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法多少條
❶ 專利法第34條規定是什麼
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布。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布其申請。
❷ 請問專利法第25條是什麼內容謝謝。
您好,根據您提供的資料,查詢到的結果為:
專利法: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專利權:
(一)科屬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人依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保藏生物材料樣品的,在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需要將該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生物材料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應當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請求,並寫明下列事項:
(一)請求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地址;
(二)不向其他任何人提供該生物材料的保證;
(三)在授予專利權前,只作為實驗目的使用的保證。
如果您還有什麼問題需要咨詢,可以隨時網路HI我,竭誠為您解答相關問題。
❸ 專利法第15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釋義】本條是關於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規定。
專利申請權的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共同擁有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共有,是指兩個以上的單位或者個人對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創造具有所有權。這次修改前的專利法未對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行使作出規定。考慮到與物權法上關於共有權行使的規定相比,這兩種共有權的行使有其特點,這次修改專利法時增加了本條內容。本條對共有專利申請權、專利權行使的規定是:
1.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即專利申請權、專利權的共有人有權對共有權的行使進行協商,作出約定。比如,共有人之間約定,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專利權必須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2.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未作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的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即本條在規定共有人之間對權利行使的約定優先的前提下,對共有人未作約定的專利權的實施問題作了規定:一是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該專利;二是共有人可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即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時,只能採取普通許可的方式,不能採取排他許可、獨占許可等方式,因為這些許可方式會損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比如排他許可,是指專利權人許可某人實施其專利後,就不能再許可另外的人實施其專利。如果一個共有人以排他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就剝奪了其他共有人許可他人實施共有專利的權利,這對其他共有人不公平。所以,本條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方式作了限制。同時,本條對許可他人實施專利的使用費問題作了規定:使用費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3.除上述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即在共有人對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未作約定的情形下,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除此之外,對其他權利的行使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❹ 中國專利的專利法規定
1、發明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一款對發明的定義是:「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所謂產品是指工業上能夠製造的各種新製品,包括有一定形狀和結構的固體、液體、氣體之類的物品。所謂方法是指對原料進行加工,製成各種產品的方法。發明專利並不要求它是經過實踐證明可以直接應用於工業生產的技術成果,它可以是一項解決技術問題的方案或是一種構思,具有在工業上應用的可能性,但這也不能將這種技術方案或構思與單純地提出課題、設想相混同,因單純地課題、設想不具備工業上應用地可能性。
2、實用新型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二款對實用新型的定義是:「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同發明一樣,實用新型保護的也是一個技術方案。但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范圍較窄,它只保護有一定形狀或結構的新產品,不保護方法以及沒有固定形狀的物質。實用新型的技術方案更注重實用性,其技術水平較發明而言,要低一些,多數國家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都是比較簡單的、改進性的技術發明,可以稱為小發明。
3、外觀設計專利
我國《專利法》第二條第三款對外觀設計的定義是:「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並在《專利法》第二十三條對其授權條件進行了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相對於以前的專利法,最新修改的專利法對外觀設計的要求提高了。
外觀設計與發明、實用新型有著明顯的區別,外觀設計注重的是設計人對一項產品的外觀所作出的富於藝術性、具有美感的創造,但這種具有藝術性的創造,不是單純的工藝品,它必須具有能夠為產業上所應用的實用性。外觀設計專利實質上是保護美術思想的,而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是技術思想;雖然外觀設計和實用新型與產品的形狀有關,但兩者的目的卻不相同,前者的目的在於使產品形狀產生美感,而後者的目的在於使具有形態的產品能夠解決某一技術問題。例如一把雨傘,若它的形狀、圖案、色彩相當美觀,那麼應申請外觀設計專利,如果雨傘的傘柄、傘骨、傘頭結構設計精簡合理,可以節省材料又有耐用的功能,那麼應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授予專利權的實質條件是什麼? 《專利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也沒有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由他人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且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同申請日以前已有的技術相比,該發明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 所以,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是授予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同時, 《專利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這是授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實質性條件。
❺ 如何理解專利法第69條
第69條是關於不構成侵犯專利權的行為的規定。本條屬於例外條款,規定了專利權行使的若干例外情況,這些例外構成了對專利權的限制,以平衡專利權人與專利技術使用者和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這是各國的普遍作法,各國的專利立法一般都有類似的規定。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不視為侵犯專利權的幾種情況,包括專利權用盡、在先使用、外國交通工具臨時過境以及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使用。
①權利用盡:利權人通過自己製造、進口或者通過許可他人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並予以銷售,就可以從中獲利,權利人的權利已經實現,權利人不應當就同一產品重復獲利。
②先用權:在專利申請以前實施或者准備實施專利技術的行為被稱為在先使用。在先使用產生先用權,可以對抗專利權。這樣規定的原因在於申請並獲得專利權的人不一定是首先作出發明創造的人,也不一定是首先實施該發明創造的人。在專利權人提出其專利申請之前,可能有人已經研究開發出同樣的發明創造,並且已經實施或者准備實施,這樣的人被稱為先用者。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在授予專利權後禁止先用者繼續實施發明創造,顯然有失公平,而且會造成社會資源的浪費。因此,有必要對專利權大的權利進行限制。
③過境的外國交通工具上使用專利的行為:交通運輸工具處於不斷運動的過程中,對運輸工具自身使用的專利技術要求專利保護,可能會限制運輸工具進人某些地區,影響國際交通運輸自由;同時,由於運輸工具進入某些地域的時間非常短暫,對其使用的專利技術提供專利保護,在實際操作中也比較困難。
④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目的而使用專利的行為:本項規定的原因是,科技創新總是需要在原有的技術基礎上進行,如果為科學研究和實驗的目的而使用有關專利都需要徵得專利權人的許可,可能會妨礙他人進行研究開發,不利於科學技術的進步,從而有悖於專利法的立法宗旨。
❻ 抵觸申請是專利法第幾條
抵觸申請其抄實就是一種特殊情況下的新穎性判斷。
並沒有具體的相應法條。
以下是抵觸申請在《審查指南》中的出處:
審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2
抵觸申請
根據專利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在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新穎性的判斷中,由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專利局提出並且在申請日以後(含申請日) 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損害該申請日提出的專利申請的新穎性。為描述簡便,在判斷新穎性時,將這種損害新穎性的專利申請,稱為抵觸申請。
❼ 專利法25條是什麼
規定了那些不會被授予專利權。可以參考《實施細則》
❽ 最新的專利法實施細則共多少條
最新的是2010年1月9日第二次修訂,共123條。
專利法剛修改,估計最近實施細則也會修訂。
❾ 專利法25條的規定內容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復法
第二十五條制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