對地理標記提供保護,包括對含有虛假地理標記的商標拒絕注冊或宣布注冊無效,防止公眾對商品的真正來源產生誤解或出現不公平競爭。
《知識產權協定》對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標記提供了更為嚴格的保護。該協定規定,成員方應採取措施,防止將葡萄酒和烈酒的專用地理標記用於來源於其他地方的葡萄酒和烈酒。
(三) 工業設計
《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工業設計是指工業外觀設計,即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
受保護的工業設計的所有人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處於商業目的製造、銷售或進口帶有受保護設計的紡織品。工業設計的保護期應不少於10年。
由於紡織品設計具有周期短、數量大、容易復制的特帶內,所以得到了特別重視。《知識產權協定》規定,對紡織品工業設計保護設置的條件,特別是費用、審查和公布方面的條件,不得影響這些設計獲得保護。
(五)專利
一切技術領域中的任何發明,不論是產品發明還是方法發明,只要其具有新穎性、創造性並適合於工業應用,均可獲得專利。但是如果某些產品發明或方法發明,會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產生不利影響,包括多人類、動植物的生命健康或環境造成嚴重損害,則成員方可以不授予專利。另外,對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治療和外科手術方法,微生物以外的動植物,以及不包括非生物、微生物在內的動植物的人工繁育方法,也可不授予專利權。但對於植物新品種,如果不允許授予專利,則必須通過其他方式給予有效的保護。
專利所有人對該專利享用專有權。對於產品,專利所有人應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製造、使用、銷售,或為上述目的而進口該產品;對於方法,專利所有人應有權制止未經許可的第三方使用該方法的行為,以及使用、銷售或為上述目的進口依該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專利的保護期是自遞交申請之日起,應持續至少20年。
各成員的法律可以規定,在特殊情況下,允許未經專利持有人授權既可使用(包括政府使用或授權他人使用)某項專利,即強制許可或非自願許可。但這種使用必須有嚴格的條件和限制,如以合理商業條件要求授權而沒有獲得成功,並且要支付合理報酬。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拓撲圖)
集成電路是指以半導體材料為基片,將兩個以上元件(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連集成在基片之中或之上,以執行某種電子功能的中間產品或最終產品。
布圖設計是只集成電路中的兩個以上元件(至少有一個是有源元件)的部分或全部互連的三維配置,或者為集成電路的製造而准備的上述三維配置。
成員方應禁止未經權利所有人許可的下列行為: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含有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路;為商業目的進口、銷售或以其他方式發行含有上述集成電路的物品。此外,如果當事人不知道或不應知道商品中含有非法復制的布圖設計,其行為不得被視為非法。但如果他在被告知侵權後出售了剩餘貨物,則有責任向權利人支付一筆合理費用。
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保護期至少是10年。
(七)未披露信息的保護
未披露信息包括商業秘密和未公開的實驗數據。把商業秘密列為知識產權的一種,這在以往的國際公約中從沒出現過。
《知識產權協定》所保護的未披露信息需要滿足三個條件:(1)屬於保密性質;(2)因保密而具有商業價值;(3)為保密已經採取合理步驟。
合法擁有該信息的人,有權防止他人未經許可而以「違背誠實商業行為」的方式,披露、獲得或使用該信息。「違背誠實商業行為」是指違反合同,或違背信任。為獲得葯品或農葯的營銷許可而向政府提交的機密信息也受到保護,以防止不公平的商業利用。
(八)對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行為的控制
國際技術許可合同中限制競爭的行為,可能對貿易具有消極影響,並可能阻礙技術的轉讓與傳播,例如強迫性一攬子許可。成員方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或控制這些行為,有關成員還可就正在進行的限制競爭行為和訴訟進行磋商,並在控制這些行為方面進行有效合作。
三、知識產權的獲得、維持及有關程序
1.各成員可以提出要求,獲得或維持《知識產權協定》中所指的知識產權的條件之一是,履行符合該協定規定的合理程序和手續。
2.各成員應保證,有關知識產權如果符合獲得權利的實質性條件,應在合理期限內授予或注冊,以避免無端地縮短保護期限。
3.《巴黎公約》中關於商標注冊的規定,也適用於服務標記。
4.獲得或維持知識產權的有關程序,以及成員法律中行政撤消和當事人之間有關異議、撤消與注銷等程序,應遵循《知識產權協定》中「知識產權執法」所規定的一般原則。
5.通常情況下,根據上述任何程序做出的行政終局裁決,應受司法或准司法機構的審議。但在異議或行政撤消不成立的情況下,只要行使這種程序的理由可依照無效訴訟的程序處理,成員方則無義務提供機會對這種行政裁決進行復議。
四、爭端的防止與解決
各成員所實施的、同《知識產權協定》內容相關的法律、法規以及普遍適用的司法終審判決和行政終局裁決,都應以該國文字公布,並及時通知給知識產權理事會。
根據《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與世界貿易組織協議》,成員就立法向一個組織做出通知,被視為向另一個組織發出通知,不必重復履行通知的義務。
成員方就《知識產權協定》實施所發生的爭端,應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
五、過渡性安排
《知識產權協定》規定了過渡期。
發達國家的過渡期為1年,從1996年1月1日全面實施。
發展中國家成員在《知識產權協定》的除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外其他大多數條款開始實施以前,有額外4年的過渡期,一直持續到2000年1月1日。不過,他們必須遵守維持現狀的要求,即在過渡期內,不能以任何導致與《知識產權協定》更加不一致的方式,改變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那些根據《知識產權協定》的要求將把產品專利保護擴大到目前尚不被視為保護對象的技術領域的發展中國家成員,還可以獲得另外5年過渡期,即可以到2005年1月1日才與《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相一致。
經濟轉型國家成員如果仍在進行其知識產權制度的結構改革並遇到特殊困難,則在實施《知識產權協定》方面同樣可以獲得4年的過渡期,直到2000年1月1日。
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過渡期最長,在履行《知識產權協定》義務時,他們享有11年過渡期,直到2006年1月1日。這一期限還可以應最不發達國家成員「正當提出」的請求繼續延長。
六、其他條款
世貿組織成立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理事會,監督《知識產權協定》的實施,尤其是監督全體成員履行該協定的義務,並為成員協商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問題提供機會。

