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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專利法

發布時間: 2021-02-19 10:35:23

㈠ 我國的專利法是什麼樣的

了解專利的基本知識
什麼是發明專利?
發明,是利用自然規律對某一特定問題提出的技術解決方案。它所製造的產品或提出的生產方法是前所未有的,或是對原有的產品、生產方法的改進。取得專利的發明可以分為產品發明(如機器、儀器、設備、用具)和方法發明(製造方法)兩大類。
按照我國專利法的規定,一個發明專利從申請到授權一般要經歷下述程序:
1、 提供交底書,委託代理機構撰寫申請文件,一般要20天-一個月時間(不委託代理機構的可以省略這一步驟)
2、 遞交申請文件,取得專利局的受理通知書,確定申請日,遞交文件當日也可以遞交提前公開聲明,及請求實質審查,這樣可以加快審查進程
3、 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文件進行形式審查,約2-3個月,初審合格後進入公開准備階段
4、 專利局公開發明申請文件,約在6-8個月
5、 專利局對發明專利文件進行實質審查,約一年半到兩年,期間審查員就發明的實質內容即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問題與申請人溝通(委託代理機構的跟代理機構溝通,以確定發明合適的保護范圍),來回溝通可能往復數次,直至修改到審查員滿意為止
6、 專利局發出授權通知書
7、 申請人辦理領取專利證書手續
8、 約2-3個月後拿到專利證書
整個過程持續約2年半到3年,具體時間取決於審查員的審查速度與申請人交底資料的翔實程度。
什麼是實用新型專利?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結合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方案。它只保護具有一定形狀的產品。方法發明以及沒有一定形狀的粉末、液體、材料等方面的發明只能申請發明專利。授予實用新型專利不需經過實質審查,手續比較簡便,費用較低。因此,關於日用品、機械、電器等方面的有形手品的小發明,比較適用於申請實用新型專利。
什麼是外觀設計專利?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作出的富於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因此,外觀設計專利的保護對象,是產品的裝飾性或藝術性外表設計。這種設計可以是平面圖案,也可以是立體造型,更常見的是這二者的結合。授予專利的主要條件是新穎性,其審批程序、專利權期限和實用新型專利相同。
實用新型和外觀專利不通過實質審查程序,僅通過形式審查,約需要6-8個月,實審通過後專利局發授權通知書,申請人收信後辦理領證手續,繳納領證費後約需2-3個月拿到專利證書。具體時間同樣取決於審查員的審查速度與申請人交底資料的翔實程度及附圖的提供情況。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是什麼?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包括兩方面:形式條件和實質條件。
所謂形式條件,是指專利局對專利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實質審查以及授予專利權所必要的文件格式和應履行的必需手續。這就是說,專利申請需採用書面形式進行,並需提交具有一定格式和內容要求的申請文件。
實質條件可確定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有無專利性,這是確定專利申請能否授予專利權的關鍵。被授予專利權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應當具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授予外觀設計的實質條件為同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或者國內公開使用過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新穎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申請專利的外觀設計與現有的外觀設計不相同或者不相近似。
創造性是指申請專利的發明或實用新型比較同類型的現有技術,具有進步性,先進性。
實用性是指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必須是可被應用與實際目的並能產生積極效果。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
我國的專利審查制度決定了對於發明要求進行形式審查與實質審查,而對於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僅進行形式審查,不進行實質審查(所以授權時間很快),所以很多代理事務所對外聲稱100%授權。這是沒有問題的,關鍵在於這可能對於申請人造成誤導:認為授權專利就是有效的專利,其實,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專利不經過實質審查而有較大的被無效可能,這是事實,而且是由我國的專利審查制度決定的,也是我國的專利現實。
應當說,不論是發明專利還是實用專利只要是專利,都必須符合專利的三性要求,不符合專利三性要求,即使申請過程中通過審查拿到專利證書也可能是無效的,在後續的侵權訴訟中會被無效掉。

實用新型專利制度使專利的質量魚龍混雜,大量的「非專利」混在「專利」的隊伍中,使公眾對專利本身產生了一定的懷疑,可以預見在專利申請量達到一定的數量後,肯定會有一個改革,全部實行實質審查,這是可以肯定的。從專利申請人的角度來看,有時候在短時間內花較少的錢來換取一個可能性,也許是劃算的。現在申請專利的企業比個人多,公眾也比較認同專利,所以與其投入巨額的廣告費用,不如投入較少的金錢來申請專利。起碼可以起到相當的廣告效果。

一般來講,商業創意是不能申請專利的,關鍵在於你的創意是否可以跟具體產品結合,譬如一種廣告方法,就是在純凈水筒上做廣告,這個就可以寫成貼有廣告宣傳頁的水桶,可以申請專利。

㈡ 我國的專利法是哪一年頒布的

我國的專利法是在2008年12月27日進行修改通過,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七十六條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方法發明包括:操作方法、製造方法、工藝流程等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2)我國專利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㈢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有哪些

