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概念
Ⅰ 商標異議是什麼
商標異議,簡而言之,即公眾對商標局初步審查通過的商標,在法定期限內,向商標局提出該商標不予注冊的反對意見。一般情況為,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侵權了自己的權利。
舉個例子:我在先注冊了「鞋」上的「長城」商標,他人申請的「嬰兒鞋」上的「長城」商標通過了商標局審查,我即可以對其提出商標異議,請求商標局對他人的商標不予注冊。
商標異議的法律依據: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違反本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
市場上比較好的商標代理機構面對上述商標異議情況的處理辦法為:
1.提出商標異議2.等待商標局的審查結果3.異議成功4.結束【時間約一年半】
或者
1.提出商標異議2.等待商標局的審查結果3.異議失敗4.對方取得商標注冊證5.對其提出無效宣告6.等待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7.無效宣告成功/失敗8.結束【總時間約三年】
作為代理機構或者代理人,上述的處理辦法是常規處理,也沒有太大問題。但是,我們是本著「為當事人謀取最大法律利益」的從業理念、立志做法律界的匠人的法匠法律咨詢,只按照程序化的流程辦事不是我們的做事方式。
【法匠法律咨詢的處理辦法】
1.提出商標異議(同時調研對方對該商標的使用情況)2.等待商標局的審查結果(針對對方的商標使用情況決定此階段是否採取工商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根據客戶商標的情況確定是否需要確保異議成功以節省時間成本)3.異議成功4.深度調研市場確認對方是否仍在使用該商標(工商投訴或向法院提起訴訟)5.轉工商投訴或訴訟流程6.結束(確保對方商標無效及市場中沒有該品牌流通)
法匠法律咨詢處理的方式,優勢在於真正的解決了客戶提出商標異議的目的,即在節省時間成本的前提下,該商標不會注冊成功+市場中不能出現該品牌的市場流通。
法匠法律咨詢能夠做到上述處理方式的基礎在於:法匠法律咨詢團隊有數位商標領域內的資深執業律師+商標領域內近10年的辦案經驗。
將簡單的事情做到極致,深度解決客戶問題,節省客戶金錢成本及時間成本。即我們的從業理念「為當事人謀取最大法律利益」。
Ⅱ 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的區別
商標異議——是商標在初步申請的時候,商標局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做出裁定。
商標爭議——是指已經注冊的商標,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對惡意注冊的,馳名商標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時間限制),有違反《商標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或者在先申請注冊的商標注冊人認為他人在後申請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的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商標異議與商標爭議的區別:
1.兩者實質不同:商標爭議實質是對注冊商標在先注冊人的一項特殊保護措施;商標異議實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所進行的社會異議,包括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或在先申請人的異議。
2.兩者內容不同:爭議的內容是權利爭執;而異議的內容只是對初步審定的商標發生異議。
3.提出時間不同:爭議是在被爭議商標核准注冊,即發給商標注冊證一年內提出;而異議是在初步審定,即在《商標公告》上刊登三個月內提出。
4.申請主體不同:爭議人是特定的,即必須是在先注冊人;而異議人不是特定的,可以是任何機關、團體、企業或者個人,包括在先注冊人。
5.提出原因不同:爭議的提出必須是被爭議商標與爭議申請人的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相同或近似;異議除上述原因外,還有違反《商標法》規定的禁用條款或其他規定等。
6.處理機構不同:商標爭議直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向商標局提出。對商標局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復審。
7.商標異議不用交納費用;而商標爭議應交納評審費。
Ⅲ 什麼是商標異議
商標異議是指在商標局駁回對商標的注冊申請的時候,申請人可以向商標局提出在一定的時間內,要求商標局拒絕通過其他人注冊該商標,這個是為了保護商標的先注冊人的利益。但是,必須是商標局主動提出商標異議才可以保留一定得時間,因此我們需要辦理了解商標異議流程的有關事宜。
一、商標異議流程:
1、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簽署商標代理委託書,並附異議人的身份證明(如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准備異議書件:包括填寫異議申請書、擬寫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由商標代理機構代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書件。
2、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准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在商標注冊大廳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窗口打收文條形碼;在交費窗口繳納異議規費。
3、通過郵寄書件辦理准備異議申請書件:包括異議申請書(可從網上下載)、異議理由及事實依據,並附相關證據;通過郵局以掛號或特快專遞方式郵寄到商標局。二、商標異議注意事項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異議人提出的異議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並有相應的證據支持。證據在提出異議申請時不能提交的,應當在異議申請書中聲明,並應自提交異議申請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證據(可在3個月內郵寄補交)。
異議期限的最後一天是法定假日的,可以順延至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通過銀行匯款繳納異議規費的,應將異議人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異議申請書一並送交商標局。商標局收到異議申請書時,如果未收到匯款單復印件,商標局將向異議人寄發《繳費通知》。異議人應按照《繳費通知》繳納規費,並將留存的匯款單復印件連同《繳費通知》一並郵寄到商標局。商標局收到商標異議申請後,經過形式審查後,符合受理條件的開具《受理通知書》。如果是異議人自己提交的異議申請,商標局將直接給異議人寄發《受理通知書》;如果是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商標異議申請的,商標局則將《受理通知書》寄發給該商標代理機構。商標異議答辯的期限是30天,自收到答辯通知書之日起計算。對異議補正及證據提交的要求和時限同樣適用於答辯程序。異議人向商標局提交異議申請的日期:直接遞交的,以遞交日為准;通過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准;郵戳日不清晰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日為准。由於紙質《商標公告》排版的技術原因,一般在異議期最後一個月提出的異議申請,《商標公告》中還有可能刊登被異議商標的注冊公告,因此,《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被異議商標在異議裁定生效前已經刊發注冊公告的,撤銷原注冊公告,經異議裁定核准注冊的商標重新公告。」
每月28日出版的《商標公告》刊登商標異議和異議裁定情況。由於異議人或被異議人的地址發生變化,商標局發出有關異議的通知,郵局無法投遞被退回,商標局將在每月21日出版的《商標公告》上刊登送達公告。自公告發布之日起滿30日,該文件視為已經送達。通過上文我們可知商標異議流程主要有三種,第一種是通過商標代理公司進行商標異議;第二種是直接到商標注冊大廳辦理;第三種是通過郵寄的形式辦理。三種辦理方法各有各的優點,需要我們仔細了解之後再做決定。需要注意的是,商標異議的提出是有一定的時間限制的,因此不管選擇那種方式進行商標異議,都是需要注意一下時間問題的。
Ⅳ 商標異議的概念
商標異議 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回之日起3個月答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那麼為什麼要有商標異議呢,有什麼作用呢?