❷ 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專利獨占許可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專利獨占許可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許可的內容及技術服務的內容 在企業合作中,經常會說到專利許可。其中有一種許可類型就是專利獨占許可。今天八戒知識產權小編就跟大家解釋說明一下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專利獨占許可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什麼是專利獨占許可?專利獨占許可,簡單點說就是專利權人授權,並且僅授權另一人實施自己的專利,不得再授權給第三人。專利獨占許可協議應該注意哪些問題?專利實施許可合同一般應當具備下列條款,同時根據高企申報要求,需把握一些原則,具體如下:1、專利許可的方式不同的許可類型,對於被許可人來說,權利是不一樣的,其中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擁有實施專利的權利,專利權人及其他人都無權實施。高企認定要求被許可的專利必須為獨占實施許可,簽訂合同時一定要注意對許可方式的約定。2、合同的生效日及期限合同一般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特殊情況的需約定清楚。合同的期限需要遵守:高企認定辦法規定許可期限必須在五年以上,並且所簽專利獨占實施許可合同的有效期中起始時間必須在近三年內。同時,必須保證專利權有效期涵蓋合同的有效期,否則無法辦理專利實施合同備案。3、發明創造的名稱、專利號、專利申請日、申請號和專利權的有效期限,這些內容根據專利證書相應內容填寫即可;4、實施許可的范圍實施許可的范圍指地域范圍。專利權具有地域性,高企認定要求必須為全球范圍內;

