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專利權
我國既有發明專利,又有實用新型專利,可能有的人會覺得實用新型不就是發明專利的一種呀,其實它是兩種不同的專利,在本質上講這兩種專利都是科學技術上的新創造,但是它們卻也有很大的區別,今天我們就來講一下實用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有哪些區別。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是什麼?發明專利主要是指創造,也就是對產品、辦法或者其改良所提出的新的技術計劃。(1)創造是一項新的技術計劃技術計劃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處理人類消費、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詳細構思,是運用自然規律、自然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計劃。技術計劃普通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計劃的技術特徵能夠是零件、部件、資料、用具、設備、安裝的外形、構造、成分、尺寸等等;辦法技術計劃的技術特徵能夠是工藝、步驟、過程,所觸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互相關系也是技術特徵。(2)發明分為產品創造和辦法創造兩大類型產品創造包括一切由人發明出來的物品做出的創造。辦法創造包括一切應用自然規律的辦法,又能夠分為製造辦法和操作運用辦法兩品種型,例如對加工辦法、製造辦法、測試辦法或產品運用辦法等所做出的創造。專利法維護的創造也能夠是對現有產品或辦法的改良。絕大多數創造都是對現有技術的改良,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停止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徵停止新的選擇等,只需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能夠取得專利維護的創造。實用新型專利所稱適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外形、結構或者其分離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計劃。適用新型與創造的相同之處在於,適用新型也必需是一種技術計劃,而不能是籠統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適用新型與創造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適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外形的產品,不能是一種辦法,例如消費辦法、實驗辦法、處置辦法和應用辦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外形的產品,如葯品、化學物質、水泥等;第二,對適用新型的發明性請求不太高,而適用性較強。
『貳』 實用新型專利和發明專利的區別是什麼
一、實用新型的創造性低於發明我國專利法對申請發明專利的要求是,同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的要求是,與申請日以前的已有技術相比,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對發明強調了"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進步",而對實用新型只提"實質性特點和進步"。顯然,發明的創造性程度要高於實用新型 。二、實用新型所包含的范圍小於發明由於發明是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所以,發明可以是產品發明,又可以是方法發明,還可以是改進發明。僅在產品發明中,又可以是定形產品發明或不定形產品發明。而且,除專利法有特別規定以外,任何發明都可以依法獲得專利權。但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權的范圍則要窄得多,它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成或者其組合所提出的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這樣,各種製造方法就不能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同時,與形狀、構造或其組合無關的產品也不可能有實用新型產生。因此,實用新型的范圍比發明狹窄得多,僅僅限於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有關的革新設計。三、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短於發明我國專利法明文規定,對於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為10年,自申請日起計算。而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規定為20年。相比之下,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要短得多。這是由於在一般情況下,實用新型比發明的創造過程要簡單、容易,發揮效益的時間也短得多。所以,法律對它的保護期的規定相應也短些。四、實用新型專利的審批過程比發明專利簡單 根據我國專利法的規定,專利局收到實用新型專利的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專利法要求的,不再進行實質審查,即可公告,並通知申請人,發給實用新型專利證書。而對發明專利,則必須經過實質審查,無論是審查的手續和時間都要比實用新型復雜得多,長得多。
『叄』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有哪些
我們知道在發明專利的時候通常還有一種是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又稱小發明或小專利,是專利法保護的對象,是指依法應授予專利權的實用新型。那麼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有哪些呢?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有哪些?發明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徵。(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葯品、化學物質、水泥等;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製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一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范圍窄;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在收費方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比申請發明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短。關於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有哪些?這一問題我們就給大家解答到這里了,如果有更多關於專利的問題,大家可以繼續關注八戒知識產權,或電話聯系我們。
『肆』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
企業的技術成果要申請來保護,還是申請實用新型專利來保護?這個問題值得思考。如果企業也有這樣的疑問,那麼小編建議看看這篇文章,了解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然後再做打算。
『伍』 實用新型的專利權內容是什麼
積特知識產權:實用新型的專利權內容是什麼?