根據《專利法來》第2條規定:「自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計。」.發明: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方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有兩類,一類是產品發明,一類是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人工製造出來的新物品或物質,它主要是指以有形形式出現的一切發明;例如汽車、船隻、儀器等,而純自然狀態下的物質不能取得專利權,例如新發現的植物。方法發明是指製造產品或物質的工藝方法等,例如合成纖維的方法。

發明屬於技術范疇,但又不是絕對的技術,一項發明應符合國家法律和道德韻要求,才能受到保護,例如有人發明最新的盜竊工具或吸毒工具,從技術上講有創薪,但卻不符合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因此不能得到專利。

.實用新型:所謂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提出的合於實用的新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工藝方法。

.外觀設計:它是指對產品的外型、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並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必須附著在產品上,如果喜開產品而單獨存在,就不成其為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只限於產品外觀的藝術設計,而不涉及產品的技術性能。

㈣ 我國專利法對專利權歸屬的規定

一、專利權專利權主要是指專利;專利是一項發明創造,即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向國家專利審批機關提出專利申請,經依法審查合格後,向專利申請人授予在規定的時間內對該項發明創造享有的權利。

專利可以保護技術創新,如果發明人創造了具有創新及實用性的工藝方法、機器、產品或者對它們有所改進,都可以申請專利。在一個國家獲得了專利,專利權人在這個國家就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權,即享有壟斷性的生產、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可見;專利權人在市場競爭中處於優勢地位。

專利權是各國專利局或專利主管部門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的一種專有權利。我國專利權,是由國務院專利行政主管機關授予的,在專利權的保護有效期限內,專利權可以贈與、轉讓、繼承。所以,專利權人是可以變更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0條的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必須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登記之日起生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有關規定,國務院專利局授予的專利有以下三種:(一)發明專利發明專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該項規定說明發明專利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兩大類,同時對現有產品或者方法進行改進獲取的專利。

(二)實用新型專利實用新型專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的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該項規定了實用新型是專指具有一定形狀、構造的產品或設計方案而獲取的專利。

(三)外觀設計專利外觀設計專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專利法所稱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根據該項的規定外觀設計專利具有以下特點:1.是與產品相結合的外觀設計;2.能在工業上應用的外觀設計;3.能給人以美的享受的外觀設計。

由此而獲取的專利,則屬於外觀設計專利。

二、專利權的特徵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享有獨占性的使用、銷售和進口的權利,其他單位或個人未經授權或者許可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和進口依照其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一個國家按照本國專利法授予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法律管轄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沒有任何約束力,外國對該專利權不承擔保護義務,如果某人的發明創造在我國已獲得專利權,他只在我國享有專利權,其他人在我國未經專利權人授權或者許可使用該發明創造的,則為侵權,若他人在別國製造使用或銷售該發明創造則不構成侵權行為。專利權人對由法律賦予其發明創造的專利權只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不享有專有權,即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由此可見;專利權具有專有性、地域性和時間性的特徵。

1.專有性:專有性也稱獨占性,這種權利具有壟斷的排他性;非專利權人要想使用他人的專利技術,必須依法徵得專利權人的同意或許可後方可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

2.地域性:是指一個國家的專利局或專利主管機關依照該國的專利法所授予的專利權,那麼專利權人只有在該國的法律管轄的范圍內享有專有權或獨占權。

3.時間性:是指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擁有法律賦予的專用權只是在法律規定的時間內有效,期限屆滿後,專利權人對其發明創造就不再享有製造、使用、銷售和進口的專有權。專利權的法律保護具有時間性,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之日起計算。至此,原來受法律保護的發明創造就成了社會的公共財富,任何單位或個人都可以無償地使用。

三、專利權的歸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及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下列人員所有:(一)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單位所有;(二)非職務發明創造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個人所有;(三)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依其合同約定決定;(四)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各方在協議中約定的以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人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五)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的委託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委託書中有約定的外,其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歸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所有;(六)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如果有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同時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應在收到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通知後自行協商確定申請人。

總之;專利權的歸屬與專利申請權的歸屬基本是一致的。在資本主義國家,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歸僱主所有;在社會主義國家,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歸發明人所在單位所有。世界各國,就非職務發明的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均歸發明人所有。

四、對專利權人的限制專利權實質上是一種具有排他性的獨占權。然而,各國專利法都從本國利益和社會利益出發,對專利權人的權利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以防止專利權人濫用其專利權。我國《專利法》對此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的規定。主要有兩種;(一)不視為侵權的實施專利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3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1.專利權人製造、進口或者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進口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該產品的;2.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有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的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3.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技術的;4.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能證明其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強制許可或指令許可實施專利的行為1.依法強制許可實施有關專利的;強制許可是指不經專利權人自願同意,直接由專利局依照專利法的規定允許第三者實施有關專利的一項強制措施。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1、52、53條對強制許可作出了具體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54條並規定了取得強制許可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給予專利權人支付合理的使用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14條的規定:「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中國集體所有制單位和個人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需要推廣應用的,參照前款規定辦理。「可見;國家對此作出了指令許可或計劃許可,但只適用於中國專利權人。