❸ 求一個關於專利分成的協議書

專利分成的協議書

❹ 簽訂專利協議需要注意什麼

專利可以轉讓,讓與人和受讓人應當就專利轉讓簽訂書面合同,簽訂專利轉讓合同,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轉讓專利應符合《專利法》的相關規定,專利轉讓人必須具有該專利的所有權,如果專利屬企業所有,必須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果向外國人(或向國外)轉讓專利,必須經國務院批准,簽訂了專利轉讓合同,合同必須經專利局登記並公告後才生效,一旦專利轉讓合同生效,由此而產生的權利、義務一並轉移到受讓人。
二、受讓人必須是為專利技術的推廣、應用而獲取專利,而不是為壟斷技術而獲取專利。
三、專利讓與人要保證受讓人獲得技術知識,《合同法》第三百四十五條規定「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讓予從應當按照約定許可受讓人實施專利,交付實施專利有關的技術資料,提供必要的技術指導。」
四、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只能在專利權的存續期內有效,專利權有效期屆滿或者在專利被宣告無效,專利權人不得與他人訂立專利實施許可合同。
五、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的受讓人不得許可與讓與人約定以外的第三人實施該專利並收取約定的費用。
六、專利權人在專利轉讓前已實施了發明創造,在轉讓合同成立後,應停止實施(有約定的按約定)該發明創造。
七、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前,專利權人與他人訂立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或非專利轉讓合同,在專利轉讓合同成立後仍然有效,其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轉移到專利轉讓合同的受讓人。

❺ 專利協定是什麼專利協定的重要性有哪些

專利協定是什麼?專利協定具體來講就屬於知識產權協定中的主要部分,專利協定是減少對國際貿易的扭曲與阻礙;促進對知識產權在國際范圍內更充分、有效的保護;確保知識產權的實施及程序不對合法貿易構成壁壘。成員方應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並可在各自的法律制度和實踐中確定實施該協定的適當方法。那麼專利協定的重要性有哪些?專利協定是什麼?專利協定的重要性有哪些?專利協定是什麼?專利協定的重要性有哪些?只要不違反該協定的規定,成員方還可以在其法律中實施比該協定要求等廣泛的保護,但這不是一種義務。成員方實施《知識產權協定》的規定,不得有損於成員方依照《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等已經承擔的義務。在知識產權的保護上,一成員對其他成員的國民提供的待遇,不得低於給本國國民的待遇,但《巴黎公約》、《伯爾尼公約》、《羅馬公約》、及《集成電路知識產權公約》另有規定的可以例外。給予表演者、錄音製品製作者和傳播媒體的國民待遇,僅適用於《知識產權協定》所規定的權利。某些司法和行政程序也可以成為國民待遇的例外。《知識產權協定》中的國民不僅可以適用於上述公約的成員國,而且一定適用於世貿組織的成員。這樣,世貿組織中的單獨關稅區就可以在不加入上述四個只允許主權國家加入的國際公約的情況下。這對我國香港、澳門和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的知識產權獲得國際保護是非常有利的。關於專利協定是什麼?專利協定的重要性有哪些?這一問題小編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❻ 國際專利申請專利合作條約(PCT)是什麼意思

PCT為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專利來合自作協定)的簡寫,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自採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志。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

