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優先
① 商標的優先權是什麼意思啊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回十四條第一款規答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② 商標的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商標來注冊申請的優先權原則是巴黎自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具體內容是: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後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於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鑽空子搶先申請注冊。
③ 商標優先權是什麼
商標注冊申請的優先權原則是巴黎公約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定規定的一項重要原則。具體內容是:凡在一個締約國申請注冊的商標,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請之日起為期6個月的優先權,即在這6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內,如申請人再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申請,其後來申請的日期可視同首次申請的日期。優先權的作用在於保護首次申請人,使他在向其他成員國提出同樣的注冊申請時,不致由於兩次申請日期的差異而被第三者鑽空子搶先申請注冊。
④ 什麼是商標申請的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⑤ 商標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巴黎公約》第四條(一)1規定,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本聯盟某一國家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6個月內,在其他國家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的申請享有優先權。這里的「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系指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或成員國某一國領土內有住所或有真實有效的工商營業所的非本聯盟國家的國民(即享受國民待遇的非聯盟國家國民)。
另據《商標法》第九條的規定,外國人或外國企業在中國申請商標注冊的,應當按其所屬國和我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對等原則辦理。就是說,不能享受巴黎公約成員國國民待遇的申請人以及一些國際區域性組織,其所屬國或組織同我國簽有互惠協議,或者按對等原則享有優先權。如某涉外商標事務所代理愛爾蘭比奧蒂維斯爾有限公司「BIODIVUSIO」商標注冊要求優先權一案,申請件遞交商標局以後,我們以初次申請地歐共體不是巴黎公約成員國為由拒絕給予優先權,後申請人委託代理人就此事提出不同意見,經多次協商,商標局認為按對等原則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同樣我國申請人到歐共體辦理商標注冊申請時也應當享有優先權。
盡管我國目前不受理申請權的轉讓,但按照某巴黎公約成員國的法規實施了的商標申請權的轉讓,受讓人也應當享有優先權,這是符合《巴黎公約》「權利繼承人」條件的。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的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⑥ 商標優先權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版第二十四條第一款權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⑦ 什麼情況下商標注冊有優先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第九條和《保護工業產權巴黎版公約》(以下簡權稱《巴黎公約》)第四條的規定,保護工業產權聯盟內任何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已經在某一巴黎公約成員國正式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在第一次申請後6個月內在中國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可以享有優先權。在具體的工作實踐中,部分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申請件要求優先權時,存在著各種各樣的問題。
⑧ 商標注冊優先權是如何確認的
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是指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時間日期上的優先,即以前次申請商標注冊或首次使用商標的日期,作為後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
商標注冊申請優先權有兩種類型:一種是商標申請日期的優先權,另一種是國際展覽會臨時保護性優先權。
根據《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國際展會臨時保護優先權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須是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商品使用的商標;
(2)享有優先權的法定期限是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商標注冊申請。超過了法定期限,不得再行使優先權;
(3)商標注冊申請人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時候,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享有優先權的聲明,並且在3個月內提交展出其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證明文件,該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的機構認證(展出商品的國際展覽會是在中國境內舉辦的無需認證)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超過3個月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注意事項:
1、第一次申請必須是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國家提出的
(1)同我國簽訂有互相承認優先權的雙邊協議的國家;
(2)同我國共同參加有優先權規定的國際條約、公約的國家;
(3)依照互相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對我國國民給予優先權的國家。
如果申請人的所屬國是上述的任何國家,而其第一次申請卻不是在上述國家提出的,則該申請人又在中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便不能享有優先權。
2、作為優先權基礎的申請必須是第一次申請
如果申請人在向我國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前已經分別向若干個國家提出了幾次商標注冊申請,則他只能依據第一次申請要求優先權。但是在滿足下列特殊條件的情況下,盡管不是第一次申請,根據《巴黎公約》也可以被視為第一次申請:①後來的申請與第一次的申請屬於相同的主題;②第一次申請未交給公眾閱覽,未留下任何權利,而且在後來的申請提出之前已經放棄、撤銷或者駁回;③第一次申請沒有成為要求優先權的基礎。
3、第一次申請必須是正規的申請
所謂正規的申請,是指該申請是按照外國國內法規定提交,並被國家商標局依法受理的商標申請。
⑨ 商標注冊申請中的「優先權」是什麼意思
所謂優先權是指商標復注制冊申請人對其商標注冊在申請日期上享有的優先權。《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商標注冊申請人自其商標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商品以同一商標提出注冊申請的,依照外國與中國簽訂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