1、獨占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7、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8、如果錯過了繳納年費的時間,可以在期滿日起六個月內補交,但要繳納滯納金。如果超過了六個月,可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兩個月內向國家相關機構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補交年費和恢復費。如果已經超過了上述時間,則專利權終止,無法恢復。
9、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
『陸』 實用新型專利權究竟保護什麼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根據上述規定,實用新型專利只保護產品,僅保護針對產品形狀、構造提出的技術方案。一切方法,例如產品的製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訊方法、處理方法、計算機程序以及將產品用於特定用途等,以及未經人工製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同時,《審查指南》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實用新型專利申請初步審查」中規定: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以現有技術中已知方法的名稱限定產品的形狀、構造的,例如,以焊接、鉚接等已知方法名稱限定各部件連接關系的,不屬於對方法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如果權利要求中既包含形狀、構造特徵,又包含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則不屬於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客體。但是將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材料應用於具有形狀、構造的產品上,例如復合木地板、塑料杯、記憶合金製成的心臟導管支架等,不屬於對材料本身提出的技術方案。根據以上規定,似乎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實用新型專利的權利要求中並不排除方法或材料技術特徵的出現,但是其出現的前提是,該方法特徵或材料特徵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手段,不構成本專利的貢獻性技術特徵。反過來說,當討論已授權的實用新型專利的創造性時,例如在無效宣告請求審查程序中,雖然依審查指南的規定,應當考慮其技術方案中所有的技術特徵,包括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但這些被考慮的「材料特徵和方法特徵」必須被推定為是現有技術中已知的技術特徵,該技術特徵的採用不對本專利的創造性提供實質性貢獻,否則該專利就將因違反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而應被宣告無效。
『柒』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
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在於,發明: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下面將具體闡述。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區別第一、發明: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徵。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實用新型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葯品、化學物質、水泥等;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製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1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范圍窄;2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在收費方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比申請發明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短。
『捌』 發明、實用專利與軟著的區別是什麼
你好,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根本區別 發明 專利法所稱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1)發明是一項新的技術方案 技術方案是指運用自然規律解決人類生產、生活中某一特定技術問題的具體構思,是利用自然規律、自然力使之產生一定效果的方案。技術方案一般由若干技術特徵組成。例如產品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零件、部件、材料、器具、設備、裝置的形狀、結構、成分、尺寸等等;方法技術方案的技術特徵可以是工藝、步驟、過程,所涉及的時間、溫度、壓力以及所採用的設備和工具等等。各個技術特徵之間的相互關系也是技術特徵。
(2)發明分為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型 產品發明包括所有由人創造出來的物品做出的發明。 方法發明包括所有利用自然規律的方法,又可以分為製造方法和操作使用方法兩種類型,例如對加工方法、製造方法、測試方法或產品使用方法等所做出的發明。 專利法保護的發明也可以是對現有產品或方法的改進。絕大多數發明都是對 現有技術的改進,例如對某些技術特徵進行新的組合,對某些技
術特徵進行新的選擇等,只要這些組合或選擇產生了新的技術效果,就是可以獲得專利保護的發明。 實用新型 專利法所稱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與發明的相同之處在於,實用新型也必須是一種技術方案,而不能 是抽象的概念或者理論表述。實用新型與發明的不同之處在於,第一,實用新型只限於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不能是一種方法,例如生產方法、試驗方法、處理方法和應用方法等,也不能是沒有固定形狀的產品,如葯品、化學物質、水泥等;
第二,對實用新型的創造性要求不太高,而實用性較強。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是指通過發明人的構思,利用自然規律創造出的針對各種技術問題的新的解決方案。
《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也就是說,實用新型專利是對機器、設備、裝置、用具或器件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新的方案,並且該新的方案能夠在工業上製造出具有實用價值或實際用途的產品。 實用新型專利同發明專利相比,
一是實用新型與形狀有關,保護范圍窄;
二是發明具備「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而實用新型只需「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的條件。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求比發明低,因此,有人把實用新型專利稱為「小發明」專利,把取得專利的實用新型稱為「小專利」。《專利法》對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規定了比發明專利簡化的審批程序。在收費方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比申請發明專利應繳納的各種費用低,實用新型專利的保護期限比發明專利的保護期限短。
一、取得保護的方式不同
著作權多實行重要作品獨立完成,不論他們之間是否相同、類似,都受著作權保護,而商標權則不同,凡與已注冊的同類或類似商品的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標志,依照各國商標法往往不能取得專用權。而對於同一內容的發明專利法只授予先申請人,要求「首創性」。
二、權利客體范疇不同
著作權保護文學、藝術、科學作品;專利權保護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商標權保護注冊商標。著作權客體較專利權、商標權廣泛得多。
三、權利的內容不同
著作權中的人身權具有不可轉讓性、永久性的特點,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等。著作財產權主要包括復制權、發行權、展覽權、表演權、廣播權等。相比之下,專利權、商標權的內容簡單,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方式復雜。
四、權利的排他性不同
只要是獨創的作品,不論其是否與已發表的作品相似,均可獲得獨立的著作權。相比之下,專利權、商標權具有較強的排他性。如果發明人就一項技術成果獲得專利,其他人未經他的許可,不能隨便在生產、經營中使用這項技術。未經商標權人的許可,他人不得在同一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相似的商標。
五、權利受保護的期限不同
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的保護期限一般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後50年:發明專利權的保護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期限為10年,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期滿可續展10年,續展的次數不限,希望能幫助到你望採納
『玖』 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都有哪些
積特知識產權:實用新型專利的專利權都有哪些?
1、獨占實施權:指專利權人對其專利產品或者專利方法依法享有的進行製造、銷售或者使用的專有權利;
2、進口權:指將專利權人在專利權的有效期限內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經許可或授權,以經營為目的的進口專利產品的權利;
3、轉讓權:指專利權人將其獲得的專利所有權轉讓給他人的權利;
4、實施許可權:指專利權人通過實施許可合同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並收取專利使用費的權利;
5、放棄權:指專利權人在保護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候,以書面形式聲明或以不交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的權利;
6、標記權: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容器上、說明書上、產品廣告上作上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
7、專利權的終止根據其終止的原因可分為:
(1)期限屆滿終止:發明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20年,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權自申請日起算維持滿10年,依法終止;
(2)未繳費終止:專利權人未照規定繳納或繳足年費及滯納金的,專利權自上一年度期滿之日起終止。
8、如果錯過了繳納年費的時間,可以在期滿日起六個月內補交,但要繳納滯納金。如果超過了六個月,可在收到專利權終止通知書兩個月內向國家相關機構辦理權利恢復手續,補交年費和恢復費。如果已經超過了上述時間,則專利權終止,無法恢復。
9、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范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准,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