❼ 專利合作協議

專利合作條約(PCT)從名稱上可以看出,專利合作條約是專利領域的一項國際合作條約。自採用巴黎公約以來,它被認為是該領域進行國際合作最具有意義的進步標志。但是,它主要涉及專利申請的提交,檢索及審查以及其中包括的技術信息的傳播的合作性和合理性的一個條約。PCT不對「國際專利授權」:授予專利的任務和責任仍然只能由尋求專利保護的各個國家的專利局或行使其職權的機構掌握(指定局)。PCT並非與巴黎公約競爭,事實上是其補充。的確,它是在巴黎公約下只對巴黎公約成員國開放的一個特殊協議。項目名稱:____________ 被許可方:____________ (乙方) 許可方:_____________ (甲方) 簽訂地點: 省 市(縣)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有效日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技術合同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規定,合同中的甲方就 專利項目(申請日 、申請號: 授權日〈公開日、公告日〉 、專利法定有效期限: )。許可乙方實施、(該項目屬 計劃※)。本發明屬於:職務發明(非職務發明)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專利技術內容(包括實施該專利有關的一般技術秘密),要求和工業化開發程序: 二、技術資料及其提交期限,地點和方式: 甲方自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內在 (地點)以 方 式,向乙方提供下列資料: 三、※本項目技術秘密的范圍和保密期限: 四、專利實施許可的種類: 五、驗收標准和方法: 乙方使用該項技術,試生產後達到本合同規定的技術性能指標( ),採取 方法驗收,由雙方簽署合同技術驗收合同格協議書。 如產品驗收不合格時雙方協商各派代表調查原因並確定雙方的責任。 (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第六條) 六、使用費及支付方法: (一)一次支付方式 總金額 元 年 月 日 (1)一次性支付: 元 年 月 日 (2)分期支付: 元 年 月 日 元 年 月 日 元 (二)入門費加提成費方式 入門費 元 支付日期 (1)按銷售額 %提成 支付日期 (2)按純利潤 %提成 支付日期 七、技術服務(地點、方式及費用) (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第五條) 八、後續改進的提供和分享: (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第八條) 九、專利權無效和侵權的處理辦法: (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第九條) 十、違約金或者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違反本合同約定,違約方應當按技術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和技術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第七十七條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一)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 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二)違反本合同第 條約定, 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三)違反本合同第 條規定, 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和違約金額如下: (四)其他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參照《專利實施許可合同簽訂指南》第十條) 十二、爭議的解決辦法:專利合作協議

❽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有哪些重要公約

專利權的國際保護重要公約
(一)《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締約國
1.《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簡稱WIPO公約)於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署,1970年生效。締約方總數為181個國家(1980年6月3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管理的工業產權領域條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簡稱《巴黎公約》),1883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168個國家(1985年3月19日中國成為該公約成員國)。
2.《專利合作條約》(簡稱《PCT條約》)1970年締結,條約締約方總數為124個國家(1994年1月1日中國成為該條約成員國)。
3.《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簡稱《馬德里協定》)1891年簽署,和《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有關議定書》(簡稱《馬德里議定書》)1989年簽署,稱為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體系。《馬德里協定》的締約方總數為56個國家(1989年10月4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馬德里議定書》的締約方總數為66個國家。
4.《制止商品產地虛假或欺騙性標記馬德里協定》(簡稱(產地標記)《馬德里協定》),1891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34個國家。
5.《商標法條約》(簡稱TLT條約)締結於1994年,締約方總數為33個國家。
6.《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尼斯協定》(簡稱《尼斯協定》)1957年締結,締約方總數為74個國家(1994年8月9日中國成為該協定成員國)。
7.《建立商標圖形要素國際分類維也納協定》(簡稱《維也納協定》締結於1973年,締約方總數為20個國家。

❾ 專利合作條約與馬德里協定的區別

專利合作條約只針對專利的,而馬德里協定是針對商標在國外申請的,還有疑問嗎

❿ 國際專利分類斯特拉斯堡協定的協議內容:

