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組件
A. 專利申請中的附圖,如果兩個組件各有相同名稱的一個元件,那標記用一個還是兩個
你可以打專利局電話,找到要求補正的那位審查員,有不了解的可以直接找他咨詢
B. 產品上的相似組件可以申請兩個外觀專利嗎
A31.2中規定,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C. 專利中,不是現有通用名稱的功能性限定組件,該舉多少個例子才行
足夠了,我認為有兩、三個就足夠了。功能性限定是上位的概括,落入其范圍內的其它結構當然侵權。
D. 怎麼以組件的形式來提交外觀專利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所稱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是指各產品屬於分類表中同一大類,習慣上同時出售或者同時使用,而且各產品的外觀設計具有相同的設計構思。
將兩項以上外觀設計作為一件申請提出的,應當將各項外觀設計的順序編號標注在每件外觀設計產品各幅圖片或者照片的名稱之前。
具體的法條規定:
專利法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產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產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專利法27條規定: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產品的外觀設計。
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應當寫明下列事項:
(一)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的名稱;
(二)申請人是中國單位或者個人的,其名稱或者姓名、地址、郵政編碼、組織機構代碼或者居民身份證件號碼;申請人是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的,其姓名或者名稱、國籍或者注冊的國家或者地區;
(三)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姓名;
(四)申請人委託專利代理機構的,受託機構的名稱、機構代碼以及該機構指定的專利代理人的姓名、執業證號碼、聯系電話;
(五)要求優先權的,申請人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以下簡稱在先申請)的申請日、申請號以及原受理機構的名稱;
(六)申請人或者專利代理機構的簽字或者蓋章;
(七)申請文件清單;
(八)附加文件清單;
(九)其他需要寫明的有關事項。
第二十八條 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應當寫明外觀設計產品的名稱、用途,外觀設計的設計要點,並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設計要點的圖片或者照片。省略視圖或者請求保護色彩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寫明。
對同一產品的多項相似外觀設計提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應當在簡要說明中指定其中一項作為基本設計。
簡要說明不得使用商業性宣傳用語,也不能用來說明產品的性能。
第二十九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人提交使用外觀設計的產品樣品或者模型。樣品或者模型的體積不得超過30厘米×30厘米×30厘米,重量不得超過15公斤。易腐、易損或者危險品不得作為樣品或者模型提交。
E. 關於專利侵權問題,別人專利保護的機械組件,我將兩個該組件連接起來
要看「將輪子連起來的方法」是否也在該專利的保護范圍內,可能有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專專利僅保護輪子本屬身的結構,而不保護輪子與輪子之間的連接方法,那麼你的行為不侵權;
2、如果專利既保護輪子本身的結構,又保護輪子與輪子之間的連接方法,而你的連接方法又與專利中提到的一致,那麼侵權;
3、如果專利保護的是系統,特殊構造的輪子及兩輪之間的連接方法都是技術特徵的一部分,那麼你可能構成間接侵權,是否承擔侵權責任,要看是否有主觀故意。
F. 蘋果獲得彈出式組件專利,會和 nano
nano-SIM 卡標准之戰 正進行的如火如荼,而就在這個當口,蘋果今天很巧合的獲得了回一項專利答。這項專利所描述的是一種「彈出式組件」,這種組件可以用來裝載「任何插入、退出設備的物件」,可以是存儲卡、電路卡,當然也可以是一張 SIM 卡。不過專利內容並未對裝載物件的尺寸做一個描述,而且雖然這項專利在今天被批准,但蘋果卻是早在 2010 年 12 月(遠在 被提出之前)就遞交了申請,所以說很有可能這真的只是一個巧合而已。但不管怎樣,這一專利的內容和 iPhone 的 micro-SIM 卡托盤確實很類似,也很符合蘋果倡導的「抽屜式」設計,未來如果被採用的話也一點不讓人覺得奇怪。
G. 專利電子申請系統CPC。以下搜索組件更新失敗,請聯系技術人員查看 CPC語法
使用離線升級包進行升級,出現以下提示:Execting SqlScript occured a error,天拉!怎麼辦?