商標異議有三個重要作用:
一、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異議人只能在異議期限內對經商標局初步審定登載在《商標公告》上的商標提出異議。異議期為3個月,自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計算,至注冊公告的前一天。
Ⅳ 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有什麼區別
商標異議和商標爭議的本質都是給不應被核准注冊而又經審查人員內初步審查通過的商標提供一容個補救性程序。廣義上講,二者的提起主體都是「任何人」,即任何人認為該商標不應被核准注冊,都可啟動異議或爭議程序。 二者最直接的區別即在於商標異議是在商標被核准注冊之前,即經初步審查通過後的三個月的異議公告期中提起,而商標爭議是商標被核准注冊之後方可提起。在異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異議商標尚不是注冊商標,申請人不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在商標爭議結果出來之前,被爭議商標仍是注冊商標,申請人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 另外,二者所依據的理由不一樣,從我國商標法的規定來看,提起商標異議可以依據的理由要比提起商標爭議多得多。
Ⅵ 商標異議的定義
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
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
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
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 一、保護商標在先注冊人的利益;
二、保護商標初步審查人的在先申請權;
三、避免注冊商標申請人獲得不應得到的商標專用權。 當申請注冊的商標通過初步審定進入初審公告後的3個月異議期中,一旦被他人提出異議,則會啟動商標異議程序。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則成為被異議商標,即使是已經被刊發注冊公告的,該注冊公告無效(註:為了按時出版「商標公告書」,《商標注冊公告》往往會在異議期限滿前幾天排好印刷版,當他人的商標異議在異議期限截止的前幾天甚至是最後一天提出的,加上郵寄所需的途中時間,就會出現既被提異議又被「注冊公告」的情況)。申請人能否取得該商標的專用權,則取決於商標局對該商標的異議裁定。
商標局在受理商標異議申請後,會及時將異議人的「商標異議申請書」及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等的副本送交被異議人,限定被異議人在收到商標異議書等副本之日起30日內答辯,被異議人在限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辯的,視為放棄答辯權利,異議程序照常進行。
Ⅶ 注冊商標爭議與商標異議有什麼區別
商標異議是指任何人認為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不具有合法性,在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商標局提出不應給予以注冊的意見。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徵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於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工作,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量。商標異議的內容範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標異議程序的設置,旨在加強社會公眾對商標審查工作的監督,減少審查工作的失誤,強化商標意識,給予注冊在先的商標權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一次保護自身權益的機會,杜絕權利沖突後患的發生。異議人可以是注冊商標權人,商標注冊申請在先的申請人等利害關系人,也可以是任何其他公民或法人。異議的內容,主要有兩種:一是與已注冊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二是認為該商標違反禁用條款。商標爭議是指對已經注冊的商標存在爭議,即兩個注冊商標所有人之間因兩商標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服務上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或者馳名商標權利人因某注冊商標與馳名商標構成相同或近似所產生的商標權利的爭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次修訂)》第四十一條:「...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的,可以自該商標經核准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裁定。」這里規定的「對已經注冊的商標有爭議」,是指商標注冊人對別人在他以後注冊的商標,和他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而發生的爭議。所以商標爭議的實質是爭議人認為在後注冊的商標,與其在先注冊的商標權益發生沖突,即與其在同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或者已經在市場上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因而提出限制該商標使用商品范圍或者撤銷商標注冊。
Ⅷ 商標異議
您好!
您的商標被異議了,您不用去打官司,找個專業的商標代理事務所幫您寫一份版異議答辯書,收集一些對權您有利的證據材料,然後整理好遞交到商標局就可以了,因為異議、答辯一類的都是非訴訟程序,不用去法院,直接將文件遞交到商標局就可以了,到時候商標局就會根據您 的答辯進行審查了;
我們是北京的一家專業、正規的商標局下屬的代理事務所,在異議及答辯方面有豐富的經驗,所以,您如果如要答辯,那麼我們可以為您提供相關服務,有需要幫忙或咨詢時,可以隨時網路HI找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