第一條專門聯盟的建立;國際分類法的採用適用本協定的國家組成專門聯盟,對發明專利、發明人證書、實用新型和實用證書採用相同的分類法,即已知的「國際專利分類法」(以下簡稱「本分類法」)。
第二條本分類法的定義
(1)(a)本分類法包括:
(Ⅰ)依據1954年12月19日的發明專利國際分類歐洲公約(以下簡稱「歐洲公約」)的規定而制訂的、1968年9月1日生效並由歐洲理事會秘書長公布的分類法正文;
(Ⅱ)在本協定生效之前依據歐洲公約第二條第(2)款生效的修正案;
(Ⅲ)此後依據本協定第五條制訂並依據本協定第六條生效的修正案;
(b)本分類法正文中所包括的指南和注釋是其組成部分。
(2)(a)第(1)款(a)項第(Ⅰ)目所指的本分類法正文包括在兩份正本中,每份用英語和法語寫成,在本協定簽字期間,一份由歐洲理事會秘書長保存,另一份由1967年7月14日的公約所建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總幹事保存(以下分別簡稱「本組織」和「總幹事」)。
(b)第(1)款(a)項第(Ⅱ)目中所指的修正案將載於兩份正本中,每份用英語和法語寫成,一份由歐洲理事會秘書長保存,另一份由總幹事保存。
(c)第(1)款(a)項第(Ⅲ)目中所指的修正案將只載於一份正本,用英語和法語寫成,由總幹事保存。
第三條本分類法的語言
(1)本分類法應用英語和法語制定,兩種文本均為同等的正本。
(2)本組織國際局(以下簡稱「國際局」)應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或在各該政府提交的譯文的基礎上,或通過對本專門聯盟或對本組織的預算不產生財政義務的其他任何方法,制定德語、日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西班牙語以及本協定第七條所述大會指定的其他語言的正式文本。
第四條本分類法的使用
(1)本分類法純屬行政管理性質。
(2)本專門聯盟的每一國家有權將本分類法作為主要的分類系統或者作為輔助的分類系統使用。
(3)本專門聯盟國家的主管機關應在以下文件上標明適用於第(Ⅰ)項所指文件涉及的發明的完整分類號:
(Ⅰ)該機關所頒發的專利證書、發明人證書、實用新型、實用證書及其有關的申請文件,不論是公布的或僅供公眾查閱的,以及
(Ⅱ)官方期刊發表的關於第(Ⅰ)項所指文件的公布或供公眾查閱的有關通知。
(4)在本協定簽字時或在遞交本協定批准書或加入書時:
(Ⅰ)任何國家都可以聲明,在第(3)款所指僅供公眾查閱的申請文件及其有關通知中,不承擔標明組分類號或分組分類號,以及
(Ⅱ)任何國家不進行即時的或延遲的新穎性審查,以及在授予專利證書或其他保護形式的程序中沒有規定現有技術檢索的,可以聲明在第(3)款所指文件和通知中不承擔標明組分類號和分組分類號。如果上述情況僅在涉及某種保護形式或某些技術領域時才存在,有關國家可以在適用這些情況的范圍內作出該項保留。
(5)分類號及其前面寫明的「國際專利分類」或由第五條所述的專家委員會決定的縮寫詞,應用粗體字印刷,或以其他清晰可辨的方式,在包括這些符號的第(1)款(Ⅰ)項所述每一文件的上端標明。
(6)如本專門聯盟的任何國家委託政府間機構授予專利的,應採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保證該機構依本條規定使用本分類法。
第五條專家委員會
(1)本專門聯盟設立專家委員會,每一國家應派代表參加。
(2)(a)總幹事應邀請以專利為其專業的、其成員至少有一國是本協定的締約國的政府間組織,派觀察員出席專家委員會的會議。
(b)總幹事可以邀請,如經專家委員會請求,應該邀請其他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派代表參加與其有關的討論。
(3)專家委員會的職權如下:
(Ⅰ)修訂本分類法;
(Ⅱ)向本專門聯盟國家提出旨在便利本分類法的使用和促進本分類法的統一應用的建議;
(Ⅲ)幫助促進對用於發明審查的文獻進行重新分類的國際合作,特別要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要;
(Ⅳ)在對本專門聯盟或本組織的預算不產生財政義務的情況下,採取其他一切措施促進發展中國家應用本分類法;
(Ⅴ)有權設立小組委員會和工作組。