H. 淺談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成套產品和組件產品的區別
在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當申請人希望獲得保護的設計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組成部分時,他們常常會將該設計作為組件產品設計或成套產品設計來提交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以獲得恰當的保護范圍。而對於某一設計應當作為組件產品設計還是成套產品設計來提交專利申請,申請人有時難以判斷。對此,我將結合實例,圍繞二者的含義、申請條件及保護范圍來闡述二者的區別。
產品含義不同
成套產品由2件或2件以上屬於同一大類、各自獨立的產品組成,各產品的設計構思相同,其中每一件產品具有獨立的使用價值,同時各產品組合在一起又能體現出其組合產品的使用價值。例如,由咖啡杯、咖啡壺、牛奶壺和糖罐組成的咖啡器具。
組件產品是指由多個構件相結合而組成的一件產品,分為無組裝關系、組裝關系唯一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例如,撲克牌或象棋棋子、由水壺和加熱底座組成的電熱開水壺、插接組件玩具等。
由上述定義可以看出,成套產品中可包括多件產品,而組件產品無論由多少構件組成,其本質上都是一件產品。這一區別可以視為成套產品與組件產品的根本區別,其他不同之處也都與之密切相關。
申請條件不同
相關規定中指出,對於成套產品,應當在其中每件產品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並在編號前加「套件」字樣。例如,對於成套產品中的第4套件的主視圖,其視圖名稱為:套件4主視圖。
對於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組合狀態的產品視圖;對於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不唯一的組件產品,申請人應當提交各構件的視圖,並在每個構件的視圖名稱前以阿拉伯數字順序編號標注,並在編號前加「組件」 字樣。例如,對於組件產品中的第3組件的左視圖,其視圖名稱為:組件3左視圖。
如上所述,成套產品本質上是多件產品,而組件產品本質上僅為一件產品。因此,為了完整地描述該設計,對於成套產品來說,每件產品都需要完整的、能夠清楚表達產品設計的視圖;而對於組件產品,尤其是某些組裝關系唯一的產品,僅提供組合狀態的視圖即可,無須提供每個單獨構件的完整六面視圖。
此外,對於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為了獲得專利權,其中每件產品的外觀設計都應當具備授權條件,如果其中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不具備授權條件,那該外觀設計專利申請就不能被授予專利權。而對於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說,只要組件產品整體具備授權條件即可。
也正是由於組件產品設計本質上僅為一件產品設計,而相似外觀設計與成套產品設計均包含多項產品設計,所以為了區分兩種不同的多項產品設計,避免因成套產品設計和相似產品設計出現在同一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而造成混淆和重疊,相關規定指出: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包含某一件或者幾件產品的相似外觀設計。例如,一件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中,不應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而相似外觀設計可以涉及組件產品,例如,可以將多個分別由車架、座椅等構件組成的摩托車設計作為相似外觀設計專利申請來提交。
保護范圍不同
據審理侵犯外觀設計專利權民事案件的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介紹,對成套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否及於構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對於組件產品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是否及於其構件,他們的意見是,對於成套產品,不僅保護該成套產品的外觀設計,還保護構成該成套產品的每一件產品的外觀設計。對於組件產品,如果是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如由榨汁杯、刨冰杯與底座組成的榨汁刨冰機,以該組件產品的整體外觀設計確定保護范圍,而不保護具體組件的外觀設計。對於無組裝關系或者組裝關系非唯一的組件產品,則以所有單個構件的外觀設計確定其保護范圍。
換句話說,雖然成套產品得到的是一件外觀設計專利,但與其各套件分別申請獲得多件外觀設計專利而得到的保護是相同的。在侵權認定中,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其中的某一件或某幾件套件的外觀設計,仍然構成侵權。也就是說,在成套產品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其各套件產品能夠單獨主張權利。例如,在合案申請中的咖啡壺和咖啡杯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咖啡壺的外觀設計,即是侵犯該專利權的行為。
相反,組件產品申請中雖然包含了多個組件,但只視為一個產品,因此,當組件產品獲得專利權後,各個組件不能如成套產品中的各個套件那樣單獨主張權利,必須由各個組件共同組成的組件產品來主張權利。對組件產品的外觀設計,應從整體上進行認定,如果被控侵權產品僅模仿了組件產品中的部分組件,則不構成侵權。例如,由不同形狀的插接塊組成的拼圖玩具獲得外觀設計專利後,如果他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實施其中某一個插接塊的外觀設計,在侵權判定時,將從拼圖玩具的整體來判定被訴侵權的產品外觀設計是否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不從該插接塊出發得出被訴侵權產品與專利產品的外觀設計相同或相近似的結論。
另外,在成套產品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如果成套產品中的某一套件或某幾個套件被認為與現有設計客體相同或實質相同,則該專利有可能會被宣告部分專利權無效,而維持其餘部分繼續有效。而在組件產品專利權的無效宣告程序中,只有整個組件產品與在先設計客體相同或實質相同時,才會被宣告專利權無效,並且是完全無效,而不會因為組件產品中的某些構件與在先設計客體相同而影響整個專利權。
綜上所述,我認為,相同情況下組件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要小於成套產品專利的保護范圍,但前者的專利權更加穩定。
I. 售賣專利產品的一部分組件算侵權嗎
應該形成侵權,售賣專利的那部分組件是整個專利的組成部分,專利在申請的時候,已經對整個專利產品的整體申請專利,這裡面也當然包括這個專利產品的組件部分,所以售賣組件也算侵權
J. 外觀專利申請套件裡麵包含組件可以嗎
在提交專利申請時,申請人將包括有多項的外觀設計申請為組件產品還是套件產品,將影響到回其外觀設計的保答護。本文從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定義、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保護范圍以及對申請人提的相關建議等方面入手,深入淺出地分析了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的區別。
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區別
由以上對組件產品和套件產品定義的分析,筆者把兩者的區別總結如上表。
由上表可以看出,組件產品與套件產品兩者之間具有很大的區別。但是,由於修改後的《專利審查指南》(2010年版)不再強調組件產品中的每個構件不具有使用價值,從而使得當組件產品中的構件具有使用價值並且符合授權條件時,其同時也符合套件產品的條件。例如:由鍋和鍋蓋組成的產品,既可將其定義為組裝關系唯一的組件產品,也可將其定義為套件產品。對此類產品,申請人在申請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將其申請為組件產品或者套件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