五、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專利權人是專利權的所有人及持有人的統稱。即專利申請被批准時,被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既可以是單位也可以是個人。

專利申請被授予專利權後,專利權人享有專有的專利權利。除專利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該專利,專利權人可依照自己的意願獨自利用自己的發明創造,也可以把專利實施權轉讓給他人。通過訂立許可合同,被許可方取得專利實施權並向專利權人技術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將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括:1.獨占權;專利權人對其專利享有獨占權,任何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以生產經營為目的,製造、使用或銷售其專利產品或使用其專利方法。

2.許可實施權;專利權人有許可任何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這種許可必須通過訂立許可合同並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的方式來取得許可實施權;但是,被許可方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人實施該專利。

3.轉讓權;專利權人有轉讓其專利權的權利;轉讓專利權必須訂立書面合同,並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

4.標記權;國家知識產權局規定:從2003年7月1日起標注專利標記和專利號應當標明專利類別,例如中國發明專利、中國實用新型專利、中國外觀設計專利,同時表明授權專利號。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

5.放棄權;專利權人有權通過向專利局提交書面申請或以不交納年費的方式放棄其專利權;專利權被放棄之後,其專利技術即成為全社會共同財富,任何人均可無償使用。

6.請求保護權;當專利權沒有得到專利權人的許可,擅自利用專利技術而構成的侵權行為,專利權人有權請求專利管理機關進行處理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以便獲得法律保護,專利權人有權要求侵犯人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經濟損失。

專利發明人有權獲得署名權,有權獲得獎勵和報酬,被授予專利權的國有企事業單位應當自專利權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發給發明人獎金。一項發明專利最低不少於2000元,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不少於500元。實施專利後也應從利潤中提取2%和0.2%獎勵給發明和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發明人。

專利權人負有繳納年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可見;不按規定交納年費,其專利無效。因此專利權人每年必須按規定交納年費,來維持其合法權利,否則視為自動放充專利權。

㈤ 我國現行專利法已經過幾次修改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從1984年5月1日在我國正式頒布實施以來已經修改了三次。
第三次修改是國家知識產權局從2005年4月起開始的,在歷時一年反復討論研究的基礎上,通過政府網站,就專利法的修改向全社會公開徵求意見的方式,起早形成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並與2006年8月2日發出《關於徵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公開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新的專利法於2008年12月27日頒布,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㈥ 簡述我國專利法的規定

專利法是確認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對其發明享有專有權,規定專利權的取得與消滅、專利權的實施與保護,以及其他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則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資料鏈接:http://www.gov.cn/flfg/2008-12/28/content_1189755.htm

㈦ 依據我國專利法專利有哪幾種類型 各種類

一、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回犯專利權。 二、有答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准備,並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葯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㈧ 我國專利法規定的發明創造包括哪些

我國專利法保護的發明創造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1)發明:發版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權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我國專利法規定,可以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有兩類,一灰是產品發明,一類是方法發明。 (2)實用新型:所謂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提出的合於實用的新方案。實用新型專利只適用於產品,不適用於工藝方法。例如:關於機床外型的新設計是產品形狀的設計;把舊式電話中分開的受話筒和送話筒合為一體,是對產品結構的新設計;把改革電話機外型和撥號鍵盤的設計結合起來,就是對電話機形狀和構造的結合作出的新設計。 (3)外觀設計:它是指對產品的外型、圖案、色彩或它們的結合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用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必須附著在產品上,如果離開產品而單獨存在,就不成其為專利法上的外觀設計;外觀設計只限於產品外觀的藝術設計,而不涉及產品的技術性能。

㈨ 我國專利法實施日期

我國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1985年4月1日正式實施的。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我國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是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2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9)我國專利法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發展:

1978年,鄧小平同志在十一屆三中全會上明確表示:在我國應建立包括專利制度在內的知識產權制度。

改革開放的頭十年裡,商標法、專利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先後頒布、實施,知識產權制度在中國逐步形成。

1984年3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在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上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中國經濟結構進入重要轉型期,開放的大門越來越大,國內競爭與國際競爭齊頭並進,如何在激烈的競爭環境中促進創新是中國面臨的一大問題。

鑒於此,中國始終高度重視對知識產權的司法保護。中國近期的一系列動作的主要考量就是促進中國營商環境水平不斷提高,為公平競爭創造更好的條件。

知識產權是個人的合法權益,創新是經濟、社會和個人發展的不竭動力,隨著中國經濟社會發展目標向縱深拓展,知識產權保護勢在必行,法律懲戒為此提供了可靠保障。

㈩ 我國最新「專利法」和「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准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制許可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第八章 附則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准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准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託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准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只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向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向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布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准,可以決定在批準的范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獎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范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託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布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向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向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准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准確、及時發布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在專利申請公布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產生積極效果。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設計。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一)科學發現;(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四)動物和植物品種;(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產品的生產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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