(4)專家委員會應制訂自己的議事規程,該規程應允許第(2)款(a)項所指能在本分類法的發展中擔任實質性工作的政府間組織參加小組委員會和工作組的會議。
(5)本專門聯盟任何國家的主管機關、國際局、依第(2)款(a)項的規定有代表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的任何政府間組織,以及應專家委員會特別邀請對修訂本分類法提出建議的任何其他組織,均可對本分類法提出修訂建議。修訂建議應遞交國際局,國際局應在不遲於專家委員會開會審議上述建議前兩個月提交專家委員會成員和觀察員。
(6)(a)專家委員會的每個成員國應有一票表決權。
(b)專家委員會的決議需有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國家的簡單多數票。
(c)任何決議,如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國家的五分之一國家認為會引起本分類法基本結構的改變,或需要進行大量重新分類工作的,應有出席並參加表決的國家的四分之三多數票。
(d)棄權不應視為投票。
第六條修正案及其他決議的通知、生效和公布
(1)專家委員會通過的修正本分類法的決議和專家委員會的建議,應由國際局通知本專門聯盟各國的主管機關。修正案應自發出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後生效。
(2)國際局應將已生效的修正案編入本分類法中。修正案應在第七條所述大會指定的期刊上公布。
第七條本專門聯盟的大會
(1)(a)本專門聯盟應設大會,由本專門聯盟的國家組成。
(b)本專門聯盟每一國家的政府應有一名代表,可輔以若干副代表、顧問和專家。
(c)第五條第(2)款(a)項所指的政府間組織可以派觀察員出席大會的會議,如經大會決定,也可以出席大會所設立的委員會或工作組的會議。
(d)各國代表團的費用應由委派該代表團的政府負擔。
(2)(a)除第五條另有規定應適用該規定外,大會的職權如下:
(Ⅰ)處理有關維持和發展本專門聯盟以及執行本協定的一切事項;
(Ⅱ)就有關修訂會議的籌備事項對國際局給予指示;
(Ⅲ)審查和批准總幹事有關本專門聯盟的報告和活動,並就有關本專門聯盟職權范圍內的事項對總幹事給予一切必要的指示;
(Ⅳ)決定本專門聯盟的計劃和通過三年預算,並批准決算;
(Ⅴ)通過本專門聯盟的財務規則;
(Ⅵ)決定除英語、法語和第三條第(2)款所列語言外的其它語言分類法正式文本的制定;
(Ⅶ)建立為實現本專門聯盟的目標而認為適當的委員會和工作組;
(Ⅷ)除第(1)款(c)項另有規定應適用該規定外,決定接受哪些非本專門聯盟成員的國家、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為觀察員出席大會以及大會所設立的委員會或工作組的會議;
(Ⅸ)採取旨在促進實現本專門聯盟目標的任何其他適當的行動;
(Ⅹ)履行按照本協定是適當的其他職責。
(b)關於與本組織管理的其他聯盟共同有關的事項,大會應在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後作出決議。
(3)(a)大會的每一成員國應有一票表決權。
(b)大會成員國的半數構成開會的法定人數。
(c)在不足法定人數時,大會可以作出決議,但除有關大會本身程序的決議外,所有這類決議只有符合以下規定的條件才能生效。國際局應將上述決議通知未出席大會的成員國,並請其在通知之日起三個月的期間內以書面表示是否贊成或棄權。如在該期間屆滿時,投票或棄權國家的數目已達到本屆會議法定人數缺額,這些決議只要同時取得所需的多數票,即應生效。
(d)除第十一條第(2)款另有規定應適用該規定外,大會的決議需有所投票數的三分之二票。
(e)棄權不應視為投票。
(f)一名代表僅可以一國名義代表一個國家投票。
(4)(a)大會應每三歷年由總幹事召開一次通常會議,如無特殊情況,應與本組織的大會同時間、同地點召開。
(b)大會的臨時會議應由總幹事根據大會四分之一成員國的請求召開。
(c)每屆會議的議程應由總幹事准備。
(d)大會應通過自己的議事規程。
第八條國際局
(1)(a)有關本專門聯盟的行政工作應由國際局執行。
(b)國際局特別應負責籌備各種會議,並為大會、專家委員會以及由大會或專家委員會所設立的其他委員會或工作組設置秘書處。
(c)總幹事是本專門聯盟的最高行政官員,並代表本專門聯盟。
(2)總幹事及其指定的職員均應參加大會、專家委員會以及由大會或專家委員會所設立的其他委員會或工作組的所有會議,但無表決權。總幹事或其指定的職員是這些機構的當然秘書。
(3)(a)國際局應按照大會的指示,為修訂會議進行籌備工作。
(b)國際局可以就修訂會議的籌備工作,同政府間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進行磋商。
(c)總幹事及其指定的人員應參加修訂會議的討論,但無表決權。
(4)國際局應執行指定的其它工作。
第九條財務
(1)(a)本專門聯盟應有預算。
(b)本專門聯盟的預算應包括本專門聯盟專有的收入和支出,對各聯盟共同支出預算的攤款,以及在需要時包括對本組織成員國會議預算提供的款項數額。(c)對於不是專屬於本專門聯盟的,而是與本組織管理下的一個或一個以上其他聯盟有關的支出,應視為各聯盟的共同支出。本專門聯盟在該項共同支出中的攤款,應與本專門聯盟在其中所享的利益成比例。
(2)制訂本專門聯盟的預算,應適當考慮到與本組織管理的其他聯盟預算協調的需要。
(3)本專門聯盟預算的財政來源如下:
(Ⅰ)本專門聯盟國家的會費;
(Ⅱ)國際局提供的與本專門聯盟有關的服務應收的各種費用;
(Ⅲ)國際局有關本專門聯盟出版物的售款或版稅;
(Ⅳ)贈款、遺贈和補助金;
(Ⅴ)租金、利息和其他雜項收入。
(4)(a)為了確定第(3)款第(Ⅰ)項所指的會費數額,本專門聯盟每一國家應與其在保護工業產權巴黎聯盟屬於同一等級,並應以該聯盟對該等級所確定的單位數字為基礎繳納其年度會費。
(b)本專門聯盟每一國家年度會費的數額,在所有國家向本專門聯盟預算繳納的會費總額中所佔的比例,應與該國的單位數額在所有繳納會費國家的單位總數中所佔的比例相同。
(c)會費應在每年的一月一日繳納。
(d)一個國家欠繳的會費數額等於或超過其前兩個整年的會費數額的,不得在本專門聯盟的任何機構內行使表決權。但是,如果本聯盟的任何機構證實延遲繳費是由於特殊的和不可避免的情況,則在此期間內,可以允許該國在該機構內繼續行使表決權。
(e)如預算在新財政年度開始前尚未通過,根據財務規則的規定,預算應與上一年度預算的水平相同。
(5)國際局提供的與本專門聯盟有關的服務應收的各種費用數額,應由總幹事確定並報告大會。
(6)(a)本專門聯盟應設工作基金,由本專門聯盟每一國家一次繳納組成。如基金不足,大會應決定予以增加。
(b)每一國家向上述基金初次繳納的數額或在基金增加時繳納的數額,應和建立基金或決定增加基金的當年該國繳納的會費成比例。
(c)繳款的比例和條件,應由大會根據總幹事的建議並聽取本組織協調委員會的意見後規定。
(7)(a)在本組織與本組織總部所在地國家簽訂的總部協定中應規定:工作基金不足時,該國應予貸款。該項貸款的數額和條件,每一次應由本組織與該國簽訂單獨的協定。
(b)(a)項所指的國家與本組織都各自有權以書面通知廢除貸款的義務。廢除應在發出通知當年年底起三年後生效。
(8)賬目的審核工作應按財務規則的規定,由本專門聯盟一個或一個以上國家或外界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師應由大會在徵得其同意後指定。
第十條本協定的修訂
(1)本協定可以由本專門聯盟國家的特別會議隨時修訂。
(2)任何修訂會議的召開,應由大會規定。
(3)本協定第七、八、九和十一條,可以由修訂會議或按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修訂。
第十一條本協定某些規定的修訂
(1)本專門聯盟任何國家或總幹事均可對第七、八、九條和本條提出修正案。修正案至少應在提交大會審議前六個月,由總幹事通知本專門聯盟各國。
(2)對第(1)款所指各條的修正案,應由大會通過。通過需有所投票數的四分之三票。但對第七條和本款的任何修正案,需有所投票數的五分之四票。
(3)(a)對第(1)款所指各條的任何修正案,應在總幹事收到修正案通過時的本專門聯盟四分之三國家按其各自憲法程序表示接受修正案的書面通知日起一個月後生效。
(b)對上述各條的任何修正案經依上述規定接受後,在修正案生效時,對本專門聯盟的所有成員國都有約束力,但增加本專門聯盟國家財政義務的修正案,只對已經通知接受該修正案的國家有約束力。
(c)依(a)項規定已經接受的任何修正案,在依(a)項規定生效後對於成為本專門聯盟成員國的所有國家都有約束力。
第十二條成為本協定的締約國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任何締約國,通過以下手續均可成為本協定的締約國:
(Ⅰ)簽字並交存批准書,或
(Ⅱ)交存加入書。
(2)批准書或加入書均應遞交總幹事保存。
(3)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斯德哥爾摩議定書第二十四條的規定應適用於本協定。
(4)第(3)款的規定不應理解為意味著本專門聯盟國家承認或默認另一國家依該款規定將本協定適用於其領地的實際狀況。
第十三條本協定的生效
(1)(a)本協定應在以下國家遞交批准書或加入書一年後生效。
(Ⅰ)在協定開放簽字之日有歐洲公約的三分之二締約國,以及
(Ⅱ)三個以前不是歐洲公約的締約國,而是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締約國,其中至少有一國在其交存批准書或加入書之日,根據國際局公布的最新年度統計,其專利或發明人證書的申請數已超過四萬件。
(b)除按照(a)項規定本協定對之生效的國家外,對於其他任何國家,本協定在總幹事就其批准書或加入書發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除非批准書或加入書已經指定以後的日期。在後一情況下,本協定應在指定的日期對該國生效。
(c)歐洲公約締約國批准或加入本協定的,有義務退出該公約,最遲自本協定對這些國家生效之日起發生效力。
(2)批准或加入本協定,應自動接受本協定的全部條款並享有本協定的一切利益。
第十四條本協定的有效期
本協定的有效期與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有效期相同。
第十五條退出
(1)本專門聯盟的任何國家均可通知總幹事退出本協定。
(2)退出應自總幹事收到通知之日起一年後生效。
(3)任何國家在成為本專門聯盟成員之日起五年屆滿以前,不得行使本條規定的退出的權利。
第十六條簽字、語言、通知、保存職責
(1)(a)本協定應在一份用英語和法語寫成的原本上簽字,兩種文本均為同等的正本。
(b)本協定於1971年9月30日以前在斯特拉斯堡開放簽字。
(c)本協定的原本在簽字日期截止後,應由總幹事保存。
(2)總幹事在與有關政府協商後,應制定德語、日語、葡萄牙語、俄羅斯語、西班牙語以及大會指定的其他語言的正式文本。
(3)(a)總幹事應將經其證明的本協定的簽字文本兩份送各簽字國政府,並根據請求,送交任何其他國家政府。總幹事還應將經其證明的文本一份送交歐洲理事會秘書長。
(b)總幹事應將經其證明的本協定任何修正案兩份送交本專門聯盟各國政府,並根據請求,送交任何其他國家政府。總幹事還應將經其證明的一份送交歐洲理事會秘書長。
(c)總幹事應根據請求,將經其證明的用英語或法語寫的本分類法一份送交在本協定上簽字或加入本協定的任何國家政府。
(4)總幹事應將本協定向聯合國秘書處登記。
(5)總幹事應將下列事項通知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所有締約國政府以及歐洲理事會秘書長:
(Ⅰ)簽字;
(Ⅱ)批准書或加入書的交存;
(Ⅲ)本協定生效的日期;
(Ⅳ)對使用本分類法的保留;
(Ⅴ)對本協定修正案的接受;
(Ⅵ)上述修正案的生效日期;
(Ⅶ)收到的退出通知。
第十七條過渡條款
(1)在本協定生效後二年內,未參加本專門聯盟的歐洲公約締約國可根據自願,與本專門聯盟成員國一樣在專家委員會中享有相同的權利。
(2)在第(1)款所指的期限屆滿後三年內,該款所指的國家可以委派觀察員出席專家委員會會議,如經專家委員會決定,也可以出席該委員會所設的任何小組委員會或工作組會議。在同一期間內,也可以根據第五條第(5)款的規定提交修訂本分類法的建議,根據第六條第(1)款的規定,並應得到關於專家委員會所作決定和建議的通知。
(3)在本協定生效後五年內,未參加本專門聯盟的歐洲公約締約國,可以委派觀察員出席大會的會議,如經大會決定,也可以出席大會所設立的任何委員會或工作組的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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